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产险(备案)[2009]N101-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国寿产险(备案)[2009]N14-商业楼宇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国寿产险(备案)[2009]N14-商业楼宇财产综合保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5afb6b45336c1eb91a375d8a.png)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楼宇财产综合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国寿产险(备案)[2009]N39-地铁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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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产险(备案)[2009]N39-地铁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在本合同中,保险人同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风险并在被保险人遭受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二、被保险人的范围被保险人应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或业主,或负责实施建筑工程之委建单位。
三、保险标的的范围本合同所保险标的为建筑工程或地铁工程工程意外或非意外损失。
四、保险期间保险期自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的起期时刻起,至保险期间的终止时刻而终止,除非本合同终止或被保险人提前支付保险费而终止。
五、保险金额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应当等于被保险人承担的建筑工程总成本或地铁工程总成本。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报告工程总成本,并在保险生效前交付保险人。
六、责任免除和条款变更本合同的责任免除和条款变更等内容,均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合同签订前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七、索赔申请和理赔处理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立即向保险人报告,妥善保护现场并采取措施进行救助和防止二次扩大损失发生。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索赔申请和理赔处理所需的证明材料,并配合保险人进行理赔处理。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都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或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提交仲裁解决。
若协商不成,双方可以选择提起诉讼,由当地有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关于国寿产险公司国寿产险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中国最大的综合性保险公司之一。
主要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保险等。
拥有全国最大的保险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控股公司之一。
本条款备案情况本条款于2009年备案,备案号为[2009]N39。
根据备案情况,本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国寿产险(备案)[2009]N161-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寿产险(备案)[2009]N161-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8faac1fc770bf78a65295490.png)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及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指由设计单位为建筑工程提供设计服务过程中,为了保护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为业主提供保障而购买的一种保险。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主要责任是对设计单位因设计过程中的错误瑕疵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和赔付。
下面是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责任范围:该条款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技术参数、施工图纸等环节中因设计错误、失误或过失导致的损失,同时还包括第三方因设计错误而产生的损失。
2.受保人范围:该条款规定了可以作为受保人的设计单位范围,通常包括工程设计院、勘察设计院、规划设计院等具有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的设计单位。
3.保险金额:该条款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和标准,通常根据设计单位的规模、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受保人的承保能力等因素进行确定。
4.保险期限: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根据项目的实际施工周期进行确定。
5.免赔额和限额: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和限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范围内,由受保人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赔付;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对于其中一次事故或单一索赔事件在一定期限内赔付的上限。
6.赔偿方式:该条款规定了赔偿给付的方式,通常包括现金赔付和服务回报两种方式。
7.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该条款规定了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保险费一般根据设计单位的业绩和历史赔付记录进行计算,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8.保险投保和续保: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投保和续保程序和要求,包括投保申请材料、审核程序和年度续保等。
9.保险赔付事宜:该条款规定了保险赔付的申请条件、赔偿范围和赔偿程序等,受保人需要在发生损失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0.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主要包括合同期满、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严重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等情况。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的制定需要考虑设计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费率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费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设(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 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 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建筑、安装工程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险附加险条款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安装工程一切险(2009版)及建筑、安装工程保险(2009版)、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地铁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地铁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2009版)的附加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K0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K02交叉责任扩展条款K03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K04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K0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K06空运费扩展条款K07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K08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K09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K10内陆运输扩展条款K11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K12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K13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K14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K15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K16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K17契约责任扩展条款K18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K19专业费用特别条款K20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K21 工地外储存财产扩展条款K22 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K23 机器设备测试特别条款K24 地下管道钻探特别条款K25被保险人控制财产扩展条款K26 安装试车条款K27 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K28 场外装配扩展条款K29 车辆责任条款K30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K31 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K32 第三者定义扩展条款K33 董事及管理人员第三者责任条款K34 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K35 电气设备损坏条款K36 盾构设备特别条款K37 个人财产及工具条款K38 工地外修理或修改条款K39 社会活动责任条款K40 品牌和商标条款K41 自燃、鼠咬、虫蛀扩展条款K42 完工延迟条款K43 突然及意外渗漏、污染、玷污条款K44 意外污染责任特别条款K45 未受损地基条款K46 业主雇员在工地意外伤害扩展条款K47 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AK48 “暗河”特别条款K49 保额自动增加条款K50 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K51 重新安装费用条款K52 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K53 查漏费用条款K54 沉降备忘录条款K55 地面下陷条款K56 调查、谈判和辩护费用条款K57 额外赔偿条款K58 妨碍、扰乱行为扩展条款K59 工地访问条款K60 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K61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K62 干扰与阻塞条款K63 管理费用条款K64 滑坡责任特别条款 K65 滑坡及地陷责任条款K66 货车装载条款K67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AK68 临时修理扩展条款K69 临保护措施条款K70 试车期电力意外中断条款K71 实损实赔保险条款K72 停工损失扩展条款K73 文件和计算机记录扩展条款K74 新增项目特别条款K75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AK76 自动升值条款K77 租赁费用条款K78 自动承保竣工工程条款K79 自动承保条款K80建筑物变动条款二、限制类X01地震除外条款X02洪水除外条款X03隧道工程特别除外条款X04农作物、森林除外条款X05大坝、水库工程除外特别条款X06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除外条款X07旧设备除外条款X08风暴除外条款X09隧道、坑道、临时或永久地下建筑安装工程特别条款X10打桩及挡土墙除外条款X11水平钻探损失除外条款X12打桩特别条款X13沉降特别条款X14地下服务设施条款X15涵洞、溶洞工程除外责任条款X16打桩工程和挡土墙保护工程的特别条款X17地基不牢引发陆地下沉的除外条款三、规范类G01地震地区建筑物特别条款G02建筑、安装工程时间进度特别条款G03工棚、库房特别条款G04施工用机具特别条款G05建筑材料特别条款G06防火设施特别条款G07铺设水、污水管特别条款G08钻井工程特别条款G09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1G10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2G11核燃料组件条款G12压力反应堆特别扩展条款G13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G14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G15时间调整特别条款G16地下炸弹特别条款G17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G18分期付费条款G19连续损失特别条款G20预防降雨、洪水等安全措施特别条款G21分段施工特别条款G22工地内消防设施和防火措施特别条款G23币种特别条款G24违反义务特别条款G25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G26试车特别条款G27诉讼及劳务费用特别条款G28被保险人保证特别条款G29临时通道特别条款G30弃井特别条款G31保护现场条款G32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G33财产指定条款G34打桩工程条款G35地下工程条款G36地下工程条款AG37地下工程条款BG38地域调整特别条款G39放弃评估条款G40钢结构施工责任界定特别条款G41工地安全和火警安全条款G42共同被保险人条款G43关税条款G44工程中断条款G45工程承包合同申报条款G46合同期自动延期条款G47汇率条款G48急救费用条款 G49建筑、安装期限延长条款G50基础托换特别条款G51跨线施工扩展条款G52免检条款 G53免费物料条款G54赔偿基础条款 G55赔偿处理特别约定G56批单效力条款G57全额赔偿扩展条款G58损失的处理和修理标准条款G59隧道工程、长廊、临时或永久的水下建筑或安装工程特别条款G60隧道工程特别条款G61停工期间保费计算条款G62完好财产损坏条款G63无过失条款G64围堤特别条款G65岩溶洞穴路基特别条款 G66“岩爆”特别条款G67“涌水(泥)、突水(泥)”特别条款G68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条款G69预防措施条款G70预付赔款条款 G71使用一前一后起重机保证条款G72意外事故特别条款G73仲裁条款G74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G75资产自动增加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 %)G76再保理赔合作条款G77装修、改造免通知条款G78注册商标条款G79责任限额和恢复原状条款G80 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G81 渗漏和污染条款G82被保险人权益丧失条款一扩展类K0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
国寿产险(备案)[2009]N35-工程保险附加险条款(200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保险附加险条款(200个)本附加险条款是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0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02.交叉责任扩展条款03.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04.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0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06.空运费扩展条款07.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08.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09.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A10.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B11.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12.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13.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14.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A15.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B16.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17.契约责任扩展条款18.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19.专业费用特别条款20.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21.工地外储存财产扩展条款22.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A23.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B24.地下管道钻探特别条款25.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26.被保险人控制财产扩展条款27.安装试车条款28.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29.场外装配扩展条款30.车辆责任条款31.车辆装卸责任条款32.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33.第三者定义扩展条款34.董事及管理人员第三者责任条款35.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36.电气设备损坏条款37.盾构设备特别条款38.个人财产及工具条款39.工地外修理或修改条款40.社会活动责任条款41.品牌和商标条款42.邻屋龟裂责任特别条款43.自燃、鼠咬、虫蛀扩展条款44.完工延迟条款45.突然及意外渗漏、污染、玷污条款46.意外污染责任条款47.未受损地基条款48.业主雇员在工地意外伤害扩展条款49.机器设备测试特别条款50.暗河特别条款51.保额自动增加条款52.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53.重新安装费用条款54.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55.查漏费用条款56.沉降备忘录条款57.地面下陷条款58.调查、谈判和辩护费用条款59.额外赔偿条款60.妨碍、扰乱行为扩展条款61.工地访问条款62.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63.公益社交条款64.雇员物品条款65.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66.干扰与阻塞条款67.管理费用条款68.滑坡责任特别条款69.滑坡及地陷责任条款70.货车装载条款71.合同性责任扩展条款72.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73.奖励条款74.临时修理扩展条款75.临时保护措施条款76.恶意破坏特别条款77.试车期电力意外中断条款78.实损实赔保险条款79.渗漏和污染条款80.停工损失扩展条款81.文件和计算机记录扩展条款82.新增项目特别条款83.内陆运输扩展条款84.自动升值条款85.租赁费用条款86.自动承保竣工工程条款87.自动承保条款二、限制类01.地震除外条款02.洪水除外条款03.隧道工程特别除外条款04.农作物、森林除外条款05.大坝、水库工程除外特别条款06.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除外条款07.旧设备除外条款08.风暴除外条款09.隧道、坑道、临时或永久地下建筑安装工程特别条款10.打桩及挡土墙除外条款11.水平钻探损失除外条款12.打桩特别条款13.沉降特别条款14.被保险人权益丧失条款15.地下服务设施条款16.涵洞、溶洞工程除外责任条款17.桩基工程特别条款18.海洋常态行为特别除外条款19.疏浚特别除外条款20.疏浚施工回淤除外条款21.船舶碰撞除外条款22.非规范施工除外条款23.战争及恐怖活动除外条款24.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特别条款三、规范类01.地震地区建筑物特别条款02.建筑、安装工程时间进度特别条款03.工棚、库房特别条款04.施工用机具特别条款05.建筑材料特别条款06.防火设施特别条款07.铺设供水、污水管特别条款08.钻井工程特别条款09.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A10.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B11.核燃料组件条款12.压力反应堆特别扩展条款13.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14.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15.时间调整特别条款16.地下炸弹特别条款17.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18.分期付费条款19.连续损失特别条款20.预防降雨、洪水等安全措施特别条款21.分段施工特别条款22.工地内消防设施和防火措施特别条款23.币种特别条款24.违反义务特别条款25.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26.试车特别条款27.诉讼及劳务费用特别条款28.被保险人保证特别条款29.临时通道特别条款30.弃井特别条款31.防火设施特别条款32.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33.保险单效力特别条款34.保护现场条款35.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36.财产指定条款37.打桩工程条款38.地基不牢引发陆地下沉的除外条款39.地下工程条款A40.地下工程条款B41.地下工程条款C42.地域调整特别条款43.放弃评估条款44.钢结构施工界定责任特别条款45.工地安全和火警安全46.共同被保险人条款47.关税条款48.工程中断条款49.工程承包合同申报条款50.合同期自动延期条款51.汇率条款52.急救费用条款53.建筑、安装期限延长条款54.建筑物变动条款55.基础托换特别条款56.跨线施工扩展条款57.免检条款58.免费物料条款59.赔偿基础条款60.赔偿处理特别条款61.批单效力条款62.全额赔偿扩展条款63.损失的处理和修理标准条款64.隧道工程、长廊、临时或永久的水下建筑或安装工程特别条款65.隧道工程特别条款66.停工期间保险费计算条款67.完好财产损坏条款68.无过失条款69.围堤特别条款70.岩溶洞路基特别条款71.“岩爆”特别条款72.“涌水(泥)、突水(泥)”特别条款73.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条款74.预防措施条款75.预付赔款条款76.使用一前一后起重机保证条款77.意外事故特别条款78.仲裁条款79.打桩工程和挡土墙保护工程的特别条款80.资产自动增加条款81.再保理赔合作条款82.装修、改造免通知条款83.注册商标条款84.责任限额和恢复原状条款85.临时工程特别条款86.涉水工程施工进度特别条款87.船舶碰撞事故特别条款88.赔偿基础条款A89.赔偿基础条款B一、扩展类(87个)0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费率表
一、基本赔偿限额
(一)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其中含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
(二)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600万元。
二、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
每人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三、免赔额
甲级每次索赔免赔额为人民币3万元,乙级每次索赔免赔额为人民币2万元,丙级每次索赔免赔额为人民币1万元
四、基本保险费率与基本保险费
全年基本保险费=被保险人预计当年业务收入×基本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终止时,根据被保险人当年实际业务收入调整当年保险费,多退少补。
)
五、调整因素
1、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2、提高免赔额调整系数
3、赔付率调整因素
发生索赔后下一年度续保时的调整系数
4、连续续保优惠因素
连续数年向保险公司投保该险种未发生任何索赔事故续保时调整系数
六、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基本保险费率×赔偿限额调整系数×提高免赔额调整系数×赔款调整因素×连续续保优惠因素
七、短期费率表。
国寿产险(备案)[2009]N151-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手术治疗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首次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手术过程中,因手术意外或手术医疗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因手术意外导致被保险人在手术过程中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条款及建议书资料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条款及建议书资料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建筑工程的需求不断增加,同时也暴露出工程质量问题的频发。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风险,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条款进行介绍,并提供一些建议。
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条款1. 保险标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和后续维修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
2. 保险责任范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主要承担以下责任范围:a) 缺陷修复费用:由于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导致的修复费用,包括重新施工、维修和更换等。
b) 赔偿责任:对因质量缺陷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c) 法律诉讼费用:在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法律纠纷中,支付涉诉费用、律师费等。
3. 保险期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与工程施工周期保持一致,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4.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的计算通常以房屋建筑工程的合同价值为依据,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并根据工程质量的具体情况进行浮动调整。
二、建议书资料1. 工程概况:在建议书资料中,需要详细介绍建筑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工程类型、建筑面积、施工周期等。
2. 保险需求分析:根据工程特点和业主的需求,进行全面的保险需求分析,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额。
3. 保险费用计算:根据建筑工程的合同价值和工程质量情况,进行保险费用的计算,并提供费率说明和支付方式。
4. 签单条件:列明签单的具体条件,包括审查施工合同、开工前验收、工程进度支付保证金等。
5. 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并列出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例如自然灾害等。
6. 定损理赔流程:详细说明保险理赔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拍照取证、事故报案、评估定损等流程。
7. 保险期限和续保方式:明确保险期限和续保方式,提供续保的相关指南和注意事项。
三、建议1. 选择正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实力和信誉是选择保险合作伙伴的重要依据,建议选择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口碑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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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二)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事先经本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第(一)、(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因本保险事故导致的对委托人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此项费用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四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二)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三)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四)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五)被保险人的注册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六)未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工程设计;(七)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测量图、地质勘察等资料存在的错误。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六)火灾、爆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经济损失;(二)因被保险人延误交付设计文件所致的任何后果损失;(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前执行工程设计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四)未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签名出具的施工图纸引起的任何索赔;(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六)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七)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八)因勘察而引起的任何索赔;(九)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提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稆设计人员名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减少建设工程设计事故和建设工程设计差错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索赔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应如实将在本保险期间内已完成设计任务的所有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设计文件副本送交保险人。
对未通知保险人的建设工程,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设计文件正本、发图单,工程设计人员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索赔报告、事故证明或鉴定书、损失清单、裁决书,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发生损失后,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做出鉴定结果。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