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概述 最新复习要点(山东师范大学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师职业道德概述
1. 师德的重要性(理解)
第一,教师职业有其特殊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教师必须遵守其规范。
第二,教育活动归根到底是一项伦理活动,教育活动的这个根本性质决定了教师要有特殊的道德标准和要求。
第三,教师职业具有伦理性和道德性,这是由教育的根本性质决定的。
2. 教师职业道德的定义(理解)
教师职业道德(教师道德、师德),是指教师在职业活动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用以调节教师职业工作中教师与学生、教师与集体、教师与社会等关系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总称。教师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着教师所应具有的道德情感、道德观念、道德情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整体性的道德品质。
3. 师德的一般特征(理解)
(1)调整对象和范围:专业性或特定性
(2)道德内容和结构:继承性和稳定性
(3)规范形式和方法:灵活性和多样性
4. 师德的专业特性(记忆)
(1)教育性
行为示范;人格榜样;心理影响
(2)自觉性
教师必须要有道德自觉性,缺乏师德自觉性的教师在人际关系中永远处于被动、低效或无效的境地。
(3)整体性
作为一个整体去影响学生;影响学生集体;集体去影响学生。
5. 师德的功能(记忆)
(1)教师职业道德对教师的引导功能
教师职业道德对教师个体和集体都具有引导功能。引导个体的信念和理想、价值和意义,促进教师道德意识、行为和品质的发展;引导良好教师集体的的形成,对教师集体起到监督和约束作用。
(2)教师职业道德对学生的教育功能
教师良好的职业道德不仅影响学生道德品质和人格的发展,而且影响学生其他方面的发展。
(3)教师职业道德对社会的促进功能
教师良好的职业道德促进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生活重构。
6. 师德需要处理好几对关系(理解)
良好的师德需要处理好教师与自己(自我、家庭)、教师与学生(班级、教学、管理)、教师与同侪(教师团队、学校)、教师与社会(学生家庭、社区、社会与国家)等关系。
第一,处理好“我”与“我自己”的良好关系,是一切关系开展的根本性前
提。师德发展,首先应立足于教师自我发展,谋求教师教育生活的幸福。
第二,处理好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建立平等、民主、和谐、健康的师生关系,这是师德表现的核心内容,也是教育教学活动质量和效果的重要保障。
第三,处理好教师与同侪、上下级以及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坚持与人为善的宗旨。
第四,处理好教师与家长、社会之间的关系。明确发展良好家校关系对于改善教育教学和学生成长的重大意义,理解不同家长的教育观念,形成正确的家长观和家校关系观。合理明确自身的社会定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教师的权责
1.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六条内容(掌握)
2. 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掌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 教师享有的权利(理解)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 教师拥有的法律权益和承担的法律责任(理解)
教师要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教师的法律权益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教师的良心
1. 良心和教师良心的含义(理解)
本质上,良心是人之于善的先天知识、情感和能力。人人都有,只是有显隐、大小之别。
道德意义上的良心是一种道德心理现象,是指主体对自身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的一种自觉意识和情感体验,以及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对于道德自我、道德活动进行评价与调控的心理机制。
教师良心是通过教师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深刻理解了教书育人;爱护学生,诲人不倦;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勤奋学习,精通业务等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将其转化为个人的内心准则,对自己行为的善恶价值,进行自我判断和评价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