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准确有效地落实公司的决策和战略方向,推动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的全体董事,具体议事事项根据董事会的具体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是本公司董事会的一部重要规章制度,所有董事都应当遵守。
第二章:议事的准备工作第四条:董事会议事前,秘书办公室应当委托一名或多名工作人员,负责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所有董事,通知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
第六条:董事会议事的文件准备工作由秘书办公室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议程、会议材料、会议中的文件等。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的议程应当提前制定并通知所有董事,议程内容应当详细清晰,每一项议程都应当有具体的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董事可以提出议程变更或增加议程的申请,该申请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给秘书办公室,并说明申请的理由。
第三章:议事的程序要求第九条:所有参加董事会的董事应当按时到达会议现场,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会议,应当提前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董事会议事的主持人应当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担任,其它董事长、总裁、秘书长等也可以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十一条:董事会议事应当按照议程的顺序进行,每一项议程都应当有充分的讨论和决策,确保每一项议事事项都能够得到有效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董事在会议期间发言时,应当自觉遵守纪律,讲究实事求是,不得故意夸大或歪曲事实。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中的文件应当提前发送给所有董事,董事在会议开始前应当认真阅读,并提前准备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议事的决策程序第十四条:董事会议事的决策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决策应当通过表决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需获得董事会过半数的支持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决策结果应当作为公司的决定,董事会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决策结果落实到公司的各项工作中。
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文三篇

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文三篇董事会议事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和《*****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受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局,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五条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设立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专门委员会由公司董事组成,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一)战略与决策委员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由**名以上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1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2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3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融资、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4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5指导、监督董事会有关决议的执行;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主任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其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续聘或更换外部审计师,以及相关审计费用,并报董事会批准;评估外部审计师工作,监督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工作程序、质量和结果;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指导、评估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并监督公司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董事会应书面报请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董事会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或出资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的参会人员:(一)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列席;-1-(二)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列席;根据公司实际可将董事会列席人员扩大到全体高管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列席人员可以发表建议意见不具备表决权。
(三)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四)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董事会主要议定事项:(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1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服务类项目和2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类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事项。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确保董事会工作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出资者负责;经出资者授权,董事会可以行使出资者的部分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由5-13人(奇数)组成,董事由出资者委派;董事长由出资者指定。
董事每届任期3年,经出资者同意,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出资者决定,向出资者报告工作,接受出资者的指导和监督;(二)制订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人才规划,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进行监控,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五)制订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确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重大投资的额度,批准投资额度之内的投资项目,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1(六)制定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决策程序、方法,投资收益的内部控制指标;(七)制订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改造方案(包括转让国有产权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八)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者推荐或派出董事、监事;(九)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十)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十一)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十四)按照有关规定,经出资人同意,行使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管理权限;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层副职人员;(十五)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公司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和奖惩等事项;(十六)决定除须由出资者审核批准的公司其它内部重大改革调整事项;(十七)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工资总量预算与决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十八)决定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对公司风险管理的实施进行总体监控。
董事会会议事规则(适用上市公司 权威经典)

董事会会议事规则适用范围:上市公司第一章会议的召集第一条:董事会主席应当根据需要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二条:主席可以将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书直接或委托秘书送达每个董事的住所或办公场所、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方式,但不得以口头通知代替。
第三条:董事长可以在必要时向董事会的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外其他业务咨询人员发出邀请函,邀请其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四条:董事会成员如果不能亲自到会,可以授权另一名董事代表自己出席,但一个代表不能代表两个以上的董事出席同一次会议。
第二章会议的程序第五条:会议应按照议程进行,并应当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时间进行,如有延误,应当说明原因,并寻求其他董事的同意。
第七条:主席应当确保所有与会者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干扰会议的进行。
第八条: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上认真听取其他成员的发言,不得打断发言者,也不得在报告和意见发表之前提出自己的问题和意见。
第九条:董事会的决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计入会议记录。
第三章会议记录第十条:每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人出席,并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会议记录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的全部过程,包括到会成员名单、议程、出席成员发言、审议结果等内容。
第十二条:会议记录应当由主席签字确认,并存入公司档案。
第四章其他第十三条:本规则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经公司印章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
简要注释如下:董事会:上市公司的最高管理机构,由董事组成。
董事长:董事会的主席。
议程:会议的具体事项及程序。
决议:董事会就某项议题达成的决定。
会议记录人:为董事会会议专门指派的负责记录会议过程的人员。
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公司印章:企业管理中最基本的符号标志之一,代表着公司的法人地位和财产所有权标识。
生效:指某项规定、条例等起效前或期满前, 不得执行或生效。
解释权:特指对于一些涉及到法律法规和政策等重大问题的事项,由具有权威性的机关或组织来进行解释和阐明。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1条董事会的议事决策原则是:实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逐项表决,记名投票。
第2条董事会对议案的审议采用会议审议和通讯审议两种方式。
1.会议审议是董事会的主要议事形式,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对议案逐项进行审议表决,并在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2.通讯审议是一种补充议事方式,通常在应急情况下采用,仅限于董事会因故不能召开或审议的事项不是特别重大时。
采用通讯审议方式,视同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
第3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或总经理的要求而提议召开的董事会不得采取通讯方式,临时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一)召集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二)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的发行方案;(五)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反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4条监事会监事、副总经理列席董事会。
如议题需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亦可经董事会邀请列席董事会。
列席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5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是指每年上半年审议年度报告和下半年审议中期报告的两次会议。
临时会议则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
分别是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3、2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4、监事会提议时;5、总经理提议时;有以上情形之一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6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由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向各董事发出书面(含传真)通知。
4、《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与议事程序,提高议事和决策效率,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仅是对公司董事会召集与议事的程序性规定,是对《公司章程》中相关规定的细化,并不改变《公司章程》中的任何约定。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中的任何有关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应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股东提名,选举董事长;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二)审议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商业计划;(三)审议批准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检查高管层的工作;(四)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报告、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风险管理体系监督评价报告;(五)审议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薪酬绩效实施细则,批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审定员工定员定编;(七)提出公司组织绩效目标,制订组织绩效方案,评价公司组织运行绩效;(八)审议批准公司单项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单项2000万元以下的境内金融股权投资;(九)审议公司发行债券方案、融资方案以及公司权益性融资项目;(十)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长期股权性资产处置、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实物与无形资产处置、公司权益性金融资产处置;(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对集团成员单位的担保;(十二)审议公司对外捐赠与赞助事宜;(十三)审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十四)审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审议变更公司名称、经营场所,设立、变更或撤销公司的分支机构,调整经营范围;(十五)制订并审议公司章程;(十六)审议批准公司聘用或解聘负责公司外部审计业务(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并决定其报酬;(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二十)审议批准公司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聘任或者解聘风险管理及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二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主要业务品种和额度的授权;(二十三)审议批准公司授权法定代表人签订同业授信相关合同;(二十四)听取银监部门的监管意见及整改情况;(二十五)审议批准员工薪酬管理办法;(二十六)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办法和年度薪酬结算方案;(二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方式,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遵守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负责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执行股东会决议。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第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3名、外部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
外部董事人选由各股东委派,其中省国资委委派2名,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委派1名。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党委书记,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第五条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获得连续委派或者连续当选可以连任。
外部董事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董事任期届满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被解聘,应在三个月内更换新的董事。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的,在新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和其他执行董事的任免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条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八条各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委员会成员经董事长商有关董事提出人选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决定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特别重大的投资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批准;(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九)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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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九江工业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13年5月6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船九江工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船九江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董事会成员中有一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除职工代表董事外,董事长和董事会其他成员由股东委派。
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l、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的决议;3、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审议、批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子公司(事业部)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审议、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12、决定下属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的法人代表;13、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14、听取财务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15、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作出说明。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按照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与使用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属于股东权限决定范围的事项,应及时上报股东批准。
第八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
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章董事第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十条具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十一条董事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二条董事任期3年,任届期满,股东继续委派可连任,职工代表董事连选可连任。
第十三条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并保证: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3、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5、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6、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7、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8、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10、未经股东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1)法律有规定;(2)公众利益有要求;(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十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1、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3、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4、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六条董事实行以下回避制度:1、不得安排其亲属在本公司领导班子内任职;2、不得安排其亲属在办公室、人事、财务和审计部门任负责人;3、不得安排其亲属任公司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4、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关系。
第三章董事长第十七条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派连任。
但不得超过其为董事的任期。
第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签署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5、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6、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运作及提高决策效力的原则。
该授权须限定在股东授权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并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第十九条董事长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2、董事应当承担的义务;3、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对公司造成损失时,负主要责任;4、对公司领导班子的监管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负连带责任;5、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二十条董事会决策程序: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决策。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董事会审议决策的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在研究决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和使用等事项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党委认真沟通,征求党委对拟决定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决策当中予以充分体现。
同时,自觉接受党委的监督。
董事会在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
根据集团公司规定和公司章程,需要上报集团公司和股东审批或授权决定的事项,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和股东审议批准。
1、人事任免程序:(1)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事任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会议作出表决,获半数以上董事同意,由董事会聘任;(2)公司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企业法人代表,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通过会议作出表决,获半数以上董事同意,由董事会聘任;(3)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人选,未获董事会会议通过,则由董事会职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提名,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形成董事会决议,由董事会聘任。
2、规划及重大投资决策程序:(1)董事长组织或者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议;(2)董事根据对投资项目的审议结果写出审议报告交董事会秘书汇总,供有关人员修订规划或投资计划使用;(3)董事会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项目,经会议充分讨论作出决议。
其中,公司自筹资金投资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项目,报股东备案后,由董事会组织实施;其他项目须报股东批准后,由董事会组织实施。
3、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1)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由董事长主持审议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并最终通过有关报告;(3)董事会提请股东审议批准有关报告。
(4)由董事会自行决定的其他经营方案,由董事长主持有关部门和人员拟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4、机构设置重大调整程序:由总经理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机构设置重大调整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5、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程序: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6、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会在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可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予以纠正。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举行十日前书面通知各董事。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遇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召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3、监事会提议时;4、总经理提议时。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及其他通讯方式;通知时限为3日内。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日期和地点;2、会议期限;3、事由及议题;4、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参加方为有效。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参加,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九条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作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后三日内分发给各董事。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3、会议议程;4、董事发言要点;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四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