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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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污水余氯标准

医院污水余氯标准

医院污水余氯标准
医院是一个特殊的场所,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对于医院环境和
周边环境的影响至关重要。

余氯是指在消毒处理后,水中未被消耗
的氯的含量。

医院污水中的余氯标准直接关系到医院环境卫生和周
边环境的安全。

首先,医院污水中的余氯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GB 18466-2005)的规定,医院污
水中的余氯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保证污水排放
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医院污水中的余氯标准应满足医院内部环境卫生的要求。

余氯是一种强氧化剂,过高或过低的余氯含量都会对医院内部环境
造成影响。

余氯含量过高会对医院污水处理系统造成腐蚀,过低则
不能有效消毒,影响医院环境卫生。

另外,医院污水中的余氯标准还应考虑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医院污水排放到周边水体或土壤中,如果余氯含量过高会对周边生
态环境造成危害,影响水质和土壤质量,对周边居民的生活也会造
成影响。

因此,医院污水中的余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至关重要。

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系统,保证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定期监测余氯含量,确保污水处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总的来说,医院污水中的余氯标准直接关系到医院内部环境卫生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医院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污水处理和排放,保证余氯含量在规定范围内,做好污水处理工作,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是社会上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特殊性质,医疗废水的排放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医疗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如果排放不当,将对周围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对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应该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医疗废水的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医疗废水处理应符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相关规定,确保医疗废水的排放达标。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废水排放监测和管理制度,定期对医疗废水进行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其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医疗废水处理的认识和技能,确保医疗废水得到有效处理。

另外,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废水的分流和分类处理。

医疗废水中含有大量的药物残留和化学药剂,应当根据不同的成分将医疗废水进行分类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废水的资源化利用,将部分医疗废水进行再生利用,减少对水资源的浪费。

最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医护人员和患者对医疗废水排放的重视和认识。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举办环保知识讲座、发布环保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医护人员和患者的环保意识,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环境。

总之,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至关重要。

医疗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环保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废水的管理和处理,共同营造一个清洁、卫生、健康的环境。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控 制 项 目标 准 值25总余氯1 )2 )/(mg/L)(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0.5注: 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余氯 6.5~ 10 mg/L 。

1.5h ,接触池出口总2 )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污染物控制指标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1 粪大肠菌群数 /(MPN/L) 100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5 pH6~ 96 化学需氧量( COD )浓度 /( mg/L )6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 607 生化需氧量( BOD )浓度 /( mg/L )2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 208 悬浮物( SS )浓度 /( mg/L )2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 20 9 氨氮 /( mg/L ) 15 10 动植物油 /( mg/L ) 5 11 石油类 /( mg/L )5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mg/L ) 5 13 色度 /(稀释倍数) 30 14 挥发酚 /( mg/L ) 0.5 15 总氰化物 /( mg/L ) 0.5 16 总汞 /( mg/L ) 0.05 17 总镉 /( mg/L ) 0.1 18 总铬 /( mg/L ) 1.5 19 六价铬 /( mg/L ) 0.5 20 总砷 /( mg/L ) 0.5 21 总铅 /( mg/L ) 1.0 22 总银 /( mg/L ) 0.5 23 总α /( Bq/L ) 1 24 总β /( Bq/L ) 10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污水排放要求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3、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6、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

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7、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L。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2019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2019

医疗废水:
医疗废水来自医院,含有大量的病原细菌、病毒和化学药剂,需要特殊工艺处理。

医疗废水来源及成分:
医疗污水主要是从医院的诊疗室、化验室、病房、洗衣房、X片照相室和手术室等排放的污水,其污水来源及成分十分复杂。

医院污水中含有大量的病原细菌、病毒和化学药剂,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的特征。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一个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dical organization( GB18466-2005 2006-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
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 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for medical organization2005-07 - 27 发布 2006-01-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目录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 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 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和附录 F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 年 07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II1范围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68957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68957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污水排放要求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3、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6、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

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7、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dicalorganization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和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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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二、污染物控制指标
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 制 项 目
标 准 值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1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5
pH
6~9
6
化学需氧量(COD)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
20
20
60
60
8
氨氮/(mg/L)
15

9
动植物油/(mg/L)
5
20
10
石油类/(mg/L)
5
20
1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5
10
1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色度/(稀释倍数)
30

13
挥发酚/(mg/L)
14
总氰化物/(mg/L)
15
总汞/(mg/L)
16
总镉/(mg/L)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接触池出口总余氯~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 制 项 目
排放标准
预处理标准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30
14
挥发酚/(mg/L)
15
总氰化物/(mg/L)
16
总汞/(mg/L)
17
总镉/(mg/L)
18
总铬/(mg/L)
19
六价铬/(mg/L)
20
总砷/(mg/L)
21
总铅/(mg/L)
22
总银/(mg/L)
23
总α/(Bq/L)
1
24
总β/(Bq/L)
10
25
总余氯1)2)/(mg/L)
(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500
50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pH
6~9
6~9
5
化学需氧量(COD)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
60
60
250
250
6
生化需氧量(BOD)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
20
20
100
100
7
悬浮物(SS)
浓度/(mg/L)
17
总铬/(mg/L)
18
六价铬/(mg/L)
19
总砷/(mg/L)
20
总铅/(mg/L)
21
总银/(mg/L)
22
总α/(Bq/L)
1
1
23
总β/(Bq/L)
10
10
24
总余氯1)2)/(mg/L)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60
60
7
生化需氧量(BOD)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
20
20
8
悬浮物(SS)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
20
20
9
氨氮/(mg/L)
15
10
动植物油/(mg/L)
5
11
石油类/(mg/L)
5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5
13
色度/(稀释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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