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的梳理与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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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8章城镇土地使用税8.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及基本法律内容8.1.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于当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8.1.2 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需要说明的是,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8.1.3 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按以下标准确认:(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 占用的土地面积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 治区、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 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的, 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的,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 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 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 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 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 实申报土地面积为准, 实申报土地面积为准,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之后再 进行调整。 进行调整。
六、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的纳税 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于纳税 人新征的土地,属于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 人新征的土地,属于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 时缴纳土地使用税;新征的土地属于非耕地的, 时缴纳土地使用税;新征的土地属于非耕地的,自批准 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 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 使用税; 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 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 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 土地使用权属资料,以协助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 土地使用权属资料,以协助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占有、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土地的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向国家支付的一种地方税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文将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依据和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依据主要包括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类型。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税款的计算是依据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类型综合确定的,通常采用的计税依据是每平方米每年的税额。

同时,不同城市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对土地使用权类型和地段进行分类,并设置不同的税率,以实现税收的差异化调节。

一般来说,土地面积越大、土地使用权类型越好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就越高。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机构和程序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主要由税务机关负责,这些税务机关依法履行对纳税人的登记、核定、征收和管理职责。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分为目标管理和事中管理两个环节。

目标管理是指通过税务机关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登记和核定工作,确定其土地使用权类型和面积,并按照当地的税率计算得出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事中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款的实际情况,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监督和管理,确保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和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管理办法》,所有拥有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报和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一般为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需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核定的税款金额,缴纳相应的税款。

逾期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用途和意义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城镇土地资源的一种税收调节手段,通过对土地的收益进行抽取,实现了对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简介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种由中央政府对城镇土地使用者征收的一种税收。

该税收的目的是通过调节土地使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城镇土地的有效利用,并为城市的开展提供财政支持。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规定了税收的征收范围、税率、征收方式和征收程序等重要内容。

征收范围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规定,征收对象主要包括城镇住宅、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具体的征收范围根据土地的用途和所在地的区域规划来确定,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者应该按照相应的征收标准进行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根据土地的用途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情况下,城镇住宅用地的税率较低,商业用地的税率较高,工业用地的税率相对较低。

此外,地区的经济开展水平和土地供给紧张程度也会影响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税法规定了具体的税率表,纳税人可以根据这个表格来计算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税金额。

征收方式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定期征收和即时征收。

定期征收是指每年按照相应的征税标准计算纳税人应缴税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

即时征收那么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需要先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一局部作为保证金,并在一定期限内补齐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程序主要包括申报、核定、通知和缴纳等环节。

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需要在税务机关提交申报表,税务机关对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和核定,并在一定时间内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

纳税人在收到通知后,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税款缴纳到指定的账户上。

免税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可以享受免税的政策。

例如,对于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组织和学校、医院等社会公益性单位使用的土地,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土地使用者,如残疾人和退伍军人等,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一定的减免或者免税的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规定了对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所进行的处分。

对于未按时申报、未按时缴纳税款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以罚款、滞纳金或者其他行政处分。

财税[2014]1号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4]1号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2014.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概念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属于资源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减、免税规定1.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规定新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规定新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第一部分:基本要素第二部分:要点解释第三部分:征免税规定第一部分:基本要素一、纳税人凡在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的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二、征税范围城市(含郊区)、县城(含镇郊)、建制镇(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和工矿区。

凡在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我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规定如下:1、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市区行政区域(包括莞城、南城、东城和万江)和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人员),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2、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包括所有行政村)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包括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个人),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计税依据及税率1、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2、税率:分类、分级的定额税率。

我市如下:东莞市土地分级和税额标准情况表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的基本公式是:年应纳税额=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不同等级类别年适用税额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征用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4、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申报和缴纳
4.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 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 属于同一市(县)管辖范围内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 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 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新编税法教程
4
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立法原则
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 广集财政资金,完善地方税体系
1
2
调节土地级差收入,鼓励平等竞争
3
二、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1.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其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的所在地的城镇;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 镇建制标准的镇,其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 区的设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说明的是,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 企业列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3.适用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① 大城市1.5元至30元; ②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③ 小城市0.9元至18元; ④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是以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户口人数为依据,其中,市区及郊区 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称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至50万的, 称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称为小城市。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规定新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规定新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根据城镇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租赁等行为,对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承租人按照规定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税率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会对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利用产生重要影响。

下面就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土地面积、土地类型和地理位置等因素。

一般来说,土地面积越大、土地类型越好、地理位置越好的土地,征收的土地使用税就越高。

这个标准可以促使土地使用者合理利用土地,减少浪费,增加土地使用效率。

其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按照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划分。

一般来说,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越长,税率就越高。

这个政策可以鼓励土地使用者优先购买长期土地使用权,减少短期土地使用权的买卖,从而提高土地利用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此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和承租人。

具体来说,对于土地使用权人来说,他们需要按照土地使用面积和税率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于土地承租人来说,他们需要按照土地租赁面积和税率缴纳土地使用税。

这个政策可以使土地使用权人和承租人在土地使用和租赁方面更加谨慎和合理,避免浪费和滥用土地资源。

另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周期一般为一年,需要在每年的固定时间内缴纳。

对于土地使用权人来说,他们需要在每年的指定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土地使用面积和期限,然后按照税务部门指定的税率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于土地承租人来说,他们需要在每年的指定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土地租赁面积和期限,然后按照税务部门指定的税率缴纳土地使用税。

这个政策可以确保土地使用者及时缴纳土地使用税,提高税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最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结果主要用于地方财政的支出。

一方面,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高地方财政的能力和水平。

另一方面,地方财政可以利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结果进行投资和支出,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

总之,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规定对土地利用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简析


计税依据-从价计征
地下建筑
对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房产税计税 依据的确定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 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 税[2006]181号)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 以下方式计税: •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 应税房产原值。(我市规定为50%) •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 %作为应税房产原值。(我市规定为70%)
辽地税函(2009)189号文件规定:对出 租商住两用房的,房产税的税率按出租住 房的政策执行。
税率
• 对个人出租住房: • 1、个人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
2、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不区分用途,营业税1.5%税率,房产 税按4%的税率征收 • 4、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计算公式
产税; 超龄使用的房屋应征收房产税 闲置不用的房屋应征收房产税
征税对象
【特殊规定】
• 对于地下房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 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自 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 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 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 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 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征管规定之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
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 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 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 建房屋,自投入使用次月起按规定征收房 产税。
纳税人新购入或拨入的房产应从购入或拨 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征管规定之一
第二部分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首先,对于促进城镇建设的重点项目,可以给予税收减免。

这包括国
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制造业项目、新兴产业项目等。

对于这些
项目,可以降低或免除土地使用税,以吸引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其次,对于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体,也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困地区的发展需要更多的投资,为了吸引资金流入,可以减少企业的税负,降低其经营成本。

同时,对于困难群体,可以给予个人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减轻其负担,促进其良性发展。

再次,对于城镇住房的建设和改造,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住房是人们的刚性需求,对于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改造可以给予税收优惠,
使得更多人能够拥有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此外,对于环保型企业和农业转型的发展,也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的
减免。

环保型企业比传统企业对资源利用更加节约,对环境污染更加低碳,所以应该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其发展。

而农业转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为了鼓励农民转向现代农业,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降低农业生产
的成本。

最后,对于一些地方经济落后、处于发展转型期的地区,可以给予土
地使用税的减免。

这些地区的发展需要更多的投资和技术支持,税收减免
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推动其经济转型与发展。

总而言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能够有效激发土地资源的利用,
促进城镇经济的发展。

政府应该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的减免政策,用好用足税收政策的利器,为城镇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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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的梳理与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的梳理与解读
一、新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若干变化
1、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两倍
土地使用税作为我国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惟一税种,实行的是从量征收、分类分级并有幅度的定额税率。

1988年根据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利用状况制定的最高10元、最低0.2元的税率标准,与目前的经济形势显然已不适应。

2006年8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lt;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的通知》(中发[2006]14号)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均明确提出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的要求。

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较旧条例的标准提高了2倍,即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2、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范围扩大
17号令颁布不久,《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字[1988]260号)就明确该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

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162号)也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资企业,对外资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征土地使用税。

在我国,外资企业用地最早实行有偿使用。

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其后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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