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论文
对完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探讨

对完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探讨作者:周大元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27期【摘要】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金融机构定价能力逐步提高,为探讨进一步完善微观定价机制,增强对利率市场化适应性的有效途径,本文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贷款利率自主定价后,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2012年6月8日起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进一步推进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
时至今日,再次扩大存贷款浮动区间已一年,本文就此对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北方某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进行了专题研究,以点带面,探讨增强法人金融机构对利率市场化适应性的有效途径。
一、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现状该辖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收益覆盖成本与风险的理念逐步深化,大多是以利率覆盖风险原则进行利率定价,有着各自较为完整的一套贷款利率定价测算标准,普遍实行贷款基准利率加点的贷款利率定价方法。
但个别法人金融法机构贷款利率定价方法主观随意性仍然较大,对贷款利率是否进行浮动或者浮动多少缺乏精细的定价标准,仅将贷款客户按照自然人、法人类型简单分类,尚未做到根据客户信用等级、信贷投向、担保方式以及客户关系价值等因素实行差别化管理,其贷款利率浮动的幅度通常未能真实反映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及贷款项目的风险程度。
二、贷款利率执行情况(一)贷款利率实行差别化定价政策以1-3年(含)贷款为例,2013年5月末,该市城商行最高利率8%,最低贷款利率6.15%,加权平均利率7.39%、在法定基准利率上上浮20%;农信社最高利率11.97%,最低贷款利率7.99%,加权平均利率10.31%、在法定基准利率上上浮60%多。
基于风险和成本等因素,农信社确定的利率上浮幅度普遍高于城商行。
(二)总体利率水平回落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在2012年央行6、7月两次降低贷款利率后总体水平回落。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能力评估体系建设实证研究——基于层次分析法的指标体系设计及应用

评 价子 准则 二 级指 标 机制 建设
差将逐步缩小 , 决 定 了金 融 机 构 盈 利 能 力 不 能 再 依 赖 贷 款 规 模, 完 善 金 融 机 构 利 率 定 价 和 利 率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成 为 日益 紧 迫的重要问题。 如何科学 、 合理 、 全 面地 评 估 金 融 机 构 利 率 定 价 的能 力 , 引 导其增强风 险管控能力 , 是 稳 步 推 进 利 率 市 场 化 改 革 的必 经 之 路 , 也是切 实维护金融市 场稳定 、 具 有 现 实 意义的重大课题 。 本 文 根 据 我 国 当 前 基层 法 人金 融 机 构 的 实 际, 运 用 层 次 分 析 法 计 算 出影 响 地 方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利 率 定 价 能 力 各 项 指 标 的权 重 系 数 , 全 面提 出构 建 地 方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利率定价能力评估指标体系 , 并 从 实 证 的角 度 对 3家 地 方 法
能。 即 利 率 定 价 能 力 评估 指标 作 为 金融 机 构 定 价 能 力 的测 量 尺度 , 能 对 所 要 研 究 的金 融 机 构 利 率 定 价 能 力 进 行 测 量 与 分 析 ,通 过 与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比 较 能 做 出 恰 当 的判 断 和 评 价 。 四是预测功能。 即利 率 定 价 能 力评 估指 标 能 根据 已拥 有 的 基 本数据 、 资料 , 在 对 过 去 和 现在 有 关 情况 分 析 的基 础 上 , 探 索 所研究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能力的发展变化规律 , 从 而 对 未 来 时 期 的 利 率 定 价 能 力 可 能 发 生 的 变 化趋 势 做 出合 理 的 预 测 。 ( 三) 影 响利 率 定 价 能 力 的 主要 因素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定价能力分析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定价能力分析———基于怀宁农商行的分析一、引言(一)背景自1996年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正式启动以来,经过19年的发展,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并取得重要进展。
2015年12月24日央行放开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标志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基本完成,但利率市场化带来的挑战才刚刚开始。
从各国经验看,存款利率定价机制在改革完成后的一段时间内,商业银行为了争夺资金而进行的价格竞争很难避免,大多数国家存款利率特别是实际利率在存款定价机制改革完成后都有较明显的上升。
其次,存款定价机制改革对利率波动性的影响也因国差异,不同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和金融体制的差异导致利率波动水平不同。
如宏观经济环境较差、金融市场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存款定价机制改革后利率往往出现剧烈波动,这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极大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正如金融约束理论所指出的,利率定价机制变化以及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极易积聚金融风险,造成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当前,金融机构市场融资利率水平高于存款利率水平,且大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能力较弱,定价意识不科学、定价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差,没有充分认识到利率定价机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能正确传导和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利率政策。
同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与城市商业银行及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在资产负债结构、金融市场化程度、管理成本、利率敏感性、地域监管主体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这些综合导致大部分金融机构尤其中小金融机构仍以提高利率水平来竞争存款。
例如:15年12月底,辖内农商行为抓住存款高峰期(每年1-2月)并以当地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及徽商银行存款定价较高(1年期以内存款利率最高上浮40%)导致其存款流失为由,纷纷请求上调存款利率至基准利率的1.4倍。
在上述背景下,人民银行怀宁县支行通过探索构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定价能力评估体系,运用宏观审慎评估(MPA)方法科学衡量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行为,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定价行为进行规范,实现利率市场化改革在怀宁地区平稳过渡。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市场化利率定价情况调查——以陕西省渭南市农村

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大中型商业银行在
随 开展利率定价管理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经验,利 率定价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但农村信用联社 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自主定价仍然存在诸多不足。近 期,渭南人行对辖区11家农村信用联社(含农商行)(以 下简称“农联社”)市场化定价情况进行实地调研,通过 与大中型商业银行利率定价比较分析,揭示其存在的问 题,以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
究 工作研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和财务部门,并制定了统一的利率管
理办法、贷款定价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在内部分工上,基
本采取垂直管理、条块结合以及有限授权。
(三)农联社利率定价及执行情况
1.存款利率定价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上下浮
动。目前辖区共有11家农联社均制定了《渭南市XX信用联
社协商利率实施细则》,该细则执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
一、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现状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方式比较 截至2018年末,渭南市现有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 25家,其中,银行类分支机构10家,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分 支机构5家,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2家,地区性城商行分支 机构2家和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1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15家,包括农联社11家,村镇银行4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利率定价情况见表1。
则规定的最高浮动比例140%。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远期浮
动情况见表3。
表 3 XX 信用联社贷款利率浮动情况(单位 :%)
种类
省联社确定浮动区间
联社最高浮动比例
信用贷款
110-150
[金融机构,法人,现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定价能力现状研究
![[金融机构,法人,现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定价能力现状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992d2cdb52ea551811a6870d.png)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定价能力现状研究摘要:利率市场化改革改变了基准利率的决定方式,通过有序推进的基准利率形成机制逐渐放宽目前受到央行管制的基准利率范围,并最终建立完备的市场化利率形成与传导体系。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面对利率市场化改革,既存在机遇又面临挑战,特别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本文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定价能力现状及其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承受能力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定价能力一、多变的经济金融环境,给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带来挑战利率市场化改革需要完善的金融市场、健全的监管制度、健康的商业银行体系等诸多条件,但最重要的是稳定和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
(一)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二)宏观调控影响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三)新的监管标准增加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2012年以来,中国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确定了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标准,提高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其中对于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从10%提高到10.5%,建立了更具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
这就要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一步调整其资产负债,经营压力不断增加。
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定价能力现状(一)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机制还处于初级阶段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稳步推进,山西省不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为适应改革需要,建立了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将利率管理开始纳入业务管理范畴。
但从调查看,这些法人机构在利率管理方面只是成立了由与利率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委员会,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利率日常管理隶属于某个内设部门。
如农村信用社等利率日常管理隶属于信贷管理部门;城市商业银行则隶属于计划财务部门。
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由行领导、公司业务、零售业务、信贷管理、风险控制、会计财务、稽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利率定价的领导和决策,并对利率日常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定价方法相对简单总体看,山西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中,针对自身经营特点,逐步建立起了利率定价机制,制定了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出台了利率定价标准等制度,积极应对利率市场化改革。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监测中应关注的问题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监测中应关注的问题作者:刘毅华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08期中国利率市场化始终都在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是伴随着整体经济改革发展的一个渐进过程。
县域人民银行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及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进行监测工作中,继续加大窗口指导力度,努力发挥信贷政策导向功能,提高信贷政策实施效果,关注银行流动性、把握信贷进度和节奏,为地方经济发展给予积极金融支持。
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监测工作中,笔者认为存在科学、规范、系统的利率定价制度未建立;金融机构在竞争性市场中自主定价权未得到充分发挥;资金供求关系导致双向选择权弱化;实际利率定价与产业扶持政策有差距等问题。
笔者就以上问题谈点意见和看法。
一、县域人民银行认真履职取得成效2011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3次调整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此举是为了促使货币政策尽快加速回归常态化和正常化,进而抑制通胀预期,并使中长期存款接近正利率。
利率市场化反映了宏观调控的需要,并对市场价格的形成产生必要的影响。
在日常工作中,县域人民银行严格执行上级行关于利率报备和利率变动分析的工作要求,在利率调整时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掌握社会各界对利率调整的反映情况及时上报,不断完善利率水平的监测分析工作。
及时做好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变化情况监测日报、周报、月报工作,在监测频度加快情况下关注银行流动性、把握信贷进度和节奏。
继续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利率报备体系工作,实时监测其利率浮动情况和贷款发放情况。
按月及时准确向上级行上报各项利率报表,在银行流动性趋紧情况下分析利率水平变动的情况特点及问题,监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变化情况,实时掌握其贷款浮动变化情况,为上级行决策提供可信的依据。
通过严格的日常监测,实时掌握情况,认真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赋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在实施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管理;宣传、及时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文件;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情况,及时向上级行报告辖区内利率政策执行情况方面认真履行了利率管理职责,并且取得成效。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参照LPR定价存在的问题思考
2019年8月17日人民银行改革贷款利率定价形成机制,要求新发放贷款参照LPR定价。
随后又要求在2020年3-8月将存量贷款定价之锚逐步由贷款基准利率切换至LPR,信贷市场定价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升。
面对LPR定价的新形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从组织机构、内控制度、基础设施等方面配套LPR定价,并稳步推进贷款参照LPR定价,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值得思考。
一、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参照LPR 定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机构和人员的缺位影响了贷款利率的市场化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步入深水区,资金特别是贷款定价越来越重要,成为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和重要的经营管理能力,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
但目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的机构和人员却与这种形势相差较远相形见绌。
一是多部门联合参与的委员会这种贷款利率定价机构的设置,虽然能够集思广益步调一致,但其多部门参与的责任不明确,研究不专一,工作不深入的缺陷比较明显,不利于贷款利率定价工作的专业化、市场化。
尤其是有的机构仅将最接近市场的资金运营部门作为定价的普通一份子,有的甚至不是定价部门,不利于及时、真切的将MLF、TMLF、Shibor、隔夜利率、七天拆借利率等金融市场利率真正运用到贷款利率定价中,也不利于贷款定价的市场化。
同时定价委员会将定价办公室设在财务部门或信贷部门,而没有设立专门的利率定价部门,财务部门重点关注的是财务开支及盈利考核,信贷部门重点关注的是实际执行利率和风险覆盖情况,都不能专注定价,关注市场,不能将资金市场上的利率和本行贷款利率相挂钩,没有因资金市场利率变动而相应调整贷款利率,也没有形成短期市场利率转换中长期贷款利率的机制,市场利率有效传导机制并没有形成,不利于做好做实做专贷款利率定价工作。
二是贷款利率定价需要有既懂信贷及金融市场业务,又懂财务分析及计算机信息技术、还懂英语及模型等的专业人才,但目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严重缺乏这种人才,并且现在的这种机构设置也不能为这种人才的培养、成长提供有利的环境,使贷款利率定价说是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实并没有具体人负责、具体人操作、具体人管理,这也影响了贷款利率定价的市场化和专业化。
金融市场与机构相关的论文
金融市场与机构相关的论文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主要涉及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其他风险的管理,同时针对不同的风险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实施方案和管理战略。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推荐的金融市场与机构相关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金融市场与机构相关的论文篇一《机构投资者行为与股票市场波动的相关性研究》【摘要】本文试图在回顾关于机构投资者行为对股票波动性影响的相关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特征及其对股票市场波动性的影响进行深入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最后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现状和发展政策角度的不足,并从如何正确看待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股票市场,如何健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不确定性;波动性;羊群效应;过度反应;股票市场一、我国机构投资者的概念、类型机构投资者是指在金融市场从事证券投资的法人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银行等。
在证券市场上,凡是出资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个人或机构,统称为证券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从广义上讲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
在西方国家,以有价证券投资收益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各种福利基金、养老基金及金融财团等,一般称为机构投资者。
其中最典型的机构投资者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投资的共同基金。
在中国,机构投资者目前主要是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投资管理基金等。
二、我国机构投资者与股价波动相关性的理论分析(一)我国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特征总体来看可对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基本属性特征做如下总结:①相对理性;②分散化投资;③程序化交易决策;④收益偏好;⑤大额交易;⑥代理人特征;⑦反馈交易;⑧羊群效应。
(二)机构投资者行为与股价波动性关系的各种理论观点1.机构投资者导致股票市场波动性增加认为机构投资者加剧市场波动的学者主要从以下观点或分析起点出发:①信息效应;②短视行为;③反应不足和过度反应。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对策略的探讨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对策略的探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对策略的探讨摘要:去年以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明显加快。
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将不可避免地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深刻的影响。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因其特殊性,如何在这场影响广泛的金融业大变革中更快、更好地适应新的环境并实现新的发展,备受各界关注。
目前已有部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未雨绸缪,因地制宜,调整经营模式,创新发展思路,取得一定的成效。
本文以南城当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为对象,从其采取的一系列应对举措入手,分析其存在的困难及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向和对策。
主题词:利率市场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对策略利率市场化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利于强化金融机构财务约束,纠正资金价格双轨制和市场的扭曲现象,形成有效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起步已有10多年,2013年7月20日人民银行完全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
作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社在国家利率政策和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如何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因地制宜、积极应对是农信社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为此,我们以南城县农村信用联社在应对利率市场化方面开展的探索为例,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面临的挑战和困难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一、利率市场化给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带来经营理念的转变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深入,贷款利率管制的全面放开,有利于金融机构进一步推进商业化改革,转变经营模式,提高自主定价能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特别是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有利于金融机构尤其是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自主定价,提高发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满足农村多层次信贷需求。
但是,贷款利率全面放开后,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利率波动幅度和频度进一步加大,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能力、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防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能力评估——基于
王富青 。 现供职于中国人 民 银行果 洛州 中心 支行 。
《 西部金融》 2 O l 4 年第 7 期
的长期均衡关系 , 牵制地方金融机构的贷 款利率不能脱离 S h i b o r 而随意运行 ; 二是受到前两期 S h i b o r 和自 身力量的影响。 另外 , 相 比贷款利率而言 , 地方性金融机构存款的定价能力更弱。 2 0 1 3 年张毅等构建了一个 较为完整的利率定价评估体系 , 首次对利率定价能力的涵义进行了界定 , 并得 出结论 : 利率定价基础系统 与
险定价技术 、 定价操作和定价机制的差异性也越来越突 出, 地方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能力和迅速推进 的利率
市 场化 不相 适应 。
2 0 1 2 年杨敏等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定价能力进行了实证研究 ,定量分析地方性金融机构利率定价与 S h i b o r 之间的关系 , 认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当期值受到两股力量的影响 : 一是与 S h i b o r 利率之间
定 价基 础信 息 系 统 、 提 升 效 益 和风 险 管理 水 平和 营造 良好 金 融 生 态 环境 等政 策 建议 。
关键词 : 利 率 市场 化 ; 地 方 法人 ; 利 率 定价
中图分类号 : F 8 3 0 . 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 1 6 7 4 — 0 0 1 7 - 2 0 1 4 ( 7 ) 一 0 0 7 5 — 0 6
式推出 , 为一年以下的金融产品提供了定价参考 , 进一步开启 了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的新时代。2 0 1 2 年6 月8 日, 调整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允许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上浮。 标志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入提速阶段。
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 中,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能力得到了很好地锻炼与提升 。 如何科学 、 合理地评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的能力 , 引导其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和盈利能力 , 是稳步推进利率市 场化改革的必经之路 。 也是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本文分析 当前欠发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 的 现状 。 并根据果洛州实际 , 构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能力评估指标体系 , 运用层次分析法计算 出影 响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能力各项指标的权重系数 , 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定价能力进行评分 , 并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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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论文摘要:积极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探索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地方法人金融组织形式进驻地方市场,加强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互联,促进地方金融市场竞争格局的形成,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利率定价管理机制。
从物理原理来理解,“弹性”是物体本身的一种特性,发生弹性形变后可以恢复原来状态的一种性质。
利率作为资金价格,利率定价的“弹性”应该是其固有的属性,“弹性”越好、“弹性”伸缩性越强,越能体现利率定价的差异性,越能反映利率定价的分析、计算、预测、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反之,利率定价的“弹性”不充分,反映出来的是同质化多、差异性少,不能充分发挥利率市场化要求的利率定价差异化等“弹性”要求。
利率市场化,就是将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主体自行决定利率“弹性”的过程,使利率能充分地反映资金供求关系,并通过价格机制以达到资金的最佳配置和有效利用。
通过利率市场化,资金供求的利率定价“弹性”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资金流动更加趋于合理化、效益化;利率定价中不再产生或较少产生因所有制、企业规模、行业类型等差异而形成的价格歧视;利率定价充分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应资金供求关系。
然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市场流动性不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金融市场供求不平衡的大背景下,金融机构在利率定价上呈现出明显与利率市场化相背离的趋向,利率定价“弹性”功能弱化、“弹性”伸缩性不强、“一边倒”倾向严重,利率定价单方面决定、偏离市场平均利润率、非理性竞争、缺乏精细化利率定价方法等问题普遍存在。
本文试图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为例,就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弹性”能力谈点粗浅看法。
一、目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情况在现行操作中,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制定了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原则,市场化定价原则,差别化原则,依法合规原则,分类指导原则”的制度办法,按照上级指导意见和规定,要求根据不同客户对象、贷款品种、贷款方式、贷款期限、风险种类等,在进行成本、风险、收益等核算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浮动区间,实行差别化定价。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理事会是利率定价的决策机构。
负责审批由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制定的定价战略、相关政策、转授权方案等。
董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为贷款利率定价的日常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及修改利率定价实施细则、组织执行相关实施细则等。
职责要求业务审批委员会对定价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实际执行中,监督和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利率执行的合规性,而对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以及差异化考虑不够,对市场化利率定价指导性不够。
目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基本实行的是利率定价加(减)点浮动的贷款定价方法,即以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各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结合成本、风险程度、目标利润、市场、客户综合贡献度等因素,在一定浮动范围内确定贷款利率。
根据客户类型,按照《利率定价打分表》进行打分,按照评分对其进行利率定价。
虽然,利率定价制度、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基本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资金成本、风险成本、交易成本、机会成本、银行贷款目标收益率、借款人拟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率这些影响利率定价的因素考虑不够。
金融产品利率定价粗放,方式方法单一,与利率市场化差异性还有较大差距。
二、利率定价“弹性”能力弱化的表现(一)利率定价单方面决定一般情况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根据以同业拆借利率为代表的市场利率、本行资金需求、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成本结构和风险结构的匹配情况等因素,灵活调整本行利率政策,达到降低成本,减少风险,争取最大盈利的目的。
在充分竞争市场环境中,企业有选择权,他们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和价格,可以表示满意或不满意,可以选择这家或那家,也可以选择不同价格的类似金融产品作为替代。
但是在非充分竞争市场条件下,企业既没有话语权,又没有选择权,特别是在经济下行、信贷规模、业绩考核、占有市场份额、上级行管控等因素,“贷款难、贷款贵”矛盾突出等因素的作用下,金融机构在利率定价方面就有了更大话语权,单方面决定利率价格不可避免。
例如地方农业企业、规模化种养殖业企业、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每年都作为国家三令五申要给予积极支持的企业,但是在金融资本的卖方市场条件下,这些企业有时因为几十万、几百万元流动资金需求,而不得不面临银行给出的高溢价利率水平,即使如此还往往因为抵押物难落实等“硬杠杠”而导致贷款难落实,更别说有能力和金融机构就利率“讨价还价”了。
利率定价没有较好发挥实质意义上的“弹性”,没有议价过程,不能由市场来反映资金价格。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只要简单确定贷款利率各档次浮动区间就能覆盖成本,就能盈利,就能完成业绩考核任务。
这也就形成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进行成本、风险、收益等核算的基础上,简单粗放实行利率差别化定价的现状。
利率作为非常重要的资金价格,利率作为资金价格的信号功能,应该在市场有效配置资源过程中起基础性调节作用,实现资金流向和配置的不断优化。
实际操作中,金融资源有效、均衡配置作用没有很好发挥。
存在多年的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虽然有多种原因,但利率定价也是主要因素之一。
(二)差异性、多样性利率定价不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率市场化应该充分反映差异性、多样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求关系以及银行对风险的判断和定价。
金融产品应该出现更多的差异化,如对生态环保企业、科技创新企业、规模化农业生产企业、专业种养殖业农户,在贷款期限、贷款方式、利率定价等方面,应该充分体现差异化;同类产品可以有不同的功能、重点和目标群体,如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周期长,贷款期限在1年至1年半为宜,物流、加工型农业企业贷款期限在3个月至半年为宜,利率优惠;在抵押担保之外,应收账款、仓单质押、商标权、存栏牲畜、禽类质押等,这些差异化在金融产品的定价中没有得到充分反映。
实际操作中,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仍然是以贷款主体抵押担保为主。
贷款期限基本相同,利率上浮幅度差别不大,没有充分运用灵活定价策略,避开大型银行在技术网络、金融产品、资金实力等方面的挤压。
未能较好体现信贷政策“扶优限劣”,未充分考虑不同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利率承受能力、风险度大小等。
(三)偏离市场平均利润率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大企业、大项目等生产经营规模大的群体由于融资方式多样化,对银行贷款需求明显减弱。
而众多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却有增无减,在激烈市场竞争中,求生存与发展的一个重要生产要素还是资金。
相对于房地产业、政府融资平台投资项目等对利率不敏感部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利率定价时,采取的却是低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上浮利率。
因为业务稳定、金额大、期限长、能保证银行业绩,风险方面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一点不担心。
对中小企业贷款采取的仍然是传统的抵押担保方式,创新金融产品不多,融资需求满足率低。
对于平均盈利水平约为6%的中小企业,上浮40%-60%甚至更高的利率,将使其生产经营难以为继。
市场价格机制扭曲和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不高,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受到挤压。
(四)非理性竞争由于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金融业竞争激烈。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由于经营规模、金融产品等不如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压力加大。
为了争抢市场,存款利率全部上浮到顶,以100亿元一年期定期存款为例,利率上浮10%要多付3000万元利息,提高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金成本,同时也不符合差别化利率定价要求。
由于长期的利率压制,市场化后的利率水平必然会升高,银行之间吸收存款的竞争加剧。
但是存款利率全部上浮到顶,是一种非理性竞争,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使资产平均质量下降,信贷风险增大。
高成本吸收的存款,只能以增加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来覆盖,影响利率定价的理性判断。
这意味着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承担更多的风险,将面临着更加严重的不确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长期管制环境中生存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还不能适应这种变化,既不能把握利率的变动规律,又没有合适的金融工具来规避利率风险。
(五)缺乏精细化利率定价方法目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仅有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系统,按照统一的财务和非财务指标体系标准对客户在一定经营期间内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简单的定量与定性分析。
利率定价实际运作中仍然存在科学、规范、系统的利率定价制度未健全完善,缺乏利率定价评估规范统一标准,仍然是主要依赖经验判断和信贷管理系统客户信息记录等作为贷款利率定价的基础和参考信息,对利率敏感性分析、预测不够。
在利率定价技术手段方面,技术系统有缺失。
实际工作中,有会计年终结算分析、财务分析,没有专门的利率定价执行情况分析,反映出对利率定价重视程度不高。
(六)经营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的矛盾利率市场化的目的是给予商业银行更大的利率定价权,也对银行定价管理水平和议价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利率市场化后,各银行之间的利率竞争会愈演愈烈,从而使客户有了选择融资成本最低银行的机会。
实际操作中,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利率定价时,存在经营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的矛盾。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也是企业,作为企业经营的最大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
国家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导向是积极支持“三农”、中小微企业、特色农业、增加就业等民生项目和企业,对这些产业要给予信贷资金支持,特别是对特色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等,要给予利率优惠。
在利率定价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首先考虑的是自身经营效益,信贷投入回报,如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定价是上浮40%~50%,只比其他企业上浮低10%~20%,贷款方式大多是传统的抵押担保,利率优惠政策没有得到较好落实。
这些情况集中反映的问题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如何在考虑自身经营效益时,也能兼顾社会经济效益?除了宏观层面、政策层面的指导,更需要政府贴息、奖励政策、增加适度信贷规模等具体办法来解决和落实兼顾社会经济效益不够的问题。
三、增强利率定价“弹性”的政策建议自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7月20日起宣布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以来,利率市场化的步伐越来越快,对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来讲,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挑战其对市场的预判能力和定价能力,挑战其平衡风险和收益的能力。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利率定价中必须提高认识,尽快健全完善利率定价技术手段,发挥好“弹性”作用。
同时,利率市场化的顺利推进,需要国家相关政策措施配套及落实,需要市场更加成熟、“去行政化”、让市场说了算。
(一)完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机制利率市场化是一把双刃剑,积极应对得其惠,应对不好受其损。
因此,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切实转换经营管理机制,构建起适应市场需要的利率定价体系,提高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的金融竞争力,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弹性”作用得以发挥。
一是要尽快建立利率市场化管理体系。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主动进行利率管理,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同业竞争程度、企业发现情况,制定严密的风险管理规程和监控约束机制,分析预测市场利率变化和风险评估,自行调整和实施适合市场需要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