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讲课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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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第五章担保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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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照连证带责责任任的保抗证辩确权定,连带责任保证则无此权利。
第二节 保证
❖ 四、保证责任 ❖ 指保证人依据有效的保证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形式、期间等,没有约定的, 依法律规定。 ❖ (一)范围 ❖ 指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或法律规定所承担责任的范围。 ❖ 根据《担保法》第21条,它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 注意,只有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时,保证人才按照法律规定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合同 有约定的,依约定。
人格的组织,可以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法人分支机构在有法 人书面授权时,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担任保证人。 ❖ 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原则上可以为保证人。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 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指保但限证是制人这的承种。担先 在保诉以证抗下辩情权况也下是,连有不带责任保证 责任得的行方使式先。诉不抗同辩权:债务人 的相合方同同住其法式。中所履院,当明变行受责事确更债理任人约, 务 债就应定致发务不在保使生人债重破权大产人困案两要难件种求;,的保区证别方式
中止证执方行式程序;保证人以书 面形式放弃前述权利等等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 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 (3)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节 保证
❖ 2.范围
❖ (1)自然人。首先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2)法人 ❖ ①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作为在法律上有独立
第二节 保证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 D、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 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或 法定的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 E、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未实 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19.0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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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甲公司向乙工厂订购一批价值10万元的产 品,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付款,则支付货款 5%的违约金,并由丙企业为甲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后乙工厂领导认为违约金偏低,就私下与甲公司将 订货合同的违约金修改为货款的10%.如果甲公司不 能按期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 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
法、违章建筑。
19.0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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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
❖ 一中学生为修理教育设施向银行贷款,银行 要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有自有财产向银行 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 1)该学校的教学大楼
❖ (二)保证责任 ❖ 1、保证范围。 ❖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 没有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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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合同转让、变更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1)主合同债权转让。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 证责任不发生变化,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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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合同
❖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
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债务的协议。
❖ 思考: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 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还是实践 合同?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担保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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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某的老同学乙某要买房向甲某借钱10万元一 年内归还,甲某想借给乙某,但又担心乙某不能 按时归还,甲某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全自己的 借款按时归还。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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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第六节 留置 定金
第一节 担保 法概述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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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 保证人承担补充性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当事人约定不明时,法律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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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 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 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 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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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 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 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 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 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 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 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 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8 条

担保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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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一财产上有两个以上抵押权人时抵押权的实 现
1、登记的抵押权优先; 2、都登记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 3、都未登记的,按比例平均受偿。
(五)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为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权人实 现抵押权后,物上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四节 质 押
一、质押的概念 二、动产质押 三、权利质权
一、质押的概念
(一)含义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动产或其他财产性权利移转与债 权人占有,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出质财产的价 金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质权人、出质人、质物、质权。
(二)分类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二、流质合同的禁止
约定于债务清偿期届满而未能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 有的,为流质合同。 《担保法》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 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二)主债的转让、变更和保证责任
1、债权转让无须债务人、保证人同意; 2、债务转让须债权人、保证人书面同意; 3、主合同变更须保证人书面同意。
(三)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2年 2、连带责任保证 * 按约定 * 没约定的6个月
(四)保证责任的消灭
1、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2、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3、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4、合同约定或法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 履行其保证债务,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四)抵押对抵押物出租权的效力
1、设定抵押时抵押物已出租,抵押人应当书面告知承租 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买卖不破租赁”。 2、设定抵押后,将抵押物出租,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 依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抵押设定后般方式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权实现的概述
担保权实现的概念
担保权实现是指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通过担保物的变价或拍卖等方式 实现担保权,以保障债权得到清偿。
担保权实现的意义
担保权实现是担保制度的核心,有助 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 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担保权实现的先决条件
约束力
担保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抗辩权
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抗辩权,如债权人未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借 款,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特点
定金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
分之二十。
03
责任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后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03
担保合同的要素和效力
担保合同的要素
01
02
03
04
05
担保人
被担保的主债权 种类和数额
,因此产生了纠纷。
质押权纠纷案例
总结词
质押物权利负担
VS
详细描述
甲、乙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 10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股权作为质押 。后因甲未能按时还款,乙要求行使质押 权。但该股权上存在其他权利负担(如已 设定其他质押),导致乙方无法完全行使 质押权,因此产生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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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第七章担保法24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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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责任的认定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如果物的 担保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应优先执行物的担 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 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 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者外,保证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 外。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 保证。
三、保证的设立
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保证责任
(一)保证责任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
二、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具有先诉抗辩权。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 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保证
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
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可以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3 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但以上述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该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合同相关法律基础知识(担保法)讲义课件

工程合同管理(担保法)讲义课件一、担保概述1. 担保的概念担保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而实施的, 以保证债权得以实现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 债权人称为担保权人, 债务人称为被担保人, 第三人称为担保人。

担保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1995年6月30日由全国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担保法的实施, 对规范担保行为和担保方法, 减少经济活动中不安全因素, 保障债权实现, 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担保的特点1)附随性担保是为担保债权的受偿而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另外提供的, 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

随着主债权的存在、转移或消灭而存在、转移或消灭。

2)补充性担保的补充性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 对于债权的实现仅具有补充意义。

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才能行使担保权。

同时, 债权人实现其担保, 应当先为主债权的清偿要求, 在主债权的清偿要求不能满足时, 才可以实现其担保。

3. 担保的分类1)法定担保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

法定担保主要有优先权和留置担保等。

如合同法中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设定了留置担保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了优先权制度。

2 )约定担保又称意定担保, 是指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

约定担保可以充分表达担保关系当事人的意思, 具有较广泛的适用余地。

担保法中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定金担保等, 均为约定担保。

3. 担保的形式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

二、保证1. 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 保证人为了能够保障债权得到实现, 保证人必须是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33页)

物权。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动
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清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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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 第一节 保证 第二节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定金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三、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 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 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 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 追偿。
法条冲突:
不仅仅是抵押权
事后抵押
《担保法解释》69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 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 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行为。
事后抵押

《担保法教案》课件

《担保法教案》课件第一章:担保法概述1.1 担保法的定义1.2 担保法的性质和作用1.3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1.4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担保方式2.1 抵押担保2.1.1 抵押权的设定2.1.2 抵押权的实现2.1.3 抵押权的消灭2.2 质押担保2.2.1 质押权的设定2.2.2 质押权的实现2.2.3 质押权的消灭2.3 保证担保2.3.1 保证责任的范围2.3.2 保证的期限2.3.3 保证的免除2.4 定金担保2.4.1 定金合同的成立2.4.2 定金的交付和退还2.4.3 定金的适用范围第三章:担保合同3.1 担保合同的定义和性质3.2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3.3 担保合同的内容和形式3.4 担保合同的履行和变更3.5 担保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第四章:担保物权4.1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性质4.2 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4.3 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4.4 担保物权的竞合4.5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第五章:担保责任5.1 担保责任的范围5.2 担保责任的期限5.3 担保责任的免除5.4 担保责任的转移5.5 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六章: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冲突解决6.1 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与类型6.2 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6.3 担保物权冲突解决的方式6.4 司法实践中担保物权竞合与冲突的案例分析第七章:担保法的适用司法解释7.1 司法解释在担保法适用中的作用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要点7.3 司法解释在解决担保纠纷中的运用7.4 最新司法解释对担保法适用的影响第八章:担保法的国际私法适用8.1 担保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8.2 涉外担保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8.3 我国关于涉外担保法律适用的规定8.4 国际惯例和外国法律在担保法适用中的参考第九章:担保法在金融领域的应用9.1 担保在金融交易中的作用9.2 金融担保的种类与特点9.3 金融担保合同的订立与生效9.4 金融担保纠纷的处理与风险防范第十章:担保法的立法趋势与完善建议10.1 担保法立法的历史与发展10.2 当前担保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10.3 担保法改革的必要性与方向10.4 完善担保法立法的建议与展望重点和难点解析1. 担保方式的详细理解和应用: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和定金担保是担保法的核心内容,学生需要深入理解每种担保方式的设定、实现和消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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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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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押物的效力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
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担保 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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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担保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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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
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通 过签订保证合同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保证是一种合 同关系。
• [问题]: •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款的责任? •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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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 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任。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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