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完整版
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对被告人刘子豪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刘子豪具备应当从轻、减轻和可以从轻、减轻的情形1.属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刘子豪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早在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上所做的《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报告向全世界昭示,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审判中,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
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2.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审认定被告人刘子豪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参与聚众斗殴罪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
但一审在量刑上还有待商榷,恳请二审法官予以考量。
3.参与的部分聚众斗殴为犯罪未遂一审认定被告人刘子豪参与的部分聚众斗殴为犯罪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
二、被告人具有很大教育挽救的空间1.未受“圈子”沾染,止于聚众斗殴一罪根据一审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子豪为李阳所收拢,且与胡中华、李培岸、吕嘉诚、张浩、姜维亿、魏子豪等人为同门。
未成年人盗窃罪辩护词

未成年人盗窃罪辩护词
《未成年人盗窃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庭观众:
我代表被指控未成年人盗窃罪的被告,今天站在这里为他进行辩护。
我向大家保证,我会尽最大努力来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并且尊重法律和法庭的权威。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是一个未成年人,他的行为往往受到周围环境和他所受的教育的影响。
他可能会犯错,但是法庭应该看到他是一个有改过自新潜力的年轻人,而不是一名罪犯。
其次,我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被告所犯下的盗窃罪行并非出于自己的主观意志,而是受到了一些不良影响所驱使。
他可能受到了同龄人的影响,或者是因为家庭环境的不良影响,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我请求法庭能够给被告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让他接受教育和帮助,而不是过于严厉地惩罚他。
最后,我要再次强调,被告是一个未成年人,他有着改过自新的权利和潜力。
法庭在判决时应该考虑到这一点,给予他一个更为宽大和宽容的态度,以便让他得到更好的改造和教育,重新融入社会。
在此,我再次恳请法庭和陪审团成员能够给予被告更多的理解和关怀,酌情对他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谢谢大家。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辩论赛稿子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辩论赛稿子范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们站在这里,探讨一个严肃又亟待解决的社会话题——未成年人犯罪。
我方的观点是:未成年人犯罪应受到与成年人犯罪同等的法律制裁。
我们得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犯罪?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不管是成年人干的,还是未成年人干的,这种行为本身的恶劣性并不会因为年龄而有本质的改变。
就好比,你不能说一个15岁的小混混拿刀捅人,和一个25岁的混混拿刀捅人有什么本质区别。
被捅的人受到的伤害都是一样的,可能会流血,可能会失去生命,那凭什么伤害别人的未成年人就可以因为年龄小而被法律特殊对待呢?这对受害者来说,公平吗?这就好比,我打碎了别人的花瓶,不能因为我年纪小就说这个花瓶没碎一样,犯罪造成的伤害是实实在在的,不会因为年龄而消失。
再来说说,现在有些未成年人是怎么利用这个所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
大家都知道,现在有一些未成年人,他们可不是什么懵懂无知的小天使。
他们心里清楚得很,知道自己就算犯了大错,法律也不能把他们怎么样。
于是呢,就有了那些校园霸凌事件,有些坏孩子在学校里欺负同学,抢钱、打人,无所不为。
被欺负的孩子呢,只能默默忍受,因为那些坏孩子知道,“我是未成年人,法律会保护我,不会把我怎么样的”。
这种情况,难道是我们想看到的吗?这就像给了一些坏心眼的未成年人一个免罪金牌,让他们可以肆无忌惮地作恶。
如果我们把法律的制裁变得同等,就像给这些潜在的坏孩子头上悬了一把剑,他们在想做坏事的时候就得掂量掂量了。
还有一点,有些人可能会说,未成年人还小,他们不懂事,还有改造的机会。
没错,我们都承认未成年人是有可塑性的。
但是,大家想想看,难道成年人犯罪就没有改造的机会了吗?监狱里那么多的改造项目,不就是为了让成年人罪犯重新做人吗?而且,同等的法律制裁并不意味着就不给未成年人机会。
在执行法律制裁的同时,我们完全可以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提供专门的教育、心理辅导等改造措施。
未成年犯罪的辩护词

未成年犯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受龙门县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我受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邹贵强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邹贵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1,2006年10月3日,是高新星、赖志锋(均在逃)他们准备好铁撬、大剪钳子、介刀等工具,实施撬门和剪电缆线的,被告仅仅是在外面望风。
显然,在这次毁坏财物中,被告人邹贵强没有直接参与毁坏财物,仅仅在客观上起了一个望风的作用,情节是显著轻微的,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基站被盗后并没有造成信号中断。
2,在这起犯罪中,被告人邹贵强处于次要地位。
2006年10月3日毁坏财物中,犯意是高新星、赖志锋引起,也是他们直接组织策划并亲自实施毁坏财物的。
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邹贵强仅仅是协助而已,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
所以,被告人邹贵强在这起犯罪活动中作用是次要的,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邹贵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被告人邹贵强是1989年12月16日出生的,到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邹贵强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没有使用破坏手段的行为,仅仅在外面望风,没有直接参与破坏联通公司基站的电缆,与其它俩个直接实施偷盗破坏联通公司基站的电缆相比,应当属于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对被告人邹贵强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邹贵强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范本是怎样的

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范本是怎样的法律文书2021年8月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范本是怎样的律图涵盖各种类型的法律文书,如果您有关于法律文书方面的问题,欢迎您到律图来寻求答案,律图一定尽心竭力帮助您!下面是律图小编提供的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范本,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xx律师事务所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我受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小天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首先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但根据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本案的具体情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小天犯罪时16岁零2个月又7天,刚刚到了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次犯罪被告人自幼母亲去世,父亲在河北打工并成家,小天由奶奶抚养长大。
由于家庭贫困,奶奶无力供其读书,小天一天学也没念过。
阅卷时,所有的供述结尾处均称“我不认字,也不会写自己的名字,我会按手印”。
当你看到这时,感到心酸。
就是这样的一个少年,当见到摩托车没锁,一冲动便产生了盗窃之念。
从被告人盗窃的过程看无异是很笨拙的,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被告人犯罪系初犯。
在此之前,他一直是遵纪守法,没有任何不良记录。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把犯罪的经过如实向公安机关说明。
在以后的讯问过程中也没有隐瞒什么情况,同时也向检察机关说明案情的经过,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积极的,对自己的罪行是供认不讳的。
四、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2009年2月28日,被告人在回家途中见被害人摩托车在路旁停放,遂产生盗窃之念,用他的话说“推回家玩玩”,将摩托车推走。
当遇见陌生人询问时,当即说了实话告之是偷的。
未成年人抢劫罪的辩护词

未成年人抢劫罪的辩护词
《未成年人抢劫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庭观众:
我站在这里是为了辩护一个未成年人因涉嫌抢劫罪而受到控告的案件。
在开始陈述我的辩护词之前,我想要强调一点,即我们不能忽视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心理发展对其行为的影响。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未成年人经历了不同于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他们可能来自困难家庭、缺乏父母关爱或是在暴力环境中长大。
这些经历会对他们的行为和判断力产生深远影响,使他们更容易受到外部诱导并陷入犯罪行为当中。
其次,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尚未完全成熟,他们在决策和行为方面往往缺乏成年人的理性思考能力。
他们更容易受到同龄人或其他影响下,做出令人后悔的行为,比如犯下抢劫罪。
这并不是为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而是要求我们在审判他们的时候,给予足够的理解和关注。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未成年人需要教育和改造的机会。
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走上犯罪的道路是一种错误,但我们有责任给予他们改正的机会。
而不是将他们长期关押在监狱,进一步加剧他们的犯罪倾向。
在此,我要呼吁法庭给予这位被告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教育改造的机会,而非严厉的惩罚。
希望法庭可以在裁决时充分考
虑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和心理特点,给予他们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谢谢。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辩护词范文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未成年人姓名]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今天站在这里,为这个误入歧途的孩子说几句心里话。
我得承认,我的当事人[未成年人姓名]确实做错了事,他就像在人生的道路上不小心闯进了一片迷雾森林,迷失了方向,做了违反法律的行为。
但是,我们也不能就这样简单地把他一竿子打死,得给他一个机会,让他重新找到正确的路。
一、未成年人的特殊性。
咱们都知道,未成年人就像一棵还在成长的小树苗,他们的心智还不成熟。
[未成年人姓名]今年才[X]岁,这个年纪的孩子,对很多事情的判断还很模糊。
他们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可能是身边不良朋友的几句怂恿,可能是一时好奇的冲动,就做出了错事。
这和成年人深思熟虑后去犯罪是有本质区别的。
就像我小时候,看到小伙伴去爬树掏鸟窝,觉得好玩,也跟着去了。
当时根本没考虑到这可能会破坏树木,或者伤害到小鸟。
这就是孩子的一种懵懂无知。
我的当事人也是如此,他在做这件错事的时候,可能并没有完全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二、认罪认罚的态度。
不过呢,这孩子现在已经知道自己错了。
他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表现出了非常诚恳的认罪认罚态度。
他就像一个知道自己闯了大祸的孩子,低着头,眼睛里满是懊悔。
他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这种态度就像是在黑暗中透出的一丝曙光,表明他已经有了想要改正的决心。
他也多次和我表示,希望能够得到法庭的宽大处理,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他说他想回到学校,好好学习,将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这可不是他随口说说的,从他的眼神里,我能看到那种对未来的渴望和对自己错误的深刻认识。
三、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咱们也得说说这孩子走到这一步,家庭和社会也有一定的责任。
他的家庭环境可能不是那么完美,父母平时忙于工作,对他的关心和教育可能有些缺失。
就像一棵小树苗,如果没有园丁的精心照料,很容易长歪。
而社会呢,周围的环境可能也存在一些不良的诱惑,对于一个缺乏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确实很难抵挡。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辩护词范文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未成年人姓名]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今天站在这里,为这个误入歧途的孩子说几句心里话。
一、关于这个孩子。
咱们先来说说这个孩子,[未成年人姓名],他呀,就是个还没长大、迷迷糊糊就犯了错的娃。
他就像一棵刚发芽的小树苗,在成长的道路上被一阵歪风给吹歪了。
他还没有完全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判断力,所以才做了错事。
他在生活里,其实也有很多闪光点。
在家里,他可能也会帮着父母做些小家务,比如扫扫地啊,给爷爷奶奶端杯水啥的。
在学校呢,虽然成绩可能不是顶尖的,但也有自己的小伙伴,也会在小伙伴遇到小麻烦的时候伸把手。
这就说明他本质上不是个坏孩子,只是一时糊涂,跟着一些不良的影响就走上了错路。
二、认罪认罚的态度。
从他被带到司法机关开始,这孩子就知道自己错了。
他那小眼神里满是后悔,每次谈到自己做的错事,都低着头,声音小小的,就像个犯了错被老师批评的小学生。
他积极配合调查,把自己知道的事情一五一十地都说了出来。
这就表明他是真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希望能够改过自新。
这认罪认罚可不是嘴上说说的,他是从心底里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
就像一个知道自己考试作弊错了的孩子,不再狡辩,而是坦然面对自己的错误,这一点真的很难得。
三、他的成长环境。
我们都知道,孩子的成长环境对他的影响可大了。
[未成年人姓名]的家庭环境其实有些复杂。
他的父母啊,平时工作特别忙,忙得都没太多时间好好陪着他,关心他心里在想啥。
这就好比一棵小树苗,没有足够的阳光雨露的滋润,很容易长歪。
在学校里呢,他周围可能有些同学,整天不好好学习,就想着玩些刺激的东西。
咱们这孩子年纪小,没有太多的定力,就被带偏了。
他没有在一个充满正能量、积极引导的环境里成长,所以才更容易陷入错误的泥沼。
四、社会的包容与挽救。
审判长、审判员,咱们这个社会是充满爱的社会,对于这些犯了错的未成年人,就像对待不小心摔倒的小娃娃一样,要扶他们一把,而不是直接把他们扔在一边不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的委托,由我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查清的事实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首先,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服法。
被告人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恳望法庭能对被告人xxx给予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xxx是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xx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1、被告人xxx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可认定为从犯,从被告xxx以及同案犯xx、xx的供述中可以证实本案的犯罪起因、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系本案第一被告xxxx提议和决定的,犯罪所得亦是由被告xxx收取而后分配的,而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仅是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根据《刑法》第27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减轻处罚。
2、被告人xxx在归案后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xxx被抓获之后,主动如实地供述了其他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xxx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xxxx的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所得数额较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
根据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法庭查清的事实,其犯罪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主观上的恶性不大,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5、被告人xxxx系初犯,而且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尚可。
案发后,如实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事实,xxxx本人已充分认识了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对法律有了进一步的正确认识,多次表达悔恨和改过的心情。
综上,被告人xxx具有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恳请法院在对xxx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着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被告人xxx能予以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本案被告人xxx系未成年人,对事物的性质和自己行为的后果的认识与成人相比有较大的欠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
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因此,被告人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合以上情节,被告人xxxx犯罪时不满18岁,认知及分辨能力较差,加上法律意识欠缺,一时糊涂失足走上歪路。
此次犯罪属初犯,且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
辩护人认为,在对被告人xxx进行处罚的同时又要使他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气,建议法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减轻对被告人xxx的刑事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存在危害社会情形,对他今后的改造和成长更为有利,也更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
以上辩护意见恳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
辩护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