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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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信银行报班诈骗案例

如信银行报班诈骗案例

如信银行报班诈骗案例信银行报班诈骗案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金融业务的数字化,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

其中,报班诈骗案件成为了一种新型的网络诈骗手段。

在报班诈骗中,犯罪分子通过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或公安机关人员等身份,以“您的账户存在异常”、“涉嫌洗钱”等理由,引导受害人前往ATM 机或网银平台进行操作,从而盗取受害人的资金。

下面我们就以一起发生在某信用卡银行的报班诈骗案件为例,详细介绍该案件的经过和教训。

一、案发经过2019年7月某日上午10点左右,某信用卡银行的客服部门接到了一个来自李女士(化名)的电话。

李女士称自己收到了一条短信,短信内容显示:“您所持有卡号为****的信用卡存在异常,请尽快联系客服处理。

”李女士担心自己的资金安全,便拨打了该银行客服电话询问情况。

接到电话后,该银行的客服人员向李女士确认了卡号和身份信息,并告知李女士需要进行一次报班操作,以确保账户的安全。

客服人员告诉李女士:“您的信用卡存在异常交易,涉嫌洗钱,请您前往ATM机按照提示进行操作。

”随后,客服人员将一个ATM机编号和一个密码告知给了李女士。

李女士按照客服人员的指示前往了指定的ATM机,并输入了密码。

此时,ATM机上出现了一条提示:“请您输入验证码。

”随后,李女士收到了一条短信,短信内容显示:“您正在进行报班操作,请输入验证码:****。

”李女士根据短信上的提示,在ATM机上输入了验证码。

然而,当李女士回到家中后发现自己的银行卡里已经少了5万元资金。

她立刻拨打银行电话查询情况,才发现自己遭遇了诈骗。

二、案件调查经过调查发现,该起报班诈骗案件是由一名男子通过冒充银行客服人员实施的。

该男子通过技术手段伪造出与该银行相似的电话号码和短信内容,以此引诱受害人前往ATM机进行操作。

在李女士被骗后,该男子通过多次转账将5万元资金转入了自己的账户中,并迅速离开了现场。

经过进一步调查,警方发现该男子已经实施了多起类似的报班诈骗案件,并成功盗取了大量资金。

信用卡诈骗案例

信用卡诈骗案例

信用卡诈骗案例信用卡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迫使受害人泄露个人敏感信息,并盗用其信用卡进行非法交易或取现。

以下是一个典型案例:2019年,小李是一家大型电商公司的员工,他经常使用信用卡进行线上购物和支付。

一天,他收到一封看似来自银行的电子邮件,称他的信用卡账户出现异常情况,需要立即确认账户信息以避免账户被冻结。

邮件还包含一个链接,要求小李点击并登录以确认身份。

小李因为频繁在网上购物,接收到银行的信件别无异常,于是点击了链接,进入了一个与平常登录页面相似的虚假网站。

他按照常规操作,输入了信用卡号码、过期日期和安全码,并点击了提交。

然而,小李没有意识到,这个网站其实是骗子建立的,目的是收集信用卡信息以进行诈骗。

几天后,小李发现他的信用卡账单上出现了一笔金额较大的未知交易,而他也从未在该商家消费过。

他立即与银行联系,确认这笔交易不是他本人进行的,并请求银行冻结该信用卡。

经过调查,银行发现小李的信用卡信息被用于在互联网上购买奢侈品,并且进行了一些取现交易。

这些交易最终导致小李的信用卡额度超支,并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了一笔巨额债务。

银行立即采取行动关闭了虚假网站,并与警方合作进行追查。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该诈骗团伙已经用小李的信用卡信息在多个不同的网站进行了数百笔交易,其中一些已转移到了海外账户。

尽管警方展开了逮捕行动,但该团伙已经设法逃脱并销毁了他们的电子证据。

小李最终只能通过银行的帮助追回一部分被盗金额,并申请了一张新的信用卡。

这个案例揭示了信用卡诈骗的手法以及其对受害者造成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至关重要。

通过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警惕类似的网络钓鱼邮件和虚假网站,同时定期检查账单,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免受信用卡诈骗的危害。

【合同案例法庭实录】张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合同案例法庭实录】张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张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海堂,男,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城关镇。

2004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海堂在睢县城关镇结识了自称是焦作市的吴林、汤伟二人后,三人便合谋行骗,决定以让预制板厂加工路边条板为幌子进行骗钱。

当日,张海堂找到睢县西陵镇蒋庄制板厂的老板蒋明亮,自称叫张胜利,睢县交通局吴副局长是其表哥,能帮制板厂揽到加工路边条板的生意,并提出生意帮揽成后需从中提取一定的好处费。

第二天,张海堂与其同伙吴林、汤伟合谋后,便打电话将蒋明亮约到睢县县城,并电话通知吴林同蒋明亮联系。

吴林遂通过电话告知蒋明亮其是睢县交通局副局长,若要揽到加工路边条板的生意,制板厂必须有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手续。

依其要求,蒋明亮与被告人张海堂一同去银行开立帐户,在银行营业厅开立帐户时,张海堂在一旁暗中记下了所开帐户的帐号和密码。

此后,张海堂便以谈合同为名,安排吴林、汤伟同蒋明亮会面。

双方见面后,吴林自称是睢县交通局副局长,汤伟是交通局的会计,二人以审查制板厂营业执照、银行帐户和让看路边水泥板图纸为由,乘蒋明亮不注意时将其银行卡(当时卡上只有1元现金)偷偷调换。

当日经协商达成由制板厂加工路边条板的口头协议后,吴林特意告知蒋明亮,其银行帐户上必须预存5万元以上的资金,以证明制板厂承揽业务的经济实力,否则交通局不予签订正式合同。

当日下午,蒋明亮往其银行帐户上存款5万元。

随后,吴林、汤伟即在外地利用调换的信用卡将存款全部取出,被告人张海堂分得赃款4000元。

2004年5月26日,张海堂采用同样的方法到睢县白楼乡祁向东预制板厂处行骗,因被祁识破而案发,张海堂被抓获,吴林、汤伟负案外逃。

张海堂归案后,将其合谋骗取的5万元赃款全部退还给蒋明亮。

[审判]2005年3月11日,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海堂犯诈骗罪,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睢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利用银行信用卡异地支取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的大宗存款,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案例信用卡(3篇)

法律案例信用卡(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5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乙,男,40岁,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

甲于2018年10月向乙所在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信用卡额度为5万元。

甲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因个人消费需求,多次透支信用卡,累计透支金额达10万元。

甲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未能按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逾期。

乙所在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19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透支款项及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的还款责任?2. 乙所在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甲的透支行为?三、法院判决1. 甲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的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甲在申请信用卡时,已充分了解信用卡的使用规则,包括透支额度、还款期限等。

甲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多次透支,且未能按时还款,违反了信用卡的使用规定。

因此,甲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的还款责任。

2. 乙所在银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乙所在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卡行,有义务对甲的透支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信用卡的正常使用。

乙所在银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监管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法律分析1. 信用卡透支纠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监管,确保信用卡的正常使用。

”2. 信用卡透支纠纷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乙所在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卡行,有义务对甲的透支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信用卡的正常使用。

因此,乙所在银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尽到监管义务。

然而,乙所在银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监管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 信用卡透支纠纷的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承担信用卡透支的还款责任,是基于甲在申请信用卡时已充分了解信用卡的使用规则,并在使用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

防范信用卡欺诈风险的案例

防范信用卡欺诈风险的案例

防范信用卡欺诈风险的案例一、案例介绍客户来到网点咨询信用卡业务,并出示了本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留存的业务申请书。

客户经理通过审核该笔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确认客户当时办理的是新开借记卡而非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

据客户介绍说,自己办卡时有一男子陪同其一起到了网点,该男子告诉他办理的就是信用卡,承诺可以通过担保等所谓内部关系,办理透支额度为25万元的银行信用卡,每张信用卡需收取500元的手续费。

办卡成功后还向他收取了500元手续费,并记录了卡号及密码。

客户还透露了身边还有好几个朋友也是通过同一人办理了所谓的“信用卡”,并且都支付了500-1000元不等的手续费。

为防止不法分子从事非法活动,保护客户利益,银行立即建议客户办理了卡挂失手续,陪同客户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并建议其联系受害亲友一同报案并办理卡挂失手续;同时做好事发当日的录像资料留存,配合警方做好调查取证。

通过调取当天录像,办卡全过程均为客户亲自办理,网点柜员的操作过程完全符合规定。

二、案例分析这是一起不法分子以担保办理高透支信用卡为名实施诈骗的外部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客户对金融知识匮乏、盲目轻信熟人朋友等弱点,将借记卡说成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从中骗取钱财。

这启案例中,一线柜员严格按照《营业网点受理银行卡业务操作规程》处理业务,严格把好风险防控第一关,没有留下风险隐患;客户经理仔细了解案情,及时报告,以便支行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帮助客户有效防范风险,挽回损失。

维护了银行的良好形象,提高了客户满意度。

三、案例启示目前,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实施诈骗的案件频发,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该案虽未对银行造成资金损失和名誉影响,但我们从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一)严把风险防控第一关。

临柜人员严守操作规程是有效防范风险的关键,因此,要加强对柜员进行业务操作技能、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的培训,教育柜员严格把风险防控第一关,认真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保业务处理的合规性。

信用卡诈骗真实案例

信用卡诈骗真实案例

信用卡诈骗真实案例在当今社会,信用卡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损失。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个真实的信用卡诈骗案例,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警惕,防范信用卡诈骗。

这个案例发生在某位朋友身上。

某日,他接到了一个自称是银行客服人员的电话,对方声称他的信用卡有异常交易,需要进行核实。

对方口才流利,声称是为了保护他的资金安全,要求他提供信用卡号、有效期、CVV码等个人信息。

朋友由于对信用卡的安全并不够重视,便轻易地将这些信息告诉了对方。

之后,他的信用卡便被盗刷了数万元人民币。

他赶紧联系银行进行挂失,可是已经为时已晚。

经过调查,他才发现原来那通电话是诈骗电话,对方根本不是银行工作人员。

他因为一时的大意,不仅损失了金钱,还陷入了信用卡诈骗的陷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信用卡诈骗是一种常见而且隐蔽的犯罪手段。

诈骗分子常常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客服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以核实信息、激活账户、提升信用额度等为由,诱骗持卡人提供个人信息。

一旦持卡人泄露了信用卡信息,诈骗分子就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盗刷、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防范信用卡诈骗,我们需要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

首先,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轻信陌生人的电话或短信,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

其次,要定期查看信用卡交易明细,一旦发现异常交易,要及时联系银行进行处理。

此外,还可以通过设置消费提醒、短信通知等功能,及时了解信用卡的动态。

最重要的是,要加强对信用卡安全的认识,不断提升自我防范能力。

总之,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不给诈骗分子可乘之机。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防范信用卡诈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信用卡诈骗罪案例

信用卡诈骗罪案例

信用卡诈骗罪案例信用卡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通过虚假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而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取款。

这种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也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真实的信用卡诈骗罪案例,以警示大家提高警惕,防范此类犯罪行为。

某市民小张在一天收到了一封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自称是银行的工作人员,称小张的信用卡存在异常交易,需要核实信息。

小张由于平时繁忙,对信用卡的使用并不是很了解,便按照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进行了回拨。

对方自称需要核实小张的身份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小张出于信任便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有效期和CVV码等信息。

随后,小张的信用卡账户上出现了大额消费记录,小张感到异常,赶紧联系银行进行了查询,才发现自己已经成为了信用卡诈骗的受害者。

经过调查,小张才得知之前接到的电话其实是诈骗分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的诈骗行为。

由于小张提供了个人信用卡信息,导致了财产损失和信用记录受损,给小张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通常会利用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诱骗持卡人提供个人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消费。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轻易相信陌生人提供的信息,尤其是涉及个人财产和隐私的信息。

为了防范信用卡诈骗,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比如不随意泄露个人信用卡信息,及时关注信用卡的账单和交易记录,定期更换信用卡密码和CVV码,遇到可疑情况及时向银行进行核实等。

只有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才能有效地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总之,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信用卡信息,及时关注账单和交易记录,以免成为诈骗分子的下一个目标。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大家对信用卡诈骗的重视,有效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银行欺诈的案例

银行欺诈的案例

银行欺诈的案例背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银行欺诈案件也随之增加。

银行欺诈是指个人或组织利用各种手段,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伪造、隐匿等手法,获取他人财产或破坏他人利益的行为。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往往成为欺诈犯罪分子的主要目标之一。

案例一:信用卡盗刷在信用卡盗刷案例中,诈骗者往往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受害人的信用卡信息,并将其用于非法交易。

他们可能通过网络钓鱼或恶意软件获取受害人的信用卡号码和密码,并且制作假卡或在网上非法购物。

受害人通常在发现异常交易时才意识到被盗刷。

银行一般会通过风险评估系统来监测异常交易,并及时通知受害人。

然而,由于诈骗者使用的技术日益先进,仍然有一些盗刷行为能够绕过银行的监测系统,给受害人带来财产损失。

案例二:ATM机盗取银行卡信息ATM机盗取银行卡信息是一种广泛存在的欺诈手段。

诈骗者通过在ATM机上安装假卡口或安装无线读卡器等恶意设备,获取用户的银行卡号、密码和其他个人信息。

一旦用户使用被修改的ATM机进行交易,诈骗者就可以轻易地窃取用户的银行卡信息。

银行为了防止这种欺诈行为,采取了多种安全措施。

比如在ATM机上安装摄像头监控设备,防止诈骗者安装恶意设备。

此外,银行还采用了加密技术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提高用户交易的安全性。

总结银行欺诈案例层出不穷,对于银行和个人来说都是一大挑战。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各种欺诈手段愈发狡猾,银行需要不断更新技术和加强安全意识,以保护客户的财产和隐私。

同时,用户本身也要提高警惕,保护个人信息,避免成为欺诈犯罪分子的目标。

银行欺诈案例的曝光和警示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各种欺诈手段,并提醒大家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个人隐私。

只有银行和公众齐心合力,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银行欺诈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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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明确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犯禁;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将所有的诈骗所得的财物全部挥霍,且无力偿还的,或者多卡恶意透支的等等。

【提要】:透支几万元银行催款怎么办?有些持卡人不以为然:“不就是罚利息,钱占着用先能拖先拖着,让银行催个十次八次也无妨。

什么?除了罚利息还可能要坐牢?不会是银行吓唬人吧?”
“透支1万元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认定为恶意透支,将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思明法院汪法官最适合回答这个问题,因为最近一个月,他手上的类似案件就有16件。

案例一、透支4万元更换联系电话,银行报警网上追讨住酒店被抓
“根据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信息,发现酒店客房有涉嫌诈骗的网上通缉人员,派出所于是出警抓获你,清楚了吗?”住进外地酒店还没收拾妥当,小李就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讯问,他不知道自己怎么就成了网上追逃的诈骗分子。

警察问起信用卡透支的事情,小李才渐渐有了头绪。

原来,2006年4月份,小李申领了一张信用卡,本来额度是5000元,后来提升到1.1万元,小李零零散散买了几次东西,就透支了1.1万元。

2008年5月份,小李又在另外一家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这次额度更大,不到半年时间又透支了3万余元。

小李说,一旦信用卡透支没有还款,银行第二个月就会打电话催款,而且每个月都会邮寄账单。

后来,小李换了电话号码,出外打工,银行就联系不上小李,但是小李和家人联系时,家人好几次转告银行催款的事情,但是小李一拖再拖,家人也曾经给钱帮忙还款,但是两张卡的本金没还清,利息追加起来越来越多,小李干脆就说没钱还,不理会银行的催款。

2010年6月份,银行以小李涉嫌信用卡诈骗报警,警方随即展开网上追讨。

8月22日,小李到外地一家酒店住宿,拿出身份证登记信息,结果自动报警信息很快就锁定了小李,于是有了开头的一幕。

小李到案后,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家人也赶紧凑了钱将透支的款项还上。

但是为时已晚,小李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

日前,小李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已经被思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两年。

【提示】透支1万元以上被催讨不还款,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思明法院汪法官解释说,根据2009年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根据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上的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也就是说,透支1万元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包括: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汪法官说,小李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达4万余元无法归还,而且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但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能够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最后判处小李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两年。

案例二、透支1.2万元催款半年不还,接到派出电话马上还钱免予刑事处罚“已经透支1万元以上,要及时还款,否则可能会触犯刑律。

”阿平发现银行的催款电话比以前更有分量,但也没怎么放在心上,以为银行是拿刑律来吓唬人。

等到接到派出所的电话,阿平这才知道事情很严重,赶紧带上钱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虽然被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已经留下了案底。

2008年5月份,阿平申领了一张信用卡,断断续续透支了好几次,等到2010年1月份,刷完最后一笔款项,阿平总共透支了1.2万元。

接下来,银行的催款电话接连不断,阿平总是以没钱为由拖着不还透支款,即使银行提醒阿平说这样拖欠透支款不还可能触犯刑律,阿平仍然当做是耳边风,总以为将来有钱的时候连本带息还上就没事。

后来,阿平到外地几个月,换了新的电话号码也没有通知银行,虽然耳根清净了不少,不用接听银行的催款电话,但是事情的严重程度超过了阿平的设想,等阿平再次回到厦门,银行已经立案报警。

2010年6月份,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阿平主动到案如实交代透支不还的事实,阿平家属随后赶紧代为向银行偿还透支款的本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平的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鉴于阿平接到电话后投案自首,且所透支的款项刚达到追诉标准,家属也已代为退缴透支款息,犯罪情节轻微。

思明法院判决阿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提示】要想不留案底,需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透支款项
思明法院汪法官解释说,根据相关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虽然阿平符合轻判条件,最终被法院免除处罚,但是已经触犯刑律,留下了犯罪记录,势必影响今后的工作和生活。

这也敲响了持卡人得警钟,透支信用卡一定要量力而行,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就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如果遇到银行催收,一定要绷紧可能触犯刑律的神经,如果透支后无法按时还款,被银行催收后,即便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也要想办法按照银行最低还款额
的要求偿还一部分款项,即挽救自己的信用,也避免民事甚至刑事处罚。

如果消极躲避银行催收,一旦银行报警,即使偿还透支款项,也将留下犯罪记录。

汪法官提醒广大持卡人,只有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才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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