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侦查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侦查【摘要】信用卡市场如日中天的发展,表现在发卡量的持续、快速增长,这一突出表现致使信用卡业务经营风险的提升和欺诈行为的屡禁不止,本文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概念及现状入手,分析了信用卡诈骗的特点,并提出了侦查措施,期望对打击此类犯罪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罪特点侦查信用卡诈骗犯罪.一般是指伪造、窃取或拾得信用卡后,冒用持卡人身份进行信用卡交易,骗取他人财产性利益或财物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以及使用作废以及伪造的信用卡,冒用持卡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如果达到较大数额,均可以以信用卡诈骗罪定论。
一、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途径1.针对信用卡诈骗犯罪连续性、区域性、国际性的特点,搞好犯罪情报信息的积累交流和案件侦查调查的协作制度目前,包括信用卡诈骗犯罪在内的银行卡犯罪在我国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的情况下,要加强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各警种之间以及同银行卡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增强协同意识,提高整体作战的能力。
侦查部门要同各发卡银行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建立重要信息交流制度,主要包括涉案卡办案资料、交易信息、重大银行卡犯罪情况、新兴银行卡犯罪手法、银行卡犯罪动态以及有关防范、打击银行卡犯罪工作的情况和最新银行卡发展状况等信息资料,以充分利用双方的资源优势,共同防范打击银行卡犯罪。
在案件协作调查方面,经侦部门要充分利用发卡银行及中国银联的不良持卡人信息库和信用卡犯罪案件协查协防系统以及正在建设的银行卡案件信息专家系统,以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犯罪线索,并为取证工作提供针对性的信息渠道。
2.密切同相关行业的联系,加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阵地控制。
信用卡的功能决定了其使用范围的特定性,其业务主要发生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公共娱乐场所、购物场所。
经侦部门侦查人员要加强同发卡银行及信用卡工作人员、特约商户工作人员的联系,完善基础性防范措施,利用工作的特殊性,物色合适人选,布建秘密力量,搞好阵地控制,主动出击,多方面获取犯罪线索。
信用卡犯罪案件侦查刍议

的犯罪嫌疑人开展工作, 按图索骥, 查找、 收集证据, 卡基进行鉴定, 分析伪卡的制造工艺。
用卡信息资料组成。犯罪嫌疑人为实施信用卡犯罪, 应当通过部门协作、 协查通报、 上网比对、 并案侦查等 措施扩大犯罪线索的收集范围; 当发现犯罪分子伪造 尤其是伪卡类的犯罪, 一般都以非法获取信用卡卡基 和信用卡信息资料为前提。其中, 信用卡卡基的制造 工艺和犯罪嫌疑人获取信用卡信息资料的途径, 往往 信用卡的技术、 材料或者设备可能来源于国外时, 公 安机关在采取相关侦查措施的同时, 应当将有关的案
若为后者, 侦查人员首先应当查清空白卡的发卡 银行, 通过对发卡银行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的 调查访
从信用卡业务的角度来理解, 应当包括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如姓名、 身份证号、 家 庭和工作地址、 联系 � 信用卡信息资料, 料 (如单位收入证明、 房产证、 机动车行驶证等) 、 信用卡磁条信息 (如信用卡卡号、 密码、 有效期等) 。
径入手开展侦查, 从信用卡的交易信息入手开展侦查, 从犯罪嫌疑人的遗留信息入手开展侦查。 关键词: 信用卡犯罪; 侦查途径 中图分类号: D92 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 006 ) 10087 57 5 040047 04
银行金融诈骗案件详细分析

银行金融诈骗案件详细分析银行金融诈骗案件详细分析事件一:李某的密码被盗用时间:2008年3月10日事件描述:李某是一家国有银行的客户,他在2008年3月10日收到一条短信,短信称他的银行账户存在风险,并需要其提供账户和密码进行核实。
由于李某没有经验,他相信了这条短信,并回复了短信中要求的信息。
几天后,当他查看银行账户时,吃惊地发现账户中的大部分资金都被转移到了陌生的账户中。
调查分析:经过调查和取证,警方发现短信并不是银行发送的,而是一位诈骗犯所为。
诈骗犯通过钓鱼网站获取了李某的个人信息,包括账户和密码,然后使用这些信息将资金转移到了其他账户中。
通过追踪资金流向,警方成功锁定了诈骗犯的身份,并展开了进一步的追捕行动。
事件二:王某的信用卡被盗刷时间:2009年9月5日事件描述:王某是一位白领,他在2009年9月5日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
当天,王某去一家购物中心购买商品时,发现自己的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
事后,他联系银行,得知自己的信用卡在当天被盗刷了一大笔金额,而且盗刷地点是在他从未去过的地方。
调查分析:警方调取了购物中心的监控录像,并发现在盗刷时间段内,有一名男子使用了王某的信用卡进行消费。
通过追踪该男子的行踪,警方最终在几天后将其抓获。
经审讯,该男子交代了自己通过偷窃王某的信用卡信息进行盗刷的犯罪事实。
律师点评:以上两个案例都是银行金融诈骗的典型案例,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诈骗手段的多样性和犯罪分子的狡猾程度。
在第一个案例中,诈骗犯通过伪造银行的短信,诱使受害人提供账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
为了防范此类诈骗,银行需要加强用户教育和安全提示,告知客户银行绝不会通过短信等渠道索要账户信息,引导客户保持警惕。
第二个案例则是一例信用卡盗刷。
信用卡盗刷往往是通过窃取信用卡信息,然后冒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的安全防范措施,如短信验证码、实时监控等。
同时,用户也需要更加注重信用卡的安全,定期对账,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报警。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后会马上批捕嘛?

No kind of education can match adversity.(页眉可删)信用卡诈骗罪立案后会马上批捕嘛?信用卡诈骗罪立案后一般不会马上批捕。
经济诈骗立案后,不一定立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一、信用卡诈骗罪立案后会马上批捕嘛?经济诈骗立案后,不一定立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经济诈骗立案后,不一定立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拘留、逮捕;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构成有哪些?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
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信用卡犯罪案件侦查实务探析

王 俊 家 王 l , 乙竹 2
( . 中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侦 查 系 , 北 京 1 0 8 1 03; 2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 上 海 2 0 2 . 04 )
摘 要 :信 用 卡犯 罪是伴 随 着信 用卡 业务 而滋生 的一种 犯 罪 ,文章 详 细 阐述 了信 用卡
21 年 3月 02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J 0U RNA L 0F LI 0N I G POLI ACA DEM Y A N CE
M a. 2 2 r O1
第 2 期( 第 7 期) 总 2
No 2 S m. 2 .f u 7 )
信 用 卡犯 罪 案件 侦 查 实务 探 析
卡 。据 此 立 法 解 释 ,在 信 用 卡 犯 罪 案 件 侦 查 中 , 信 用 卡 不 仅 是 指 贷 记 卡 和 准 贷 记 卡 , 应 该 包 括 还
借 记 卡 。或 者 简 单 地 说 ,刑 法 意 义 上 的 信 用 卡 就 是 《 行 卡பைடு நூலகம்务 管理 办法 》中规定 的银行卡 。 银
中 的借 记 卡 。按 照 2 1 年 1 1 0 1 月 3日 中 国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 业 银 行 信 用 卡 业 务 监 商
金 支 付 工 具 。 目前 ,国 内外 对 信 用 卡 犯 罪 的 研 究 主 要 集 中 在 信 用 卡 法 律 体 系 的 研 究 、 范 信 用 卡 防 犯 罪 的 技 术 措 施 研 究 、防 范 信 用 卡 犯 罪 的 制 度 研 究 和 对 信 用 卡 犯 罪 侦 查 的 研 究 。在 国 内 ,从 公 开 发 表 的 文 献 上 看 , 对 信 用 卡 犯 罪 侦 查 的 理 论 研
信用卡诈骗案件审查逮捕中的常见问题研究

使 用 以虚 假 的 身 份 证 明骗 领 的信 用 卡 的 行 为 , 是
的信用卡犯罪案件 ,在审查 逮捕过程 中应 注意与盗窃
罪 的 区分 问题 。如 ,07年 1 20 0月 1 E , 害人 王 某乘 1 l被
其 有 朋友 来 车接 送 , 王 某 一 同搭 车 , 某 即 随 同 陈 某 邀 王 前 往搭 车 地 点 ,途 中遇 陈某 的 同伙 张 某 ,张 某在 路 过 王、 陈二人 面前 时佯 装 不 慎 丢 失 钱 包而 继 续 前行 , 某 陈
上 前拾 得 后 即 怂 恿 王 某将 钱 包 内钱 物 二 人 予 以平 分 ,
证 、 机 号 码 等信 息 , 登 陆招 行 网银 系统 , 改 客 户 手 后 修 资 料 .通 过 转 帐 以及 在 购 物 网站 消 费的 方 式 骗得 钱 财
员 机(T 机) AM 上使 用 的 行 为 如 何 定 性 问 题 的批 复》 中 明 确 指 出 : 得 他 人 信 用 卡 并 在 自动 柜 员 机 ( T 机 ) 拾 AM
上使用 的行为 , 属于《 刑法》 16 第 9 条第 l 款第 ( ) 3 项规
定 的“ 冒用 他 人 信 用卡 ” 的情 形 , 成 犯 罪 的 , 构 以信 用 卡
6万余 元 。我 们 认 为 , 冒用 他 人 信 用 卡 信 息 的行 为 , 与 现 实 地持 有 他 人 信 用 卡 并 冒用 的行 为 ,虽 然 在使 用方 式上 有所 区别 , 究 其实质 是相 同的 , 属 于《 法》 但 均 刑 1 6 第 1 第 3项 所 规 定 的 “ 9 条 款 冒用 他 人 信 用 卡 的 ” 行 为, 审查 逮 捕 环 节 中遇 此类 案 件 , 以信 用 卡 诈 骗 罪 为 应 前 提 讨论 决 定 是 否批 准 逮 捕 。
论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防策略

持有人安全意 识淡 薄、公安机关侦查能 费与结算存在时间差以及国内商家识别 录网上银行 , 其银行卡的卡号 、 密码 就会 力不足等 方面 的多种原 因 ,从 而使信用 假卡能力不强等因素 ,诈骗行为屡屡得 成 为不 法分 子的囊 中之物。三是利用互 摄像头、 写卡 卡诈骗活动随着信用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逞。这说 明了信 用卡 消费系统还存在技 联 网购买磁卡数据采集器 、 器等设备 ,获取卡片信 息实施信 用卡诈 而日趋猖獗 。 术漏 洞 , 别 手 段还 需 加 强 。作 为金 融 机 识 构, 在追求信用卡发行 数量的同时 , 应当 骗 , 导致信用卡犯罪活动迅速蔓延。由于
商业银行为抢占信用卡客户资源市 具 。
卡门槛和 申请条件 , 采取一些强制手段 , 用卡 诈 骗案 件 提 供 可 乘之 机
嫌疑人难等问题, 在一定程 度上弱化 了打
乘之机 , 致使此类犯罪日益突出。 ( 信用卡持有人安全用卡意识不 三) 截至去年底 , 全国已发行 2 亿张信 0
信 用卡 诈骗 案 件 的现 状 与 成 因 , 文分 析 了一 些 实际 办案 过 程 中 可 以运 用 的侦 查 对 策 , 充 实本 罪 侦查 方面 的理 论 研 究 。 本 以
关键词 : 信用卡 : 诈骗 : 侦查
【 中图分类号 : 7 3 DF 9. 2 【 文献标识码 : A
卡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 , 归其原 因 , 既有
一
。
【 , l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 , 有的 身份证 号 、 手机号 、 电子邮箱 等 , 并以此
金融市场管理不规 范、法制建设滞后的 犯罪嫌 疑人在 使用伪造 的信用 卡时 , 利 猜取密码盗取客户资金 ;二是利用黑客 网络病毒进行犯罪 , 许多客户一登 原因, 也有防范网络风 险能力低 、 信用卡 用 了信 用卡刷 卡只需签 字无需 密码 、 消 软件、
信用卡犯罪案件侦查刍议

一
时, 侦查人 员首先应对伪卡 、 骗领 卡 、 废卡 和真实信用 卡 中的
磁条信息加 以分 析解 密 , 过信用卡磁 条携带 的信 息查清身 通 份信息 和资信证 明材料 , 在此基础上进一 步查找信 用卡 的开 卡银行 、 持卡人 、 身份 信息主体 。然后 , 问开卡银 行业务人 询 员 、 卡人和身份 信息所有 人 , 持 了解 信用 卡开 卡后 的使 用和 保 管情 况 、 身份证 件最近 的保管使 用情 况 、 信用 卡 的有效期 限和挂 失情 况 , 断信用 卡信息是否有泄密 、 判 失窃 的可能 。 当 信 用卡信 息因泄密 、 失窃 被用于 信用 卡犯罪 时 , 侦查 人员要 分 析清楚犯罪嫌疑人获取信用 卡信息 资料的途径 , 有针对 的
用卡卡号和密码 的相关 人员 ,案 发时和案发前 后周 围的人 、
此侦查方法一般适用于伪卡类犯罪 案件 的侦查 。 伪造信
用卡主要有两种方法 :一是 先模仿信用 卡的质地 、模式 、 版 本、 图样 , 然后再录人盗取 的磁条信息制作 信用卡 ; 二是 以真 实 的卡基 为基础 , 采用录人 磁条信息 的方法进 行伪造 。鉴于
维普资讯
口 刍 传 明( 中国人民公安大 北京 1o3) 学。 oo8
在侦查 信用卡犯罪 H 尤论 足伪卡粪 寸. 废卡类 、 骗领卡
类案 什的侦 在, 还是 用 类 恶意透支类案 件的侦查 . 侦查 人
员总是试阁在信J 犯 的链 条巾 .找到 一个切人环节 . 伺 耍 幺以f 高川卡犯罪的{ 程为线 . j } } 顺藤摸瓜 . 膏找 、 收集证据和线
前提。其 中, 信用卡卡 基的制造工艺 和犯罪行为人获取信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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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摘要」针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本文论述了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中在立案前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侦查策略和应当建立、完善的侦查机制。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信用卡诈骗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信用卡或恶意透支的行为进行诈骗的案件,直接对应的犯罪是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犯罪依托信用卡这一新兴的金融工具,在犯罪手法、侦查策略上都有别于传统刑事犯罪,本文拟就该类案件的侦查作一探讨。
一、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一)发案数逐年增多,案值大,案件损失惊人九十年代之前,我国信用卡业务尚不具有普及条件,当时以信用卡为工具实施的诈骗案件属于少数,仅局限在为数不多的能够使用信用卡的高档消费场所中。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在社会生活中的日益普及,信用卡犯罪也不断增多,可以预计,这一增长趋势将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还将持续。
犯罪分子多为连续实施犯罪,针对的主要是透支额度较高的境外信用卡,所以,案件的数值和造成的损失也相当惊人。
广东省公安厅和珠海市公安局20XX年破获的“JK1号”的特大信用卡诈骗案中,缴获伪造的假卡17,126张,经有关国际组织鉴定,这批假卡可造成经济损失约亿元人民币。
(二)犯罪手段多样,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呈现面广、线长的趋势以往的犯罪手段较多的是使用伪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当前出现了通过发送短信、利用电子邮件、上支付、截获银行资料等方式,这些同其他新兴的金融、通讯工具结合起来的新的犯罪形式,难以防范。
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不需要固定的窝点,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随着实施环节的增加,这种犯罪还呈现出面广、线长的趋势,犯罪分工细致,涉及的人数多。
(三)犯罪主体成分复杂,境外机构的渗透在加强,中外犯罪分子联手勾结作案的现象有所加强过去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多是一些个人,利用当时防范意识不强、防范能力有限,进行蒙蔽诈骗;近年来出现的信用卡诈骗案件,犯罪主体身份多样,有些还具有正当的职业,出现了一些银行机构、宾馆、酒店的工作人员和计算机从业人员实施本罪的现象。
如上海破获的“305”专案中,犯罪嫌疑人曾以菲为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信用卡业务部的工作人员,唆使其他三人,半年内通过制作假卡诈骗资金高达万元。
同时,近年来破获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多数都具有涉外因素,由境外犯罪人员和国内犯罪分子联手、分工实施犯罪有增多的趋势。
(四)伪卡制作技术更新快,呈现与高科技紧密结合的趋势科技的发展带给信用卡制作、防伪技术的不断提高,然而,与伪卡制作的较量却没有停止过;伪卡的制作也在不断采用新的科技成果,制作设备、技术不断更新,目前很多假卡在外观上与真卡并无二异。
未来的信用卡将以芯片智能卡取代当前的磁性卡,这种以电脑芯片存储资料信息的信用卡具有更高的防伪特性,但是,对于如何更加有效地防范假卡的研究却不能作丝毫松懈。
二、立案前应当重点审查的问题(一)信用卡诈骗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规范信用卡的法律体系,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其中刑法的管辖只适用于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区别一般违法行为和信用卡诈骗犯罪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实施主体上的差异,一般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而信用卡诈骗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所以,单位实施的信用卡违法行为,可以排除适用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主观罪过上的区别,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而一般违法行为可以是直接故意行为,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行为,甚至可以由过失构成。
如持卡人透支后由于疏忽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偿还透支额,应当接受有关的经济处罚,负担逾期罚息。
第三,客观行为表现不同,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有四种,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恶意透支行为;这四种行为之外的违法行为可以构成一般违法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第四,违法数额不同,构成犯罪、适用刑罚处罚,应当具备诈骗的“数额较大”的要件,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6条,这一数额为5000元以上;诈骗数额未达到5000元的,可以构成一般违法行为。
(二)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是银行信用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帐户的客户在帐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帐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其实质上是发卡银行或公司向持卡人提供的一种消费信贷。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只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据此,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要件如下:在主观上,必须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基于放任的目的实施恶意透支行为的,不构成恶意透支的犯罪。
在客观上,首先其行为表现有两种:一种是超过规定的限额透支,一种是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
二者是选择要件,而非同时具备的要件。
所谓超过规定限额透支是指违反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章程规定,在允许透支的最高限额以外进行透支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所谓超过规定期限透支。
这是指持卡人虽然在规定限额内透支但超过了允许的期限仍不予偿还的透支行为。
其次,在程序上必须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对于“催收不还”的认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为“恶意透支”行为。
最后,恶意透支构成犯罪须达到数额较大,根据《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00元以上。
同时具备上述主、客观要件的,构成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否则,为一般恶意透支的一般违法行为。
(三)诈骗消费卡内资金的行为的认定除了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还有非金融机构发行的消费卡。
消费卡和信用卡在外观上相似,都具有一定的消费、结算功能,容易发生混淆。
但二者有本质的区别,除了发行主体的区别,更主要的是,消费卡没有专属性,在消费卡的磁条内没有持卡人的资料记载,只有金额记载,只要购买,就可以获得,可以转给他人使用,若有遗失不能挂失;而信用卡则具有专属性,需要通过银行履行一定手续才能获得,持卡人就是所有人,不能转给他人使用,遗失可以挂失止付。
消费卡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储存一定金额代替现金结算的消费卡,一般是消费者事先通过现金或者支票购买,在消费时,只要将卡插入专用机器,就可以代替现金使用,如地铁公司发行的电磁卡,电讯公司的卡,油气公司发行的加油卡等。
另一类是有累计购物价值进行折扣计算的优惠卡、积分卡、贵宾卡等,一般是消费者在购买了一定金额的商品后获得,并在今后购物中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
消费卡不具有专属性,也不具有透支功能,除了在特定的场合进行消费结算之外,也不具有转帐结算、异地汇兑的功能,与银行卡的性质有明显的差异,所以,不宜适用有关信用卡犯罪的刑法规定。
在实践中,行为人盗窃消费卡进而使用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通过拣拾消费卡进行冒充使用的,构成侵占罪,以消费卡冒充信用卡诈骗他人钱财的,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认定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三、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策略(一)根据犯罪分子伪造假卡的常用手段,从使用的假卡中发现侦查线索犯罪分子是以信用卡为工具实施诈骗犯罪的,侦查中应当充分利用已经发现的伪卡,认真分析,研究、鉴别伪造手法,为划定嫌疑人范围提供参考,并运用信息资料进行串、并案研究,从中获取侦查突破。
1、磁性信用卡的外观特征信用卡,从实质上,是一种支付与结算的工具;从形式上,就是一张塑料质地的卡片,所以信用卡既被称为电子货币,也被称为塑料货币。
当前我国使用的信用卡均为磁性卡,磁性信用卡在外观规格、特征上具有特定的标准和内容,这是伪造信用卡的对象所在。
(1)规格普通信用卡的尺寸大小相当于身份证,根据国际通行标准,其标准形态为卡片长,宽为,厚为一般用特制的胶制塑料制成。
(2)正面的外观特征第一,卡的左上部是发卡银行自行设计的独特标记;第二,卡的中部是凸印出来的持卡人的帐户号码;第三,卡的中下部有一组数字或字母用以区分不同的发卡行。
如万事达卡(Mastercard)是一组以“5”开头的四位数字,中国建设银行的龙卡则直接标明“CCB”(中国建设银行);第四,在发卡行数字或字母的右恻通常为卡的失效日期;第五,下部是凸印的、以字母表明的持卡人姓名;第六,右下部是激光防伪标记、注册商标图案。
如中国建行的龙卡防伪标记为反光的孔子像,并在下端显示有中国建设银行的英文缩写“CCB”;维萨卡(Visa)的激光防伪标记为飞鸽图案,环绕图案的是微型印字“VISA”。
(3)背面的外观特征第一,上部是黑色的磁性带,磁性带是磁性信用卡的核心所在,通过这种磁性储存晶片储存卡主关键的保密信息资料;第二,是信用卡的签名栏。
签名栏具有一定防伪功能,如维萨卡(Visa)、中国建行的龙卡等,签名栏的背景都是蓝、金两色的、呈45度倾斜的“VISA”字母,维萨卡的签名栏上还印有一组字母,是信用卡帐号和授权号的组合。
第三,下部是发卡银行的简短申明。
2、常见的伪造手法(1)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信用卡。
以往我国发现的伪造信用卡多是由境外犯罪集团制造,近几年在我国南方一些城市也发现有伪造信用卡的“地下窝点”,查获了犯罪分子用以伪造信用卡的模具、压板、磁带阅读器、镭射标志切割器、烫印机、丝印刷机等现代化印刷材料和工具。
(2)在“真卡”基础上进行的伪造。
即信用卡本身是合法制造的,但是未经发卡银行进行凸印或写磁,信用卡不具有身份专属特性,犯罪分子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工,使其貌似已经发行给用户的信用卡。
这种行为是一般意义上的“变造”,由于伪造信用卡的实质和关键在于对卡内输入持卡人的有关信息和资料,使其具有个人身份特征,才有使用的可能,一张具有外观特征的信用卡,没有任何价值。
因此在信用卡犯罪中“伪造”行为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变造”。
(3)非法复制他人信用卡。
利用专门的技术设备,在伪造卡、空白卡、废弃卡上输入合法持卡人的密码、签名以及其他信息资料的行为,俗称“烧卡”(4)使用盗码机等方式盗取他人信息资料进行伪卡的制造。
盗码机也叫读码机、猫崽机、测录机,是从真付款卡上复制磁条资料,然后将这些资料转移到假卡的磁条上的器材。
这种器材用电池操作,体积如手掌大小,最小的形似BP 机状,设计有卡槽,将信用卡磁性带划过卡槽时,盗码机就可以将卡上磁性带中的信息资料盗取并存储在机内,一般的盗码机可以盗取200-300组资料,最多的可以达到800-1000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