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处分与刑法的完善
保安处分的立法化分析

保安处分的立法化分析摘要:保安处分理论在十八世纪末发端于德国,随着刑法理论的开展,保安处分也逐渐展现出在完善法律体系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优益性。
90年代初期我国学者开场注意保安处分,但是直到今天我国刑法中仍没有直接关于保安处分的规定,而是仅仅有一些保安性措施散见于刑事法律和行政法中。
完善刑法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立的重要环节,保安处分应当被考虑其中,这不仅存在现实的必要性,也存在实际的可行性。
关键词:保安处分;刑法;必要性;可行性保安处分思想萌芽于古罗马,到十八世纪末形成一种刑法理论,并由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首先提出,二十世纪成为刑事政策和刑法制度争论的焦点。
一、保安处分的内涵古罗马时期的立法中就有了类似保安处分的法律事实,中世纪后期罗马帝国于1532年制定的《加洛林纳刑法典》中有规定:“对一定的人预想实施犯罪行为,而又缺乏使其不实施犯罪的保障的场合,科以不定期的保安临置”,此外,还出现了为保安临置效劳的监狱,主要收容避忌劳动者、卖淫者、流浪汉以及陷入贫困而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可以说这些都是实质性的保安处分措施。
到了十八世纪末,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在《保安处分的理论》中提出,在刑法之外可以对行为人的可能的犯罪行为科以保安处分,也可以对一定的犯罪者科以刑罚之外再附加适用保安处分,并且将保安处分归于刑罚执行之中,认为这种刑罚权同样不能由警察机关或行政机关行使,然而此观点遭到了报应主义当时的主流派刑法学家的抨击,比方费尔巴哈认为这严重不符公认的罪行法定原那么,因此它只能是一种行政处分,不应由法院来宣告。
社会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菲利也是对保安处分理论做出巨大奉献的学者之一,他从社会防卫的角度提出了社会责任论,认为要想防卫社会、保全社会,只对已犯者科处刑罚是不够的,还应对具有社会危险者采取防范措施,“刑罚不应当是对犯罪的报应,而应当是社会用以防卫犯罪威胁的手段。
”①保安处分理论的真正成熟是从司托斯刑法草案开场的,该法案认为对犯罪的预防比对犯罪的报应与惩罚更具有意义,把保安处分作为刑罚的补充规定于刑法典中,首创了将保安处分与刑罚统一于一部刑法典中的立法例,被称为“二元主义”立法例。
保安处分与刑法的完善

「摘要」保卫社会安全的保安处分理论虽适应资产阶级的统治需要产生,并为法西斯国家恶为利用,但其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完善法律制裁体系中的合理成份应为我国刑法所吸收。
我国刑法中的保安处分应注意适用对象的多样性,适用机关的双重性,适用条件的危险性和适用方法的灵活性。
我国保安处分种类的设置则需兼顾改善与教育的适用目的和可能的客观实际效果。
「关键词」刑法,保安处分,犯罪人,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制裁体系保安处分是国家为避免和消除对社会的危险因素、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而采取的补充或代替刑罚的强制措施的总称。
保安处分理论在19世纪产生后迅速发展,并成为许多国家刑法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保安处分则一直受到冷遇,到90年代初期才引起学者们的注意,并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而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那么,我们究竟应如何看待保安处分?我国刑法应否给保安处分一席之地?本文拟围绕这一中心,谈谈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一17、18世纪,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逐步确立,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也日益活跃,在刑法领域中的突出表现就是刑事古典学派的诞生。
这一学派高举反封建大旗,较为系统地阐发了以行为为定罪量刑核心,以体现法律报应的一般预防为刑罚目的的客观主义理论,从而在反对以擅断、专横和等级森严为特征的封建主义刑法制度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到了19世纪末,资本主义世界普遍出现了犯罪率上升,社会形势动荡的状况,其中少年犯罪、常习犯、累犯、精神异常者的犯罪更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与此同时,不重视法的死规定而重视犯罪者实施犯罪的活情况的实证主义刑法学、犯罪学的研究也逐渐展开,人们开始把着眼点从行为转向行为人,并从新的角度揭示了犯罪者生理、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特征在犯罪成因和防范对策上的不可忽视的作用。
很显然,刑事古典学派在此时已失去了往日的魅力,而针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施以与危险性相适应的治疗、矫正、改善或保护措施,从而保卫社会的保安处分理论则开始受到刑法学者的青睐,并一跃而成为各国刑法及刑法理论瞩目的热点。
保安处分的立法

《保安处分的立法》
一 、 保安处分的立法沿革 二、 国外保安处分的立法 三、 我国保安处分的立法一)概述
最早提出保安处分概念,主张保安处分必要性的是18世纪末的德国学 者克莱因 (Ernst Ferdin and Klein,1743—1810),他认为,刑罚 具有按现实的犯罪程度而定的确定内容,而保安处分则具有以行为人的人 身危险性为基准而科处的不定期的内容。也有学者认为,保安处分制度, 早在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1909年的德国刑法草案就有规定了。而将 保安处分作为具体制度提出来的,是瑞士的斯托斯 ( Carl Stoos , 1849—1934)。受新派学说与万国监狱会议的影响,斯托斯认为必须对 报应主义的刑罚制度进行补充,于是在世界上首次起草了将保安处分和刑 罚并列规定的1893年《瑞士刑法预备草案》 (即所谓“斯托斯草案”), 这种立法原则既不脱离古典学派,又接近实证学派,后来也成为二元主义 的基础。
此外,还有一些国际会议,比如万国监狱会议、国际刑罚会议和国 际刑法学会议等。1930年,第十届万国监狱会议在捷克布拉格召开,并 且更名为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简称国际刑罚会议。这次会议分立法、 行政、预防及幼年人四项对保安处分的体系与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讨论, 标志着保安处分国际化的初步完成。1926年的国际刑法学年会上,学者 们又以保安处分是否应当代替刑罚为主题进行了讨论,菲利 (Ferri)作 为实证派代表,法国作为折衷派代表,最后的会议决议颇具折衷色彩, 主张保安处分与刑罚并立,并且法官可根据实在情形和犯人人格自由裁 量,准用刑罚或保安处分。
论保安处分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法制园地论保安处分制度及其立法完善□杨苹(西北政法学院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摘要保安处分制度是国家为社会保安之目的,对于具有特殊人身危险性的人,采用的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的各种措施。
保安处分在我国尚没有明文规定,但其价值已为我国理论界逐步认识,所以从现状出发对其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完善是我国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保安处分立法模式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75-02一、保安处分制度的基本内涵保安处分(security measures),是指为了保卫社会安全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对人的措施和对物的措施。
在现代刑事政策的语境中,它事实上被用来指称国家为社会保安之目的,对于具有特殊人身危险性的人,替代或补充刑罚适用的矫治,感化,医疗,禁戒等手段进行的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的各种措施。
也就是说,保安处分的对象只要是特殊群体—无责任能力之精神病人,限制责任能力之少年,其他人格上具有特殊情况者,如累犯,惯犯,有严重酒精及麻醉药物瘾癖者。
保安处分的目的在于,对已犯罪者.防止其再犯;对具有现实特殊危险者或显然具有将要实施犯罪可能者,预防使其不犯。
保安处分的实质是对一些不能应社会共同生活的人,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其能与社会共同生活相适应对已不能与社会生活相适应的人,采取隔离措施,以保卫国家的安全。
其着眼点重在于人身危险性的相应对策,不在于法律上的定评价或法律的价值判断。
一般来说.保安处分包括保护教育处分与社会保卫处分两种内容。
保安处分又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
对显然具有犯罪危险性者,采取防止其将要实施犯罪的社会措施.对犯罪者代替刑罚适用或作为刑罚的补充而适用,以及由国家执行的一切保护、教育和改善处分,统称为广义的保安处分。
适用要件不仅限于有现实的犯罪行为,在一定的场合,只要客观上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的显然存在.即具备对此危险性采取必要预防措施的要件。
广义的保安处分又分为对人的保安处分和对物的保安处分。
质疑与论证:审视台湾《刑法》修正中的保安处分制度

增设 了处 分的 实质要件 、延长 处分期 间及修 改处 分与 ( 《 刑法 的执 行顺序 等 。但是 ,此 次对 保安 处 分的修 正 并非 成 功,立 法者 未 能重视 保 安处 分 的 实质 精神 ,仅在 形 式上作 以修 改 ,令人 遗憾 。 关键 字 :保 安 处分 ;相对 法定主 义原 则 ;溯 及 力原 则; 不定期 原 则
条文只是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 , 而保安处分是 为: 首先, 对拘束人身 自由的保安处分通过拘束手段 否适用不甚清晰。 因此 , 一直游离于罪刑法 定原则 借 以维持社会安宁 , 达到社会 防卫 的目的。 至于受 限制之外的保安处分被恣意适用 , 这极易侵犯公民 拘 禁人之教育改善 , 则是其 附带 目的。 该处分牵涉 私权利 。 但修正 《 刑法 也并非将所有的保 安处分 人身 自由, 若不谨小慎微地 适用 , 就极 易侵犯人权 。 应采纳法定主义 , 障人权 。 保 其次 , 对非拘 措施都严格置于法定原则下 , 而是采用 了较为灵活 因此 , 的方式 : 拘束人身 自由的保安处分遵循法定主义, 而 束 人身 自由的保安处分 , 目的在于改善教育 , 其 并 不将受处分人拘禁于一定场所 , 仍任其生活于社会 , 非拘束人身 自由的保安处分则可 以灵活适用。
崔 楠
( 北政法 学 院,陕西 西 西安 7 0 1 6 0 3)
摘
要 :2 5年 1月 7日,台湾 第十六 次修 正 ( 法) O O 《 刑 ) 其 中的保 安处 分制度作 了重要 修 改 。立 法 ,对
明确规 定保安 处分制度 的相对 法定主义原 则 、溯及 力原 则及 不定期原 则。 同时 ,针对 具体 的保安 处分措施 ,
12 年国际 98 刑法 统一会议关于保安处分的
论保安处分在我国的立法化趋势

( 一) 无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人
缓刑 、 假释或者监外执行等情形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2 . 对未成 年犯罪 的附条件不起诉和刑 事和解制度 。《 刑诉 》 第 2 7 1 条规定 : “ 对 于未成年人涉嫌刑 法分则第 四章 、 第 五章 、 第 六章 规定 的犯罪 , 可 能判处一 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 , 符合起诉 条件 , 但
的特 另 q 程序, 都表 明保安 处分制度 将 不断地 融入 我 国刑罚
【 关键词 】 保安 处分 ; 宽严相 济 ; 刑 事和解
一
、
保 安 处 分 的概 述
保安处分 的概念具有多义性, 广义是指 为了维护社会 治安 , 预 防二次犯罪 , 对一切被认 为有害 的特定 的人或 物所采取 的刑事 司 法 或行政处分 。狭义 是指其 中 的对 人 的保 安处分, 即对具 有实施 犯罪或其他类似反社会行为的特别危 险性 的人, 以防止这 种危 险、 预防对社会秩序 的侵害为 目的而给予的处分 。
二、 保 安 处 分 在 我 国 法律 中 的 立法 化 展 现 目前 , 我 国并没有明文规定保 安处分措施 , 其适 用是建 立在人
性, 但是法律没有将其规 定为犯罪 , 在遵 守“ 罪行 法定” 的原 则下 , 很难控制他们对社会以及公 民合法权利 的保护 。比如 : 吸食 、 注射
6 1 0 0 6 4 )
安全 , 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的精神病人 , 有继续 危害 社会可能的 , 可 以予 以强 制 医 疗 。 ” 《 刑法 》 此也有相应 的规定 。 由 于精神病 人具 有很大 的人身危 险性 , 但其 为限制刑事或者无刑 事 责任能力人 , 根据刑罚惩罚性中应当遵守 “ 罪行 法定 ” 原则 , 法 律不 能将其收监处罚 。但是 , 为了保 护他人 的人身财产安全 , 可以采取 保安处分措施 , 让其家属或者监护人看管 , 或者 由专门机 构强制医 疗, 以便维护社会秩序 。 ( 二) 缺乏法律规定为犯 罪, 但具有人身危险性 的主体 在现实生活 中, 有这 样 的一个群 体 , 他具有 很大 的人身 危险
试析《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三款关于职业禁止规定的适用
试析《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三款关于职业禁止规定的适用颜三忠;万立【摘要】《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三款将职业禁止的内容纳入了刑法体系。
职业禁止作为保安处分措施的一种,其适用应贯彻谦抑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具体则包括适用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与狭义比例原则。
此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业禁止大多是一种行政责任,而刑法中的职业禁止则是非刑罚化的刑事责任,在行为人同时触犯刑法与行政法,分别应承担这两类责任时,法院应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条件来适用职业禁止规定,而不是“从其规定”———法院不再宣告。
%Criminal Law Amendment(9) first put vocational prohibited content into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Occupation banned as a security disciplinary measures, its application should implement the principle of modesty and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ncluding the applicability of specific principles, the principle of necessity and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In addition, other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prohibit the occupation is mostly an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criminal law prohibits the occupation of non-punishment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behavior of people at the same time violate the crimina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should bear responsibility for these two categories, respectively , the court shall apply the provisions of other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s a condition to apply occupational prohibitions, rather than “shall prevail” ———no court declared.【期刊名称】《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18)002【总页数】7页(P44-49,62)【关键词】《刑法修正案 (九)》第一条第三款;职业禁止;适用原则【作者】颜三忠;万立【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江西南昌 330022;江西师范大学,江西南昌3300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并实施。
保安处分
(3)收容矫正。又称禁戒,是对病癖性违法犯罪者所采取的一种禁戒、 强制矫正的措施,主要适用于酗酒者、嗜毒者或有其他恶癖的人。这种 保安处分的目的是双重的,一是为了戒除受处分者的病癖,一是使受处 分者获得适应正常社会生活的能力,复归社会。如果矫正与刑罚并科, 一般先执行矫正,后执行刑罚,或者矫正处分执行后,法院认为无再执 行刑罚的必要,可免除刑罚的执行。 (4)强制劳作。又称强制工作,是对有劳动能力而厌忌劳动的职业乞丐、 常习性流浪者、一贯营利性卖淫者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通 过劳动使这些人养成劳动习惯,成为自食其力适应社会生活的人。劳作 可与刑罚并科。劳作期限一般在三年以下,也有规定不定期刑的,由法 官视情况裁量。由于劳作处分是现代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为各国普遍 采用。 (5)少年保护。又称感化教育,是对犯罪或有犯罪危险的少年人所采取 的感化教育措施。主要是通过教育、改善、医疗、救助、监视、保护等 方法和环节对适用对象施加影响,排除其反社会性格,使其不去犯罪或 不再去犯罪,以促使社会安宁。主要适用对象,是已犯少年和虞犯少年, 感化教育的内容涉及身体锻炼,道德培养、性格陶冶,知识增长和职业 训练,都不具惩罚性质。少年法院、少年法庭、少年裁判所和家庭裁判 所有权适用这种处分,当今各国刑法大都有少年保护处分的规定,执行 少年保护的机构有少年院、救护院、保护观察所。
论保安处分中国化——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分析视角
论保安处分中国化——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分析视角
秦瑞东;赵侃
【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23)005
【摘要】刑事政策可以说是保安处分的立论核心,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视野下,我国的刑罚结构必须进行改革.保安处分中国化是改善我国刑法结构体系,发挥刑罚的最大功能的题中之意.文章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保安处分中国化的可能性意义进行探讨.
【总页数】4页(P15-17,114)
【作者】秦瑞东;赵侃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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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 的 国家 刑 法将其 明确 为保安 没 收或 保安 处 分 的对 物处 置 措 施 之一 , 的 国家在 刑 法 中 没有 明确 , 有 有 但
以予以训诫 、 责令具结悔过 、 收缴非法获得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 并可 以依照法律规定处 以罚款 、 留。 其 拘 ”
[ 收稿 日期 ]2 1 0 2 0 0— 5— 9 [ 基金项 目]湘潭 大学博士专项经 费项 目(0 D X 4 ; 1Q F 0 ) 湘潭大学人文社会科 学研 究基地 开放课 ̄( 8x6 6 ) 0 f 0 5 0 [ 作者简 介]万志鹏 (9 6一) 男 , 17 , 湖北黄 陂人 , 湘潭 大 学法学 院讲 师, 士, 博 主要从 事刑 法学 、 犯罪 学 、 刑事政 策学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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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1年 6月 第2 9卷 第 3期
海南大学学报人 文社会科学版 Hu nt s& S ca S in e o r a fHan n Unv ri ma ie i o il ce c sJ u n lo ia iest y
J n 2 1 u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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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与刑法的完善
「摘要」保卫社会安全的保安处分理论虽适应资产阶级的统治需要产生,并为法西斯国家恶为利用,但其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完善法律制裁体系中的合理成份应为我国刑法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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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安处分种类的设置则需兼顾改善与教育的适用目的和可能的客观实际效果。
「关键词」刑法,保安处分,犯罪人,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制裁体系
保安处分是国家为避免和消除对社会的危险因素、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而采取的补充或代替刑罚的强制措施的总称。
保安处分理论在19世纪产生后迅速发展,并成为许多国家刑法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保安处分则一直受到冷遇,到90年代初期才引起学者们的注意,并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而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那么,我们究竟应如何看待保安处分?我国刑法应否给保安处分一席之地?本文拟围绕这一中心,谈谈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一
17、18世纪,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逐步确立,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也日益活跃,在刑法领域中的突出表现就是刑事古典学派的诞生。
这一学派高举反封建大旗,较为系统地阐发了以行为为定罪量刑核心,以体现法律报应的一般预防为刑罚目的的客观主义理论,从而在反对以擅断、专横和等级森严为特征的封建主义刑法制度
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到了19世纪末,资本主义世界普遍出现了犯罪率上升,社会形势动荡的状况,其中少年犯罪、常习犯、累犯、精神异常者的犯罪更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与此同时,不重视法的死规定而重视犯罪者实施犯罪的活情况的实证主义刑法学、犯罪学的研究也逐渐展开,人们开始把着眼点从行为转向行为人,并从新的角度揭示了犯罪者生理、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特征在犯罪成因和防范对策上的不可忽视的作用。
很显然,刑事古典学派在此时已失去了往日的魅力,而针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施以与危险性相适应的治疗、矫正、改善或保护措施,从而保卫社会的保安处分理论则开始受到刑法学者的青睐,并一跃而成为各国刑法及刑法理论瞩目的热点。
保安处分的发展史表明,其所以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成为刑法的特定内容,根本原因在于它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社会客观的要求。
当时,一方面犯罪率激增,原有的惩治方法和制裁体系失灵;另一方面,社会动荡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统治者急需找到有效遏制犯罪、巩固其统治地位的良策。
这样,强调以犯罪人的个性为基础,实行个别处遇、改善教育、防卫社会的保安处分理论就应运而生,成为统治者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济世良方。
应该说,保安处分理论及制度在资产阶级国家获宠不是偶然的。
同样,保安处分话题在我国成为热门也绝非偶然。
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展开了一系列的深刻变革。
在社会的变革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各种价值观念的剧烈冲突以及外来文化因素的影响等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犯罪率也呈上涨趋势,
而且,从犯罪的种类、犯罪的范围及实施犯罪的主体看,都呈现出很多不同以往的特点。
这种社会现实亦亟需加强对犯罪的研究和控制,以切实遏制犯罪的蔓延。
另一方面,刑法理论的飞速发展也使人们对保安处分有了更全面、更充分的认识。
人们逐渐感到,保安处分虽然是适应资产阶级的需要产生,并在二战期间为法西斯国家恶为利用,但其自身的科学性是不容否认的,其在有效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定方面的确具有优长之处。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虽然也存在一些类似保安处分性质的处分形式,但由于法律规定不系统、不明确,从而在认识和适用上都存在颇多问题,以致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
因此,从我国的国情考虑,从保安处分本身的作用考虑以及从我国法律规范的统一性考虑,我国刑法都有必要增设保安处分内容。
首先,增设保安处分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犯罪预防。
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环境的产物,社会中各种影响和诱发犯罪的因素乃是犯罪产生的基本因素。
但是,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因此,犯罪人的个人因素对犯罪的发生也起着重要作用。
对于实现特殊预防来说,考虑犯罪人的个人因素更为重要。
保安处分恰是以强调犯罪人的个性特征为特点,是针对行为人自身的特点所采取的特措施。
因此,增设保安处分,更利于改造犯罪人,实现特殊预防。
其次,增设保安处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
就刑法而言,把哪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何惩罚,应以维护统治秩序为标准。
80年代以来,我国的犯罪现象呈现出趋重的态势,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