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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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信银行报班诈骗案例

如信银行报班诈骗案例

如信银行报班诈骗案例信银行报班诈骗案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金融业务的数字化,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

其中,报班诈骗案件成为了一种新型的网络诈骗手段。

在报班诈骗中,犯罪分子通过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或公安机关人员等身份,以“您的账户存在异常”、“涉嫌洗钱”等理由,引导受害人前往ATM 机或网银平台进行操作,从而盗取受害人的资金。

下面我们就以一起发生在某信用卡银行的报班诈骗案件为例,详细介绍该案件的经过和教训。

一、案发经过2019年7月某日上午10点左右,某信用卡银行的客服部门接到了一个来自李女士(化名)的电话。

李女士称自己收到了一条短信,短信内容显示:“您所持有卡号为****的信用卡存在异常,请尽快联系客服处理。

”李女士担心自己的资金安全,便拨打了该银行客服电话询问情况。

接到电话后,该银行的客服人员向李女士确认了卡号和身份信息,并告知李女士需要进行一次报班操作,以确保账户的安全。

客服人员告诉李女士:“您的信用卡存在异常交易,涉嫌洗钱,请您前往ATM机按照提示进行操作。

”随后,客服人员将一个ATM机编号和一个密码告知给了李女士。

李女士按照客服人员的指示前往了指定的ATM机,并输入了密码。

此时,ATM机上出现了一条提示:“请您输入验证码。

”随后,李女士收到了一条短信,短信内容显示:“您正在进行报班操作,请输入验证码:****。

”李女士根据短信上的提示,在ATM机上输入了验证码。

然而,当李女士回到家中后发现自己的银行卡里已经少了5万元资金。

她立刻拨打银行电话查询情况,才发现自己遭遇了诈骗。

二、案件调查经过调查发现,该起报班诈骗案件是由一名男子通过冒充银行客服人员实施的。

该男子通过技术手段伪造出与该银行相似的电话号码和短信内容,以此引诱受害人前往ATM机进行操作。

在李女士被骗后,该男子通过多次转账将5万元资金转入了自己的账户中,并迅速离开了现场。

经过进一步调查,警方发现该男子已经实施了多起类似的报班诈骗案件,并成功盗取了大量资金。

信用卡逾期刑事法律规定(3篇)

信用卡逾期刑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逾期现象也日益严重。

信用卡逾期不仅损害了银行的利益,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为了规范信用卡市场,维护金融秩序,我国对信用卡逾期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刑事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信用卡逾期刑事法律规定的内容。

二、信用卡逾期刑事法律规定概述1. 信用卡逾期概念信用卡逾期是指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未还清全部应还金额的行为。

信用卡逾期分为透支逾期和透支消费逾期两种情况。

2. 信用卡逾期刑事法律规定概述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信用卡逾期行为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卡诈骗罪(2)信用卡透支罪(3)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卡逾期行为三、信用卡诈骗罪1. 概念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2)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他人信用卡而使用,或者明知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而使用。

(3)犯罪客体:信用卡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以下情形之一: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的。

3. 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信用卡透支罪1. 概念信用卡透支罪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的行为。

2. 信用卡透支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合同案例法庭实录】张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合同案例法庭实录】张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张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海堂,男,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城关镇。

2004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海堂在睢县城关镇结识了自称是焦作市的吴林、汤伟二人后,三人便合谋行骗,决定以让预制板厂加工路边条板为幌子进行骗钱。

当日,张海堂找到睢县西陵镇蒋庄制板厂的老板蒋明亮,自称叫张胜利,睢县交通局吴副局长是其表哥,能帮制板厂揽到加工路边条板的生意,并提出生意帮揽成后需从中提取一定的好处费。

第二天,张海堂与其同伙吴林、汤伟合谋后,便打电话将蒋明亮约到睢县县城,并电话通知吴林同蒋明亮联系。

吴林遂通过电话告知蒋明亮其是睢县交通局副局长,若要揽到加工路边条板的生意,制板厂必须有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手续。

依其要求,蒋明亮与被告人张海堂一同去银行开立帐户,在银行营业厅开立帐户时,张海堂在一旁暗中记下了所开帐户的帐号和密码。

此后,张海堂便以谈合同为名,安排吴林、汤伟同蒋明亮会面。

双方见面后,吴林自称是睢县交通局副局长,汤伟是交通局的会计,二人以审查制板厂营业执照、银行帐户和让看路边水泥板图纸为由,乘蒋明亮不注意时将其银行卡(当时卡上只有1元现金)偷偷调换。

当日经协商达成由制板厂加工路边条板的口头协议后,吴林特意告知蒋明亮,其银行帐户上必须预存5万元以上的资金,以证明制板厂承揽业务的经济实力,否则交通局不予签订正式合同。

当日下午,蒋明亮往其银行帐户上存款5万元。

随后,吴林、汤伟即在外地利用调换的信用卡将存款全部取出,被告人张海堂分得赃款4000元。

2004年5月26日,张海堂采用同样的方法到睢县白楼乡祁向东预制板厂处行骗,因被祁识破而案发,张海堂被抓获,吴林、汤伟负案外逃。

张海堂归案后,将其合谋骗取的5万元赃款全部退还给蒋明亮。

[审判]2005年3月11日,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海堂犯诈骗罪,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睢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利用银行信用卡异地支取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的大宗存款,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案例信用卡(3篇)

法律案例信用卡(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5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乙,男,40岁,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

甲于2018年10月向乙所在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信用卡额度为5万元。

甲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因个人消费需求,多次透支信用卡,累计透支金额达10万元。

甲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未能按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逾期。

乙所在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19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透支款项及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的还款责任?2. 乙所在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甲的透支行为?三、法院判决1. 甲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的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甲在申请信用卡时,已充分了解信用卡的使用规则,包括透支额度、还款期限等。

甲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多次透支,且未能按时还款,违反了信用卡的使用规定。

因此,甲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的还款责任。

2. 乙所在银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乙所在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卡行,有义务对甲的透支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信用卡的正常使用。

乙所在银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监管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法律分析1. 信用卡透支纠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监管,确保信用卡的正常使用。

”2. 信用卡透支纠纷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乙所在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卡行,有义务对甲的透支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信用卡的正常使用。

因此,乙所在银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尽到监管义务。

然而,乙所在银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监管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 信用卡透支纠纷的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承担信用卡透支的还款责任,是基于甲在申请信用卡时已充分了解信用卡的使用规则,并在使用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

建行法律典型案例(3篇)

建行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银行(China Construction Bank,简称CCB)作为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承担着重要的金融角色。

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建设银行不仅积累了丰富的金融业务经验,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通过对建设银行一些典型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风险防控措施,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借鉴。

二、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一:信贷业务纠纷案情简介:某企业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建设银行经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

然而,该企业在贷款期间未能按时还款,导致建设银行遭受损失。

建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偿还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信贷业务中的合同违约问题。

建设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贷款用途、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自身权益。

同时,建设银行应加强对贷款企业的信用评估和贷后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法律风险防控措施:1. 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2. 明确约定贷款用途,防止资金挪用;3. 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定期对企业进行信用检查;4. 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

案例二:金融诈骗案情简介:某犯罪团伙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在建设银行开设多个账户,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银行资金。

建设银行在发现异常交易后,及时采取措施冻结账户,并报警处理。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金融诈骗问题。

建设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加强对客户身份的核实,提高反洗钱和反诈骗能力。

法律风险防控措施:1. 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2. 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及时发现和防范金融诈骗;3. 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诈骗的内控制度;4.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

案例三:跨境贸易融资纠纷案情简介:某企业通过建设银行办理了跨境贸易融资业务,但在货物出口后,未能按时收回货款。

建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偿还融资款项及利息。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跨境贸易融资中的信用风险。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诈骗罪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诈骗罪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诈骗罪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

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

(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

(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

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

(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

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

(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

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

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

信用卡诈骗罪案例

信用卡诈骗罪案例

信用卡诈骗罪案例信用卡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通过虚假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而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取款。

这种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也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真实的信用卡诈骗罪案例,以警示大家提高警惕,防范此类犯罪行为。

某市民小张在一天收到了一封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自称是银行的工作人员,称小张的信用卡存在异常交易,需要核实信息。

小张由于平时繁忙,对信用卡的使用并不是很了解,便按照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进行了回拨。

对方自称需要核实小张的身份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小张出于信任便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有效期和CVV码等信息。

随后,小张的信用卡账户上出现了大额消费记录,小张感到异常,赶紧联系银行进行了查询,才发现自己已经成为了信用卡诈骗的受害者。

经过调查,小张才得知之前接到的电话其实是诈骗分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的诈骗行为。

由于小张提供了个人信用卡信息,导致了财产损失和信用记录受损,给小张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通常会利用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诱骗持卡人提供个人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消费。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轻易相信陌生人提供的信息,尤其是涉及个人财产和隐私的信息。

为了防范信用卡诈骗,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比如不随意泄露个人信用卡信息,及时关注信用卡的账单和交易记录,定期更换信用卡密码和CVV码,遇到可疑情况及时向银行进行核实等。

只有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才能有效地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总之,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信用卡信息,及时关注账单和交易记录,以免成为诈骗分子的下一个目标。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大家对信用卡诈骗的重视,有效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法律各行业案例讲解(3篇)

法律各行业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涵盖了各个行业和领域。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以下将从不同行业选取典型案例进行讲解,以期为广大法律从业者及对法律感兴趣的朋友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建筑行业——农民工欠薪案【案情简介】2019年,某建筑公司承建了一项工程项目,雇佣了大量农民工进行施工。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部分农民工无奈之下,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遂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及赔偿金。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在建筑行业中,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较为突出。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

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

此案提醒建筑行业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金融行业——信用卡诈骗案【案情简介】2020年,某信用卡持卡人发现信用卡内资金被大量盗刷。

经调查,发现是一起信用卡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利用持卡人的个人信息,伪造信用卡并在网上进行消费。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侵犯了持卡人的财产权益,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遂判处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分析】此案揭示了金融行业在信息保护方面的重要性。

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日益增加。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此案提醒金融行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提高防范诈骗能力。

四、案例三:医药行业——虚假宣传案【案情简介】2021年,某医药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和社交媒体上宣传其产品具有“神奇疗效”,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

然而,经有关部门调查发现,该医药产品并无实际疗效,属于虚假宣传。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医药公司虚假宣传其产品,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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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汝南县支行。

被告:汝南县百货公司。

1997年5月13日,被告委派其出纳员持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单位财务室出具的担保书,在原告处办理了持卡人为该公司经理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单位卡)一份。

1997年5月14日,被告将其所有的瓠城大厦在县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监证仲裁登记手续,评估价值为204.48万元,仲裁意见为最高限额担保贷款143万元。

1997年9月9日,被告以该房产设定抵押,向原告担保贷款75万元。

1998年1月17日,被告以外出购货为由,向原告申请金穗卡超限额透支20万元,透支期限三个月,并以其上述房产作抵押担保。

原告经审查后,逐与被告签订金穗信用卡超限额透支合同,并于同年1月23日将该合同约定款额20万元划入被告持卡人的存款帐户,供被告支取。

此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酿成诉讼。

原告向汝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20万元透支款本息。

被告汝南县百货公司答辩称:原告所诉属实。

但因经济困难,请求延期还款。

「审判」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金穗卡超限额透支合同而产生。

原、被告签订此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使用章程》之规定,其从合同中的抵押物已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故原、被告所签订的金穗卡超限额透支合同及其从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应依法予以保护。

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透支款,且经原告多次追要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透支款利息的计算,应依《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规定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借款合同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10月13日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1998年1月23日起至2月6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月7日起至2月21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月2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

逾期不能清偿,变卖被告抵押物,原告对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评析」
信用卡是我国银行系统经批准发行的、为资信可靠的单位和个人消费、购物及存取款提供服务的信用凭证。

其功能在于持卡人外出旅行、购物时便于携带,在急需时允许善意透支,但透支的款额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量,且要求持卡人必须在透支后及时将透支款存入其存款帐户,并按规定支付利息。

每种信用卡对允许透支的数额都作了必要的限制性规定,且要求持卡人支付的利息都相当高,有时甚至高于银行利息的几倍、十几倍。

其目的一是防止恶意透支,损害发卡银行利益;二是持卡人在急需时持卡透支后,督促使其及时归还透支款本息。

如本案涉及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之章程规定,单位卡透支限额3000元,个人卡透支限额1000元;透支利息自透支当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相当于年息千分之一百八十二点五)计算,从第16日起按日息千分之一(相当于年息千分之三百六十五)计算,超过一个月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除加倍付息外,并取消其使用信用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本息。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似乎存在是否取消被
告使用信用卡的资格的问题,如果有这个问题,应由原告根据章程决定,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

但实际上原告不能以被告超限额透支为由取消其使用信用卡的资格,因为被告这种透支行为是根据与原告签订的透支合同进行的,性质上已不是急需时的善意透支或违反章程的恶意透支,而是一种信用卡关系中的借贷行为。

如果仍以信用卡透支行为看待,则被告因透支合同取得了信用卡超限额透支权,逾期不还,只能构成合同违约行为,不能认定为未签订透支合同的透支侵权行为,原告作为发卡银行即不享有其章程中所规定的那种透支侵权行为发生后的取消权。

此案在审理中,有一种意见主张将持卡人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那么,应否将持卡人列为诉讼主体呢?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信用卡是一种信用凭证,信用卡中的单位卡是申办信用卡单位的信用凭证,而单位卡持卡人是使用这种凭证的代表,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种行为是持卡人的职务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视同法人单位的行为。

另外,从本案透支合同的签订来看,被告单位是签约当事人,持卡人不是签约当事人,从合同相对性的要求上,持卡人也不应列为本案的诉讼主体。

应该引起司法界和金融界注意的是,如果本案被告没有签订信用卡透支合同,而透支20万元,且经原告追要长期不还,则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后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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