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2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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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

课后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

课后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第一篇:课后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新加坡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A公司需要承担C公司的损失。

原因:A公司以保函换取到了清洁提单,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的协议。

A公司也因根据保函替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吸取教训:(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是FCA合同,FCA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实在卖方(B公司所在地,卖方要负责包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

(2)A公司向承运人开据保单以换取清洁提单,但实际上卖方不仅没有获取利益,反而会面临更大的风险:①承运人管理货物的责任心降低,货损扩大。

②卖方面临被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的风险第三章:法国某卖方按照CIF条件向英国···················答案:答:无道理。

原因:因为CIF是采用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其实货物才在运输图中损坏或者灭失,买方也要接受单据并履行付款义务。

反之,卖方单据中缺少保单,即使货物完好到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第四章有一年,中国某外贸公司为答: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具体规定外商提供的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国别和制造日期,当产品与口头协定的不符时,该国内用户无法向供应商要求索赔,起不到很好的法律保护作用;也没有规定品质保证期、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和索赔期,该国内用户显然签订了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条款,购买了没有品质保障的产品。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5篇)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5篇)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5篇)第一篇: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案例分析、计算复习题:1.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不妥当。

因为违犯了合同规定。

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

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

请问: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案:俄方的要求合理因为俄方收到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千克,1000袋共96吨,这与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的“每袋黄豆净重100千克,共1000袋,合计100吨”是完全不符的,所以俄方的要求合理。

补救措施及时和俄方联系,争取补足不足数量,或退还不足数量部分的款项,如果俄方不同意上述补救措施,就只能同意俄方降价5%的要求了,因为一开始我方就处于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的不利地位。

如果不是袋装而是散装在黄豆是散装的情况下,俄方的要求就不太合理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中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外,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

但此规定对交货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不适用。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上述解释,凡是散装货物的买卖,即使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且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那么卖方交货的数量就可以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有不超过5%的差异。

如果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交易,卖方交货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进出口交易的磋商案例[案例1]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 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

”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问题):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分析)发盘,又称报价,即民法上所称的“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一个以上特定的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中必须十分明确、肯定。

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名称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如果要约中伴随着要约人的保留条件,就不算是有效的要约,而只能是要约邀请,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然不能成立。

③要约要送达受约人。

接受,又称“承诺”,是指受盘人(受要约人)愿意根据报价人所列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l)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发生效力。

(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

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之后,对方对该项要约无条件予以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达成协议,从而成立了一项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2024版年度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版教案案例分析和习题及答案大纲

2024版年度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版教案案例分析和习题及答案大纲

国际贸易实务重要性
1 2
对国家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就业机 会等。
对企业国际化的促进作用 拓展海外市场、降低生产成本、提升品牌知名度 等。
3
对个人职业发展的意义 提供就业机会、提升专业技能、拓宽国际视野等。
2024/2/2
5
教材内容与结构
教材内容
包括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 国际贸易实务、国际结算 与融资、国际商法等。
操作流程
包括申报、查验、检疫处理、放行等环节,确保 检疫工作规范有序。
检疫措施
根据疫情疫病和有害生物风险,采取相应的检疫 措施,如隔离、销毁、除害处理等。
2024/2/2
25
检验与检疫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公司进口一批食品, 经检验发现不符合我国 食品安全标准,被退货
处理。
2024/2/2
案例二
某口岸截获一批携带检 疫性有害生物的进口水 果,经检疫处理后放行。
2024/2/2
35
答案解析与思路点拨
2024/2/2
习题答案
关税措施包括进口税、出口税等, 非关税措施包括进口配额、出口补 贴等。这些措施的实施会影响国际 贸易的规模和结构。
思路点拨
熟悉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关税与非关 税措施,理解其含义及实施目的, 能够分析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36
答案解析与思路点拨
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争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02
国际商会制定的,规范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保障信用证交
易的安全和效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03
联合国制定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公约,促进国际贸易
的发展。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2)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2)
卖方应该就少交货8台对买方造成的8万港币损失进行违约赔偿。
P248案例4
案情简介:
我某企业与外商按国际通用规格订约进口某化工原料。订约后不久,市价明显上涨。交货期届满前,该商所述生产该化工原料的工厂失火被毁,该商以该厂火灾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其交货义务。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可以拒绝对方解除交货义务的要求,可以要求对方延迟交货,因为交货期届满前工厂失火被毁,并不能说明卖方没有交货的能力。
你9日电传最低60美元即期信用证限12日复到此地9月11日来电传:
你10日电传接受再订购500架同样条件即复
9月12日去电传:
你11日电传确认请速开证9月13日来电传:
你12日电传信用证将由科威特邮政信箱第345号ABC公司开立Sept.2
IncomingTelex
INTERESTEDINBUTTERFLYBRANDSEWINGMACHINEMODELJA-13000SETSPROMPTSHIPPMENTPLEASEQUOTE
要点评析:
我方应拒绝英商6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因为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6月1日的发盘在英商6月2日传真要求降价5%时已经失效。英商6月3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在6月1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P259案例7
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后来,双方就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案例分析答案及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2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案例分析答案及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2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案例分析答案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要点评析: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案例2案情简介: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

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

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

于是引起诉讼。

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要点评析: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及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及参考答案

第一篇国际贸易术语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第二章主要国际贸易术语第三章目的地交货的各种贸易术语【案例 1】我某出口公司按 CIF 贸易术语出口英国一批运动鞋,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并取得了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并向银行交单议付。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运动鞋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该批交易按 CIF 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 2】某进出口公司以 CIF 伦敦向英国某客商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 9 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 12 月5 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 CIF 合同?为什么?【案例 3】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法国某客户发盘,供应牛仔裤 10000 件,每件 CIF 巴黎 10 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法商要求我方改报 FOB 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 FOB 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案例 4】我方用 CFR 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到非洲吉布提,装船后我公司业务员疏忽,未将装船通知告之买方,导致买方未及时投保,结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意外事故,全部灭失。

问:谁将承担损失的责任。

参考答案:【案例 1】分析:我公司不应理赔,以 CIF 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 2】分析: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 CIF 合同。

因为:(1)CIF 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后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带详解答案)[精品文档]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带详解答案)[精品文档]

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

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

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

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我方应否办理?买方要求不合理。

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

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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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W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1、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

FCA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

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

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

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

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

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

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

试问:(1)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2)买卖双方孰是孰非?(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答案要点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

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 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

(3)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本案例中卖方公司应负责在其所在地将货物装车后交付给买方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FCA案情简介: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

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

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

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印商应该付款。

因为FCA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间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所以买方印商应该付款。

FCA案情简介:新加坡A公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

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已履行完应尽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

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

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

问:该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要点评析: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卸货。

可见,在本案中,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B公司应负责装货。

A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

CPT我出口某公司与法国外商签订CPT出口谷物30万公吨的合同,合同中约定货到巴黎。

不久,对方开来了目的地为巴黎的信用证,卖方遂将以备好的货物包装完毕,与船公司、铁运公司签订了运输契约,并及时通知了买方。

鉴于海上风险相对较大,于是,买方办理了海运保险,货到目的港时依然完好,但在铁路运输途中,由于这家铁运公司所派的集装箱年久欠修,箱顶因锈蚀而不防雨,恰正值连阴雨天气,致使大部分谷物被泡,已无利用价值。

买方提出,船公司是卖方联系的,合同中又约定是货到巴黎,现今,卖方所交货物已无价值,全部责任应有卖方承担,买方想提出索赔。

卖方以出现此种情况皆是由于铁运公司的过失所导致,理应油田运公司赔偿为由拒绝向买方赔偿。

因为是CPT合同,是货交承运人,买方应办理保险,此案中买方虽然办理了海运保险,但在目的港到目的地的这段距离买方还应该投保险。

因为是CPT卖方只负责成本和运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保险不在卖方的义务范围内。

铁路公司的集装箱年久失修显然存在重大过失。

此案的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因为买方没有买保险,还因为CPT合同是卖方承担货交承运人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船运和铁路公司不负责,因为他们只承担运输的责任,这里显然货交给了买方手上,不承担责任。

CIP案情简介:我方按CIP南京条件进口10公吨化肥,其经海上运输,抵达上海港后转为公路运输运至南京。

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有求我方支付货款和公路运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要点评析:不合理。

因为CIP南京,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并支付运费到南京,因此卖方只需支付货款即可。

CIP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土耳其外商以CIP方式订立了一份出口合同,签订合同后,我方积极备货并包装,同时,我方与“中亚”国际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契约,“中亚”承诺为我方提供“门到门”的全程运输服务,并责成“中亚”公司对此次运输上了保险。

对方也及时开出了信用证。

我方在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将包装好的货物装上了“中亚”运输派来的运输车。

但是,买方告知,货物并没有在预计的日期抵达土耳其。

于是,我方向“中亚”公司核查,货物的确在起运地点,我方装货的运输车上丢失。

于是,买方以运输合同是我方订立,运输工具也是我方提供,而货物的丢失也是由于运输造成为由,向我方提出索赔。

我方找到“中亚”运输公司,希望能够协商解决,“中亚”声称自己并无责任。

因为当日的载货司机也是他们在几天前,由于公司临时继续用人而招聘的临时工。

就连卡车现在也不只去向,此种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我们也正在通过公安机关寻找此人。

你们及时追究责任也应该追究此人的责任而与“中亚”无关。

请问,我方该如何处理此事?此案的责任显然也是由买方承担,因为CIP合同规定卖方承担货交承运人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货交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5.CIF、FOB、CFR不再适用于任何集装箱形式的货运方式;在这种规定下,CIF、FOB、CFR只能适用于散装海运货物。

这种排除规定的初衷是考虑到集装箱装船和卸货成本比较低,装卸集装箱的“Cost”与装卸散装货物(例如煤、沙、油)的“Cost”不能明显分别开来。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理由有些牵强,在实际交易中很难被大家接受。

好在我们公司的产品一般不会使用集装箱发货,所以影响不会太大。

三、Incoterm 2010 应用技巧略记Incoterm 作为一种交易规则,是可以由交易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加以修改的,特别是在11中贸易术语未能涵盖的贸易细节上,只要稍加增减,就可以达到画龙点睛的效果,使用起来非常方便。

冯律师介绍了两个经典的贸易术语修改案例,对我们在将来修改条款以使之利于己方有很大的启发:1.上面提到的FOB已经不适用于集装箱形式运输,但偏偏有时候我们又非要使用类似货到船上交付的交货方式,那怎么办呢?细心观察我们就可以发现,其实FOB和FCA仅仅相差一个THC(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的支付问题,根据这一差别,我们可以在集装箱海运中可使用FCA术语并增加“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 by Seller”条款来代替FOB,就能很好解决FOB不能适用于集装箱的问题;2.CIF条款中,保险由卖方负责支付,但如果装船前发生货损,理论上风险由卖方承担,但卖方购买的保险是否涵盖了装货前风险?理论界将CIF中的保险分成两种形态,即1)覆盖从卖方工厂到买方工厂的所有风险,即我们经常提到的“warehouse to warehouse insurance”;2)仅覆盖从装船后到买方工厂的风险,即,排除从卖方工厂到装船前的风险。

根据冯律师的实务经验,各个保险公司有不同做法。

为了保证自身利益,如果是卖方,就加上“Insurance cover from warehouse to warehouse”条款,避免分歧。

3.实务中,当国内贸易使用Incoterm 2010时,也会出现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并加上“Local delivery”的字样以区别国际货物贸易。

在这样的贸易方式中,很容易出现这样的矛盾:L/C开证时使用的Incoterm术语风险转移界限与贸易主合同中规定的货权转移界限不一致,一旦发生贸易纠纷或者货损,保险公司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合同进行赔付解释。

为避免这样的情况,冯律师建议在使用Incoterm 2010之后,内贸使用贸易术语的L/C开证都加上“delivery in accordance with main contract”,即以主合同货权转移时为最终风险转移条款。

例如中国清远公司出口一批货物DAP术语成交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2月20日交货。

1月下旬中国清远公司的货物装船驶向目的港。

此时买方要求货装船后卖方将全套提单空邮卖方以便买方及时凭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中国清远公司即以照办。

由于海上风浪过大船舶迟到几天才到达目的港遭到买方降价要挟经过争取对方才未予以追究。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对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

最后由中国清远公司负担卸货费用但中国清远公司却蒙上了不小的损失。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对于出口方来说D组术语存在许多可预测的以及不可预测的因素D组术语的费用、风险、责任最大业务环节最多贸易情况最为复杂交货时间难以掌控进口方的不合作以及失去货物控制的可能出现进口方的信誉不良或支付能力不强承运人的信誉不佳不同的国际贸易惯例和贸易做法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可能出现个别商人滥用国际贸易惯例合同或信用证存在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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