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微贷中心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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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管理办法》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的判定标准和程序,强化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严防和解决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境内各项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业务。

政策性银行和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表示不良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逾期贷款、僵硬贷款和呆账贷款(缩写“一逾两呆”)。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第四条《贷款通则》中“一逾两呆”的分割标准就是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在逾期贷款项下单独统计和上报。

第六条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借款等同业业务项下的退还款项,从退还日起至列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一逾两呆”的判定标准展开分类。

第七条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呆滞贷款:(一)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停用、退出,并中止法人资格;(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三)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暂停,但产品并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轻微并频临经营不善。

第八条按第七条规定列入呆滞贷款后,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列入呆账贷款。

第九条贷款到期(不含展期后到期)后未交还,又再次贷款用作交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当依据借款人的实际借款人能力判定不良贷款。

对同时满足用户以下四项条件的,应当列入正常贷款:(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借款有效率;(四)属周转性贷款。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第十条不良贷款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严苛判定,以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信。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 (1)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 (1)

x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管理办法文件编号:xx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权限 (3)第三章责任认定及追究范围 (4)第四章责任行为 (5)第五章责任界定 (9)第六章认定及追究程序 (10)第七章处罚方式 (11)第八章免责规定 (12)第九章附则 (14)附件: (14)附件1.《x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调查报告》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微小企业类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以及《x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问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我行相关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次级类及以下的微小企业贷款。

第三条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摒弃传统的对单笔、单户贷款责任追究的做法,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由工作组实施。

该工作组的人员组成要求如下:由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小微中心”)风险管理岗、各分中心负责人及业务团队主管、其他工作人员共同组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组实施责任认定。

第三章责任认定及追究范围第五条微小企业授信业务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不良贷款的,均应按本办法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

有关责任认定结果、责任追究(或免责决定)及处罚决定作为损失类资产核销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责任认定及追究对象,是指对在贷款调查分析、决策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以及日常管理中存在责任行为且负有责任的各环节信贷人员,主要包括:贷款调查分析及维护的客户经理、后台人员、业务团队主管、各级拥有受权权限的审批人员、小微中心及各分中心的管理和工作人员。

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业对信贷不良资产的管理及责任的认定,保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责任认定的程序、责任认定的范围和责任认定的制度。

一、责任认定的程序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责任认定应该先由银行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初步调查,如未能查清事实,应立即报告审计委员会,经会议决议后交由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进行核查。

同时,委员会成员应该是由银行总行领导、内部稽核机构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和法务部负责人组成,其中负责人应当具备丰富的风险管理和法律知识。

责任认定的程序应该经过四个环节:调查、核实、审议和定责。

调查是收集和分析案件事实的工作环节,应该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操作,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公平。

核实是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核实,以确定银行在案件中的实际错失和损失。

审议是根据核实结果,进行错误定位和责任判定的环节,应该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审议结果的公正公平。

最后是定责,即对涉案人员进行责任认定、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确保责任的清晰和严格。

二、责任认定的范围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责任认定的范围应该包括以下方面:银行领导、内部员工和相关责任人。

其中,银行领导应该对银行风险管理责任进行全面领导和指导,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内部员工应该按照银行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相关责任人包括银行业务合作方、借款人、担保人等,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在责任认定的范围上,银行应该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分析和核实,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判断,对于有违规操作或者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本办法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和罚款等。

三、责任认定的制度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应该建立健全责任认定的制度,实现责任认定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银行(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

银行(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

银行(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控制新增不良贷款,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增不良贷款是指年6月30日以后形成的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对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务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而免除。

第二章责任界定第四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的界定。

(一)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的界定,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执行。

(二)实行“小额农贷”“五包”(包调查、包评级、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责任制的包片信贷员(以下简称“包片信贷员”)为“小额农贷”发放至收回全过程的主责任人;“小额农贷”未实行“五包”责任制的,其调查、评级、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执行。

第五条岗位责任界定。

(一)调查岗:凡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准确核实,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未尽职调查的,由此造成贷审会或上一级决策错误,形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调查岗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查岗:凡对明显存在的问题未能审查发现或发现未能纠正和提出等未能尽职审查的,由此造成贷审会或上级决策错误,形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审查岗承担主要责任。

(三)审批岗:凡因把关不严、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或发现客户重大变化及突发事件未派员及时核查等未尽职审批发放的各项贷款,形成不良的,由审批岗承担主要责任。

(四)贷后管理岗: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贷后跟踪管理、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或发现客户重大变化等问题未能及时报告等未能尽职贷后检查管理的,由此造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贷后管理岗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主责任人可为多人。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Xx公司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借款责任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责任处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及各。

第三条及各分别成立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按程序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不良借款主要指各经办的借款,其金额包括不良借款的剩余本金和利息、违约金等.第二章责任划分及认定原则第五条责任认定原则(一)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应遵循尽责免责的原则。

(二)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应综合分析不良形成原因,确定各业务环节及各经办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比例.(三)对于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不良借款,除按照责任认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还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不良借款,除在公司内部认定责任外,还将通过法务部门维护公司权益。

(五)每笔不良借款的责任人可为1人或者多人.第六条调查人员责任负责调查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经理、风控人员、业务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根据该项目在业务调查环节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一)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对收集的借款主体及其重要关联人(包括作为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自然人、法人)影响评审决策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负责.(二)副总经理、总经理对客户经理、风控人员、业务负责人是否按要求进行调查负责,承担日常管理及风险管控责任.(三) 金融事业部负责人对借款项目的调查环节承担全面的管理责任.第七条审查人员责任审查人员( 初审岗、风控人员)对借款主体及重要关联人的合规性及合法性、重要数据的准确性、资料及数据的完整性和全面性负责,需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疑点进行风险提示,并对借款方案做出建议。

第八条审批人员责任(一)各级审批人员(包含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借款决策、方案设计、风险控制措施等负责.审批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审查人员的风险提示,并设计相应方案控制风险。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 (1)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 (1)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 (1)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中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落实风险防控要求,促进微小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责任认定原则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和方式第四章处理程序和要求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认定原则:银行在办理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中,应按照“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公正合理、保护客户”的原则,对不良贷款责任进行认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制度、规则进行责任追究。

具体原则如下:(一)“审慎经营”原则。

银行贷前管理应履行尽职调查、尽职审查、风险定价等职责,合理把握微小企业客户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风险情况,确保贷款经营风险可控和授信安全。

(二)“风险可控”原则。

银行应根据微小企业客户不同风险情况、资信情况、业务特点等,制定不同的授信策略,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防控措施,如设置授信审查流程,对风险较高的授信进行额外审批,拓宽担保物范围等。

(三)“公正合理”原则。

银行应依法依规使用公正、客观、合理的方式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不得有利于自身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保护客户”原则。

银行应足额、及时向客户披露贷款利率、费用、期限、责任等信息,注重维护客户利益,规范服务,提升质量,切实保护客户权益。

责任追究范围和方式: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如下追究方式:(一)责任监管。

银行内部应建立健全的租一把赢财富监管机制,确保授信监管到人,包括拈判准入、风险分类、贷款执行情况、贷款损失等方面做好风险管理。

(二)责任追究。

银行内部应对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区分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针对不同因素采取不同的追究措施。

具体分为以下五种情况:1. 客观因素。

银行在授信过程中已尽职调查、尽职审查,但由于外部环境变化或客观因素导致贷款出现不良情况。

在此情况下,银行不应追究对应客户的责任。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办法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一级(直属)分行、二级分行(含一级分行营业部,下同)、视同二级分行管理的城区支行等机构(简称分支机构,下同)负责人,主要是指行长、主管信贷管理副行长和主管公司业务副行长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贷款,或按照贷款12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一级、可疑二级和损失级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责任,是指分支机构负责人虽然没有直接违规违纪行为,但因工作失职或管理能力欠佳,导致所在机构信贷业务管理水平低下,违规操作行为普遍,任内不良贷款明显增加,正常类贷款向关注类大量迁徙,不良贷款率大幅上升,贷款质量下降等问题,并应由其承担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实行分级负责原则。

总行负责组织对一级(直属)分行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一级(直属)分行负责组织对二级分行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确有必要时总行可直接组织对二级分行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

总行和一级(直属)分行内控合规部门是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工作的牵头部门。

第六条管理责任认定遵循“依法合规,实事求是,有责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

第七条在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过程中,相关利害关系人要予以回避。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认定管理责任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八条总行、一级(直属)分行应对每年年末不良贷款率超过3%或年内不良贷款率增加1个百分点(不含,下同)以上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

第九条管理责任认定对象是分支机构在任的负责人。

前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认定情况原则上以离任审计报告为准。

但离任后该分支机构不良贷款率大幅反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要重新认定前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风险积累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逾期贷款和虽未到期但已经形成事实风险的次级以上不良贷款)、贴现、信用卡透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明确应尽的责任;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管理等事项的各岗位责任人,含在职职工、提前离岗、内部退养、退休职工等。

(一)坚持“事实清晰、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处置、堵后清前”的原则。

(四)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本行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不良贷款责任事项的认定追究工作。

本行行长担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信贷部、综合部、纪检监察部、安保部和各营业网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检查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本办法合用202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之前的按本办法“老不良贷款责任处理意见”和“从轻兼从旧”的原则处理。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流程:数据采集→尽职调查→异议复议→审查→审批→报行长、董事长备案→签发意见→执行、督查、处置→档案归档。

信息采集。

贷款责任单位的主办信贷员(或者客户经理) 在次月5日前,以表格形式将上个月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上报信贷部汇总,经信贷部审核后提交稽核安保部进行尽职评价。

尽职调查。

稽核安保部尽职调查中心收到信贷部提交的不良贷款情况统计表后,组织人员采取内审外核的方式,对调查、复查、审查、审批等岗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进行调查、取证、评价,并提出责任追究与认定的建议(含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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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微贷中心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微贷工作运行机制,防范化解贷款风险,规范贷款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以尊重历史、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慎独立等作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以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内有关规章制度等作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应按岗位、分环节、及时对微贷业务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检查,涉及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等方面。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中心所有类型微贷业务。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中心全体员工,包括我中心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形式的员工。

员工违规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由于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如已有不良贷款产生,应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认定,在认定结束之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认定后,微贷中心人员存在违规情节的,应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或提请司法机关处理;微贷中心人员尽职的,仍要清收回其名下所有不良贷款(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除外)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

对已办理好工作调动、辞职手续的人员,应将责任认定相关材料送达其所在单位备案。

第二章责任认定程序第八条基本流程
1. 岗位履职认定:微贷中心对有关人员管理期间的履职情况、逾期催收过程、催收成效等进行责任认定,并综合贷款相关材料对业务发生的背景、管理情况、过程控制、损失成因等进行分析和核实的基础上,提出认定意见和责任人处理意见,并出具评估报告,上报总经理,做出最终审批结果。

2. 反馈:风险管理部将相关审定意见和责任人处理意见书面反馈给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审定意见和处理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风险管理部提出书面意见和申辩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同认可审定意见。

3. 责任认定:我中心根据最终审定意见和责任人处理意见按照程序对责任
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责任人处理方式第九条责任人处理原则
对责任人的处理将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给予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分及调岗清收、待岗清收、下岗清收、降低分析权限、停止审贷权限、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责任人处理方式的实施1.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2. 对于被责任处理的员工,如已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应同时调换其工作岗位。

3. 受到停职检查、降职处理的员工一年之内不得晋升及提薪,受到免职处理的员工两年之内不得晋升及提薪。

4. 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员工,取消当年参加评先进资格;受到停职检查、降级、免职处理的员工当年绩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或以上等级,不得办理相关工作调动、辞职等手续,直至消除相关影响后果。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干扰、阻碍、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2.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改动、毁灭证据的;
3. 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 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的;
5. 指使、授意、强迫其他员工实施违规行为的;
6. 后果严重,包括但不限于本行被监管机构处罚、造成本行声誉受损、形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 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8. 不尽职、不作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9. 其他应从重问责的情形。

第四章责任认定实施
第十二条我中心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贷款政策、规章制度、贷款业务流程等行为的要及时进行责任认定,明确责任环节,确定责任
人。

第十三条行内业务管理部门、监察、稽核等部门在我中心业务监督检查、实施管理、稽核等过程中发现有违规情形的,可起动责任认定程序发出相关提示,我中心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四条对外部监管部门在业务监督检查、审计等过程中发现有违规情形,或各级机构及个人检举揭发、客户投诉、媒体报道的责任认定线索,我中心可起动责任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贷款政策、规章制度、贷款业务流程等勤勉尽职的贷款人员,因客观原因贷款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减轻、免除或认定无相关责任。

具体情形如下:
1. 因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经济或行业周期性变化、法规调整,或由于政治形式重大影响,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而形成损失的;
2.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形成损失的;
3. 其他在合规操作前提下仍不可预见风险,造成一定损失的;
4. 采取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化解不良资产等创新手段时,由于无主观恶意造成的损失;
5. 微贷人员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针对已出现明显风险或潜在风险的存量问题贷款,出现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最大限度保全银行资产的需要,体现‚后手优于前手‛予以转化发放的;
6. 我行规定予以无责、免责、减责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责任认定要求
第十六条我中心将贷款项目管理期间产生的责任认定资料及时移交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采取现场及非现场调查方式对贷款活动进行责任认定,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风险管理部在进行调查时,可以要求有关人员配合调查,我中心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部在进行调查期间,必须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被调查人做出认定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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