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不良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稳健经营,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参照银监会《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农商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将荆门农商银行表内信贷资产按照银监会贷款分类标准认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信贷资产。
第四条荆门农商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坚持“真实反映、动态管理、专业经营,合规处置、及时监测、责任追究”的原则。
对不良贷款形态要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及时、动态地掌握不良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准确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具体情况对表内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管理,成立不良贷款清收部门,原则上小额不良贷款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原单位清收,对大额不良贷款、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发放的所有贷款应实行集中管理;对不良贷款的处置要合规合法,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建立风险监测指标体系,跟踪掌握不良贷款风险变化;对造成不良贷款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以及未按规定管理不良贷款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通过经济、纪律、法律及其它手段,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荆门农商银行要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辖内各分支机构要成立风险管理小组,负责不良贷款管理的决策、处置、清收、审批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行社依规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对集中管理的不良贷款进行监测、预警、计量、考核。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第七条按风险五级分类划分不良贷款的核心定义(一)次级贷款。
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公司类客户目前的还款能力不足或抵押物不足值,此类贷款存在影响贷款足额偿还的明显缺陷,如果这些缺陷不能及时纠正,银行贷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
(二)可疑贷款。
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
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责任和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行相关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核销不良贷款是指本行办理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贷款承诺、担保、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业务所形成损失的信贷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是指本行对核销的不良贷款授信业务全过程进行尽职调查,对各环节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或尽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违规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四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应遵循客观公正、权责对等、宽严适度、有责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
第二章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机构第五条本行设立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作为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主任由本行监事长担任,委员由审计稽核、合规、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对需核销的不良贷款进行核查,核查需核销的不良贷款是否已进行责任认定;
(二)对已认定的核销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责任是否已经进行追究;
1。
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序操作细则.doc

ⅩⅩ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序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操作流程,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责任追究的对象为转入贷款十级分类后四类不良贷款(含次一、次二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责任人及责任机构,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位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及调转外系统等情况免除。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相关制度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52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辽农信联[2008]387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和“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辽农信联[2008]478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辽农信联[2013]99号)、《ⅩⅩ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沈农商银[2013]59号)。
第二章责任追究程序第四条总行、一级支行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按审批权限承担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等风险处置职能。
对于总行审批事项,须经一级支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当不良贷款入账后,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即启动追责程序。
第六条授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对转入的不良贷款的责任人逐笔提出初步认定结果,并由初步认定的责任人签署《不良贷款责任事实确认书》(详见附件二)。
将责任认定材料,连同相关档案资料一并报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依据贷款形成原因,对贷款责任人的责任作出最终认定,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详见附件三),并将责任认定结果交由有权处罚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条相关有权处罚部门,按照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认定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交本级资产保全部门备案。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大力化解不良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时效管理、清收处置和检查考核的全过程。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通过加强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和处置,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实现不良贷款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职责及处置权限第五条联社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协调与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联社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不良贷款清收方案,指导、协调全市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二)负责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的调查工作,提出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三)负责全市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四)负责不良贷款挂息管理;(五)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六)负责对核销不良贷款进行监督、评估;(七)负责对各信用社(部)不良贷款清收化解的督办工作。
第七条各信用社(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机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与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理办法第一条根据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已经形成不良的贷款,经分管行长批准,市场拓展部(含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下同)总经理、原责任人,可以按照贷款本息原价出售不良贷款。
出售后不良贷款原责任人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三条有足值抵质押的购买者可向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借贷与收购不良贷款等额的二年期贷款并享受基准利率,贷款用于收购该笔不良贷款。
被出售的违约借款人计入失信名单和征信系统,清除出本行,不得再给予信贷支持。
第四条不能原价出售的不良贷款,进行内部转移。
第五条不良贷款内部转移是指本行市场拓展部管理的不良贷款,通过资产管理部和相关责任人的公平竞价,进行不良贷款定价,转移至资产管理部的活动。
不良贷款被责任人竞买的,由出价最高的资产管理部代管并监督责任人处理不良贷款的合规合法性。
不良贷款通过竞买转移至资产管理部后,资产管理部(包括代管),按照行长要求的进度,代表本行“打包出售”、“委托清收”、诉讼、核销等依法处理。
第六条不良贷款内部转移由分管行长主持。
不良贷款内部转移在本行内网上通告,通知到所有的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可能受到连带责任的人)和全部资产管理部参加竞价,出价最高者获得该笔不良贷款,相同价格者责任人优先购买。
不良贷款内部转移参与人除资产管理部之外,其他人应当事前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量由主持人决定。
相关责任人获得该笔不良贷款的清收权后,当履约保证金不能覆盖该笔不良贷款占用资金利息时,由代管该笔不良贷款的资产管理部按照自己在转移定价时的报价得到该笔不良贷款的清收权。
第七条不良贷款内部转移不良贷款的部门应当逐笔进行,以便落实责任。
进入“损失”类、“可疑”类二年以上的不良贷款,已核销、已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根据行长确定的不良贷款率需要内部转移的每一笔不良贷款必须内部转移。
每一笔不良贷款可以是零价格转移,不良贷款内部转移定价后资产管理部确定责任做出处理决定,法律合规部稽核落实责任,监事会监督执行。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在银行的世界里,不良贷款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话题。
想象一下,你去银行借了点钱,心里美滋滋的想着要买新车,结果没过多久,这车还没开出去,贷款就变成了不良贷款。
哎,真是“希望越大,失望越大”。
这时候,银行可不乐意了,开始追着你要账,就像小孩追着冰淇淋车一样。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银行可得好好理清责任,别让不良贷款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
责任认定这块儿,银行得搞清楚是怎么一回事。
有些人借钱就是不打算还,这种情况就得好好处理,银行不能就这么大方“算了”。
再说了,贷款合同上可是写得清清楚楚的,不还钱可不行,银行不是慈善机构。
可有些借款人可能真的是遇到困难,生意失败、家庭变故,这个时候银行也不能一味地追着要钱。
得看情况,分清楚谁该负责,谁又是受害者。
这就好比说,有的人借了钱是想干大事,结果却在半路上摔了一跤,难道银行要为了这摔跤的事就把所有责任都推到他身上吗?然后,说到追究制度,这就像是给银行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银行不光要记账,还得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想象一下,银行就像个穿着铠甲的骑士,手里拿着法律的剑,随时准备面对不良贷款的挑战。
如果借款人真的逃避责任,银行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到底。
可别以为这是一件轻松的事,法律程序可是一条漫长的路,得耐心走下去。
贷款人可能还会“玩失踪”,这可真是个棘手的问题。
银行在追究责任的时候也得注意方法。
打个比方,像个好警察,不是见人就抓,而是得先了解事情的真相。
沟通很重要,银行可以主动联系借款人,看看他们的真实情况。
借款人也不想逃避责任,只是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
此时此刻,银行可以伸出援手,帮他们找到解决方案,这样不仅能维护自身的利益,也能让借款人感受到温暖。
银行还可以考虑制定一些合理的,给那些因为特殊情况而导致贷款不良的人一条生路。
就像是“给一根救命稻草”,帮助他们重新站起来,重新踏上还款的路。
这样一来,银行也能避免不良贷款的增加,双赢的局面可不是梦。
江苏农村商业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管理,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贷款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的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以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凡不良贷款的分类汇总、统计报表、盘活清收(含以物抵贷)、责任认定与追究等工作均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架构和职能第五条信贷管理部根据总行的各种战略规划,下达任务、督促相关支行组织清收和管理不良贷款,并对此项工作进行考核考评,对权限内的不良贷款协助支行及时处置,对权限外的不良贷款处置方案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信贷管理部为本行不良贷款的管理牵头部门,承担不良贷款的风险管理和存量不良贷款的清收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有:(一)不良贷款总体清降目标和计划的制定。
(二)各支行全年不良贷款清降任务的分解和考核.(三)不良贷款管理台账和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不良贷款的监测、汇总统计、分析上报等相关工作.(四)不良贷款考核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五)各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和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价。
(六)问责不良贷款的责任界定和问责发起。
(七)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对清收奖励的审核.(八)权限内不良贷款的分类处置,权限外不良贷款处置方案的拟定和报批.(九)根据管理需要牵头组建大额不良贷款清收组织。
(十)对需要进行诉讼的不良贷款,配合法律事务部进行诉讼,督查相关支行对诉讼后资产的管理.(十一)建立和管理黑名单库,并及时补充不良客户信息。
(十二)负责不良贷款核销工作,并对核销、冲销和置换贷款的后续清收管理。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为本行的不良贷款确认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五级和十级风险分类,受理风险预警,负责风险损失预估和界定。
农村商业银行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附件二安徽****农村商业银行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望农商银[2013]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控制新增不良贷款~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增不良贷款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不包括分账经营不良贷款、前清后贷信用贷款、保证贷款。
,形成的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或贷款本金,或利息,已逾期三个月或以上。
第三条对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务变动、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而免除。
第二章新增不良贷款认定第四条新增不良贷款认定要坚持逐笔审查、明确责任、严厉追责的原则。
第五条新增不良贷款认定。
按风险分类定义应分为不良贷款,总行稽核检查,包括真实性检查,出新增不良贷款,贷款本金,或利息,已逾期三个月或以上贷款。
第六条对新增不良贷款按月监测、预警。
总行风险管理部对一个月内到期贷款和已逾期贷款按月监测、预警~并将清单通过内网OA发至各支行,中心,~对应分为不良贷款的~农贷会计应将新增不良贷款于每月月初~将新增不良贷款认定表,认定表包括该贷款基本情况、产生不良原因及责任人等,~报总行审核。
认定审批。
审核结束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认定次级、可疑、损失贷款~并对责任人落实情况~签署审批意见。
对分支机构漏报、瞒报新增不良贷款的~总行根据信贷管理系统,或奥尔系统,按贷款本金已逾期三个月或以上查询~农贷会计直接认定新增不良贷款和责任人~并追究漏报、瞒报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对审批确认的新增不良贷款逐笔登记~建立台帐~明确第一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
第三章责任人认定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不良贷款清收责任人~不良贷款形成时~按贷款首放责任制确定的责任人~即谁发放、谁为第一责任人~支行,含贷款营销服务中心~下同,贷款经营管理人或调查报告上签字确认的支行贷款调查人为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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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
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行为,强化信贷管理,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是指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和操作规定,因责任事实的存在而导致贷款形成了不良。
通过本行责任认定机构对贷款各流程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和认定,凡有不尽职行为因素导致形成不良贷款受到相应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营销、授信、审批、管理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表内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行回购;表外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遵循“有责必问,尽职免责、宽严适度、惩前毖后”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责任认定处罚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处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常规贷款风险分类(含专项稽核)、省联社或监管部门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不良类别中的迁徙不属于本办法认定范围。
第七条坚持宽严适度原则,本办法实施前形成的不良贷款,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减少资产;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责任贷款应坚持追本溯源,进行责任追究;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增不良贷款,适用本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和处罚措施。
第三章不尽职行为界定
第八条本行信贷从业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面熟悉信贷业务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根据责任人的主客观因素,责任行为分为故意不尽职行为、严重不尽职行为和一般不尽职行为。
故意不尽职行为是指明知贷款有很大风险,预计发放后肯定会产生危害本行利益的后果,但仍通过欺骗、勾结等行为,捏造事实诱导审批人决策错误,其违法行为直接导致贷款形成不良。
严重不尽职行为是指虽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其操作行为、风险识别及防范措施不当,严重违背、偏离了制度规定,违反了基本道德规范和岗位职责要求,其重大违纪行为是贷款形成不良重要成因。
一般不尽职行为是指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由于其工作能力和经验欠缺,执行制度不严或责任心不强,未能有效地履行其岗位职责要求,其失职行为影响了贷款产生不良因素。
第十条凡出现下列情形造成贷款不良的,应根据各业务环节操作、审查和审批人员主客观因素界定其责任。
(一)故意不尽职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行为:
1、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人内外勾结,通过伙同、串通等非法手段骗取本行贷款;
2、明知借款人经营不合法、资金用途不合规,贷款风险隐患较大,但仍通过其职务行为参与或指使借款人及其他相关人伪造虚假资料等手段,导致贷款出现损失;
3、未严格按照本行信贷业务流程所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尽职调查,或为了达到贷款目的而降低贷款准入标准,采取故意隐瞒或粉饰调查报告等非法手段,尽职调查报告中反映的有关信息不真实、完整,诱导或影响本行贷款审查人员、审批人员做出了错误决策;
4、涉及本行信贷业务领域中因其行为触犯法律而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立案处罚。
(二)严重不尽职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行为:
1、未坚持面谈、面签制度,出现冒名顶替等虚假贷款;
2、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条件、或重复抵(质)押及抵(质)押品价值明显高估;
3、向借款人吃、拿、卡、要,或借职务之便向借款人投资入股、收取贿赂等行为;
4、未审查调查报告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对应审查而未审查出明显存在的问题,未按规定提出风险提示或故意隐瞒审查出的问题;
5、未履行审查职责要求,对贷款用途明显不合法、合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行业监管规定的贷款提出有效规避措施或风险提示;
6、审批人对审查程序中提出的存在问题或缺陷未予以采纳,主观臆断,决策失误,导致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7、未严格执行贷款审批制度,授意、诱导、干预、阻挠他人独立行使表决,导致贷款
形成风险和损失的;
8、未严格执行落实信审会审批条件的。
(三)一般不尽职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行为:
1、违反了本行信贷管理基本规定,未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贷前调查不充分、贷时审查不严格,其不当操作行为属于不良贷款形成的诱发因素;
2、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管理中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风险,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
3、对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未及时报告或未按上级指示及时处理和化解风险,形成资金风险或损失,或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贷款风险扩大;
4、未按规定收集信贷档案资料或因失误导致重要档案资料缺失,丧失有力证据而导致诉讼和处置困难,造成贷款损失。
第十一条对上属责任界定有以下情况的,应重新界定行为责任:
1、同一责任人某环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严重不尽职行为构成故意不尽职;
2、同一责任人某环节出现三个或三个以上一般不尽职行为构成故意不尽职。
第十二条贷款各环节人员工作尽职,遵循了业务制度和流程,遵守了道德规范,风险缓释措施规范、到位,属于客观的、人为不可抗拒原因导致贷款形成不良,应予免责。
一般违规未造成贷款出现不良,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可对照本行违规积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离岗清收、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不良贷款形成后,经认定,依照下列规定应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1、经认定,有关责任人因故意不尽职行为造成贷款产生不良,无论是否形成资金损失,限责任人3个月内收回贷款本息,并处一次性经济处罚5000元,当年年度绩效工资考核扣10分,逾期未收回的给予停岗收贷,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2、经认定,有关责任人因严重不尽职行为造成贷款产生不良的,当年年度绩效工资考核扣5分,同时给予待岗清收处罚。
贷款全部收回后,视情况确定是否返回原工作岗位。
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严重不尽职行为造成贷款出现不良,对照故意不尽职行为进行处罚。
3、经认定,有关责任人因一般不尽职行为造成贷款产生不良,但未造成贷款损失的,
当年年度绩效工资考核扣2分,造成贷款损失,按损失额的1.5%执行经济处罚;一年内连续三次一般不尽职行为造成贷款产生不良的,对照严重不尽职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责任认定必须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允许被处罚人在处
罚决定下达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不良资产管理部申请复议,3个工作日未申请复议的,即行启动处罚决定。
不良资产管理部应建立相关登记制度。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认定调查由不良资产管理部牵头,合规与风险管
理部、审计稽核部、人力资源部配合。
处罚意见由资产保全部组织拟定,并拟定认定和处罚意见经分管行长审查后报行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改,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