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烟草简单包装法对实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全球影响
WTO香烟平装争议及其对我国烟草产业的影响

WTO香烟平装争议及其对我国烟草产业的影响WTO香烟平装争议及其对我国烟草产业的影响2014年10月28-29日,WTO成员又就香烟平装议题在TRIPS理事会会议中进行了讨论,结果还是未能达成共识。
迄今为止,这个问题在WTO已经被谈论了将近三年的时间。
WTO成员对此也是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或明确表示赞同,或明确表示反对,或暂持观望姿态。
虽然目前这场争议尚无定论,但一旦尘埃落地,必将会对包括我国烟草产业在内的国际烟草产业产生重大影响。
一、WTO香烟平装争议的起因与WTO成员的态度(一)澳大利亚香烟平装措施的主要内容WTO内的香烟产品平装措施起源于2011年澳大利亚香烟平装法案。
澳大利亚政府是以2011年香烟平装法案及其实施条例和2011年商标修正案作为法律依据强制在澳洲境内销售的香烟产品包装实施平装措施,其内容要点如下:其一,香烟产品包装上所显示的信息必须位于指定的位置,仅仅限定于一个商标名称和变体,伴随着健康警告和政府强制执行的信息或者标志,不能有任何其余符号、标志或者设计特征。
例如,新型的包装材料、装饰性的油墨、带钢单项皱纹和浮雕、薄片或者内衬等一律禁止。
其二,指定香烟产品包本文由收集整理装颜色,规定信息在包装上出现的形式,包括印刷色、字体和这些信息的尺寸。
例如,包装应当是单调的深褐色(条例指定为潘通色卡448C)的无光表面,不得在包装上使用任何颜色、标志或者品牌可视性特征,除非在健康警告图形下以一个标准形式和字体的方式使用品牌和别名。
香烟产品的包装将要继续保留绘图式的健康警告,该图所占每个包装正面的面积将从30%提升至75%且继续覆盖包装背面面积的90%。
其三,限制在烟棒上使用装饰性成分,包括品牌名称、使用的颜色、镶边和新颖的过滤器设计与颜色。
例如,非卷烟类香烟产品的雪茄,可以包含一个潘通色卡448C的镶边,在此之上可以出现下面的标志:品牌、公司或者商业名称和别名,雪茄制造或者生产的国家名称和一个字母数字代码。
香烟平装立法--全球控烟背景下的新举措

香烟平装立法--全球控烟背景下的新举措
杨帆
【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
【年(卷),期】2013(000)005
【摘要】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考虑采用香烟平装措施作为控烟手段。
香烟平装要求香烟包装去掉颜色、品牌形象、企业商标等对消费者具有吸引力的设计,并在规定的区域内呈现健康警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产品信息。
虽然香烟平装对公众健康有利,但受到各方面尤其是来自于烟草产业的压力。
面对各种阻力,澳大利亚仍于2011年底通过《香烟平装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从立法上强制要求香烟平装的国家。
欧盟以及其他国家的香烟平装立法也正在积极进行中。
与此同时,为了促进公共健康,以香烟平装为起点,标准化包装扩展到其他产业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总页数】10页(P50-59)
【作者】杨帆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烟控背景下各国烟革管制政策研究 [J], 杨云超;吕阳
2.控烟社会背景下的烟草专卖制度改革研究 [J], 田威
3.新控烟背景下的烟草产业多元化经营研究 [J], 崔亚娟
4.控烟背景下如何构建烟草行业外部舆论阵地 [J], 邢成民
5.论烟控背景下埃及的烟草管制:演进、困境与障碍 [J], 王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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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卷烟包装的影响及金鹏公司应对策略研究的开题报告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卷烟包装的影响及金鹏公司应对策略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全球吸烟率的不断下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卷烟控制政策。
其中,通过规范卷烟包装是重要的控烟手段之一。
在这一趋势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2003年获得通过,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卷烟控制的重要法律文件。
公约强调包装和标签必须包括警示性信息,内容必须清晰、醒目,并禁止使用任何与健康相关的误导性信息。
金鹏公司是中国一家烟草制品企业,其在卷烟包装上如何应对《公约》的规定成为本研究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研究《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卷烟包装的影响及金鹏公司应对策略,以提高企业卷烟制造和包装的规范化程度,满足国际市场的需求。
与此同时,本研究可为其他烟草制品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本研究将以金鹏公司为个案,采用文献研究与实证研究并重的方法,具体涉及以下内容:1. 了解《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及相关国家的实施情况,梳理公约对卷烟包装的规定及目的。
2. 分析金鹏公司目前卷烟包装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公约》的瓶颈与挑战。
3. 设计问卷调查,搜集国际卷烟市场的卷烟包装要求。
分析调查结果,探究金鹏公司如何满足国际市场对卷烟包装质量与品质的需求。
4. 通过访谈金鹏公司相关人员,了解公司在应对《公约》方面的实际情况及应对策略、成果等。
5. 结合研究结果,提出金鹏公司应对《公约》的具体措施与建议,以及该措施的可行性评估,并归纳总结适用于其他烟草企业的经验和教训。
四、预期成果与实际应用本研究将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下的卷烟包装规范化提供可行性的方法和建议,并对金鹏公司的相关部门进行政策宣导和科技创新指导,使公司能适应全球卷烟市场对于产品包装与质量的需求,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国际影响力和社会责任感。
此外,本研究也可为其他烟草企业提供借鉴和参考,帮助其规范卷烟包装,增强自身的企业形象和产品质量。
香烟平装制度的合商标法性审视-文档

香烟平装制度的合商标法性审视烟草平装制度早在上世纪80、90年代就已经为加拿大和新西兰等国家提上立法日程,但因澳大利亚于2011年底通过的《烟草平装法》遭到了烟草公司的强烈反对,才使烟草平装制度被推向国际舆论的风口,一些国家还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和投资仲裁提起了争端解决。
以澳大利亚为例,除了2011年出台了《烟草平装法》,还通过了《烟草平装规定》和《2012烟草平装修订规定》,其卫生部也出台了《烟草平装指导手册》。
其中,《烟草平装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了商标、品牌、公司名称使用的具体方式,如字体、颜色、位置等。
除了对包装进行高度统一化的严格要求,平装制度还禁止了在包装上使用除用以区别品牌、产品名称和公司名称以外的任何标识,并且必须采用统一的颜色、字体、大小、位置和款式。
另外,还要求健康警示图片覆盖烟草包装正面的面积不少于75%,背面不少于90%。
按照该制度,所有的香烟,不论其品牌、产地、价格,几乎不能从外包装甚至商标对其做出区分。
立法者企图通过模糊不同品牌香烟的差异,并大幅的警示图片,促使消费者减少香烟的消费。
但其也导致了广泛的国?H争端,新西兰和加拿大的国内立法也因一些国家同澳大利亚之间的争端迟迟未能得到解决而被搁置。
同时,香烟平装制度中关于限制商标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则,该制度的实际效果等问题也为国际社会所热烈讨论。
本文试图通过把香烟平装制度结合商标制度做对比分析,探究香烟平装制度是否符合传统商标规则。
一、香烟平装制度符合商标制度的法律依据支持者的初衷无非是从对人体健康所做的考量。
香烟的发展史已有几百年,对香烟的危害作用研究也一直持续着。
大部分科学研究的结论都指向吸烟将危害人体健康。
国际社会也有在先的相关立法。
2003年,世界卫生组织在世界卫生大会上通过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其宗旨为:减少需求与供应以促进全球烟草控制,并重申人人享有最高的健康标准。
支持者们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视为香烟平装制度的法律渊源。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包装及警语规定对烟草包装的影响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包装及警语规定对烟草包装的影响
段宁东
【期刊名称】《印刷世界》
【年(卷),期】2004(000)012
【摘要】自2003年6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开始供各国签署,到今天,已有168个国家签署了公约。
我国政府已于2003年11月签署了该公约,待全国人大批准后将在我国生效。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既定目标就是全面地实施烟草控制战略,它要求各个国家、地区采取相关措施来控制烟草,使烟草消耗大幅度下降。
公约旨在全球范围内推动控烟的相关工作,我国也不例外。
【总页数】3页(P11-13)
【作者】段宁东
【作者单位】云南烟草科学研究院经济信息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对我国烟草制品包装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J], 倪凌波
2.大多数国家的烟草包装上缺乏全面的健康警语 [J],
3.香烟需求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分析——来自烟草广告的禁令以及烟草包装警语 [J], 汤二子;王珺;郭园园
4.《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背景下烟草包装的功能演化 [J], 熊赳
5.烟盒强制规定健康警语所占包装面积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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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烟草业的影响

的每盒和单位包装及这类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 签上带有说明烟草有害健康 的警示语 ,并可包括图 片或象形 图等形式 的其他适宜信息 ,这些警语和信 息 至少 要 占据 烟 草外部 包 装 的主要 可见部 分 的 3% 0
以上 。除规定 的警语外 ,在烟草 制 品 的每 盒 和单位 包 装及 这类 制 品的任何 外部 包装 和标 签上 ,还 应包 含 国家 当局所 规 定 的有 关 烟草制 品成 分 和释放 物 的
免的,这将促使一些烟 民放弃或减少卷烟的消费 。
这方 面 的影 响 已经在 发达 国家 中得 到 了体 现 ,例 如 法 国和德 国 的卷烟销 量在 提高 税率 后急 剧下 降 ,法 国在 20 年 的卷 烟 销 量 下 降 了 1% ,德 国在 2 0 04 5 04 年 的卷 烟 销 量 下 降 了 1.%。从 我 国现 实 情 况 分 28
业 产 生 巨大 的 影 响 。我 国人 大 于 2 0 年 8月 已正 式 批 准 该 条 约 ,我 国 正从 法 律 层 面逐 步加 大 对 烟 草 行 业 的 05
监管和限制力度 ,这对我 国烟草行业 的发展 无疑 构成长期利坏。本文对 《 烟草控制框 架公 约》 出台的来龙 去脉做 了简单介绍 ,就其对烟草业产生的影响进行 了深入探讨 ,并提 出了相应的对策。
【 键 词】《 关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烟草行业 ;对策
【 基金项目】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项 目 编号210500 00511。 【 作者简介】叶为全,安徽 中烟工业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工程师,合肥工业大学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
向:计算机 、信息管理和管理科 学等 。
众所周知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O是在 WH ) 世卫组织主持下达成的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 公共卫生条约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 20 年 2 05 月 2 正式生效 ,已经并将继续对世界烟草业产 71 3 生巨大的影响。本文就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将给 我 国 烟 草 业 带来 一 系 列 影 响 与挑 战 等 问题 进 行 探
世界三大烟草公司对《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立场

世界三大烟草公司对《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立场编者按《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烟草及其制品的成分、包装、广告、促销、赞助、价格和税收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世界知名的跨国烟草公司,等烟草企业的立场对我国烟草行业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版刊发《世界三大烟草公司对〈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立场》一文,以供行业干部职工参考借鉴。
菲莫公司的立场总体立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出台增加了各国政府制定严格、合理且有效控烟措施的可能性。
严格的管制措施有助于长期解决问题,达到保护公众健康的目的,同时也保证了烟草公司业务上的稳定和可预见性。
菲莫公司支持政府在以下方面对所有烟草公司采取一视同仁的管制措施:健康警语的使用;负责任的市场营销;防止青少年吸烟。
菲莫公司承认有关财政政策结合其他措施是适当的烟草控制手段,但是其运用必须慎重,以免产生不理想后果。
烟草公司与政府加强信任与合作,共同努力制定严格有效的管制措施和合理的财税政策,至关重要。
对于有关具体条款的观点菲莫公司在包装警语和描述性语言、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烟草诉讼、免税烟销售、税收和价格措施、成分管制和成分披露等《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的重要条款方面,都曾表达过其明确的观点。
关于包装警语和描述性语言健康警语清晰明了即可,其使用不应对商标和品牌标识造成破坏。
菲莫公司赞成在包装及广告中使用健康警语,认为这些警语应由政府及公共卫生当局确定。
不反对欧盟的诸如“吸烟致人死亡”、“吸烟者短寿”和“保护未成年人,不让未成年人吸入你喷出的烟雾”,以及美国的诸如“卷烟可使人上瘾”、“吸烟致癌”等健康警语。
菲莫公司支持健康警语占用合理的包装空间,但不应妨碍商标及有关协助消费者辨认品牌的信息。
健康警语无须占用包装的主要位置。
菲莫公司反对采用其目的在于贬损消费者的警语以及使用怵目惊心的图片警语,认为,在包装和广告中使用健康警语,目的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而非对其加以排斥或羞辱。
政府可以通过合适的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吸烟的风险,以达到减少吸烟的目的。
澳大利亚香烟白板包装法案引发的WTO贸易争端案件分析

争端评析
深层原因:澳大利亚的香烟白板包装法案等措施基于公共健康 的理由,对香烟产品的注册商标专有权人的商标权使用进行限 制。但商标权的限制损害了商标主体的商誉和由此可能带来的 市场效益。所以造成澳大利亚和烟草出口量较大的四国之间产 生了利益纠纷。
简要评价:知识产权是私权。澳大利亚的香烟白板法案等措施 已经产生了限制香烟类商品注册商标使用的效果,虽然这是以 公共健康为其正当性依据,但是,这种限制应当是• 香烟商品包装应当是褐色、黑 色和棕色的无光表面,不得使 用其他颜色,商标或者可视性 商标特征。 • 香烟商品包装必须要有图示的 健康警告,该图占每个包装正 面面积的比例从原来的30%提 升至75%,占背面面积的比例 则为90%。
争端过程
• 2012.03.15乌克兰提出澳大利亚的2011年香烟白板包装法案及 其实施规则和2011年的商标修正案有悖于澳大利亚政府根据 《TRIPS协定》所承担的义务,与《TRIPS协定》第1条、第2 条第1款、第3条第1款、第15条、第16条、第20条、第27条, 及《巴黎公约》第6条之5、第7条、第10条之二相冲突。
古巴
• 2013.05.03 在古巴诉澳大利亚的DS458争端案件中,古巴 认为澳大利亚的相关措施有悖于《TRIPS协定》的以下条 款:第20条、第2条第1款、第22条第2款(b)项、第24条 第3款、第2条第1款、第15条第4款、第16条第1款、第3条 第1款。
此争端涉及到《TRIPS协定》中关 于地理标识条款
澳大利亚香烟白板包装法案引 发的WTO贸易争端案件分析
刘金典 142050784
框架结构
框架结构
背景知识
争端进程
涉及地理 标识条款
简要评析
背景知识
地理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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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烟草简单包装法”对实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全球影响赵建文2012-09-04 16:28:30 来源:中国法学网(首发文章)作者简介:赵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国际人权研究室主任。
关键词:烟草简单包装法;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烟草制品包装;健康警示语2003年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首个全球公共卫生专项公约。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要求烟草零售包装能够对现有的和潜在的吸烟者产生足够的健康警示作用。
即将于201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2011年澳大利亚烟草简单包装法是目前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关于烟草包装规定的最先进的法律。
有关该法的澳大利亚的司法审查程序刚刚结束,投资者与国家间的国际仲裁程序和WTO争端解决程序尚在进行中。
无论案件结局如何,该法引起了全球反响,在人类控制烟草和保护公共健康的历史上具有世界意义。
一、澳大利亚现行烟草包装立法符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规定澳大利亚是国际社会在控制烟草方面起步较早的国家。
1969年澳大利亚首次以立法形式要求在烟草包装上印制健康警示语。
2003年5月21日聚首世界卫生大会的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的代表们一致通过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2003年12月5日澳大利亚签署公约,2004年10月27日批准公约。
2005年1月27日公约达到生效条件。
2006 年3月1日澳大利亚开始实施现行烟草包装立法,切实履行了根据公约第11条(烟草制品包装和警语)规定的义务。
(一)烟草包装不得印刷误导性信息根据公约第11条,各当事国(缔约国)应确保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不以任何虚假、误导、欺骗或可能对其特性、健康影响、危害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烟草制品,包括直接或间接产生某一烟草制品比其他烟草制品危害小的虚假印象的任何词语、描述、商标、图形或任何其他标志,在被禁止的这些事项中可以包括印刷“低焦油”、“淡味”、“超淡味”或“柔和”等词语。
根据澳大利亚法律,在零售烟草的包装上是不可能印刷上述误导性词语或信息的。
(二)烟草包装必须印刷符合要求的健康警语公约第11条规定:“在烟草制品的每盒和单位包装及这类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签上带有说明烟草使用有害后果的健康警语,并可包括其他适宜信息。
这些警语和信息:(i) 应经国家主管当局批准,(ii) 应轮换使用,(iii) 应是大而明确、醒目和清晰的,(iv) 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v) 可采取或包括图片或象形图的形式。
”根据澳大利亚政府选定的健康警语共14 条: (1)吸烟导致周围性血管疾病( Smoking causes peripheral vascular disease);(2)吸烟导致肺气肿( Smoking causes emphysema) ;(3)吸烟导致口腔和咽喉癌( Smoking causes mouth and throat cancer) ;(4)吸烟阻塞动脉( Smoking clogs your arteries);(5)要让孩子呼吸二手烟( Don' t let children breathe your smoke) ;(6)吸烟——死亡的一大原因( Smoking —a leading cause of death) ;(7)戒烟将改善您的健康( Quitting will improve your health) ;(8)吸烟危害胎儿( Smoking harms unborn babies) ;(9)吸烟导致失明( Smoking causes blindness) ;(10)吸烟导致肺癌( Smoking causes lung cancer);(11)吸烟导致心脏病( Smoking causes heart disease) ;(12)吸烟倍加脑卒中风风险( Smoking doubles your risk of stroke) ;(13)吸烟上瘾( Smoking is addictive) ;(14)烟草烟雾有毒( Tobacco smoke is toxic) 。
上述14 条带图示的警语,两两一组,搭配为7组,每年1组,在烟草包装上轮换使用。
这样要求可以避免烟草商避重就轻,重复印刷意思相对“温和”的警语。
此外,这些带有图示的健康警语必须覆盖烟盒正面30% 的面积和背面90% 的面积,并把警语放在可视区域的顶端,以便健康警语更容易被看到,从而更好地发挥警示作用。
(三)烟草包装必须印刷烟草制成品成分和释放物信息公约第11条要求:“在烟草制品的每盒和单位包装及这类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签上,还应包含国家当局所规定的有关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
根据澳大利亚法律,在烟草包装侧面必须标注烟草烟雾中的化学物质对健康影响的资料信息(An information message on the health effects of chemicals in tobacco smoke)。
除公约的明确要求外,澳大利亚关于烟草包装的法律规定还有进一步的要求。
例如,规定在烟草包装的背面以彩色印刷全国性戒烟热线或戒烟网站地址(The national Quitline number and Quitnow website address)。
二、澳大利亚新的“烟草简单包装法”是实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创举(一)烟草简单包装法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2011年11月,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了工党政府推进的《2011年烟草简单包装法》(Tobacco Plain Packaging Act 2011,No. 148, 2011)。
这是“一部旨在劝阻(discourage)烟草使用以及为了相关目的的法律”,是“为了改善公共健康和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相关义务”的法律。
澳大利亚政府希望通过该法的实施,降低人们购买烟草的欲望,从而减少烟草消费,进而减少吸烟的人口比例。
10年前,澳大利亚成年烟民数量占总人口的比例为23%,目前是 15%。
澳大利亚政府希望在2018年之前,将这个比例降到10%。
如果照这个趋势发展下去,在不远的将来,因吸烟引发的公共健康问题在澳大利亚会成为历史。
根据该法,从2012年12月1日起,所有在澳大利亚销售的烟草,必须采用统一的简单包装。
在零售烟草包装的外面和内面、烟草制品的表面都不得出现生产商的品牌标识,不得出现具有品牌辨识功能的颜色和相关设计;烟草制造过程中包装所用胶水及其他粘合剂必须是透明的和无色的;烟草包装不得有镶嵌部分,不得产生噪声或气味;烟草包装材料的颜色统一使用单一色调的黄褐色(DRAB OLIVE-BROWN PACKS);在烟草包装的抢眼的位置印刷统一的健康警语和警示图片,如腐烂的牙齿、失明的眼睛;允许烟草商在不起眼的位置——警示图片下方用统一的小号字体印刷烟草生产商的名称(这是各厂商的烟草产品在外观上的唯一区别);不得采用任何材料或工艺使零售包装在零售后发生变化,如禁止使用热活性墨水、在一定光照下出现荧光的墨水,禁止使用刮擦后出现图像或文字的设计,等等。
该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违反该法的责任,包括刑事或民事罚金。
无论是供应、购买(为个人消费而购买者除外)、制造烟草零售包装或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烟草产品,依法都应处罚,最高可处以2000罚金单位。
2000年以前,每罚金单位是100澳元,2000年以来,每罚金单位是110澳元。
(二)烟草简单包装法通过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司法审查跨国烟草公司对烟草简单包装法的反对行动远比对其他控烟措施的应对来得猛烈。
这些烟草公司担忧的是,一旦澳大利亚烟草简单包装法正式实施,在管控烟草包装方面开了这样的先例,强制烟草以简单包装出售,必然降低烟草包装对消费者的诱惑力,从而对销售量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而且还将影响到烟草品牌的价值。
为了应对这部目前世界上最严厉的烟草包装控烟立法,烟草公司采取了一系列行动。
其中包括菲利普•莫里斯公司(Philip Morris)、澳洲英美烟草公司(British American Tobacco Australia)、帝国烟草公司(Imperial Tobacco)和日本烟草公司(Japan Tobacco)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澳大利亚的终审法院)提起了烟草简单包装法违宪之诉。
他们认为,烟草简单包装法违反澳大利亚宪法,具体说是违反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第51 条第31 项关于财产权的规定。
该项规定:[联邦]议会为了维护联邦的安宁、秩序和治理起见,根据本宪法,有权制定法律, 根据公正的条件, 为任何目的, 从任何州或任何人取得财产。
该法怎么违反了澳大利亚宪法的上述“财产权条款”?烟草公司一方的观点是,实施该法意味着澳大利亚政府可以在不进行任何赔偿的情况下便非法获得他们的知识产权,会使他们的合法产品的品牌名称逐渐消亡,从而使他们遭受巨大财产损失。
英美烟草集团发言人斯科特·麦金泰尔表示,这项诉讼是针对所有烟草品牌的一个先例性的案件,“作为一家销售合法产品的合法公司,我们将捍卫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股东的利益。
任何一家公司都会这么做。
”面对违宪之诉,澳大利亚政府坚决否认烟草简单包装法违反宪法,“坚决捍卫”简单包装法的合宪性。
澳大利亚政府指出,烟草简单包装法是为了改善公众健康这一根本目标而采取的立法措施,有助于防止未成年人开始吸烟和鼓励吸烟的成年人戒烟。
改善公众健康这一主旨符合宪法规定的商业、贸易和外贸立法授予的联邦政府的权力范围。
澳大利亚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高达 1.5万人,应该采取措施减少死亡人数。
除改善公共健康之外,联邦政府并未从该法案中获取任何利益,根本谈不上非法获得烟草公司的知识产权问题,更谈不上因侵犯烟草公司的财产权而给予赔偿的问题。
正如许多人所预料的,即使烟草公司能够证明该法案影响了他们的财产利益,他们仍然无法胜诉,因为烟草公司不可能成功证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从这一法案中获取除保护民众健康之外的利益。
2012年8月15日上午,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开庭宣布驳回烟草公司的诉求,裁决烟草简单包装法“并不违反(宪法)第51节第31条”,没有超越立法权限,并责令烟草公司一方支付联邦政府因为本案而支出的费用。
烟草巨头们立刻对败诉表示了强烈抗议。
英美烟草公司说他们对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这一裁决“非常失望”。
公司发言人斯考特·麦金泰尔说,虽然公司仍然坚信政府无权侵犯其知识产权,但仍将遵守烟草简单包装法。
他还说,实施烟草简单包装法,除了非法贩卖烟草的罪犯,最终谁都无法从中获益。
这一裁决得到澳大利亚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
针对英美烟草公司称只有非法烟草贩卖者能从该法受益的说法,墨尔本麦凯布法律与癌症中心的法律专家乔纳森·利博曼反驳说,在这一判决中,唯一的获益者就是健康得到维护的世界各国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