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江县大雄水库工程建设征地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江县大雄水库工程建设征地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
川府函 2024 78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定‹开江县大雄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定本)›的请示»(达市府 2024 1号)收悉ꎮ现批复如下ꎮ
一㊁原则同意«开江县大雄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ꎮ
二㊁你市要加强指导ꎬ督促业主单位根据规划大纲抓紧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ꎮ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ꎬ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㊁乡村规划相衔接ꎬ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ꎬ同时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意见ꎮ
三㊁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ꎬ严格落实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措施ꎬ做好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㊁污染防治㊁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ꎮ
1
四㊁你市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移民安置工作ꎬ切实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和社会稳定ꎮ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6日
2。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覃塘镇龙山风电场二期工程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公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覃塘镇龙山风电场二期工程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0•【字号】贵政通〔2024〕66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覃塘镇龙山风电场二期工程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贵港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情况公告如下: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覃塘镇龙山风电场二期工程。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覃塘区黄练镇大董村、大黄村、岭岑村、莫村、新何村、新朱村;拟收回的国有土地位于贵港市覃塘区凤凰林场黄练山林场(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单位:公顷)四、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情形,属于能源类建设活动,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注: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同类土地补偿标准执行(二)青苗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清府[2013]116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2013〕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清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六届第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2日清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3〕5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度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审查性备案。
建设单位将相关备案材料提交给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后,环保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备案意见,同时告知建设单位相关环保标准、要求等,作为环保验收及日常监管的依据。
二、地级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第六条第六款,制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将部分属于地级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给项目所在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减少审批环节。
在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范围内的项目按原委托审批内容不变(下同)。
三、大力推进规划环评,简化规划内建设项目环评手续(一)简化环评文件内容。
已通过环评审查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评工作可充分利用原有规划环评资料和结论。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洪湖分蓄洪区东分块蓄洪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洪湖分蓄洪区东分块蓄洪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9•【字号】鄂政发[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洪湖分蓄洪区东分块蓄洪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鄂政发〔2012〕8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洪湖分蓄洪区东分块蓄洪工程是全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的规定,现通告如下:一、洪湖分蓄洪区东分块蓄洪工程项目包括腰口隔堤工程、东荆河堤(右岸高潭口到胡家湾段)加固、主隔堤(南昌湖到高潭口段)加固、套口进洪闸、补垸退洪闸、内荆河闸、南套沟闸、腰口泵站、高潭口二站、新滩口泵站保护工程和腰口隔堤水系恢复工程,工程建设控制范围为以下涉及区域的工程建设征地红线范围以内:(一)洪湖市乌林镇赤林村、青山村、黄蓬山村、黄蓬街道、松林村、文桥电排站、横堤角村、硚口村、香山村、乌林村、莒头村、江嘴村、梅潭村、中沙角村、叶家洲村;(二)洪湖市汊河镇十八家、红三村、槎头村、洪湖一中、林场、新穴村、赛伍村、黄台村、白杨村、汊河村、农科村、沿湖村、沙咀村、龙坑村、龙甲村、五爱村、金湾村、五丰村、曾台村、水晶村、颜台村、潭子村、西池村、双河村、甘寺村、水利服务中心;(三)洪湖市龙口镇三红村、堤街村;(四)洪湖市新滩镇补垸村、回风亭村、新滩管理处、车路村、东湖村、白斧池村、胡家湾村;(五)洪湖市黄家口镇黄家口村、黄家口管理段、金湾村、金湾管理段、南套村、新场村、五坮村、大岭村、新垸村;(六)洪湖市大同湖管理区塘咀办事处、王光斗办事处、柳西湖办事处、大同管理段;(七)洪湖市万全镇清明村;(八)仙桃市杨林尾镇芦苇场。
贵州省黔南州凤山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_权威资料_附图丰富_754页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鉴江供水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鉴江供水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湛府[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鉴江供水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11〕17号)吴川市、坡头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湛江市鉴江供水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湛江市鉴江供水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湛江市鉴江供水枢纽工程(以下简称鉴江供水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鉴江供水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鉴江供水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第三条鉴江供水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后期扶持由湛江市和所在地征地移民机构负责。
第四条鉴江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处是鉴江供水工程的项目法人。
第五条鉴江供水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湛江市政府负责鉴江供水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鉴江供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项目法人分别与吴川市政府、坡头区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签订协议,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迁改建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设立征地移民安置办公室,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专项设施迁改建等的具体实施。
关于做好潘口水电站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口水电站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竹山、竹溪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做好口水电站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确保口水电站建设顺利实施,推动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结合口水电站建设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口水电站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口水电站是我市建设“一主四大”产业,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龙头项目;是华中电网调峰、调相的骨干电源工程;是经历半个多世纪几上几下、人民期盼已久的片区扶贫开发项目。
兴建口水电站意义重大而深远。
做好口水电站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事关口水电站建设的成败,事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事关广大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加快发展、维护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口水电站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本着对工程、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服从决策,服务大局,抢抓机遇,促进发展,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来,紧紧围绕建设水电支柱产业的战略目标,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圆满完成口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
二、牢牢把握口水电站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指导思想要做好口水电站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必须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贯彻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依法依规开展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
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有土安置、大农业安置为主的原则,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把安置移民、建设库区、发展经济、保护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目标。
三、严格坚持口水电站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实行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综合监理、合同管理,坚持招投标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
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初探

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初探韩智娟【摘要】潖江蓄滞洪区是北江中下游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珠江流域唯一一个列入全国蓄滞洪区建设规划的蓄滞洪区.对潖江蓄滞洪区现状进行分析,论证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必要性,分析了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并提出了建议.【期刊名称】《广东水利水电》【年(卷),期】2016(000)010【总页数】3页(P59-61)【关键词】潖江蓄滞洪区;建设;管理【作者】韩智娟【作者单位】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广东广州 51063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873+.2潖江蓄滞洪区是北江中下游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已列入国务院批复的《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中,是珠江流域唯一一个列入规划的蓄滞洪区。
北江中下游防洪体系以“堤库结合、以泄为主、泄蓄兼施”为方针,目前,北江中下游防洪体系中的飞来峡水利枢纽和北江大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已完成,由于历史和社会经济等原因,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严重滞后,非工程防洪措施基本为空白,广东省有关蓄滞洪区的法律法规存在不足,严重影响了蓄滞洪区的管理及北江中下游防洪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
1.1 蓄滞洪区内工程设施落后潖江蓄滞洪区现有堤围17宗,其中清城区12宗,佛冈县5宗,总长为55.45 km,堤围多数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近年来多处堤围进行了维修加固,多数堤围防洪标准在10~20年一遇之间。
潖江蓄滞洪区现有穿堤建筑物38座,其中水闸18座、排水泵站17座、涵3座。
这些穿堤建筑物始建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部分排水泵站近年更新了机组,目前,全部闸站基本能维持运行。
潖江蓄滞洪区内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①区内堤围建设标准参差不齐,大部分堤围堤身断面不达标,仅有约20%的堤围进行了护坡。
②区内穿堤建筑物普遍存在设计标准偏低、设计流量偏小和设备老化等问题。
③区内主要堤围堤顶高程均超过了原设定的溃围水位,堤围又缺乏必要的分洪措施,难以适时分蓄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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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01月01日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679号第三次修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规划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报告》、《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清府〔2018〕31号)“以下简称《通告》”、《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征地移民安置包干协议》(以下简称《征地移民安置包干协议》)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行一次性补偿、补助,使移民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有水平。
第四条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安置移民;(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专项设施,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重建、迁建或进行一次性补偿;第五条建立健全各级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机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实行“政府领导,县为主体、镇级负责,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凡在2018年5月23日清远市人民政府颁布《通告》后,单位及个人擅自在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均按违法建筑予以处理,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对于在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设计变更的,按照有关设计变更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为切实加强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推进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县人民政府与项目法人签订《征地移民安置协议》,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承担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责任。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职责县人民政府是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成立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领导机构,负责解决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具体工作责任,确保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实施效果;领导机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应的工作小组,明确人员及职责。
(一)负责组织征地移民安置项目的具体实施;(二)根据本县工作实际,分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任务、落实相关实施责任单位,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任务的组织实施;(三)编报、实施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补偿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编报实施进度统计报表和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经监督评估机构签署意见报项目法人审批;(四)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专项资金,接受审计和监督;(五)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自验;(六)宣传移民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依法处理移民来信来访,做好移民社会稳定工作;第十条相关镇人民政府主要工作职责(一)成立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组,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责任书,负责本镇范围内的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二)负责实施本镇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按要求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三)广泛宣传征地移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移民群众,识大体、顾大局,积极配合,确保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四)做好镇内受影响专业项目的迁(复)建补偿工作;(五)做好移民群众和相关物权人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六)做好村镇征地移民安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切实做好移民档案管理工作,定期向县人民政府移交档案资料;(七)完成上级单位或部门的征地移民安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移民的权益及义务第十一条移民享有的基本权益(一)按规定的补偿标准,可得到相应的补偿、补助资金;(二)对移民安置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三)对移民安置工作,享有投诉、检举、控告的权利;第十二条移民应尽的基本义务(一)根据《通告》的界定,如实申报在工程占地范围的人口和土地以及不可搬迁的财产;(二)被征收土地一经补偿后,应按时按量提交土地给工程建设单位和移民安置机构,不得借故阻挠和拖延;(三)被征收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青苗(含零星果木)一经补偿后,应按时腾空房屋和清理苗木;(四)应服从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的需要,按时按要求进行搬迁,不得借故拖延和拒迁;(五)应积极配合做好工程建设的征地移民工作,不得妨碍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开展;(六)在个人或个人的社会权益受到侵犯时,应按程序进行申诉或向上级反映。
第四章征地补偿第十三条征收、征用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工作,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补偿标准根据《印发佛冈县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征收、征用土地及其他补偿标准按照《佛冈县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佛府办〔2020〕8号)执行。
第十五条留用地安置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佛冈县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依据《清远市佛冈县基准地价表》执行。
第十六条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执行。
第十七条专业项目补偿费:按“征地移民安置包干协议”执行。
第五章移民安置第十八条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由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
第十九条移民人口的确定。
在搬迁安置时限前,以居住地公安部门登记的户籍为准,进行核实确定,并按农业、非农业人口分别计列。
具体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职业、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等。
第二十条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移民安置采用后靠分散安置和货币补偿自行安置方式(拆迁户已有住房、外迁、购买商品房、投亲靠友,不需做任何居住安置的,在提供房产证(含购房合同)或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实行货币补偿自行安置。
)。
根据移民意愿的结果,在移民选定安置方式后,以户为单位与镇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搬迁补助及过度期补助等,按“征地移民安置包干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贫困移民建房补助。
对部分生活特别贫困的移民户,房屋、附属建筑物等补偿费不足以在安置点建设基本住房,按相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经申请核准,可给予适当的建房补助。
第二十三条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生产安置方式,本工程生产安置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搬迁安置补偿款的付款方式,由镇人民政府按已签订协议书进行兑付。
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区政府和镇政府设立征地移民安置资金专用账户,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第二十六条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支付和使用必须编制会计报表,每季度上报县人民政府;财务报告每年分两次分别于年中(中报)和年底(年报)上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二十七条征地移民资金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征地移民安置年度实施计划和进度分期分批进行,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具体支付方式及程序:(一)镇人民政府根据实施进度计划、与权属人签订的征地移民安置协议,编制资金支付计划;(二)镇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依据“资金支付审批表”将有关补偿资金支付给物权人。
第二十八条征地、拆迁补偿及移民安置补助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县人民政府通过银行拨付到镇“征地移民安置”专用账户,由镇人民政府直接兑付给被征地村民小组。
(二)青苗补偿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基础设施补助费,由县人民政府通过银行拨付到镇“征地移民安置”专用账户,由镇人民政府直接定额兑付给权属人。
(三)村级集体资产的补偿费由县人民政府通过银行拨付到镇“征地移民安置”专用账户,由专用账户转拨到镇财政所“村账镇管”账户。
第二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使用和管理实行审计和稽察制度,对支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条县人民政府定期向项目法人报告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支付、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的监督评估。
第七章档案管理第三十二条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档案,按照《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在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中,移民和不能列为移民的群众以及移民迁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政府规定的期限、地点搬迁的;(二)提出违法或违规补偿要求和条件,拒不配合移民工作人员商谈搬迁事项,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拖延搬迁的;(三)按照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后,擅自返迁或要求再次补偿的;(四)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后,不及时办理销号手续的;(五)拖延或拒绝领取移民补偿金的;(六)煽动、组织群众聚众闹事、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七)以干扰、阻碍或破坏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为目的成立非法组织的;(八)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移民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九)侮辱、诽谤、围攻、殴打移民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十)干扰、阻碍或破坏移民工程施工、搬迁安置、清库或其他移民工作的;(十一)以强迫、威胁、利诱等手段向移民集资,用于阻碍、破坏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十二)哄抢或损害公私财物的;(十三)堵塞交通,不听劝阻的;(十四)传播虚假信息、造谣惑众,在移民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十五)拒绝或拖延接管迁建城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和专业设施的;(十六)利用收购、兼并、联营或其他手段,骗取移民补偿资金的;第三十四条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人员在移民管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