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法 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法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董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范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
决策机构,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等。
董事会的议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公司战略、审议财务报表、批准公司预算、决定公司投资等。
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
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可以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会议应当以会议形式集体行使
权力,每个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
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5.董事会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董事会成员应当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规
定的义务,承担因违反职责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供您参考。
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地区而有所差异,建议您查阅当地的公司法或者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董事会议事规则(最全)

董事会议事规则(最全)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和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接受出资人授权行使部分出资人职权,对出资人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为三年,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四条规定董事会成员除职工董事外,由出资人委派。
董事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若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与义务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出资人的相关规定、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报出资人批准;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报出资人审核;四)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报出资人审核和备案;五)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经营方针及经营计划,并报出资人备案;六)审议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报出资人批准;七)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出资人备案;八)决定公司投资、担保事项,并报出资人批准;九)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出资人审核;十)审议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报出资人批准;十一)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并报出资人批准;十二)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出资人批准;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十四)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十五)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规定了董事会的两个主要义务:向出资人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向出资人和监事会提供查阅所需资料的义务。
公司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它的会议对于公司的决策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董事会会议的效率、规范会议的进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董事会会议规则非常必要。
下面是一份通用的董事会会议事规则。
一、召开会议1.会议的召集:公司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负责召集董事会会议,召集通知应提前合理时间内通知董事会成员,并在通知中说明会议目的、时间、地点等详细信息。
2.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时间、地点召开,任何与会人员都不得迟到或提前离开。
3.会议材料的准备:董事会会议议案、相关报告和材料应提前发放给与会董事,确保董事们有足够的时间审阅和准备。
二、会议的程序1.会议主席:会议主席应由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主持会议的进行,确保会议的秩序和效率。
2.出席人员:董事会成员必须亲自到会,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提前请假,并由公司董事会统一决定是否同意请假。
3.会议记录:委托专人负责会议记录的撰写,并要求主席、与会董事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发言顺序:会议期间,发言顺序按照与会人员的身份和职位高低确定,确保每个董事有平等的表达权。
5.决策方式:决策应按照会议议程中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采取公开表决,以多数决定。
三、会议的议程1.主席的开场致辞:会议开始前,主席应做简短的开场致辞,介绍会议的目的和重要议题。
2.确认会议纪律:主席应宣布会议纪律,要求与会董事尊重他人发言、按时到会、遵守会议规则等。
3.审议会议议程:董事会议程应提前确定,并在会议开始前发放给与会董事,董事们要按照议程逐项审议相关议题。
4.重要议题讨论:将重要议题抽出,集中进行详细讨论,并给予充分的发言和提问时间,以确保董事对议题有清晰的了解。
5.决策和表决:对所有议题进行表决决策,并确保每个董事都有合理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
6.其他事宜:会议期间还可添加其他需要讨论和决策的事项,但应尽量避免过多的杂乱议题,以保证会议的专注和高效。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 公司经营班子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条 为保障公司的运转效率、规范公司经营行为,董事会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审议事项,授权董事长、总经理行使或决策。
但董事会有权否决或变更董事长、总经理决策的经董事会授权的事项。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包括项目与股权投资、资金贷款和资产处置等事项,实行专项提交董事会研究,专项决定授权。
第三条在决定上述授权事项后,董事长、总经理应建立和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包括制定可行性报告、专业部门及总经理办公会议论证等;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必要时应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和专家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条董事长、总经理对授权事项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并提交有关文件由董事会检查。
第五条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组织有关人员就决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或决议未认真落实时,应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六条 董事可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公司内进行调研,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和资料的权利,并可对董事会决议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或决议未认真落实时,可要求和督促予以- 1 -纠正。
第七条为保证董事会会议质量,在正式召开会议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提案的相关情况与董事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并将董事的意见和建议汇总报董事长。
第八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
第九条本规则所称“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
本规则未尽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则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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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文三篇

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文三篇董事会议事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和《*****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受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局,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五条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设立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专门委员会由公司董事组成,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一)战略与决策委员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由**名以上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1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2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3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融资、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4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5指导、监督董事会有关决议的执行;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主任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其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续聘或更换外部审计师,以及相关审计费用,并报董事会批准;评估外部审计师工作,监督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工作程序、质量和结果;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指导、评估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并监督公司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1条董事会的议事决策原则是:实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逐项表决,记名投票。
第2条董事会对议案的审议采用会议审议和通讯审议两种方式。
1.会议审议是董事会的主要议事形式,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对议案逐项进行审议表决,并在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2.通讯审议是一种补充议事方式,通常在应急情况下采用,仅限于董事会因故不能召开或审议的事项不是特别重大时。
采用通讯审议方式,视同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
第3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或总经理的要求而提议召开的董事会不得采取通讯方式,临时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一)召集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二)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的发行方案;(五)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反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4条监事会监事、副总经理列席董事会。
如议题需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亦可经董事会邀请列席董事会。
列席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5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是指每年上半年审议年度报告和下半年审议中期报告的两次会议。
临时会议则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
分别是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3、2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4、监事会提议时;5、总经理提议时;有以上情形之一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6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由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向各董事发出书面(含传真)通知。
公司上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上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可以根据公司的需求和法律规定进行制定,以下是一些建议的议事规则:
1. 会议前准备:会议议程应提前分发给董事会成员,并附有相关的材料和文件。
董事会成员应提前阅读和准备讨论议题所需的材料。
2. 准时开始:会议应按照预定的时间准时开始,延迟会议时间应尽量避免。
3. 主席:会议应由董事会主席主持,如果主席无法出席,应有备选主席。
4. 议事程序:会议的议事程序应按照事先确定的议程进行,并确保每个议题都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和决策。
5. 发言顺序:主席应确保每个董事都有机会发表意见和提问,可以通过设定发言顺序来控制会议的秩序。
6. 议事记录: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的讨论和决策,并保存会议纪要作为公司记录。
7. 决议的通过:决议的通过应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表决程序进行,可以通过多数表决或无记名表决等方式进行。
8. 会议纪要:会议结束后,应尽快整理会议纪要,并发送给董事会成员进行审核和确认。
9. 保密事项:董事会成员应保护会议中涉及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并遵守公司的保密协议。
10. 冲突利益回避:董事会成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对于冲突利益的规定,及时申报并回避与其相关的议题讨论和决策。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补充和修改。
公司法董事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规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召集董事会
董事长是董事会的召集人,但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由执行董事或者董事会其他董事中推选一人代理召集。
董事长或者代理召集人根据需要可以召集董事会会议。
二、通知董事会
董事长或者代理召集人应在会议开会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通知全体董事参加会议,并告知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参会方式等相关信息。
三、议事程序
1. 出席和表决:董事会议每次会议都要有董事会成员占到全体董事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进行,否则就要延期开会;无权参加董事会的人不得出席。
各董事在会议中就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后,以表决方式作出决议。
2. 议程:议程由董事长或者代表召集人制定,也可以由全体董事联名提出。
3. 发言:按照议事程序,与会董事应当依次发言,相互尊重,充分发表个人观点。
4. 投票:每位董事在进行表决时只有一票,所有投票都要公开进行,无记名投票。
表决结果须由董事长或董事会议议长宣布并签署。
四、记录和保存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应当记载在董事会决议书上,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决议文书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讨论内容、表决结果等。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议记录及时保存,并存档备查。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主要规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董事会议事,保障企业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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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充分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X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监管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按照XXXXXXXX的授权、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对XXXX负责。
第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办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与董事沟通信息,为董事工作提供服务等事项。
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四条董事会建立审慎与效率兼顾的授权机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利于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的前提下,对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必要的授权。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第五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4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并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二)监事会提议时;(三)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四)3名以上外部董事提议时;(五)XXXX认为有必要时。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指定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每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各董事应按自己的判断独立投票。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任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同一董事可被一个以上董事委托为代理人。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该委托的董事不计入出席人数。
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以下事项,必须董事本人亲自出席:(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三)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第十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特殊情况下,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经召集人同意,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以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会议表决票应与会议通知一并送达董事。
董事应在会议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表决票以特快专递寄送董事会秘书。
若遇紧急情况,经召集人要求,董事应在会议结束后立即以传真方式发送至董事会秘书,并在会议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表决票原件以特快专递邮寄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一)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通知所有董事,相关会议资料一般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送交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时,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提前10日将资料送交董事的,必须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如果某些资料不适合印刷成书面材料,董事有权要求董事会秘书做出解释;(二)若有董事与董事会或其所在委员会将讨论的事项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则其有责任于董事会或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披露该信息,并放弃相关决议的表决,且不计入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
第十三条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签署书面提议,并注明会议议题,提请召集临时会议;(二)董事长审核确认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符合要求的,按照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方式;(二)会议日期和地点;(三)会议期限;(四)议程、事由及议题;(五)发出通知的日期;(六)有关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说明材料。
对于不便送达的部分材料,董事长可以作出特殊安排并在通知中说明。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议案第十五条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董事会会议的议案。
涉及到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生活福利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的提案,职工董事应参与提案的拟定,并将征集的职工有关意见或合理诉求在议案中予以体现。
第十六条提案内容应当属于《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七条提案提出后,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议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表决和决议第十九条除章程第十八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事项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外,其余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为有效。
第二十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2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应向会议召集人提请暂缓表决,会议应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表决票。
表决票应包括如下内容:(一)董事会会议届次、召开方式、时间及地点;(二)董事姓名;(三)审议表决的事项;(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表决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负责收回。
收回的表决票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20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应代委托董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票”。
第二十四条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董事可以书面阐明意见,但应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一)董事个人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以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三)董事的配偶、子女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以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二十五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若与所议事项有关联关系,不得就该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第二十六条如果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该董事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视为做了披露。
未作披露,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职工董事应将征集的职工有关意见或合理诉求在董事会会议决议过程中反映、说明或提出建议意见。
在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议程序中,职工董事应将该决议事项需要特别说明的调查材料或资料向董事会提交,并就该事项的决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每一审议事项的投票,应当在董事会秘书的监督下进行清点,并由董事长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和宣布决议是否通过。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董事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请求立即验票,董事长应当及时验票。
第三十条对于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在送达的表决票上明确写明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董事应以文字形式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董事对董事会会议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XXXX的决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并按照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的,或者在1年内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四分之一以上的,视为不能履行董事的职责,董事会应建议XXXX予以解聘。
第三十三条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对于未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以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在会议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会议决议送达每位董事。
每位董事应在收到决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决议上签字,并将签字后的决议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董事会会议在6个月内不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专人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20年。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四)出席会议和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五)会议议程;(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送达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应在收到会议纪要后3个工作日内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并将签字后的会议纪要送交董事会秘书。
若董事对会议纪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字,但应将其书面意见按照前述规定的时间送交董事会秘书。
若确属记录错误或遗漏,董事会秘书应做出修改,董事应在修改后的会议纪要上签名。
会议纪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20年。
第三十八条董事既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将其书面意见按照前述规定的时间送交董事会秘书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内容。
第六章董事会经费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制订董事会年度经费预算,由董事长批准,纳入当年财务预算,计入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