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合同6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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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的六大要素

合同构成的六大要素

合同构成的六大要素
1. 合意: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各方自愿达成的,没有任何的强制性。

同时,各方必须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确保达成一致的意见。

2. 定义:合同中必须对交易的对象、数量、质量、交付、价格、支付方式等进行明确的定义,以避免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争议。

3. 法定: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和相关规定,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

4. 可行:合同中必须的内容是实现的,不能违反科学技术水平、经济可行性等原则,保证合同的实施顺利进行。

5. 安全:合同必须能够保障各方的权益和利益,防止出现损失、背叛等风险。

合同中应该注重协议的保护、保密和保障。

6. 约束力:签订合同后的各方必须遵守合同,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其他各方可以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要约的撤销
• 我国《合同法》规定: •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可者以其他 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 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 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要约邀请作了规定: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 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 约,eg 悬赏广告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
直接目的 订立合同 内容 对象 约束力 合同主要条款 受要约人 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逾期承诺
• 迟到的承诺 (late acceptance)
• 受要约人在要约期限届满后的承诺 • 不是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经原要约 人承诺后合同才成立
反要约
• 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者从本 质上改变了原要约 • 一项新要约
• 《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 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 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案例分析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P27
(四)要约的消灭
• 1、要约的期间已过。 • 2、要约撤回或撤销要约。 • 3、受要约人拒绝。 明示拒绝 默示拒绝(反要约) • 4、因法律原因终止。
Case:合同是否已成立?
• 中国某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德国某公司 要约:“马口铁500公吨,每公吨545美元CFR中 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 到有效。”中方公司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 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履约中 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公司当即回电: “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 复。”此时,马口铁价格上涨,中方公司于19日 复电:“接受你16日要约,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 开出,请确认。”但德方公司未确认并退回信用 证。

国际商法(1)

国际商法(1)

第一章1、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不同,国际商法不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它的调整对象只是商人们的跨国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调整对象决定了其法律性质必然是私法性的。

与国际私法不同,国际商法直接规范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国际私法属于冲突规范,它只是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案件确定准据法。

3、国际法方面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A国际条约中按照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以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条约。

B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惯例。

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

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

但按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4、大陆法系直接源于罗马法系。

罗马法定义:是指奴隶制国家从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形成到东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全部法律。

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国法大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罗马法大全》)的四部分《学说便会》《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新律》。

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比较1、法律分类方法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分法律部门。

英美法系则以普遍法和衡平法为法律的基本分类。

2、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在私法方面倾向于编纂法典,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3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运用演绎型思维分析案件;英美法系的法官引证判例案审理案件,运用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4、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

2024年-国际商法合同法课件

2024年-国际商法合同法课件

国际商法合同法课件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商务活动日益频繁,国际商法合同法在各国经济交往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课件旨在对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成立的要素、合同的履行和违约等方面进行系统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国际商法合同法。

二、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基本概念1.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定义国际商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国际商务活动中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各国国内法以及国际惯例等方面的规定。

2.国际商法合同法的特点(1)跨国性:国际商法合同法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具有跨国性质。

(2)复杂性:国际商法合同法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和协调问题,具有较高的复杂性。

(3)灵活性:国际商法合同法允许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法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三、国际商法合同的成立1.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在国际商法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默示形式。

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书面形式是最常见的合同订立方式。

3.合同的成立要件(1)当事人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合同的内容合法、真实、完整。

(3)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四、国际商法合同的履行和违约1.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的违约合同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行为可以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3.违约责任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形式。

五、国际商法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冲突规则1.适用范围国际商法合同法适用于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合同关系,包括货物买卖、技术转让、服务贸易等领域的合同。

2.冲突规则在国际商法合同法中,冲突规则的解决主要依据国际私法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商法·合同讲义

国际商法·合同讲义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承诺(一)要约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1.必须具备三个条件:A.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区别于要约邀请:报价单、价目表、商品目录)B.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

(名称、价格、数量、交货时间)C.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要约的交错”2.要约的约束力A对被要约人没有约束力B对于要约人:(1)要约的撤回(各国承认);(2)要约的撤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规定不一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出协调,规定原则上可以撤销,但以下情况例外:1.要约写明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不可撤销,并已做相应准备。

3.要约的消灭A过期B.未约定期限:口头合同必须立即承诺,非对话的方式则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

C.要约撤回或撤销D.被要约人拒绝(二)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A.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B.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注意:迟到的承诺不是承诺,而是构成新的要约!C.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则视为一项新的要约。

2.承诺生效的时间(1)英美法系投邮主义(2)大陆法系到达主义3.承诺的撤回英美法奉行投邮主义,故不存在承诺的撤回,大陆法系则可以。

二、对价与约因(一)英美法的对价(二)法国法中的约因(三)德国法的规定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一)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未成年人与精神病患者订立合同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1、中国法A.18周岁,16-18B10-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C.10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德国法A不满7周岁;B处于精神错乱 C 因患精神病被宣布为禁治产者。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
• (一)要约(发价;报盘;发盘) 1. 要约的含义与要件 (1)是关于订立合同的肯定建议 (2)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
关于内容具体与否的判断标准 CISG: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且明示或暗示规 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即为十分确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只要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意 图,其要约具备货物的名称和数量,就可视 为一项有效要约,价格并非必不可少的条款。 (价格例外情形P40)
案例
A公司向B公司发才出要约,要约中说:“供 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 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 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公司收到要 约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要约,在 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公司未作任何答 复。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P42案例荷兰H公司诉英国E公司案 E是一家英国的航空公司,一 日为出售某台机器而向H空中服务公 司要约:售X机器一台,请汇5000 英镑。H立即回电:接受你方要约, 已汇5000英镑至你房银行账号,在 交货前该笔款项将由银行代为你方 保管,请立即交货。E却将X机器高 价售予第三人。H便诉至英国法院控 告E违约。
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
2.承诺的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投邮主义(英美法) 到达主义(大陆法、CISG、PICC、《合同法》)
3.承诺的撤回 承诺通知已经发出但尚未生效时,由被要约人 将撤回承诺的通知送达要约人,从而收回通知。
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
三、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 • 1. 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 正常的成年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 未成年人、不正常成年人,法律赋予不同 的约束或保护。

合同6大要素范文

合同6大要素范文

合同6大要素范文合同是双方达成协议并约定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文件,它包含了一些必要要素。

合同的六大要素是:合意、行为能力、合法、真实、完整性和明确性。

首先,合意是合同的基础。

双方必须通过充分的沟通和洽谈,达成一致的意见并表达出双方的意愿。

合意是合同有效性的前提,没有真实的意愿和充分的理解,合同将无法形成。

其次,合同的签约方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成年人的自主能力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能力。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没有签订合同的能力。

只有具备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合同必须合法。

合法性是指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秩序。

一旦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将失去法律保护。

第四,合同必须真实。

真实性要求合同的内容和陈述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包含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任何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都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第五,合同必须保持完整性。

完整性要求合同的内容必须包含各方约定的全部条款和条件,不能遗漏或省略重要的内容。

如果合同内容存在遗漏或省略,可能导致争议和纠纷。

最后,合同必须明确。

明确性要求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必须明确、清晰,不能存在模糊、不确定或含糊的表述。

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应该具体而明确地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免造成误解和争议。

总之,合同的六大要素合意、行为能力、合法、真实、完整性和明确性是确保合同有效性和双方权益的重要保证。

合同的签订应该充分考虑这些要素,并在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以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权益的稳定。

2024国际商法:第四章合同要览

2024国际商法:第四章合同要览

2024国际商法:第四章合同要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定义1.2 合同范围第二条合同当事人2.1 当事人身份2.2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合同标的3.1 标的内容3.2 标的质量第四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4.1 价格确定4.2 支付方式第五条合同履行5.1 履行期限5.2 履行地点与方式第六条合同变更与解除6.1 变更条件6.2 解除条件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7.2 违约责任承担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类型8.2 解决方式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终止条件9.3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11.1 知识产权归属11.2 侵权责任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12.2 不可抗力后果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附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定义(此处填写对合同定义的具体描述,如合同的类型、目的等)1.2 合同范围(此处填写合同适用的范围,包括地域、业务领域等)第二条合同当事人2.1 当事人身份(此处填写合同当事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如公司名称、法人代表等)2.2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此处填写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描述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第三条合同标的3.1 标的内容(此处填写合同标的具体内容,如商品、服务、项目等)3.2 标的质量(此处填写标的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包括质量保证、检验方法等)第四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4.1 价格确定(此处填写价格确定的依据和方法,如固定价格、变动价格等)4.2 支付方式(此处填写支付方式的具体描述,如预付款、分期付款等)第五条合同履行5.1 履行期限(此处填写合同履行的期限,如交货时间、服务完成时间等)5.2 履行地点与方式(此处填写合同履行的地点和方式,如交货地点、服务提供方式等)第六条合同变更与解除6.1 变更条件(此处填写合同变更的条件,如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发出书面通知等)6.2 解除条件(此处填写合同解除的条件,如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事件等)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此处填写违约行为的具体描述,如未能按期交货、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等)7.2 违约责任承担(此处填写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如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类型(此处填写可能出现的争议类型,如履行争议、合同解释争议等)8.2 解决方式(此处填写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讼等)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9.1 合同生效条件(此处填写合同生效的条件,如双方签字盖章、政府批准等)9.2 合同终止条件(此处填写合同终止的条件,如合同目的实现、一方违约等)9.3 合同解除条件(此处填写合同解除的条件,如不可抗力、双方协商一致等)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此处填写需要保密的具体内容,如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10.2 保密期限(此处填写保密期限的具体时间,如合同履行完毕后五年等)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11.1 知识产权归属(此处填写知识产权的归属规定,如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等)11.2 侵权责任(此处填写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此处填写不可抗力事件的类型,如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12.2 不可抗力后果(此处填写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如合同履行延误、终止等)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此处填写适用的法律,如国际商法、某一国家的国内法等)13.2 争议解决(此处填写争议解决的地点和机构,如仲裁委员会、法院等)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此处填写合同附加条款的内容,如双方的特殊约定等)14.2 附录(此处填写附录的具体内容,如技术规格、附件等)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1:合同标的详细描述附件2:质量保证协议附件3:价格明细表附件4:支付时间表附件5:履行时间表附件6:保密协议附件7:知识产权保护协议附件8:不可抗力事件声明附件9: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协议附件10:合同变更和解除协议附件1的详细要求和说明:本附件应详细描述合同标的具体内容,包括规格、数量、质量标准、性能参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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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合同6要素
一、品质条款
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透明度等。

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是所交易商品的品名、等级、标准、规格、商标或牌号等。

表示品质的方法
(一)以实物表示品质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
质和凭样品。

1.看现货成交
当买卖双方采用看现货成交时,则买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

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

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凭样品成交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卖方样品
(2)买方样品
(3)对等样品,又称“确认样品”。

(二)凭说明表示品质
所谓凭说明表示品质,即指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

在这类表示品质方法中,可细分为下列几种:
1.凭规格买卖
2.凭等级买卖
3.凭标准买卖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6.凭产地名称买卖。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经交易双方商定,允许卖方交货的品质与合同要求的品质略有不同,只要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

品质公差是指国际性工商组织所规定的或各国同行业所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品质的增减价条款依附于品质条款,是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中品质条款的要求出现差异时,对货物价格所做相应调整方面的规定。

二、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交货的数量和使用的计量单位。

如果是按重量计算的货物,还要规定计算重量的方法,如毛重、净重、以毛作净、公量等。

商品数量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1.按品种确定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

通常使用的有下列几种:
(1)按重量:克、公斤、公吨、长吨、短吨、磅、克拉
(2)按个数:件、双、套、打、罗、令、卷
(3)按长度:米、英尺、码
(4)按面积: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码
(5)按体积: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
(6)按容积:公升、加仑、夸特
2.因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而导致计量单位上的差异
三、包装条款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凡需要包装的商品,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商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才能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这是因为,包装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质量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离不开包装,它与包装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经过适当包装的商品,不仅便于运输、装卸、搬运、储存、保管、清点、陈列和携带,而且不易丢失或被盗,为各方面提供了便利。

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都把改进包装作为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为,良好的包装,不仅可以保护商品,而且还能宣传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价,吸引顾客,扩大销路,增加售价,并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口国家的科技、文化艺术水平。

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即外
包装)和销售包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

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
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后者除起保护商品的作用外,还具有促销的功能。

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

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品牌;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
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大百货公司和专业商店,对其经营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装上标有本商店使用的商标或品牌,以扩大本店知名度和显示该商品的身价。

许多国家的出口厂商,为了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及其商业信誉和品牌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路,也愿意接受定牌生产。

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商品包装的方式、材料、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内容。

运输包装上的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三种:
1、运输标志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
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作用在于使货物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容易被有关人员识别,以防错发错运。

其主要内容包括—(1)收货人代号;(2)发货人代号;(3)目的港(地)名称;(4)件数、批号。

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

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2、指示性标志指示性标志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
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故有人称其为注意标志。

3、警告性标志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凡在运输包
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便于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四、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是由单价和总值组成。

其中单价包括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价格术语四项内容。

例如:每公吨100美元CIF纽约
价格术语是关于价格条件的一种专门用语,即用一个简短的英文词语或缩写的英文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各自应办理的手续,承担的费用与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

五、支付条款
汇付方式下的支付条款
使用汇付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具体的汇付方式和汇付的金额等。

托收方式下的支付条款
使用托收方式时,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交单条件、方式和买方的付款或承兑责任以及付款期限等。

信用证方式下的支付条款
使用信用证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受益人、开证行、开证时间、信用证的种类、金额、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方面的内容。

六、违约条款
异议与索赔条款
该条款的主要内容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提出索赔。

这是索赔的基本前提。

此外还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等。

索赔依据主要规定索赔必备的证据及出证机构。

若提供的证据不充足、不齐全、不清楚,或出证机构未经对方同意,均可能遭到对方拒赔。

罚金条款
该条款主要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罚金,以弥补对方的损失。

罚金就其性质而言就是违约金。

七、不可抗力条款
该条款实际上也是一项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无法避免和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它是在订立合同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发生的,并且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

2.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行为所造成的,即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所造成的。

3.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这种事件的发生是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

因此,凡人们能够预见而未预见,经过努力能够预防或控制的,均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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