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之透明度原则与中国的税收制度

合集下载

WTO的透明度原则与我国行政公开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WTO的透明度原则与我国行政公开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WTO的透明度原则与我国行政公开制度改革—调研报告中国加入WTO有利于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有利于中国经济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主流,有利于全面推动中国改革进程,有利于全面推进中国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促进人们转变思想观念,但政府的不适应表现比较突出,这是因为我们的政府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其基本框架是适应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的,虽然经过改革,情况有较大变化,但很多方面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特别是不适应“入世”后进一步开放和经济市场化的要求。

就行政公开而言表现为政府行为的不规范,一些政府行政方式仍然没有摆脱靠“红头文件”,靠内部运转这样的运作模式;行政垄断色彩依然存在,通过制定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规章、行业规章、地方性规章、决定等来维护垄断利益,使公平竞争难以实现。

这里笔者就我国加入WTO后的透明度原则与我国行政公开制度改革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透明度原则的要求透明度原则是指各缔约方要按期或及时公布其有关经济贸易的政策、法律、法规、法令、条例、管理办法、签订的经贸条约的情况和统计数据,尽量减少政府不宣布的内部规定等不透明的贸易规则。

也就是说成员国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方面的条件等都必须予以正式公布,否则,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

它要求成员方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公布的法规、条例和决定。

确立透明度原则的目的是防止缔约方之间形成歧视性贸易,其作用就是要让相对方能够“遵守”和监督对方“遵守”。

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应对法规的实施履行非歧视原则。

统一性要求在成员方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

WTO还通过建立“贸易政策审议制”,定期审议成员方贸易政策与措施,贸易政策背景等,监督贸易政策与措施实施情况,使透明度原则得到坚持和加强。

WTO十分强调透明度原则。

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对透明度原则作了如下规定:“各国政府必须公布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并且必须在WTO成立后两年内,在政府机构中建立咨询点。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我国税务工作产生的影响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我国税务工作产生的影响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我国税务工作产生的影响作者:肖晓蔚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8期【摘要】本文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我国税务工作产生的影响为分析对象,分别从税务执法工作、税务征收方式以及税务管理部门设置等三个方面简要的探讨了WTO对我国税务工作产生的影响,希望可以借此为我国税务工作及管理改革提供一定程度的参考。

【关键词】WTO;世界贸易组织;税务管理;征税为了规范国际贸易秩序,WTO给国际贸易制定了更加清晰、明了的法律框架,其中包括更加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框架体系,不但有对应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且有对应的司法审查制度,对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反倾销、海关估价等相关方面的内容都有详细的要求,并形成了对应的协定。

虽然在表面上,WTO涉及的内容主要是贸易领域中的相关规则,但是其最终的宗旨在于消除政府对贸易所设置的壁垒,使得资源得到最充分、合理的利用,逐步建立一个完整而更具活力的永久性多边贸易体系。

而其中涉及的大多数内容都是针对主权国家的政府行为而言的,因此政府是管理的主要对象。

而税务机关是国家政府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要工作是行使税收执法权力。

随着我国加入WTO时间的增长,其对我国税务工作的影响日益严重,给我国的税收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本文结合世贸组织的相关司法审查规则,探讨了对我国税务工作产生的主要影响。

一、加入世贸组织对税务执法工作产生的影响WTO本质上属于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制定和形成的法律体系具有国际条约法的性质,能够对成员国政府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而税务执法工作是各主权国家政府的一个重要行为,其自然受到世贸组织的约束和管理。

而世贸组织对税务执法的影响主要集中体现在透明度原则方面。

(一)透明度原则的基本定义所谓透明度原则就是指成员国各方应该及时的公布其所制定的贸易措施及其对应的修改变化,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而且还应该将对应的修改措施和具体变化情况及时的通知世贸组织进行备案。

应对WTO的中国财税会计对策(1)

应对WTO的中国财税会计对策(1)

WTO的中国财税会计对策前言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合作的加强,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WTO的成员国,承受着日益增加的国际贸易规则和责任。

WTO的加入为中国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尤其是在财税会计领域。

本文将探讨WTO对中国财税会计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WTO对中国财税会计的影响加入WTO对中国的财税会计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WTO对中国财税会计的主要影响方面:1.国际贸易规则要求透明度: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需要遵守贸易规则,其中包括财税会计方面的透明度要求。

中国需要加强财政和税务信息的公开披露,以提高透明度,便于国际贸易伙伴对中国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2.国际贸易规则对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限制:WTO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这意味着中国需要调整自己的财税制度,逐步减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促进进出口贸易。

中国的财税会计制度需要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确保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执行与WTO规定一致。

3.争端解决机制的参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成员国之间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机制。

中国成为WTO的成员国后,需要积极参与争端解决机制,并在财税会计方面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数据,以支持自己的立场。

对策一:加强财税会计法规制度建设中国需要加强财税会计法规制度建设,以适应WTO规则的要求。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举措:•完善财税会计法规:中国可以参考WTO成员国的财税会计法规,制定适应国际贸易规则的财税会计法律法规,明确会计准则和税务政策,保证财税会计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加强财税会计监管:中国可以加强对财税会计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财税会计监管机构和体系,加强对企业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表的审核和监督,确保财税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对策二:推动信息化发展,提高财税会计效率信息化发展是提高财税会计效率的关键。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做法:•推动财税会计信息系统建设:中国可以加大财税会计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财税会计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分析能力,提高财税会计的效率和准确性。

WTO的透明度原则

WTO的透明度原则

WTO的透明度原则透明度是WTO要实现的三大目标(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之一,也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受到WTO和各成员方的高度重视,我国领导人和有关部门也多次强调过这一问题。

不久前,我有关领导人还指出,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和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一经提出公布将有碍其实施的规定之外,有关的地方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在公布和施行之间,都要有一段间隔的时间,并要统一地在当地地方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地方政府公报上公开刊登。

根据“入世”的要求,目前我们正在对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进行认真的清理,对有违WTO透明度原则的规章作出必要的处理。

那么,什么是WTO的透明度原则?它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它又有哪些例外?12类贸易政策法规要公布WTO的透明度原则指的是,任何成员方政府,不管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有关贸易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在施行之前都必须公开和公布,否则便不能施行。

因此,WTO透明度原则约束的是政府的有关行为,它并不要求企业和公司(无论国有的还是私人的)公布它们制定的战略和措施。

对于成员方政府,WTO 透明度原则涉及的也不是它们制定的所有法规和政策,而是同贸易有关的法规和政策措施。

具体地说,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类:,海关法规,即海关对产品的分类、估价方法的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的法规和规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引进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有关仲裁的裁决规定;,成员方政府及其机构所签订的有关影响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参阅郑志海、薛荣久主编的《世界贸易组织问题解答》一书)。

WTO的基本原则――透明度原则

WTO的基本原则――透明度原则

WTO的基本原则——透明度原则为保证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世界贸易组织除了要求成员方遵守有关市场开放等具体承诺外,还要求成员方的各项贸易措施(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等)保持透明。

1、透明度原则的含义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议,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

透明度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贸易措施的公布和贸易措施的通知两个方面。

2、贸易措施的公布公布有关贸易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最基本的义务之一。

如果不公布有关贸易措施,成员方就很难保证提供稳定的、可预见的贸易环境,其他成员就难以监督其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情况,世界贸易组织一系列协议也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

比如,成员方决定对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出口方企业需要获得该成员方有关反倾销的法律、法规及程序、计算方法等信息,否则就无法有效应诉。

因此,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成员方应承担公布和公开有关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的义务。

公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产品的海关分类和海关估价等海关事务;对产品征收的关税税率、国内税税率和其他费用;对产品进出口所设立的禁止或限制等措施;对进出口支付转账所设立的禁止或限制等措施;影响进出口产品的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与国产品混合使用或其他用途的要求;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签署的其他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议等。

关于公布的时间,世界贸易组织规定,成员方应迅速公布和公开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最迟应在生效之时公布或公开,使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和贸易商及时得以知晓。

在公布之前不得提前采取措施。

成员方除了公布有关贸易措施之外,还承担应其他成员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的义务。

WTO与中国工商税制

WTO与中国工商税制

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一种多边贸易协调机制,在促进国际贸易自己化、协调国际贸易关系、解决贸易争端的作用日益重要。

中国加入WTO以后,在享受各种权利的同时,也要执行各项规则,履行承诺和各种义务,势必影响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和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因此,研究中国加入WTO以后的我国税收制度很有必要。

一、现行税制概况税收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现行工商税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建立起来的,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

(一)、中国税权划分目前中国有要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省级人大和省级人民政府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税收法律,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等部门制定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

此外,省级人大和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税收法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的程序,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要经过规划、起草、审定和发布的程序。

经过必要的程序批准后,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中国税制体系目前,中国税收制度共有23个税种,按性质和作用大致可划分为七类:1、流转税类。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3个税种。

这些税种通常是在生产、流通或服务中,按照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征收的。

增值税与消费税是在一定范围重复征税的税种,增值税与营业税是并列的税种。

2、所得税类。

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3个税种。

这些税种是按照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纯利润或者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

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税率,仅对内资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30%的税率,另加3%的地方所得税。

加入WTO后我国税收的应对之策(一)

加入WTO后我国税收的应对之策(一)内容提要:本文认为,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生产要素流动性增强,市场化程度提高,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也要以间接的方式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

这一切都通过税收的收入职能和调控职能对我国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造成深远影响。

首先表现在税源和税种上,税源和税种的变化必然导致我国税制由间接税为主体向直接税为主体的转变;税收立法和执法作为税收职能的实现过程也将发生相应的改变;税收领域的国际合作更是开放经济环境对税收的必然要求。

因此,加入WTO后基于税收的收入职能和调控职能,依据WTO 的基本原则,我国既要开征新税种,又要完善现有税种,税收立法、执法和税收国际合作也需进一步改善。

一、加入WTO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一)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非歧视贸易原则是WTO的基石,它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体现出来。

WTO的目标之一,是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和非关税的削减,对等地、无差别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同时获得本国商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国的机会,这一贸易自由化体制鼓励不同国家商品或服务的公平竞争,因此,WTO的一系列协定或协议都要求成员国分阶段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以此提高市场准入程度,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

我国加入WTO后,根据WTO的规则,国内市场也将逐步开放。

在产品市场上,我国的纺织业、服装业较有竞争优势,而部分制造业如汽车行业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市场准入的承诺还涉及商业服务、金融、电信、旅游、教育、交通运输、医疗保健、环境保护、娱乐服务等领域。

在商品和服务市场上,如何发挥我国比较优势,适度保护我国幼稚产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是有关市场准入的核心问题。

(二)生产要素流动性增强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技术的进步、生产的增长、流通的扩大和跨国公司的发展,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性进一步增强,趋于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优化配置。

生产要素的流动性是按商品→资本→技术、信息→人才逐步演进的。

WTO规则对我国税收体制的影响(一)

WTO规则对我国税收体制的影响(一)内容摘要]我国即将进行的税收调整,既是我国加入WTO后要与国际接轨的硬性约束,也是解决我国现行税收体制与经济发展诸多矛盾的客观要求。

此次的税收调整与世界范围内“低税率、宽税基”的税改趋势是一致的。

它有利于促进投资和消费,有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扩大出口和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

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新的动力,为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创造有利条件。

从结构上而言,税收调整有增有减,对不同的相关行业将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关键词]WTO税收政策税收调整影响一、加入WTO后我国税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我国加入WTO是逐渐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也是和现代市场经济逐渐融合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必将牵涉到我国税收的重新设计和调整。

高效、公平、透明、法制,将是我国税收调整的基本原则,其实施的成效对确保我国入世后获得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的双赢效果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

(一)WTO规则对我国税收制度的调整要求WTO(GATT)在50年的发展历程中,一直致力于为国际贸易、国际投资提供相对公平、稳定和充分竞争的环境,其所确立的一整套规则体系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为处理国家间税收关系和涉及外国公民或法人征纳关系的行为规范。

具体而言,WTO在税收上的约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即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

这是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税收惯例。

它要求一国税收可以区分征税对象(即征税客体)的不同而设有不同的税种,不能因纳税人(即负税主体)的不同而税负各异,即不同国籍、不同资金来源的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纳税义务。

在全面理解WTO有关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上,如下几点值得注意:(1)该原则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是间接税,对于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种的国民待遇问题,则属于WTO规则未加规范的领域。

因此,要结合国际税收规范和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政府承诺全面理解税收国民待遇原则。

(2)该原则所谋求的是给予同等纳税的义务,不受税收歧视的权利,但只要不扭曲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它并不限制基于本国政策给予外资和进口产品的税收优惠,也不限制对内资或国内产品征税和税率调整。

应用文-我国加入WTO后的税制模式选择

我国加入WTO后的税制模式选择'从理论上看,税制模式是指体制度中,税负水平、税负重心、税权格局、税种配置税负价值表现形式等各基本要素的整体构思或其结构框架的设计,它不仅需要有历史的连续性、现实的可行性及目标模式的一致性,同时要有系统、科学、完整的体系。

这是评价和选择税制模式的标准。

所谓历史的连续性,就是在以往税制沿革的教训的基础上,找出可继承和发展的方向,作为新税制模式设计的前提。

任何割断历史,另搞一套的作法,必然在中碰壁。

但是这种继承和发展,不是墨守成规旧习,而是要寻求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

1994年进行的分税制体制改革和税制的全面改革是我国税制模式选择的历史基础。

这六年来的运行实践表明分税制有不少优点:它把与产值、速度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作为中央地方的共享税,这不仅可以较好地兼顾中央、地方两方面的利益,而且可以弱化地方盲目发展和实施地方保护政策,有利于企业平等竞争;分税制同时也把与企业经济效益密切相关的所得税划归地方,这将进一步地方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培育财源、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税种,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是中国走向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改革的一次伟大实践,它紧密配合了财政的分税制改革,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各个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

税改后强化了市场对经济资源的基础配置,减少了税收对经济干预,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奠定了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促进了税收的公平,体现了合理负担的原则,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条件;进一步扩大税源、集中税权、加强征管、减少税收流失、增强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

所谓现实的可行性,是继历史的连续性之后,探讨历史的演变结果,即现实的客观要求。

这是新税制模式设计和实施的基石。

我们不能脱离开现实情况去毫无根据的胡思乱想,必须预见到新税制模式实施后可能出现的各种趋向和问题,预见到那些应当配套出台的措施等。

财政部长项怀诚在全国税务局长会议上,提出了新时期的治税思想,即“八字方针”:法制、公平、文明、效率,以及正确处理好“六个关系”:依法治税与发展经济、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完善税制与加强征管、收入与执行政策、税务专业管理与社会协税护税、治队与治税。

WTO与中国税法的改革

WTO与中国税法的改革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立,这是一个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多边贸易规则的组织。

自加入WTO以来,中国税法就不断地面临改革,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

本文将探讨WTO与中国税法的改革,并分析三个案例。

WTO与中国税法WTO的成立为全球贸易提供了一个多边主义框架,其中规定了贸易壁垒和国际贸易规则的最低标准。

加入WTO后,中国的外贸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现在也是全球贸易的重要参与者之一。

对于中国政府而言,改革税收政策是实现贸易自由化和发展国际贸易的关键。

中国税法的改革旨在打破贸易壁垒,消除歧视,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案例1. 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在加入WTO之前,中国实行过出口退税政策。

这个政策允许出口商申请退还部分或全部对出口商品所征收的增值税和关税。

出口退税政策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被WTO认为是贸易补贴。

根据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所做的承诺,出口退税政策必须在加入WTO后五年内进行逐步取消。

最终,中国政府于2006年6月1日取消了出口退税政策。

这个举措有助于消除在出口方面的差异,符合WTO规则,也有助于遏制过度出口,鼓励增强国内需求和创新,推动中国经济实现“转型升级”。

2. 个人物品进境税收在加入WTO之前,中国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标准来征收进口的商业和私人物品。

这种做法被认为是歧视的和不公平的,因为进口商和普通人应被平等对待。

根据WTO规则,中国必须对进口物品征收相同税率。

为了遵守WTO规则,中国政府承诺在加入WTO后逐步取消对私人物品的进口税。

2018年,中国政府宣布取消对个人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征收的3项税收,这将有助于进一步打破进出口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3. 透明度与公平竞争透明度是WTO成员国遵守多边贸易规则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障国际贸易的公正和透明,WTO要求其成员国采取措施确保政策透明和遵守普遍法律和法规。

在税收方面,中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改进税制、缩小进口和出口税率差距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WTO之透明度原则与中国的税收制度摘要:透明度原则不仅是WTO体制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税收制度的一个新原则。

本文主要探讨透明度原则对税收制度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讨论我国税制在透明度方面的不足,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透明度原则统一性超国民待遇税务公开制度一、透明度原则概述透明度原则是WTO体制下的一项基本原则。

所谓透明度原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对其有关影响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决定,成员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已生效的协议,以及相关的司法判决,都应当迅速予以公布,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在公布之前不得提前采取提高进出口产品关税税率等措施;同时还应将这些法律、法规、贸易措施等及其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以便世贸其他成员方政府和贸易商得以及时知晓这些法律、法规或有关措施,而根据情况作出自己贸易活动的决定1。

透明度原则便于贸易商了解各国的贸易政策和法律规定,提高市场的可预见性,同时可以防止各成员之间进行不公开贸易,从而造成贸易歧视。

关于透明度的要求并非始于世贸组织的成立,其最早体现在GATT第十条“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2。

在GATT1947中,透明度原则要求任何缔约方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应迅速公布,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能够知晓3。

透明度原则经过乌拉圭回合又添加了新的适用领域。

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各项协议的规定,WTO的各成员涉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规章、政策和其他行政措施或司法措施,均应遵循透明度原则4。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第6条,规定了透明度原则:各成员重申其就透明度和通知所承诺的义务;每一成员均应通知秘书处刊载TRIMs的出版物;每一成员应对另一成员就与本协定有关的任何事项提出的提供信息的请求给予积极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5。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透明度原则规定在第63条: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应予以公开;各成员应向TRIPs理事会通知第1款中所述法律和规章,以帮助理事会审议本协定的执行;每个成员应随时准备按另一成员的书面请求提供第63条第1款所述的信息6。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透明度原则已经被运用到了世界贸易的各个领域,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一项基本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透明度原则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一)保障国际贸易政策法规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国际经济交往纷繁复杂,各国的贸易政策又不尽相同,这使得从事国际贸易的投资者面临很大的风险。

而各国的贸易政策法规不透明,这无疑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

可以说,政策法规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是市场活动和自由竞争的一项基本要求和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7。

透明度原则要求各国及时公布新的贸易政策法规,保障了国际贸易政策法规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1透明度原则,/doc-view-1202.html.2张萍.WTO之透明度原则与中国[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 TT1947),/wto/Legal3/361.doc.4高景芳,张春刚,高凌华.WTO的透明度原则与我国行政公开的现状与其改革[N].河北科技大学学报,2002-9(3).5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wto/Legal3/316.doc.6段辉艳.论WTO的透明度原则[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7论WTO体制下的贸易政策透明研究,/html/thesis/20080312/2659.html.(二)监督WTO成员积极履行义务保持透明使各成员的贸易政策法规被置于国际社会的监控之下。

这种监控本身就形成一种压力,制约了成员政府的行为。

在许多情况下,如有学者所言,问题一旦曝光就会消失8。

透明度原则使得各国的贸易政策法规以及各自所承担的义务置于国际社会的掌握和监控之下,这有利于国际社会和国家之间监督WTO 各成员方积极履行各自义务。

(三)防止贸易歧视,保证公平贸易透明度原则的有效实施,一方面便利成员方知晓彼此之间在贸易方面享受的待遇,从而准确判断自己在贸易方面是否收到了歧视。

另一方面,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公正、合理地实施贸易政策法规,不得有歧视某一成员方的行为,这就为保证国际贸易地公平进行,奠定了基础。

二、透明度原则与税收制度税收制度是国际、国内贸易政策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WTO成员国(方)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也必须符合透明度原则的要求。

由此透明度原则就成了税收的一个新的重要原则,这是税收理论的重要发展9。

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将税收的各项法律制度提前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

WTO的透明度原则对税收制度而言,其主要目的是增强成员方之间税收法律政策的预见性和稳定性,消除成员方之间的税收财政补贴,防止税收歧视,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

税收透明度原则对税收制度的要求,表现在:(一)公开性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制定的税收政策在官方出版物上予以公布或者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或者在多边水平上通知世界贸易组织,即达到公开性要求。

只有达到公开性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缔约方和贸易商才能了解彼此之间的税收政策,才能达到前文所说的防止贸易歧视,促进公平贸易的目的,这也是各国之间进行贸易的基础性要件。

(二)统一性所谓统一性即是指成员方在其领土范围内的各地方政府均应按照中央政府所颁布的政策法规进行实施,其制定的相关规章与上一级法律法规不应有冲突或抵触10。

统一性的要求有利于贸易国按照国际规定的统一标准与他国进行贸易,防止贸易国之间的税收歧视,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公平进行。

(三)公正、合理性所谓公正性和合理性是要求各成员方应对其他成员实施非歧视原则。

税收透明度原则还要求各成员方公正、合理地实施税收政策,不得歧视某一成员方而提高关税,也不得为某一成员方提供别国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

公正、合理性的要求对于消除成员方之间的税收财政补贴,防止税收歧视有积极作用。

三、透明度原则与中国税制我们知道,税收透明度原则对于税收制度有三方面的要求,即公开性,统一性,公正、合理性。

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现行制度与世贸组织要求相差较多的一个方面11。

下面我主要从上述三方面出发,阐述我8伯纳德·霍克受,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7.9王守昆.透明度原则是税收理论的重要发展[J].税务研究,2001.10The GATT Secretariat:<The Resul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ational Negotions,The Legal Texts>, Geneva,1994.26.11张明.世贸组织透明度原则的履行与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发展[R]国际贸易问题,2001.国税制在透明度方面的不足,并针对这三方面的不足,提出参考性的意见。

(一)不足方面1.公开性(1)立法方面第一,自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开始,我国的税收主要由立法机关授权最高行政机关进行立法,只有少部分通过立法机关正式立法12。

最高行政机关对税收进行立法,这就决定了税法不可能经过一系列严格、完整的立法程序,这就便利了行政机关根据政府的自身需要随意征税,导致税收立法意图和具体政策不可能在公开的、透明度很高的环境中进行论证。

第二,与涉外税收优惠、税收征管有直接指导意义的各种政策、文件、内部规定是不完全公开的,而且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税外收费的现象,这些费的缴纳、扣除和减免都由收费部门自己掌握,企业很难事先预料,更无透明度可言13。

第三,税收立法程序未明确规定广大选民的参与权,这难以充分发挥广大选民对税收立法的参与作用,这极不利于税收立法在一个公开透明的环境中产生。

(2)执法方面提高税收执法的透明度应是透明度原则对税收制度应有要求。

但我国在税收之外,还存在大量的税外收费的现象,这一部分的操作完全是由收费部门自己掌握,导致大量暗箱操作的现象存在。

执行税外收费的不公开,极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我国税收执法过程中,过分重视税务机关的权利,忽视了纳税人的纳税信息知悉权,使得纳税人对自身的纳税信息毫不知情。

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税收执法工作缺乏监督,使得税务部门在税收执法的隐蔽性更甚。

2.统一性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用于规范税收执法程序的法律,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税收执行程序法,各地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来执行税收实体法,这造成了各地的征税机关不得不各自制定税法实施细则,按照自身制定的的标准进行征税,这严重影响税收执法的统一性。

3.公正、合理性(1)立法方面首先,现阶段,对纳税人给予充分的保护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共识,成为衡量税法是否公正合理的评价标准14。

但纵观我国的税法,往往都只考虑到了如何尽可能地保护国家的财政税收,对纳税人的权利提及是少之又少。

而且,我国税法对于侵害纳税人权利的救济办法规定得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对纳税人的保护只能流于形式。

我国税法在纳税人保护方面的规定明显不足,表明我国税法尚未达到公正、合理的标准。

其次,我国税法还存在“超国民待遇”的问题。

对于外国产品所享有的低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和高于国内产品的税收优惠,我国有学者把它称之为“超国民待遇”15。

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和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法律制度,给予外商投资者“超国民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相比较,享有税基低、税率低、优惠多、税负轻等方面的优惠待遇16。

本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待遇上的严重不平等,与税法公正合理标准严重不符。

12王守昆.透明度原则是税收理论的重要发展[J].税务研究,2001.13尚雪琴.加入WTO与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J].广西社会科学,2003.14葩芬.WTO透明度原则与税收法制建设问题研究—简论入世后的税务执法走向[N].上海财税,2003-3.15邝荣章,廖志雄.加入WTO与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J].税务研究,2001,(3).16徐学银.我国涉外税收的超国民待遇现状研究[J]。

(2)执法方面我国税法关于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规定操作性不强,也使得实践中征税机关在保护纳税人方面处于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

另外,我国税收执法的不公开,便利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以从纳税人少征税的方式换取自身利益,这不仅仅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还严重影响了我国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合理性。

(二)完善建议1. 提高税收立法的效力层次为了解决我国税法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我认为首先要提高税收立法的效力层次。

应当规定,税收基本法、税收征管法以及各项具体的税法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通过,实施细则可以由最高行政机关制定,且规定不能再转授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