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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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

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建立、完善

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

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

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合呆滞和

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

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

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其中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是风险分类中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次级类贷款系指贷款的缺陷已经很明显,依靠借款人正常经营收入已不能保证足额偿还贷款,只有通过出售、变卖资产或对外融资、或执行担保才有可能保证贷款的归还。

可疑类贷款系指贷款已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还不能确定。

损失类贷款系指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或虽然能够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已微乎其微。

以上各项不良贷款的界定标准如有变动,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不良贷款的登记、监控。

一、支行信贷部门,应按各类不良贷款,分别建立台帐(不良贷款总帐附式

二、不良贷款明细帐附式三),并逐户、逐笔登记,在发出“不良贷款通知单”及收到会计部门转入、收回或核销贷款通知单时,应及时逐笔分类登记不良贷款台帐。每月终了,支行须认真编制不良贷款监控月报,二日内报总行。

二、按期限标准认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在规定期限次日,转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管理。

三、按质量标准认定的呆滞贷款、呆帐贷款,支行确定后,经总部资产保全部认定,转为呆滞贷款、呆帐贷款,并填制“不良贷款通知单”(附式一)一式三联,一联信贷部门留存,一联通知会计部门,一联送总部资产保全部。

四、总部信贷管理部对支行的不良贷款进行实时监控。对报送的不良贷款监控报表进行汇总,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部门。支行发生每一笔不良贷款均需及时派专人向总部信贷管理部汇报情况。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清收

第五条总部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是全行不良资产清收管理机构,

负责对全行不良资产清收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等工作。信贷管理部负责逾期贷款的管理。资产保全部负责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以及非信贷类不良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支行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对逾期、呆滞贷款要在诉讼时效期及保证期间内,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归还贷款本息,制定可行的还款计划,提供书面还款承诺书,受件人要在通知单回执上加盖

公章。对由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贷款,还应将贷款逾期及还款计划等通知抵押人、出质人。

第七条对逾期、呆滞贷款,支行要指定专人负责清收。经办人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及资金情况进行及时跟踪检查,信贷部门适时研究对策。经办人应将检查催收情况予以详细记录,归档保管。

第八条对催收无效的贷款,应在诉讼时效期及保证期间内,依法起诉,可同时申请诉讼保全;对已经司法部门调解或判决的,应及时申请执行。

第九条支行应经常分析不良贷款状况,制定有效的清收措施,化解贷款风险。

第四章呆帐贷款的冲销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界定标准确认呆帐贷款,凡符合条件的,必须由呆滞贷款转入呆帐贷款。

第十一条呆帐贷款冲销包括呆帐贷款本金及应收利息的冲销。第十二条支行确认的呆帐贷款,无论金额大小,必须逐笔报经总部

资产保全部审核。

第十三条支行申请核销呆帐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申报(审批)表》

二、申请核销呆帐贷款报告,内容包括:贷款发放和使用情况、形成呆帐原因、曾经采取的措施和结果、目前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质)物现状、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吸取的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等。

三、贷款有关资料包括: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借据、贷款审批表、催收贷款通知书回执及借款人还款承诺书等。

四、借款人破产应提供法院依法破产的裁定书;借款人、保证人停业、停产或倒闭的,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注销法人营业执照的证明;经法院判决后执行仍不能收回的,应有法院出具的终止执行证明;追索抵押(质)物及清偿证明或拍卖处分的依据;追索保证人连带经济责任法院出具的文件;其它有关资料,如保险理赔证明等。

第十四条呆帐贷款冲销的程序。

一、支行负责呆帐贷款冲销的初审。信贷部门在确认呆帐贷款后,应填制《,,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申报表》,经办人员签字,支行行长审定并签字上报总部。

二、总部资产保全部对支行申报的呆帐贷款逐笔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稽核部确认,由计划财务部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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