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某抢劫案辩护词-胡文斌.doc
涉嫌抢劫罪辩护词范本

涉嫌抢劫罪辩护词范本基本案情:____ 年—月—日,刘某、樊某、李某(在逃)等四人驾驶一红色面包车至某市,在一出租房内对杨某等8人实施抢劫。
抢劫现金416元,手机8部。
案发后三部手机已有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价值210元。
其余赃款已挥霍。
_____ 年___ 月___ 日某市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刘某、樊某三人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四人事前预谋,虽分工不同,但都积极参与,均系主犯。
本辩护人提出樊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
_____ 年一月—日某市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认定:樊某“系从犯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
”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丿元。
判决后,某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
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________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樊某的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现对樊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樊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樊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与威胁,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其只是开出租车将其他被告人运至犯罪现场的行为,是为其他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对其他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樊某系从犯。
从另一角度来说,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之前,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
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
本案被告人樊某开出租车将其他被告人运至现场的行为,恰恰发生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
从这一点来分析,樊某为其他被告人犯罪创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樊某没有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口头向任何被害人表明军警身份的行为。
没有加重情节。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樊某没有与任何被害人见面或语言接触。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对于我被指控犯有抢劫罪提出辩护。
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犯下这个罪行。
首先,我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支持这项指控。
检方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与抢劫案有任何关联。
并且,在这个案子中,没有任何目击证人能够确认我是罪犯。
没有物证的证据,我认为这个指控是毫无依据的。
其次,我在案发时并不在犯罪现场。
我有可靠的证人证明了我当时在另一个地方,与这起抢劫案毫无关联。
这个证人已经在庭审中作证,证明了我是在其它地方而不是发生案件的地点。
第三,检方提供的闭路电视录像并不能证明我的身份。
录像材料并不清晰,很难辨认出人物。
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我是录像中的那个人。
最后,我与被害人没有任何既往纠纷,也没有任何动机参与抢劫。
我一直遵守法律,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
根据我的个人背景和品德,我对抢劫罪的指控感到非常冤枉。
尊敬的法官,请您根据上述论点审慎考虑该案件。
我坚信法律应该公正,不能冤枉一个无辜的人。
我请求法庭对我所提出的辩护进行认真审查,恳请法庭给予我公正的判决。
谢谢。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一、被告应该属于犯罪未遂。
二、被告行为更符合抢夺的特征,打人之前无劫财的故意。
三、被告人初犯、偶犯,完全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基于朋友义气才卷入犯罪活动中。
基于被告可能存在未遂、从犯、涉嫌抢夺罪等因素,辩护人恳请贵院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劫罪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高某某及其家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起案件中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高某某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高某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
从全案来看,被告人高某某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一、被告人高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同案犯廖某某的全部犯罪行为,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存在立功情节,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高某某作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她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积极全面地供述自己所知的其他人的全部罪行,依照前述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对其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存在立功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高某某属于偶犯、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其宽大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阁下法庭尊敬的法官大人: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代表我的客户对他被控犯有抢劫罪提出辩护。
在本篇辩护词中,我将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并就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是无辜的。
首先,我要指出,抢劫罪是一项严重的指控,涉及到对他人财物的强取。
然而,我们不能以表面的指控就断定被告有罪,而应该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和分析。
根据警方的报告,被告在一家便利店发生的抢劫案中被捕。
然而,关于当晚出现在便利店附近的人员数量以及事件情况的证据是不充分的。
没有视频监控记录或目击证人的陈述来证明被告与抢劫案有关。
此外,抢劫现场并没有找到与被告相关的物证。
因此,我们可以质疑被告与此案之间是否存在任何联系。
其次,需要进一步审查警方的调查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
在这起案件中,警方在搜查并逮捕被告之前是否经过充分的合法程序?是否存在对被告的非法搜查或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这些问题需要在审判中得到回答。
如果警方的调查程序存在任何不正当行为,那么各证据应被排除在外。
此外,被告有多个目击证人证明他在案发时身处别处。
这些证人愿意出庭作证并提供他们的证词。
他们的证词有助于证明被告的不在场证据,并对案件的真实性提出疑问。
最后,我还要强调被告的人格特征和行为模式与抢劫罪并不相符。
被告是一个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人,他从未有过相关犯罪记录。
他的家庭、朋友和雇主都证明他是一个正直、守法的人。
这种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支持者的证词可以有力地证明被告无罪。
综上所述,鉴于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和相关证据的分析,我坚信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
我请求法庭能够从全面和客观的角度审视此案,并作出公正的判断。
衷心希望法官大人能够对此案予以公正的审理,谨代表我的当事人向您致以最诚挚的感谢!您忠诚的辩护律师[你的名字]。
抢劫罪成功辩护词

抢劫罪成功辩护词1.先写尊敬的法官,2.写明事情经过,3.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4.本案从犯罪形态上看,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对社会危险性小。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而且是偶犯、初犯。
希望可以减刑。
抢劫罪成功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所掌握的情况,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上海抢劫罪辩护律师)▲一、 *****应该属于犯罪未遂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2、***、****等人获取的是一只皮包,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等证件,无现金及其它物品。
该行为也未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
3、在未造成轻伤的情况下,就要研究是否劫取到财物,如果有,则构成既遂,反之则属于未遂。
几种证件均不属于财物的范畴,关键是银行卡是否等同于财物。
4、首先,根据侵犯财产罪既遂形态的通常标准,抢劫银行卡并不意味着犯罪既遂。
银行卡作为一种特定的财产表现形式,当它不被所有人控制时,并不意味着该卡内的存款也随之失控,所有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挂失止付等方法,阻止犯罪行为人最终取走卡内的存款。
尽管在实践中,犯罪行为人通常都会在第一时间将犯罪所得的银行卡所表征的财产变现为使用起来更方便的钞票,而留给被害人用于挂失止付的时间并不多,但只要犯罪行为人尚没有实际取走钱款,所有权人就一直存在对银行卡里的财产进行持续性控制的可能性和现实条件。
从这个意义上讲,获得银行卡并不意味着犯罪既遂,况且该案中被告人尚不知银行卡密码,因此不能实际占有卡内资金。
抢劫罪从犯辩护词

抢劫罪从犯辩护词在我国,犯罪的⼈也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进⾏辩护。
刑法的⽴法宗旨是既要打击犯罪,⼜要保障⼈权。
特别是保障犯罪嫌疑⼈、被告⼈的⼈权。
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就是,犯罪嫌疑⼈、被告⼈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抢劫罪从犯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孟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孟某某的辩护⼈。
接受辩护任务之后,辩护⼈认真查阅、摘抄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到某某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孟某某,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事实,今天⼜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通过这些⼯作,辩护⼈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个较为客观、全⾯的认识。
⾸先辩护⼈对被害⼈的死亡给被害⼈的亲属造成的痛苦表⽰同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五条的规定:“辩护⼈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下⾯,辩护⼈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孟某某构成抢劫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孟某某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合本案事实,本案发⽣时间为2007年5⽉10⽇凌晨3时许。
报案⼈是受害⼈家的对门邻居常某某,根据其在本案诉讼卷第3卷第44页所作的笔录,其拨打“110”报案的时间为5⽉10⽇“早上7点20分许”。
随即,7时35分,某某市公安局某某中队接到110指令,将本案⽴案侦查(见本案诉讼卷第3卷第1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被告⼈孟某某是于当天下午15时左右去的某某市公安局。
当时他并不是被作为犯罪嫌疑⼈来接受讯问的,只是因其“了解某某市公安局正在办理的黄*然被抢劫案的有关情况”,被某某市公安局通知接受询问。
这⼀事实,可以从本案诉讼卷第1卷第17页《询问通知书》(副本)、以及诉讼卷第3卷第72-75页的对孟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加以证明。
⽽孟某某⾸次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和常某的犯罪事实,是在5⽉10⽇下午5点钟左右,当时已经作完《询问笔录》,另⼀个警察过来再次询问他,他就主动承认了。
抢劫案辩护词

3.被告人李某所起作用也相对较大。
从犯意联络开始,被告人李某就积极参与了本案的预谋与实施。王某先找到被告人李某,和他商量进行抢劫。李某就积极联络作案人员。在作案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也积极参与。在本案中,李某积极组织、联络、实施犯罪,其作用大于被告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
_______分析与王某丁某和李某相比作用还是偏小的加之他系初犯依据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量刑规定针对本案实际我们建议合议庭酌情从轻处罚
抢劫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_____________的委托和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本律师担任被告人_______________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本律师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吴挺,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2.被告人____________是否直接入室实施抢劫证据不足
被告人李某和张某在公安机关供认是被告人__________入室实施了抢劫行为,我们认为,这一点事实存在疑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_______________直接进入了室内。
从现有证据分析,被告人李某一直在车上,他只是听说进入室内的有_________,并没有亲眼目睹,这只是传来证据,况且在庭审中,他已对此表示否认,称并没有听说是谁进入的室内。而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则是孤证。再加上被告人____________一直供述因自己身材高大,所以没有能够进入室内。这样,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是否直接入室实施抢劫就显得证据不足。
更重要的是,被害人的报案材料称,有一高一低两名犯罪分子进入了室内,而她听到一名犯罪分子的声音很耳熟。经过当庭调查证实,王某的身高虽低于吴挺,但是却高于李某,属于中等偏高,而在参与本案的六人中,只有王某和李某认识被害人,其中李某在车上接应,王某则下车直接参与了抢劫犯罪。
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涉嫌抢劫罪辩护审判长、审判:根据法律规定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被_________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________的辩护人,出席天的法庭。
通过三天的庭审,相信此刻每一个人的心情都是一面对十几名年轻的被告,我们无不感到遗憾和痛心!遗憾的他们正值青春韶华,在人生的美好年华之际却误入歧途,自毁人路;痛心的每一个被告都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巨大而惨重的价作_________的辩护人,在谴责其罪行的同时,我深感责的重大,所以,经过仔细、全面分析案情和证据,最终得出如下:检察院指____________犯有数罪,部分犯罪已为证据所实,罪名成立。
但尚有数起不能证实的犯罪,而________具诸多的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
所以,针对这一论点,辩护人进如下论:一、检察院指__________犯2起抢劫罪,涉嫌金1820元,但辩护人认为,只1起能够认定,金额只126元1以下六起抢劫罪,__________未参与,证据不足,所罪名不能成立。
这六起抢劫罪分别:a检察院起诉书的起,200日某区一号路口处一洗头房前。
对于此起犯罪,张某某未供述______参与张某未供述_______参与;尹某某未供述________参与,有丰某某供述________,被害人叶某某陈“……其他特征不清”可见,数名被告的供述互相矛盾,而被害人又不能明确认,所以,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统一、闭合的证据链条,互相盾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b检察院起诉书的1起,2001日凌时某歌厅附近。
对于此起犯罪,张某某未供述______参与;张未供述_______参与;尹某某未供述______参与,丰某某供述________参与,被害人苏某某陈述“头发都不太长,其看不清(论证同上c检察院起诉书的1起,2001日凌许,某区路口。
对于此起犯罪,张某某未供述________参与张某未供述________参与;丰某某未供述_______参与,有尹某某供述_________参与,被害人胡某某不能指“黑,看不清(论证同上d检察院起诉书的1起,2001日凌时某区一号路交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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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翟胜军父亲翟元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翟胜军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
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两次会见了被告人翟胜军,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下面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起诉书认定我的当事人翟胜军犯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辩护人认为,我的当事人不构成抢劫罪,而应以寻衅滋事论处。
我的当事人翟胜军是个未成年人,是文博中学初二,四班的在校学生。
一年前,受其他学生引诱,迷恋上网,开始出入网吧。
在上网这段时间里,与其他同学串联在一起,在网吧或网吧附近仗人多欺负其他未成年人,耍威风,强行向其他未成年人索要少量钱物。
从我的当事人两起作案情况看,他和其他几个同学明显仗人多,以强凌弱,运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钱用以上网。
他的行为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抢劫罪有着本质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八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
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再者,起诉书认定的翟胜军的两起案件,他们强索的钱物较少,不足三百元。
他们使用的是轻微的暴力,用纸卷的棍儿吓唬其他未成年人,没有造成其他未成年人受伤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与:前者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 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对翟胜军的行为定抢劫罪明显有违司法解释精神的.
二、关于翟胜军犯罪的原因.是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除他本人负一定责任外,社会环境,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也有不可推卸责任.
翟胜军是个农村孩子,在农村上学时,比较老实,学习成绩还可以.父母为能使他受到更好的教育, 省吃俭用送他到县城学习.可到县上一年多后,他变了,迷恋上了上网.在座的大家都知道网吧是个害人的场所,有多少孩子迷恋上网厌学,失学.有的痴迷到离家出走,甚至自杀.有多少孩子迷恋网吧,彻夜上网,夜不归宿.又有多少孩子迷恋上网走上违法犯罪之路.据不完全统计,我县有网吧近百十个,他们违法经营,容留未成年人上网,害了多少在校的学生.翟胜军就是在这种环境下由他人引诱开始上网,网络中的暴力倾向及不健康的内容在腐蚀孩子年幼的心灵.当然学校的管理不规范使孩子的不良倾向得不到及时矫正.他们夜不归宿,学校竟长期没能发现,没能与家长及时沟通.文博中学二四班有十多个学生因上网出了问题竟没能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而家长只认为将孩子送到学校了而撒手不管,没有留意孩子的变化.不良习惯会导致孩子犯罪的萌芽与形成.翟胜军还是个十几岁的孩子,年龄还小, 身心发育还不成熟,对善恶美丑还缺乏明晰的判断,加上法律知识的欠缺,他很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的这一步.今天在这里审判这几个孩子,我们痛恨他们的愚昧、无知,为他们惋惜.难道这仅仅是他们的过错吗?社会、学校,家庭不该负一定责任吗?八十多年前,鲁迅先生在《狂人日记》里大声疾呼:救救孩子!我们作为司法机关,也应该提出司法建议,加强学校教育,净化社会环境,救救孩子。
三、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
我的当事人翟胜军还是个孩子,是个在校学生,正在读初二.他平时在学校一贯表现还不错,之所以到今天这一步,也是他身心发育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差造成的. 在看守所关押期间,他已经十分后悔,常常以泪洗面.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1号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以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翟胜军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再者,他正在求学期,今后的路还很长.考虑他将来的升学,就业,请法庭慎重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结合司法解释精神,对我的当事人翟胜军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胡文斌.
二00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