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中的若干问题

合集下载

信用卡诈骗罪相关法律问题的

信用卡诈骗罪相关法律问题的

(下转第208页)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信用卡诈骗犯罪日趋增多,新型犯罪手段不断出现,增加了信用卡持卡人和银行的金融风险。

文中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的争议进行讨论,在前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从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出发,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司法认定Research on the Related Problems of the Crime of Credit Card Fraud //ChenXuemingAbstract Withtheeconomicandtechnologicaldevelopment,thecrimeofcreditcardfraudisincrease,andcreditcardfraudhasmorenewforms.Itraisesthefinanceriskofthecreditcardhold-ersandthebank.Inthispaper,itgivesthewriter'sownopinionsbasedontheresearchbytheseniorsandthepracticeofthecrimesofcreditcardsfraud.Key words creditcard;fraud;judicialdeterminationAuthor 's address SchoolofLaw,NanjingUniversity,210093,Nanjing,Jiangsu,China1引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信用卡迅速普及,各项业务推广迅速,信用卡的使用范围也不断扩大,在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人们都将信用卡作为随身携带的支付工具,不再携带大量现金,小小的一张卡便能满足各类金钱交易、结算的需要,受到了大家的广泛认可。

不过,信用卡的使用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而且我国的信用卡管理相对滞后,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完备,出于以上原因,信用卡诈骗犯罪出现多发的趋势,新型犯罪手段日益增多,信用卡使用的金融风险也不断增加。

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涉信用卡刑事案件定性问题若干思考

涉信用卡刑事案件定性问题若干思考

罪 嫌疑 人作案 手法亦 多种 多样 , 这给案件 的准 确定性 带来 一定难 动取 款机 里插他 人 的现金 卡”“ ,因为是 以计 算机这 种机器 为对方 不是 盗 所 。对 笔 度 ; 同的承 办人 、 同办 案部 门之间 的观点 经常存 在较大 分歧 , 的, 不 不
只要 掌握 了正确 的密 码 即可 在 A M 自动 取款 机轻 T 因而导致 最后 的处理 结果 各异 , 一定程 度上 削弱 了司法 活动 的 窃信 用 卡后 , 在 统 一性 和权威 性 。 本文 拟对此 类案 件进 行系 统研 究 , 以期得 出较 松取 款 , 并不需 要进 一步采 取欺骗 的手 段即 可实现 非法 占有 他人 为 妥 当的结 论 , 准确 适用 法律提 供 参考 。 为
的 , 照本 法第二 百六 十 四条 的规定 定罪 处罚 。即按照 刑法 规定 括 盗 窃伪造 、 依 ” 作废 的无效 信用 卡 , 果行 为人 盗 窃伪造 的信 用卡 如 盗窃 信用 卡并 使用 的按 盗窃 罪定罪 处 罚。 笔者 认为 应该 从“ 盗窃 或作废 的信 用卡 后 予 以使 用 的 , 如何 处理 该 信用 卡并 使用 ” 的具 体犯 罪类 型分析 入手 进行 分析 , 能准确 对 才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 t
{ 缸金 l ; J
20.() 9下 09
涉信用卡刑事 案件 定性 问题 若干思考
汪 培 伟
摘 要 信用卡在给人们的 日常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 利用信用卡犯罪的活动也越来越猖撅. 而在涉及信用卡刑事案件法 律适用方面, 刑法学界长期以来则莫衷一是, 争议颇多; 司法实践中, 由于涉及信用卡的刑事案件表现形式各异, 不同办案部 门之 间的观 点经 常存在 较 大分歧 , 而导 致处 理结 果各异 , 从 一定程 度 上 削弱 了司法 活动 的统 一性和 权威 性 。本 文指 出加强 信用卡刑事案件 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对完善涉及信 用卡刑事案件相关立法, 准确 、 有力打击处理信用卡犯罪的具有重要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司法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司法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2 9 8 2 1 O 一 o6 一 o 17- 2 5( 02) 1 0 5 4
总Hale Waihona Puke 7 7期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
司法认定 中若干疑难 问题探析
胡 静 魏 亚 男
【 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 关于办理妨 害信用卡 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恶意透支作 出了进一步规定, 并确 定了“ 经发 卡银行 两次催收后 超过三 个 月仍不 归还”的 限制 条件 。但在 司法 实践 中,
大甚至特别巨大 , 明显超出其还款能力 , 非法 占有的 目的十分明显 , 如果这种行为也要求 “ 经银行催收 不还”罪犯可能早 已远走高飞或者转移财产。【 , 3 笔者认为 ,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 既是非法 占有 目的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 也是对非法 占有 目的的一种推定 , 应作为认定恶意透支的必要条件。 1规定 “ . 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是认定 “ 非法占有 目的” 的需要。我国刑法 通 说认 为 , 法 占有 目的与犯 罪 故意 的性质 不 同 , 非 是超 出了客观 构成 要件 的 “ 主观超 过 因素” 。在 认定
的, 是否属 于恶 意透支 。行为人 不管初 期恶 意如何严 重 , 如果 经过 发卡行 催收后 能归 还透支欠 款 , 说 则 明其 恶意 已经 不复存在 , 能 以恶意透 支定 论 。 不 另 一方 面 ,经发 卡银行两 次催 收后 超过 三个月仍 不归 还” 不必 然推定 为 “ “ 并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 对 于实践 中有 的持卡人 因短期 资金周转 不灵 或者 因客观原 因无法 及时还 款 , 情况 下持卡 人 向发 卡 这种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研究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研究
骗 的主体 。 2登记 持 卡人与 实 际持 卡人 不一致 , . 登记 持卡人 知 晓信用卡 被 申领 使用 的情 况 。在 登记持 卡人 和 实 际持卡人 没有 共谋 , 构成共 同犯罪 的情况下 , 不 当登记持 卡人 与实际持 卡人不一 致时 , 认为 , 际 笔者 实 持 卡人不属 于恶意透 支型信用 卡诈骗罪所 规定 的 “ 持卡人” 。 实 际用 卡人 与银 行没有 权 利义务 关 系 , 其使 用信 用卡 是基 于登 记持 卡人 的 “ 权 ”而且事 实上 这 授 ,
21 01年第 2期
中图分类号 : 2 . D90 0
北 京 政法 职业 学 院学报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2 9 8 2 1 ) 2 0 8一 O 17 - 2 5( 0 1 0— 0 1 5
总第 7 4期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相关 问题研究
庞 玮… 马 艳 君
的。如果实际持卡人持有的信用卡登记人不是 自己, 而登记人本身又不知晓信用卡申领使用情况, 说明 存在骗领或 冒用信用卡的情况 , 使用以虚假身份证 明骗领的信用卡, 应适用 《 刑法 》 16 第 9 条第 1 款的 规定 , 属 于恶意透 支信 用卡诈 骗 的主体 。如果 非法持 卡人 冒用 他人信 用卡 , 不 并进 而恶意 透支 的 , 实质 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 应当适用《 刑法》 16 第 9 条规定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 条款。 实际持卡 人不属 于恶意透 支信用 卡诈骗 的主体 , 持卡人 本身并非 行为 主体 , 登记 自然 也不属 于恶意透 支信用卡诈
笔者认为, 持卡人的认定 , 特别是登记持卡人与实际用卡人不一致时持卡人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 的法律 问题 , 不能笼 统地概 括得 出结 论 , 当区分各 种不 同情 况 , 应 具体 分析不 同情况下 的主体 问题 。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四个问题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四个问题


银行催收 的; ( 四) 抽逃 、 转移 资金 , 隐匿财 产 , 逃 避还款 的 ; ( - f) 使 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的 ; ( 六) 其他非法 占有 资金 , 拒不 归 还的行为 。 ” 这六种情形不可谓不详细 。但是实践 中对 主观 目的 的认定还 应该综合 其他多个 方面 的因素加 以判 断 , 应 该具体 问题 具 体分析 , 视具体情 况而定 , 不 能一概 而论 。 三、 什么是“ 经 发 卡 银 行 两 次 催 收 后 超 过 三个 月 仍 不 归 还 ” :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的 客观 要 件 当信用卡账户发生超过规定 的限额 或者 规定 的期 限透支 的情 况后 , 发卡银行为 了有 效 回笼 资金 , 控制信 贷风 险 , 会 将信用 卡账 户 转入“ 逾期账户 ” , 这 即意 味着催 收程序 开始 了 。而两高 解释 中 明确的 “ 经发卡银行 两次催 收后超 过三个月仍 不归还 ” , 无 疑方便 了司法 实践 中的判断和把握 。但仍然有一些 “ 催收” 相关 问题需要 细致认 定和严谨操作 。 关于催收方式 的认定 。在司法 实践 中 , 一般 需要 收集 银行催 收记 录作 为证据 。银行的催收方式实践 中并 没有 特定 的要求 。银 行 一般会采用短信催 收、 电话 催收 、 信件 催收 等方式 , 其 内部也有 专 门的电脑 程序对整 个催 收 过程 进行 记 录 。那 么两 次催 收 的方 式, 是否仅限于书 面催 收 , 还是可 以包括其他催 收方式 ?因为刑法 第 1 9 6条和两高解释都没 有严格 限定 , 且 两次催 收 的 目的在于促 使 持卡人 能在限定 的三个月 内还款 , 所 以两 次 催 收 可 以 是 书 面 催 收, 也可 以是 电话 、 邮件等其他形式 的催 收。因为发卡银行 使用其 他 方式进行 催收后 持卡人仍 不归还 的, 银行 方面也 同样造成 了经 济 损失 , 依然能 同样 推定出持卡人具有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构成恶意 透 支行 为 。 关于还款期 限的起算 。两 高解 释为持卡人设定了三个月 的展 期, 但这个展期究竟何 时开始起 算?依字面解释 , 三个 月宽限期应 当从 银行第 二次催 收完成时起算 , 只要持卡人 在第二 次催 收后至 立 案之 时超 过三个 月仍未还 款 , 便 可继续考 量金额 与作为主观违 法 要素的非法 占有 目的等 问题 。但在实 践 中, 银行 在完成 两次催 收后往 往继续对持卡人 催收 。所 以 , 计 算三个 月期 限的起 算点就 很 重要 , 如果从最后 一次催收结束开始计算 , 就会不合理地延长 了 认 定恶意透支 的时间 , 更 可能使银行失去主动催收欠款之积极性 。 关 于 两 次 催 收 间 隔 的 认 定 。两 高 解 释 规 定 了 “ 两 次催 收” , 显 然是强化 持卡人对 欠款透支 情况 的知 晓程度 , 也是 给持卡人设定 个合 情 、 合理 的反应期 间 , 在两次催 收之间增加 宽限期 。催收 间 隔过短或过长 , 对银行 和持卡人都不利 , 只间隔一两天就进行第二 次催收 , 没能 真正 给持卡人必要 的还款时 间; 如两三个月过后才进 行 第二次催收 , 透 支人 可能早 就逃 之 天天 , 起 不 到打击 犯 罪 的作 用, 也给银行带来 不必 要 的经济损 失。一般 发卡行 透支期 限为一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分析


有恶 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的犯罪 主体 资格 ?朱某 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 以下简称 《 解释 》 ) 第 是 否应对许某 的透支行为承担相应 的责任?从 宏观 5 条 的规定 ,冒用 型信用 卡诈骗罪 之非法持 卡人 可 上看 ,涉及 本类 犯罪主体资格 问题 。二是如何认 定 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 因信用卡本身无效 而使持 有并 朱某 主 观上 的非 法 占有 目的?三是兴业 银行 等6 家 使 用者被贴上 “ 非法 ”之标签 ,如使用伪造 的信用 发卡银行 的催 收方式是否有效 ?四是朱某 透支的数 卡以及使用作废 的信用卡之人 ;二是信用卡本身是 额 如何计 算 ?在 该案 中朱 某 的 1 张信用 卡透支额 达 合 法有效 的,但其主体资格存在瑕疵 ,如使用虚假 到追 诉标 准而其余 5 张未达 到追诉标 准 ,但 累计 达 的身份 证明骗 领信用卡及 冒用他人信用卡之人 。这
2 0 1 4 年2 月
上海公 安高等 专科 学校 学报
J o u m ̄ o f S h a n g h a i P o l i c e C o l l e g e
Fe b. , 2 01 4 VO 1 . 2 4 N O. 1
第2 4 卷第 1 期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分析
意透 支型信用卡诈骗 罪非 法 占有 目的的推定需要综合行 为人 的各种行为加 以考察 ,不能客 观归罪 ,也不 能 仅 以发 卡行催收后拒不 归还 来推 定主观 上的非 法 占有 目的 ;发卡行催收行为 的实施 应 自透 支期限届满后 以 有 效的方式能够确使 申领人知 晓为标准 ;行为人 的透 支数 额不应 包括其应 支付 的利 息 ,对 于行为人利 用多
D O1 : 1 O . 1 3 6 4 3  ̄ . c n k i . i s s n l 0 0 8 - 5 7 5 0 . 2 0 1 4 . 0 1 . 0 0 7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若干问题研究


信用卡本身就具有透支功能 ,客观上 的透支行 为本 身
并 不足 以说 明行为人具 有骗取银行 资金犯 罪 的故意 。
更 无法体现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 。 实际上 , 行为人 主观上 是 否具有 “ 非法 占有的 目的” . 是 区分 “ 恶 意透 支” 和“ 善
3 8人信 用 卡诈骗 案 中 。其 中恶意 透支 型共 3 3件 3 3
卡业务快速发展的 同时 。 该领域 的犯罪也逐渐 增多 。 恶 意透支信用卡便是快速增 长的犯 罪之一 。在蚌埠市蚌 山区检察 院公诉部 门 2 0 1 0年 至 2 0 1 2年 办理 的 3 7件
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个月仍不归还的 ,应 当认定 为刑 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恶意透支” 。对“ 恶 意透支” 进行界定 的核心 问题是确定 透支性 质为“ 恶 意” . 因为
有“ 非法 占有的 目的” , 符 合刑法第 一百九 十六条规 定
确立 了推定式认定 “ 恶意透支型” 信用 卡诈骗 的机制 。 但是 司法界和理论界对如何确定持卡人的“ 非法 占有 目的” 、
恶意 透支数额仍存有争议 。 鉴 于司法 实践需要 , 立法者应结合立法精神和司法实际 , 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 , 兼顾国
家金融秩序安全和保 障当事人权利需要 , 对利 息是否计人透支数额予 以明确规定 。 关 键词 : 信 用卡诈 骗罪 ; 非法 占有 : 恶意透支
闭, 以逃避返还 资金 的 ; ( 7 ) 其他 非法 占有资金拒 不返 还 的行为 。
2 0 1 2年 3月 3 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传唤韩 某 后韩某便将余款全部还清 。侦查机关认为韩某作为 实际信用卡持有 人和消费者 . 在有能力还款 的情况 下 , 而在规定时间 内拒不还款 ,可以认定 韩某对剩余款 额

信用卡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实践案例应用若干疑难问题

信用卡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实践案例应用若干疑难问题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虚构消费事实并利用信用卡短期贷款的特点进行套现服务,本质上属于非法从事银行结算业务,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设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要件,根据最新信用卡犯罪解释构成非法经营罪。

恶意透支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两种独立行为模式,无法累计或者统一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只能通过同种数罪一般不予并罚的例外规则进行量刑。

对于构成信用卡犯罪但行为人实际通过返还钱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决了当前实务部门办案中遭遇的困惑,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各种新类型的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认定。

但由于司法实践中信用卡犯罪案件具有一定复杂性,有必要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分析《解释》相关规定并提出操作办法,从而为实务部门切实把握信用卡犯罪案件定罪量刑规则与尺度、准确适用最新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提供参考。

一、为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套现业务并收取手续费行为的司法认定为他人非法办理信用卡套现业务从中收取手续费谋利的行为,属于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多发的新型信用卡犯罪案件。

由于其行为模式、结果牵涉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经营罪等多个经济犯罪罪名,且实务部门对于上述个罪之间的法条关系存有不同认识,造成案件定性困难,有必要结合案例进行细致分析,为如何准确适用《解释》第7条认定此类信用卡犯罪案件提供参考。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乔某、董某以上海文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申领POS机4台,以此为他人提供信用卡套现服务。

因部分套现的持卡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将乔某、董某抓获,当场查获信用卡500余张、现金16万余元。

侦查后固定的证据证明,两名犯罪嫌疑人共为1847张信用卡提供套现服务2200余次,收取手续费10万余元。

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浅析

法机关更好 的适用法律 ,惩治此类犯罪 。
根据刑法规定 ,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处 2万元以上 2 0万元 以下罚金 ;数额 巨大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 5 万元 以上 5 O万元 以下 罚金 ;数额特别 巨大 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 5万元 以上 5 O万元 以下罚金 或 者没收财产 。笔者个人认 为并处罚金的数额较大 ,不利于社会矛盾纠纷 的化解和社会 的和谐稳定。在信用卡诈骗罪案件 , 大多数 的案件都 是数 额较大的 ,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都努力给银行偿还 本金 利息 ,但 是在判决后却发现要交最低 2 万元 的罚金 ,这无疑给他们生 活带来沉重 的压力 ,也不利于人权的保障。故而 ,笔者建议对信用卡诈骗并 处罚金 的处罚 ,可以考 虑按 照本金的百分 比计算 ,罚金 的数额应 当在 犯罪嫌疑 人还清或者尽力还 清银行本 金及利 息的基础按 照一 定的百分 比有 所降 低 ,反之应该加大罚金 的处罚 ,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矛盾 纠纷 的解决。


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 关信用卡 问题的解释 , 刑法 中规定 的 “ 信 用卡 ”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 、信用贷款、转账结算 、存取 现金 等全 部功 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不仅包括 国际通行意义上 的具 有透 支功能的信用卡 ,也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 的借记卡 , 可 以看 出刑法中的 信用卡比较狭义 的信用卡其范围是有所扩大的。信用卡诈骗 罪侵犯的客 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司财产 的所有权。客观方 面表 现为用虚构 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的方法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 , 骗取 财物数额较大的 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 四种行为①使用伪造 的信用卡 ,或者使用 以虚假 的身份证明骗领 的信用卡 ;②使用作废 的信用卡 的; ③ 冒用他人信用卡 的;④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单位不能构成本 罪 的主体。主观方 面由故意构成 ,过失不构成本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若干问题
相关法条:
《刑法》
ART 196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ART 5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

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
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
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
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一、信用卡的范围
1.狭义: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典型的)
2.广义:还包括借记卡(没透支功能)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04年12月对信用卡作了立法解释:
“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
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作立法解释一般很少见,原因是: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规定(《银行可业务管理
办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借记卡不是信用卡。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立法解释。说明刑法
当中所说的信用卡是广义的。该解释符合立法原意。(96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说信用卡
是一种信用工具。)

二、信用卡诈骗的具体行为方式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1.“使用”:依照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功能予以使用的行为。
E.g. 用信用卡开锁不是;不具有抵押质押的功能。
2.“伪造的信用卡”: 完全采用非法材料伪造;用真卡的材料伪造的信用卡,卡片本身是
真的,但是伪造了磁条信息,或者更改了信用卡的信息。

(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1.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表现形式。
2.“虚假”:“虚假的身份证明”包括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真是的身份证明。
3.三种情形:
A.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办理信用卡
B.使用他人的真实身份证明为自己办理信用卡
C.以他人的身份证明挂失他人的信用卡,并补办信用卡取走款物的行为

(三)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1.作废:因法定原因丧失效用的信用卡
A.挂失(挂失之后,银行之间接受信息有时间差);B.超过使用期限

(四)冒用他人信用卡
非持卡人未经授权,而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合法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的情形。
参照两高司法解释ART 5
①必须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②不包括使用自己名义的信用卡
③不需要行为人的现实地持有信用卡
④以违反合法持有卡人的意志和前提

(五)恶意透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
还的行为。(比较滥用信用的行为)
刘认为:恶意透支不具备诈骗的性质。以后可以仿德日规定一个恶意透支罪。
若透支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后因以外无法偿还逃跑的,不宜认定为犯罪。
构成要件:
1.主体:合法持卡人
2.主观上: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有争议)
事前目的/事后目的
具体情形:①肆意挥霍的;②透支之后逃离或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③在多处银行办卡,却无经济来源的;
④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⑤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客观上: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
规定限额:指发卡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持卡人可以使用的最高限额。
规定期限:只信用卡管理法规所规定的最长的透支期限。
4.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刘认为:这是情节的构成要件。
是否要求有书面的催收函?电话?邮件?—并不。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司法解释)
另外“使用”:不能对机器(ATM),没有人受骗,只能定盗窃罪。
刘不能同意此种观点。刘认为信用卡诈骗是一种特殊的诈骗,使用信用卡不一定有人。
如计算机诈骗,不要求自然人受骗。

5.数额较大,要在1万元以上。另外几种信用卡诈骗5000便构成犯罪。
6.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归还或者尚未归还的款项。已还的不计算在内。

(六)盗窃行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
1.此为法律拟制,并非注意规定。(ART 193 K 3)

指法律将原来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
E.g. 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犯处理。
危害性程度相比较而言,接近。
支持这条法律拟制的理由有二:
①牵连犯(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择一重罪处罚。
②盗窃了卡,等于获得了卡里面钱的所有权。
针对如上理由,反对:
①盗窃一张信用卡本身不构成犯罪。因为一张信用卡的价值不达到盗窃罪的标准。
②权利本身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如: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

2.信用卡:此处的信用卡只能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没有规定包括假的时,只能按照真
的理解。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E.g. 抢劫罪中的持枪抢劫,枪:只能是真枪。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必须是伪造的存在的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
3.使用:
①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功能来利用。
②不局限于盗窃者本人使用,还包括利用第三者使用的情形(不知情,没有责任能力)。

E.g.行为人A盗来了卡,将其以便宜价格卖给了B。
“卖”不等于“使用”
Q:B成不成立承继的共犯?——看B是否知情是盗来的。
Q:如果A说是捡来的,不知道密码,商量与B一起把钱弄出来。
则定B——信用卡诈骗罪;定A——盗窃罪。
③包括用该卡透支的行为。(否则出现,一个行为两个评价)。
4.盗窃
仅限于信用卡卡片,不包括盗窃信用卡的信息资料。
E.g.持卡人去ATM取款,取款结束后,忘记取回卡片,行为人继续使用,取款。
刘认为:不定盗窃罪,因为卡片还没有动,还在银行的占有之下,此时操作是冒用他人信
用卡,定信用卡诈骗罪。
E.g.如果行为人将卡取走,之后再去取款,则定盗窃罪;
E.g.如果雇员重复刷卡,则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定信用卡诈骗罪。
(同时也不能认为是职务侵占罪,因为并不是侵吞自己管理的财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