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处分制度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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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制度

保安处分制度

保安处分制度
保安处分制度是指在保安管理中,对保安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规范保安员的行为,确保保安工作的正常进行。

首先,保安处分制度应明确保安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不按规定佩戴工作证、私自外出、睡觉、吸烟等行为。

这些行为会严重影响保安员的工作效率和形象,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处分。

其次,对于不同的违规行为,应该有不同的处分措施。

例如,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对于一般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扣发工资或者停职处分;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降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处分,确保公平公正。

同时,保安处分制度还应重视保安员的申诉权利。

如果保安员对处分有异议,可以通过正规的申诉渠道提出申诉。

相关部门应认真调查,并给予合理的解释和处理。

最后,保安处分制度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和信息记录系统。

对于保安员的违规行为和处分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妥善保存。

这样,不仅可以对保安员的表现有全面的了解,还可以对今后的工作进行参考和决策。

综上所述,保安处分制度是保安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能够规范保安员的行为,促进保安工作的正确开展。

只有建立
健全的保安处分制度,才能更好地提升保安员的工作素质和职业形象,为维护社会治安做出更大的贡献。

2024年公司门卫保安管理制度及奖罚办法样本(三篇)

2024年公司门卫保安管理制度及奖罚办法样本(三篇)

2024年公司门卫保安管理制度及奖罚办法样本门卫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本规定旨在保障公司资源的安全,确保外来人员、车辆和物资的出入有序,同时提升公司形象。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辖的所有场所的出入管理和值班管理。

三、人员出入管理1、公司员工应佩戴工作牌进入公司,无工作牌者,门卫有权拒绝其进入。

“请假单”交予门卫;因公司原因提前下班(如原料短缺、断电等特殊情况),需凭公司办公室出具的有效出门证明交门卫,打卡后方可离司。

2、基建及维护施工人员需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公司办公室办理外来人员登记,领取临时通行证,并凭证进出。

3、外来人员因公入厂,需先联系受访者并获得同意,由保安确认后填写访客登记表,方可进入。

四、物资出入管理1、公司物资出厂,需凭仓库开具的出库单并经部门主管签字批准,门卫核对无误并登记后方可离司。

2、外来物品送入公司,需办理外来人员登记手续,并注明产品名称。

出厂时,门卫根据入库单核对无误后放行。

3、非厂区人员携带大件、大宗物品进出,需经相关部门同意。

五、车辆管理1. 对进入公司的车辆进行引导,对状况不良的车辆加强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2. 监督公司员工车辆的停放,维持秩序。

3. 对外来车辆,如造成公司财物损坏,经相关部门确认后,需照价赔偿。

4. 车辆离开时,应对车辆进行检查,如有物资带出,需出具物资出门单据,核对无误后放行。

六、日常巡视管理1. 巡视时间为每日值班人员两人轮流,每两小时进行一次巡视。

2. 巡视范围包括公司厂区(附巡查内容明细的巡查记录表),并对巡逻情况及时记录。

3. 巡视时保持警觉,发现漏水、漏电、火警、设备故障等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

4. 巡视时注意个人安全,遇突发事件立即汇报并详细记录。

七、安全、职责、违规罚款1、保持门卫室内外整洁,禁止从事与值班无关的活动,无关人员不得在门卫室逗留。

2. 值班期间发现可疑人员或事件,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办公室。

3. 发现火警、电器故障、设备问题、建筑险情等不安全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并通知相关部门。

在我国《刑法》中引入保安处分制度的设想

在我国《刑法》中引入保安处分制度的设想
二、 在我 国《 刑法》 中引入保安处分制度的实体设想
酷到缓和 、 由报应 刑向教育刑 的转变 , 安处分制度也越来越 多地 保
出现在各个 国家 的刑法体 系 中。考察保 安处分制 度的理论基 础和 我 围现实情况 , 在我 国刑法体系 l引入该制度对 防卫社 会 只标的实 f | 现将具有苇要意义 。
关键词 : 刑法》 保安 处分制度 ; 《 ; 合理性; 立法设 想 中图分类号 : 94 3 1 2 .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1 0 20 )6 0 4 — 2 1 9 7 (0 6 0 18 0 0 5
保安处分是应 l 9世纪束 2 O世纪初 预防犯 罪的现 实需 要产 £ 的。 是现代刑法发 展的 鼋要产 物之 一。它突破 了报 心刑理 沦 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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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I 具备 r 条件 , 是宴 际可行的 第一 , 保安处分制度 符 合我 同基本 刑事政 策。我 圜对犯 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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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更高层次上实现 防卫社 会 的 目标 。 现了世 界 刑法 向“ 刑” 体 无 、 “ 非刑” 发展 的趋势 。纵观世界 各 国刑 法发 展 史, 大多经历 了由严


在我 国《 刑法》 中引入保安处分制度的合理性评述

保安处罚条例

保安处罚条例

保安处罚条例第一篇:保安处罚条例保安处罚条例1、不按着装规定上班,仪表不整,罚款10元。

2、迟到、早退、私自离岗、脱岗、串岗,私自调换班次,交接班不清楚,罚款30元。

3、上班时间吸烟、酗酒、打瞌睡、吃零食、与人闲谈、做与工作无关之事,罚款50元。

4、打私人电话、拉帮结派,破坏队伍团结,罚款100元。

5、对待客户有不礼貌行为,动手打骂上级领导和员工,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罚款100元。

6、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客户、员工礼物和金钱,处理事务偏袒老乡、熟人、朋友,假公济私,罚款100元。

7、工作不负责任、失职等造成公司财物产品流失,罚款200元并照价赔偿。

8、损害公司利益,监守自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除出厂扣除所有工资并移交司法机关。

9、上班时间睡觉立即开除出厂。

深圳市千钢科技有限公司第二篇:保安处罚条款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于应建立保安处分制度中的几个问题(续)

关于应建立保安处分制度中的几个问题(续)

04
保安处分制度的改革与发 展趋势
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保安处分制度缺乏独立性
01
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尚未完全独立,往往与刑事处罚混淆,缺乏
明确的适用标准和程序。
保安处分适用范围有限
02
目前保安处分主要适用于管制、缓刑和假释等特定犯罪行为,
而对一些需要给予保安处分的行为缺乏明确规定。
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
保安处分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1 2 3
保安处分制度的多元化发展
未来保安处分制度将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针 对不同类型犯罪和不同犯罪人特点,制定更加灵 活多样的保安措施。
强化人权保障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权保障意识的提高,保安处分 制度将更加注重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 用和过度适用。
与其他刑事处罚的协调与衔接
保安处分制度将更加注重与其他刑事处罚的协调 与衔接,形成有机整体,共同维护社会安全与稳 定。
05
保安处分制度的相关法律 问题
保安处分制度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保安处分作为刑事诉讼的特殊措 施,应明确其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保安处分可以作为辅助手段,在 刑事诉讼中为审判提供更多信息
和依据。
保安处分不应成为刑事诉讼的替 代手段,而应与刑事诉讼相互配
合、相互补充。
保安处分制度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保安处分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 措施,应明确其与行政处罚的 区别和联系。
保安处分可以借鉴行政处罚的 某些做法,如听证程序、司法 审查等。
保安处分与行政处罚之间应建 立协调机制,确保二者不冲突 、不重复适用。
保安处分制度与司法审查的关系
保安处分作为一种强 制措施,应明确其与 司法审查的关系。
在决定是否对个人适用保安处分时,必须考虑其年龄、性别、社 会背景、犯罪记录等因素,以及该处分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外国刑法保安处分

外国刑法保安处分

保安处分保安处分作为一种刑法理论,是近代刑法理论由报应刑向教育性转化的结果。

它是以刑事实证学派、刑事社会学派为代表的新派与以刑事古典学派为代表的旧派进行论战的产物。

作为一种刑法思想,保安处分萌芽于古罗马法,而作为一种刑事政策思想和刑法理论,首先是由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提出,后经李斯特、菲利完善而最终形成。

现在,保安处分制度已经超越了地域和社会制度的差异,成为20世纪以来最有特色、最有生命力的刑罚制度。

保安处分、缓刑、假释并称为标志20世纪刑法改革方向的三驾马车。

一、保安处分的概念中山研一:“所谓保安处分,指着眼于行为人的危险性,与此相适应,意图保全社会,并以本人的改善、治疗等为目的的国家的处分。

”韩中谟:“所谓保安处分,即系法律对于责任无能力人,或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特种危险性之有责行为人,以矫治、感化、医疗等方法所为之特别预防处置。

”李斯特:“保安处分是指这样一些国家处分,其目的要么是将具体的个人适应社会(教育性或矫正性处分),要么是使不能适应社会者从社会中剔除(狭义的保护性或保安性处分)。

”梁根林:“所谓保安处分,是指国家基于维护法律秩序之必要及满足社会大众之保安需要,在行使刑罚权之外,对于特定的行为人,以矫治、感化、医疗、禁戒等手段所采取的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的保安措施。

”徐久生:“所谓保安处分,是指国家为了防卫社会目的,对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且欠缺传统刑罚适应性的特定行为人,单独科处或与传统刑罚同时并处的刑事制裁措施。

”二、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在保安处分的理论中,新派与旧派争论最多的是刑法与保安处分的关系问题。

旧派主张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论,新派主张刑罚与保安处分一元论。

(一)旧派的二元论:克莱因、毕克迈耶基于道义责任论与报应刑论的旧派认为,刑罚实质上是对已然犯罪的报应,是对行为人的惩罚,刑罚的目的在于对犯罪的反治、镇压,而不是犯罪预防。

保安处分适以特定的人身危险性为前提的,与已然的犯罪无关;刑罚只适用于已然的犯罪,保安处分适用于未然的犯罪或可能的违法行为,没有犯罪事实,就没有刑罚。

论保安处分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法制园地论保安处分制度及其立法完善□杨苹(西北政法学院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摘要保安处分制度是国家为社会保安之目的,对于具有特殊人身危险性的人,采用的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的各种措施。

保安处分在我国尚没有明文规定,但其价值已为我国理论界逐步认识,所以从现状出发对其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完善是我国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保安处分立法模式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75-02一、保安处分制度的基本内涵保安处分(security measures),是指为了保卫社会安全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对人的措施和对物的措施。

在现代刑事政策的语境中,它事实上被用来指称国家为社会保安之目的,对于具有特殊人身危险性的人,替代或补充刑罚适用的矫治,感化,医疗,禁戒等手段进行的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的各种措施。

也就是说,保安处分的对象只要是特殊群体—无责任能力之精神病人,限制责任能力之少年,其他人格上具有特殊情况者,如累犯,惯犯,有严重酒精及麻醉药物瘾癖者。

保安处分的目的在于,对已犯罪者.防止其再犯;对具有现实特殊危险者或显然具有将要实施犯罪可能者,预防使其不犯。

保安处分的实质是对一些不能应社会共同生活的人,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其能与社会共同生活相适应对已不能与社会生活相适应的人,采取隔离措施,以保卫国家的安全。

其着眼点重在于人身危险性的相应对策,不在于法律上的定评价或法律的价值判断。

一般来说.保安处分包括保护教育处分与社会保卫处分两种内容。

保安处分又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

对显然具有犯罪危险性者,采取防止其将要实施犯罪的社会措施.对犯罪者代替刑罚适用或作为刑罚的补充而适用,以及由国家执行的一切保护、教育和改善处分,统称为广义的保安处分。

适用要件不仅限于有现实的犯罪行为,在一定的场合,只要客观上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的显然存在.即具备对此危险性采取必要预防措施的要件。

广义的保安处分又分为对人的保安处分和对物的保安处分。

对保安违纪人员处罚规定

对保安违纪人员处罚规定第一篇:对保安违纪人员处罚规定对保安违纪人员处罚规定一、在工作期间内饮酒或酗酒后上岗,聚众赌博,违纪一次罚款200元,违纪两次者开除。

二、值班期间脱岗、睡觉、私自改动班次,未经批准者,违纪一次罚款100-200元。

三、有事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视为旷工,迟到超过30分钟以内,扣发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

四、工作态度恶劣,服务意识差,对业主或宾客有粗野言行被投诉者以及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业主或宾客财物,谋取个人私利,损害公司和业主利益的,除个人写出书面检查和包赔公司、业户一切经济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200元罚款处理。

五、在岗时仪容仪表不整洁,警资不端正,不按公司统一规定着装,穿便服,不打领带,戴帽子,上衣扣没扣好,发现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罚款50元。

六、工作不负责、弄虚作假、贪图私利、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以及利用公司名义和工作之便,在小区内干私活,因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者,视为不称职人员除罚款赔偿外,一律予以辞退。

七、以上规定由公司经理和实施监督实施。

被处罚的人员事后用书面形式上报总公司,由公司办公室进行考核。

第二篇:公司纪律及对违纪人员的处罚规定公司纪律及对违纪人员的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生产中有一个统一准则,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公司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

第二章公共秩序及劳动(工作)纪律第四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上班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班中不得干私活、打扑克、下象棋、睡觉或从事其它与本岗工作无关的活动。

否则,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旷工一(天)次,罚款50元,严重者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班中打扑克、下象棋或从事其它与本岗工作无关的活动,每人(次)罚款1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第五条:各类休假均要填写《请假条》,并按下述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否则,缺勤天数按旷工处理,并按第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保安工作纪律处罚制度

保安工作纪律处罚制度第一篇:保安工作纪律处罚制度保安工作纪律处罚制度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制定本工作纪律。

本纪律针对现场管理制度,全体安保人员自觉遵守。

一、纪律行为1、服务处全体保安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2、一切违反服务处的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损害服务处声誉和形象、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守自盗等危害服务处和社会的形为,均视其情节轻重,按本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二、处分形式(如本处分形式与公司的管理规定发生冲突,按公司规定执行)1、一般违章违纪(1)上班迟到或早退(10分钟内)扣10元/次(2)工作时间不注重个人仪容仪表扣10元/次(3)在规定不允许吸烟的地方吸烟或抽游烟扣10元/次(4)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扣10元/次(5)工作态度浮躁、不认真扣20元/次(6)违反工作程序,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扣20元/次(7)在工作区域内粗言秽语扣20元/次(8)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扣20元/次2、较严重违章违纪(1)在办公室区域打印无关资料或其他等扣50元/次(2)上班时间擅自脱离岗位或迟到、一个小时内扣100元/次(3)无故旷工一天或消极怠工扣100元/次(4)故意中伤同事扣100元/次(5)同事之间不团结,搞派别扣100元/次(6)拾遗不报扣100元/次(7)睡岗扣100元/次(8)与业主发生矛盾或故意损坏业主物品的扣100元/次3、严重违章违纪(适用于三次一般违章违纪和二次较严重违章违纪或有下列行为,将被随时辞退而不作任何补偿,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1)在工作区域内打架、恐吓、威胁、危害同事等(2)工作时间饮用任何酒类或服用违禁药物(3)携带或携有违禁物品,如毒品、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和武器等(4)利用职权与服务处有业务往来的单位私人发生任何私下的经济往来行为(5)私下收受或收取贿赂(6)泄露服务处有关机密(7)一个月旷工二天以上(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触犯刑事法律等三、处分手续1、被处分员工必须在处罚通知书上签名,如拒绝签名,则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签署,该警告书即日生效。

法硕保安处分制度

保安处分,是指国家基于保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的需要,除行使刑罚权之外,对于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特定的行为人,适用的医疗、禁戒、强制工作、监禁、禁止驾驶、禁止执业、监督素行、驱逐出境等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的保安措施。

我国《刑法》规定的保安处分主要有劳动教养、收容遣送、收容教养、强制医疗与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工读教育、留场就业、没收处分、剥夺资格等。

这些保安处分可以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人,也可以适用于实施了危害行为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此外,我国刑法中还有对犯罪人的禁止令,这是一种禁止犯罪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措施或者命令,也属于保安处分的一种形式。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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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制度60年周建军(福建警察学院法律系,福建福州 350007)现代意义上的保安处分制度产生于19世纪末,是近代刑法思想的产物。

一经产生,就成为20世纪以来最有特色、最有生命力的刑罚制度,至今仍属新、旧派刑法思想交锋的主要阵地。

纵观近60年的刑事法律制度建设,保安处分制度的缺位引发了广泛的关切。

为此,系统研究这一时期的保安处分制度,不仅具有回顾、总结的意义,更是引进保安处分制度的一个契机。

一、保安处分制度60年的研究概况笔者统计①,我国大陆地区1949年以来以保安处分为题的期刊论文101篇,博士论文4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3篇,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1篇,专著两本;主题涉及保安处分的论文375篇,专著100来本。

总的来说,又可以将1949年以来的保安处分制度研究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保安处分的基本理论、保安处分的适用问题和当代中国的保安处分制度问题。

对照刑法学的其他重要内容,专门研究保安处分制度的作品数量明显偏少,吻合保安处分制度游走于立法门槛的实际情形。

具体到有关作品的情况,全理其发表于1984年第2期《现代法学》的《英国的保安处分制度》、罗凤鸣发表于1986年第5期《法学杂志》的《日本保安处分简介》、何鹏发表于1987年第5期《法学评论》的《评意大利的保安处分》、孙利发表于1989年第1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的《保安处分制度初探》、陈啸平发表于1989年第5期《法学评论》的《保安处分的诱惑与风险》是这一时期较早对保安处分制度进行了专门论述的作品,影响也很大。

相对来说,甘雨沛、何鹏编著的《外国刑法学》、马克昌教授撰写的《比较刑法原理》、赵秉志教授主编的《外国刑法原理》、苗有水撰写的《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发展》、徐久生撰写的《保安处分新论》和马克昌教授主编的《外国刑法学总论》(卢建平教授撰写的第15章“保安处分”)对保安处分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介绍。

二、保安处分制度基本理论观点综述(一)保安处分的概念早先的保安处分概念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是在英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保安处分的概念:“即针对犯罪人或可能犯罪的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达到消灭其反社会的危险性,以补充刑罚之不足,保卫社会安全。

”[1]第二种观点认为:“保安处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保安处分是,为防止犯罪通过国家实行的刑罚以外的强制措施。

狭义上的保安处分是,由法院宣告的,对特定人的犯罪行为或为防止其将来犯罪的危险,在刑罚之外予以补充或代替实行的剥夺、限制或改善等处分。

通常说的保安处分指的是狭义的保安处分。

”[2]第三种作者简介:周建军(1977-),男,湖南新邵人,法学博士,福建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

①需要说明的是,论文统计资料主要来自“中国期刊网”,博硕士论文统计资料来自国家图书馆,查询时间为2008年8月27日,在此一并致谢。

[EB/OL]./kns50/scdbsearch/cdbindex.aspx,html, 2009-06-05.观点认为:“保安处分是国家为避免和消除对社会的危险因素、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而采取的补充或代替刑罚的强制措施的总称。

”[3]20世纪末,保安处分的概念在我国取得了较为一致的看法:保安处分的概念具有多义性,最广义的保安处分,是指为了保持社会治安,对一切被认为有害的特定的人或物所采取的刑事司法或行政处分。

狭义的保安处分,是指其中的对人的保安处分,即对具有实施犯罪或其他类似反社会行为的特别危险性的人,以防止这种危险、预防对社会秩序的侵害为目的,而给予的处分。

[4](二)保安处分的原则保安处分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保安处分制度始终,指导、制约保安处分制度的准则。

保安处分以预测行为人的将来犯行为基础,能不能客观评价、适度实施有关的处分措施,关系到保安处分制度的成败。

由于保安处分的适用在保安处分制度中具有突出的地位,许多作品特别强调保安处分的适用原则。

第一种观点认为[5],保安处分的适用原则大体上与刑法的适用原则类似。

但由于保安处分的特殊性与相对独立性,保安处分的适用原则又有自己特定的内容。

从理论上讲,保安处分的适用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必要性原则、伦理允许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指的是只有当行为人具有现实而真切的社会危险性,且只有对其采取保安处分方可排除其社会危险时,才能对行为人适用保安处分。

伦理性原则,指刑法存在的合理理由在于其具有维护社会安全的有效性与目的刑。

保安处分的适用必须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不可用“目的证明手段正确”的非道德理念来指导保安处分的适用。

相当性原则,又可称为比例原则,指的是对行为人适用保安处分必须与行为人之社会危险性、社会安全需要相适应。

第二种观点将保安处分的适用原则概括为两个:必要性原则与相当性原则。

[6]第三种观点认为,保安处分的基本原可以概括为处分法定原则、必要性原则、处分均衡原则和不定期原则。

所谓处分法定原则,指的是保安处分的对象、条件、种类、裁决、执行、解除等实体、程序内容都必须事先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以外,对任何公民不得处以保安处分。

必要性原则,指保安处分只有基于社会防卫所必需时,且在具备“伦理的允许性”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如果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可用其他方法排除的,就不应适用保安处分。

处分均衡原则,也称相当性原则、适当处分原则,指保安处分的种类和轻重,应当与处分对象的违法犯罪之性质以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不得与其欲防卫的危险性程度及所预防的预防目的不成比例。

不定期原则,指刑法对保安处分的期限不作绝对规定,对具体受处分者所需处分期间的长短,以消除其人身危险性的难易程度为转移。

[7]第四种观点将保安处分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四个,即法定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和不定期性原则。

各原则的具体含义与第三种观点的阐述是一致的。

[8](三)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一般认为,保安处分系新派教育刑、社会防卫理论的产物,旧派的报应刑和责任论排斥保安处分制度。

新、旧两派关于刑罚目的、功能的论战甚至还延伸到保安处分的法律性质、责任原则、适用对象、范围、期限、程序等问题。

论争的关键就是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即一元论抑或二元论的问题。

1989年,有论者较早地论述到了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9]保安处分产生初期,二元主义占据统治地位,资产阶级各国的刑法绝大多数采用二元主义。

但是采用二元主义,在刑罚和保安处分的实际适用上会产生不少问题,最先产生的是由于刑罚和保安处分并科,却不能同时执行,应首先执行哪一个的问题。

然而无论先执行哪一个。

在自由刑和剥夺自由保安处分并科的场合,就剥夺自由这一点来说,二者很难加以区别。

因此这种并科主义被认为是以不同的文字进行双重处罚,受到很多资产阶级学者的猛烈批判。

于是,一些国家又开始在保安处分的适用上采取代替主义。

这种代替制就意味着刑罚和保安处分具有同一性质。

采取这种执行上的一元主义具有补充二元主义某些缺欠的特点。

后来保安处分又发展为和刑罚的择一适用,即在宣告阶段就选择二者之一执行,另一方则不再执行。

这实际上是宣告上的一元主义。

在司法领域中,保安处分和刑罚常常从二元主义的并科变成执行上的一元主义或宣告上的一元主义,表明了二者一元化的发展趋势。

从另一方面看,二十世纪后半期,坚持保安处分和刑罚一元主义者也逐渐放弃自己的主张,认为保安处分可以作为刑罚的补充或代替与刑罚并科或选择适用。

现在,资产阶级各国正按照法国学者安赛尔提出的“新社会防卫论”的主张,在刑法和刑事政策上使用防止犯罪的有效手段—新一元论,即根据改善的效果,刑罚有效用刑罚、保安处分有效用保安处分,二者并用有效用二者。

虽然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仍采用二元主义,但理论上和实际适用匕保安处分已趋向与刑罚的一元化。

1990年,有论者再次阐述了该二者的关系:刑罚一元论,又称刑罚报应主义,不论什么人,不论因什么事,只要给予刑事处分的,都叫做刑罚,并认为刑罚是罪的报应。

对受刑人来说,不过是自作自受而已,罪与罚之间有一种必然因果关系,舍此而无他,故称刑罚一元。

刑罚二元论,又称刑罚保安处分二元论,为古典刑事学派所倡导。

保安处分与刑罚不同,刑罚的本质是“报应”,保安处分侧重点在于对其人的改造,虽然也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不过是补偿刑罚效力之不足而已。

总之,刑罚和保安处分二者必须并存,故称刑罚二元论。

还有保安处分一元论,该论者认为,基于防卫社会的理论基础,只要有危害社会的事情发生,不管加害人的状况如何(是否精神正常或成年与否),均应给予反击。

无须区分何者为刑罚,何者为保安处分,统称为制裁,即将刑罚与保安处分合二而一,称为社会防卫一元论。

[10]2006年,有论者进一步提出:“在保安处分的理论中,新派和旧派争论最多的是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关系问题,旧派主张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论,而新派则主张刑罚与保安处分一元论。

但是在今天的欧陆国家以及东方的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很难分清楚一元论还是二元论,而是两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取长补短,合而为一。

”[11](四)保安处分的分类各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差异很大,即便同一类型的保安处分制度,其称谓、内容也未必统一。

因此,有必要研究保安处分的分类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安处分的种类在各国刑事立法上极不统一,大致可分为两大类:对人的保安处分和对物的保安处分。

”[12]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现代大多数国家刑罚理论基本相同(刑罚二元论),所以关于保安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对象也基本相同,并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说明:第一,学术性的类型。

1928年5月国际刑法会议在罗马召开。

亚推雷斯哥教授在大会报告中将保安处分分为以下七类:教育处分、监视处分、治疗处分、隔离处分、感化处分、预防再犯和禁止行使某些权利处分。

第二,法典式的类型。

以采取刑罚二元论较早且影响较大的意大利刑法典(1330年)为例。

该法典将保安处分区分为对人的和对物的两大类。

前者分为拘禁与非拘禁两种,后者分为善行保证和没收两类。

第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类型。

中国国民党政府1935年年烦布的新刑法中的保安处分,其种类有七个方面,即感化教育、监护处分、禁戒处分、强制工作、强制治疗、保护管束和驱逐出境。

[13]第三种观点认为,各国刑法规定的保安处分种类不尽一致。

考虑到现行《德国刑法典》最具大陆法系刑法的典型意义,便以《德国刑法典》的规定为依据对保安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进行了介绍。

现行《德国刑法典》规定了六种保安处分,按照是否剥夺自由,可以分为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和非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

前者包括收容于精神病院、收容于戒除设施和收容于安全保管设施。

后者包括行状监督、剥夺驾驶许可和职业禁止。

[14]第四种观点认为,可以根据不同的观点进行分类:第一,根据保安处分外延的广狭,可以分为狭义的保安处分、广义的保安处分和最广义的保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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