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合同的合法性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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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商法的认识与看法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与看法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俗话说,编筐编篓,贵在收口。

因此,在此时纵观本学期的商法学习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本学期,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虽然我是一名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学生,但经济贸易与法本就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

国际商法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国际贸易实务以及商事往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下面,我就谈一下通过这半个学期的学习,我对国际商法的基本认识,以及国际商法的一些基础知识。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1、国际商法的含义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2、国际商法的特征主体的普遍性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法律规范的多样性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渊源与发展国际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学科,并且不断发展。

其调整范围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

与国内法相比,其渊源不仅包括国家立法、国际条约,还包括没有当然约束力的国际惯例。

商人之间的国际贸易越来越受到国家乃至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的影响。

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国际组织,都是国际贸易舞台上的主角。

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

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

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

国际商法——合同法详解与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合同法详解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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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
1970年,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 彻斯特议会决定出让议会的房子.就写信 给原告吉布逊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 格约有2725英镑, 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 写信申请。原告写好了申请并回了信.但 这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 定不出让该房子了. 原告遂要求法院强 制执行.法院认为信中如你想买的话,请 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即请原告向 议会提出要约,市议会后来未接受要约, 所以合同没有成立. ,原告败诉。
问:(1)日本A公司与大连B公司之间订购水 产品的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是否有效?
(2)根据前述合同分类的内容,分析一下日 本A公司与大连B公司之间的汇票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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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无效。
(2)单务、明示、实践、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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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 、要约与承诺 二、对价与约因 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四、合同的形式 五.合同的内容 六、合同的抗辩 七、合同的解释
车停靠在行人旁边等候行人上车属于默 示表示合同成立,即“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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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拍卖 拍卖是卖方在众多的竞买人中选择报
价最高者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向的方式。 一般来说,拍卖人的广告或宣传,每
第三章 国际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
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狭义的合同指民商法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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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 是2人或多人之间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 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美国《合同法重述》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 个允诺或一系列的允诺,对违反这种允诺, 法律将给予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练一练:某外贸公司业务向外商发出信

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际商法合同法的统一和发展。
发展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商法合同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 机遇。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逐渐缩小,国际条约和示范法的制定更加活跃,国际商法合 同法的发展呈现出更加统一和完善的趋势。同时,电子商务的兴起也对国际商法合同法
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如数据保护、电子签名等问题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以快速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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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总结词
租赁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使用权但不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详细描述
租赁合同规定了租赁物的使用、租金 、租赁期限、维修保养等条款,以确 保租赁物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承揽合同
总结词
承揽合同是一种提供专业服务的合同,如设计、建造、维修等。
详细描述
承揽合同规定了服务范围、质量标准、价格、工期等条款,以确保服务的高质量 和及时交付。
仲裁
仲裁程序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 决。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争议 进行裁决。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遵守。
VS
仲裁的优势
仲裁具有快速、保密、灵活和成本效益高 等特点。仲裁结果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 承认和执行。
诉讼
诉讼程序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法院根据法律 程序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结 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02
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基本 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自 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条件和交易方 式的权利。
在实践中,合同自由原则也受到一些 限制,如公序良俗、法律法规的限制 等,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国际商法的法律制度比较

国际商法的法律制度比较

国际商法的法律制度比较国际商法是处理跨国商业交易和国际商业纠纷的法律体系。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法的制度在各个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体系和规则。

本文将比较国际商法的法律制度,从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商法的国家层面制度比较1.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在大部分欧洲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得到广泛应用。

这一体系下的国际商法,普遍采用民法典或商法典的规定作为主要依据。

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对严谨,注重合同法的规范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2.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以普通法为基础,主要适用于英语国家和地区。

在国际商法中,英美法系下的制度通常较为灵活,以合理解释和判例法为主要依据。

这一体系下的国家注重以案例为导向的发展,法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3. 混合法系混合法系结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常见于许多非洲和亚洲国家。

在国际商法领域,混合法系的制度通常包括准法和普通法的要素,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运用。

二、国际商法的国际层面制度比较1. 国际商会国际商法规则国际商会(ICC)发布了一系列的国际商法规则,包括国际销售合同规则(INCOTERMS)和国际商事调解规则等,旨在统一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原则和解决争议的程序。

2.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是全球范围内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法律文书。

该公约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了解决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3. 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和国际仲裁院,为跨国商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快速、有效和具有公信力的机制。

仲裁的裁决在国际上被普遍承认,并具有强制执行力。

结论国际商法的法律制度比较主要涉及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两个方面。

在国家层面,不同的法律体系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混合法系在国际商法领域有着不同的适用规则。

而在国际层面,国际商会的商法规则、联合国的国际公约以及国际仲裁机构为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环境提供了一定的规范和解决争议的机制。

国际商法合同法部分

国际商法合同法部分

第六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引论第二节合同的概念英美法系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言。

英美法受传统的对价制度的影响,认为合同的本质是交易,是关于交易的协议;当诺言有了对价时,诺言与对价称为交易的对象,诺言才有了被强制执行的效力,此时诺言才成为合同。

因此,赠与性协议不是合同。

大陆法系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意思的一致。

现代商法的倾向在商事领域,合同与协议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使合同成立,而不管其中的诺言有无对价。

我国合同法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节对价和原因对价(consideration)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拘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

这意味着:①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②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了得到对价而许诺,受诺人为了得到诺言而提供对价;③所有作为诺言的交易对象的东西均可成为对价,可以是诺言,也可以是一种行为或不行为。

亦可称之为“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

如果对价由诺言构成,称为“待履行的对价”(executoryconsideration);如果对价由行为构成,称为“已履行的对价”(executedconsideration)。

对价的作用在法律上,对价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拘束力,使诺言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enforceable)。

诺言人不兑现诺言,受诺人可以起诉,但无对价的诺言如果已经兑现,诺言人不得反悔。

充分的(sufficient)或完好的(good)对价构成包括:①对价须发生于诺言的同时或之后;对价先于诺言的,称为过去的对价(pastconsideration),过去的对价不能得到强制执行,因此英美法系不承认无因管理为债的发生原因。

②对价须是诺言的诱因,对价是诺言的交易对象,诺言人为得到对价才作出承诺;③诺言须是对价的诱因,对价必须是对价的提供者,为了得到诺言包含的利益而提供;④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⑤对价与诺言在价值上不一定相称;⑥空洞的诺言(illusoryconsideration)不能构成对价;即一项诺言包含的条件使该诺言的履行,完全取决于诺言人的选择。

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尊敬的合作方,感谢贵方对我们公司的支持与信任。

就您提出的问题,我们愿意向您解释并明确我们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是在法定条件下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法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下面,我们将分析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的要素。

1. 自愿性: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没有强迫、欺骗等违背意愿的因素。

如果存在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况,合同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效部分。

2. 平等性:合同当事人在协商和签订合同时应当保持平等的地位,没有一方强势地位超越另一方。

如果存在明显的不对等关系,导致合同的不公平性,合同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3. 公平性:合同条款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方合理利益,否则合同可能被视为违反公平原则。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清晰,双方都能理解并遵守。

4. 合法性:合同内容及其目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合同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例如涉及违法行为或违反公共利益等,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5. 建立合同的合法程序:合同的成立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例如书面形式、合同签订地等。

违反法定程序,合同可能无效或部分无效。

在我们与贵方签订合同之前,我们将会进行合同的法律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此外,我们公司也积极遵守合同的履行义务,并与贵方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最后,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我们将以诚信合作为原则,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得到充分保障。

希望上述解释能使贵方对我们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有更清晰的认识。

如果您有任何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讨论,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此致【您的公司名称】。

国际商法第四章公司法

国际商法第四章公司法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特殊的书面形式: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2条)
2、以确认书方式成立合同(《合同法》
第33条)
33
例:甲公司与一香港公司就购买一批文化用具进行磋商,
甲公司传真中言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售货确认书为准。 香港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 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于2007年12 月20日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 价格条件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依照法律,下列有关该 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 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达成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协议。 2.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和义务 关系的协议。 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思考4-1
迈克尔即将去读大学。他的邻居、农场主约翰 与迈克尔签订了一个协议,每年资助迈克尔2000美 元的学费,直到迈克尔读完大学为止,作为对迈克 尔的一种奖励,因为以前迈克尔经常无偿地帮助他 做许多农活。你认为,该协议签订后,在迈克尔与 约翰之间,是否形成了一个合同?
36
(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要求订立合同的当 事人所发出的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致。
怎么来判断是否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 法律从复杂的合同订立过程中抽取两个典 型的阶段,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 要约、承诺。
(二)合同有对价或约因
1.对价
对价,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一方当事人所得到
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而付出的具有法 律价值的代价。

2024国际商法:第四章合同要览

2024国际商法:第四章合同要览

2024国际商法:第四章合同要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定义1.2 合同范围第二条合同当事人2.1 当事人身份2.2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合同标的3.1 标的内容3.2 标的质量第四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4.1 价格确定4.2 支付方式第五条合同履行5.1 履行期限5.2 履行地点与方式第六条合同变更与解除6.1 变更条件6.2 解除条件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7.2 违约责任承担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类型8.2 解决方式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终止条件9.3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11.1 知识产权归属11.2 侵权责任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12.2 不可抗力后果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附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定义(此处填写对合同定义的具体描述,如合同的类型、目的等)1.2 合同范围(此处填写合同适用的范围,包括地域、业务领域等)第二条合同当事人2.1 当事人身份(此处填写合同当事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如公司名称、法人代表等)2.2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此处填写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描述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第三条合同标的3.1 标的内容(此处填写合同标的具体内容,如商品、服务、项目等)3.2 标的质量(此处填写标的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包括质量保证、检验方法等)第四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4.1 价格确定(此处填写价格确定的依据和方法,如固定价格、变动价格等)4.2 支付方式(此处填写支付方式的具体描述,如预付款、分期付款等)第五条合同履行5.1 履行期限(此处填写合同履行的期限,如交货时间、服务完成时间等)5.2 履行地点与方式(此处填写合同履行的地点和方式,如交货地点、服务提供方式等)第六条合同变更与解除6.1 变更条件(此处填写合同变更的条件,如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发出书面通知等)6.2 解除条件(此处填写合同解除的条件,如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事件等)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此处填写违约行为的具体描述,如未能按期交货、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等)7.2 违约责任承担(此处填写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如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类型(此处填写可能出现的争议类型,如履行争议、合同解释争议等)8.2 解决方式(此处填写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讼等)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9.1 合同生效条件(此处填写合同生效的条件,如双方签字盖章、政府批准等)9.2 合同终止条件(此处填写合同终止的条件,如合同目的实现、一方违约等)9.3 合同解除条件(此处填写合同解除的条件,如不可抗力、双方协商一致等)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此处填写需要保密的具体内容,如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10.2 保密期限(此处填写保密期限的具体时间,如合同履行完毕后五年等)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11.1 知识产权归属(此处填写知识产权的归属规定,如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等)11.2 侵权责任(此处填写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此处填写不可抗力事件的类型,如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12.2 不可抗力后果(此处填写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如合同履行延误、终止等)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此处填写适用的法律,如国际商法、某一国家的国内法等)13.2 争议解决(此处填写争议解决的地点和机构,如仲裁委员会、法院等)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此处填写合同附加条款的内容,如双方的特殊约定等)14.2 附录(此处填写附录的具体内容,如技术规格、附件等)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1:合同标的详细描述附件2:质量保证协议附件3:价格明细表附件4:支付时间表附件5:履行时间表附件6:保密协议附件7:知识产权保护协议附件8:不可抗力事件声明附件9: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协议附件10:合同变更和解除协议附件1的详细要求和说明:本附件应详细描述合同标的具体内容,包括规格、数量、质量标准、性能参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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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合同的合法性比较
我国某某年颁布的《合同法》与国际私法协会公布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1]有一定关联性,通则的有些规定,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是可以适用的。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该条规定与通则前言第2款规定一致,即在当事人一致其合同受通则管辖时,适用通则。

因此,我国当事人在与涉外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可约定适用通则。

该通则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适用范围要更宽泛得多,具有相当的灵活性。

除国际商事合同外,该通则也可替代国内法适用。

如前言第4条规定,“当无法确定合同的适用法律对某一问题的相关规则的,通则可对该问题提供解决办法。

” 该条规定旨在说明,即使合同是由某一特定国内法管辖,但对案件解决遇到困难的时候,可以从通则中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以往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案件遇到困难时,一般求助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还有专家论证。

现在通则关于交易纠纷的一些规定又给我们开辟了解决纠纷的途径。

通则不是国际公约,不具有强制性,适用与否完全可依当事人的意思选择,但是要明确的是,通则是由近20个国家的法律专家对国际交易的规则进行潜心研究的成果,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它较之国际货物买卖公约适用范围要宽泛得多。

参照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为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与适用拾遗补缺。

通则的宽容之处在于,任何规定都不得限制根据有关国际法原则而应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无论这些理制性规则是国家的、国际的还是超国家的(1.4条);除通则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排除通则的适用,或者减损或改变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因通则所具有的这种非强制性,当事人根据各自的情况既可以排除或部分排除该原则适用,使之更适合于当事人的特殊交易需要。

“凡属于通则范
围之内但又未被通则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尽可能地根据通则确定的基本原则来处理”(1.6),这就给我们在实务中遇到法律障碍的时候提供了有益的鉴镜。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我们认为,对于上述合同规定无效,非但不能保护另一方(守约方)的合法财产利益,恰恰减轻了对不法民事行为人的惩罚力度。

对此应借鉴
通则第3.3条:(1)合同订立时不可能履行所承担义务的事实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通则规定的即使是自始不能履行的合同,如一方当事人已将所有的房屋出卖给
另一方并已过户,在合同已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判令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一方当事人将无权处置他人的财产的情况下,也不影响合同
效力。

这就是对擅自签订合同坑害他人的所谓不道德的人予以惩罚,对于欺诈、胁迫
等致合同无效的条款,通则的规定也有利于受害人一方。

请看通则第3.11条:(1)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一方当事人错误归因于第三人,或为第三人知道或理应知道,而第三人的行为由另一方当事人负责,则可宣告合同无效,其条件与由另一方当
事人本身签订的合同宣告无效的条件相同。

(2)如欺诈、胁迫或重大悬殊归因于第三人,而其行为不由另一方当事人负责,如果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此欺诈、胁
迫或重大悬殊,或者在合同宣告无效时还未本着对合同的信赖行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这两条较优于合同法的地方在于:第一,对于合同的有效与否的决定权由守约一
方决定。

可以承认有效,也可以宣告无效,合同的效力不是由法律规定。

第二,守约
方宣告无效是对另一方的严厉惩罚。

因为该条所谓的欺诈,其原因并不在于缔约的一
方,而在于第三方的原因,这与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大相径庭。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法律规范也属法律文化,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应当根据国情合理继受、过滤
和消化对我们有益的立法理念,这应当成为我们的共识。

关于格式合同的效力,除《通则》可资借鉴外,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也可参考。

如德国《民法典》第138
条第2款将“程序性的”和“实质性的”公平标准合而为一:(1)合同履行和相对
履行之间“明显地不相称”,(2)并且一方当事人“通过利用另一方当事人的困境、缺乏经验、缺乏判断力或无重大的决断力”而达成的合同,则合同无效。

[2]以色列对格式合同(标准合同)的限制更为严格,该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就契约文
句之全部参酌其他情事检讨后确信限制文句对顾客不利,或给予供给等以有危害顾客
之虞之利益等,证明该文句之全部或一部为无效”。

[3]世界各国对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有的称为“灰色条款”,有的称“黑色条款”,对此效力都作了严格的限制,这符
合20世纪以来的照顾弱者的立法潮流,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了修正,为此有学者将
当前的时代称为“从契约到身份的回归” 的时代,颇有几分合理之处。

因此,笔者建议在未来修改合同法或作出司法解释时,将格式合同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免责条款,规定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无效,这比所谓通常“理解”更为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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