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行车安全使用规定

行车安全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企业员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合内使用各类交通工具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目标企业的行车安全目标是:确保员工行车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提高企业的生产运营效率。
第四条重要责任1.企业管理负责人应订立并严格执行本规定,组织相关培训,确保员工明确行车安全使用规定。
2.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定,严禁违反交通法规和本规定进行行车操作。
3.部门经理应加强对员工的行车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员工行车安全。
第二章行车安全管理第五条人员管理1.企业应严格审核员工的驾驶证和行车履历,确保员工具备合法驾驶资格。
2.企业应定期进行行车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行车技能。
3.员工必需依照企业规定的驾驶资格进行行车操作,严禁冒用他人驾驶证。
第六条车辆管理1.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并依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2.企业应建立车辆档案管理制度,对每辆交通工具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定期进行检查。
3.员工使用企业交通工具时,必需依照规定进行日常检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状态。
第七条行车环境管理1.企业应确保工作场合和行车道路的安全情形,及时除去各类安全隐患。
2.企业应标明工作场合和行车道路的禁止通行区域和限速标识,员工必需严格遵守。
第八条作业引导与管理1.企业应订立认真的行车作业引导书,并向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掌握行车要求。
2.员工在行车操作前,必需充分了解作业任务和路线,遵从作业引导书进行操作。
第三章行车安全操作规范第九条安全装备使用规定1.员工在行车过程中应佩戴安全带,并确保安全带正确使用。
2.行车过程中,员工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保护头部安全。
第十条速度掌控规定1.员工应依据道路情况和交通标志牌、标线,合理调整行驶速度。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4篇)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护驾驶员、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管理道路交通行为而制定的法规和条例。
以下是2000字的安全行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鼓励文明驾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管理道路交通行为,保护驾驶员、乘员、行人等道路使用者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行为是指道路使用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步行、携带或者牵引动物以及进行道路交通管理、救援、施工和养护活动等行为。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道路交通行为实施管理。
第四条道路交通行为应当遵循安全、文明、合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交通行为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驾驶要求。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七条驾驶员应当熟悉道路交通规则,正确行驶,提高安全驾驶技能。
第八条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九条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依法行驶,保证行人通行安全。
第十条道路交通参与者对道路交通安全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章驾驶员的义务第十一条驾驶员应当依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经过合格的考试和培训后方可驾驶机动车。
第十二条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在驾驶之前应当经过一定程度的驾驶培训和全面的考试。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提供给交通管理人员查验。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并确保乘客也正确使用安全带。
第十五条驾驶员在驾驶时,不得酒后驾驶,不得服用影响驾驶安全的药物。
第十六条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
第十七条驾驶员在驾驶时应当与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追尾、超速、变道频繁。
第十八条驾驶员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注意行人的安全,让行人优先通行。
第十九条驾驶员在超车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逆向行驶,不得在没有明确标示的地方超车。
第二十条驾驶员行驶过程中不得擅自使用手机、录音设备、电视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设备。
安全行车管理制度(5篇)

安全行车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增强运行工区驾乘人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1安全行车规定1.1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1.1.1工区所有车辆的驾驶人员(含操作队值班车辆)均应由公司批准的具有驾驶资质的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得驾驶工区机动车辆。
1.1.2驾驶人员应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1.1.3操作队值班车辆驾驶人员应服从驾驶班班长、操作队队长、当值值班长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做到出车及时、驾驶安全;工区生产用车驾驶人员应服从驾驶班班长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不得私自出车;1.1.4操作队值班车辆应履行车辆每日交接手续,确保油料充足,车况良好,不符合车辆交接条件的,接班人员应及时指出,并向驾驶班班长汇报。
1.1.5驾驶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工区、操作队组织的安全教育及有关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1.1.6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1.1.7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
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1.1.8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
1.1.9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位车辆。
1.1.10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
1.1.11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
1.1. 12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1.1.13车辆的出行执行派车单制度。
1.1.14驾驶班应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1.1.15执行行车任务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工区规定的行车路线,驾驶途中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行车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车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车辆所有人以及道路使用者。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行车安全责任,完善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建立行车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地区行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行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车辆安全管理第六条车辆所有人应当保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七条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具备驾驶技能和安全行车知识,参加定期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落实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四章驾驶员安全管理第九条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行车,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运输。
第十条驾驶员应当参加定期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驾驶要求。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道路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的养护和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的巡逻管控,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道路使用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出行,不得占用应急车道、随意变道、逆行等。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行车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铁路行车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铁路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铁路行车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铁路行车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
(3)铁路行车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
2. 设备管理(1)铁路行车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状态良好。
(2)铁路行车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排除,防止事故发生。
(3)铁路行车设备更新改造,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 行车组织管理(1)铁路行车组织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确保行车顺畅。
(2)铁路行车组织应严格执行调度命令,确保行车安全。
(3)铁路行车组织应加强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行车中的安全隐患。
4. 铁路安全保护区管理(1)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2)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3)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5. 行车安全检查(1)铁路行车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确保行车安全。
(2)行车安全检查应包括设备检查、人员检查、现场检查等。
(3)行车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确保行车安全。
6. 事故处理(1)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2)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应依法依规进行,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3)铁路行车事故处理结果应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责任追究1. 铁路行车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 铁路行车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铁路行车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驾驶员的行为,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制定本《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2. 驾驶员的基本要求2.1 驾驶员应具备合法驾驶资格,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2.2 驾驶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2.3 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熟悉和掌握所驾驶车辆的性能和操作要领。
3. 驾驶员的安全意识3.1 驾驶员应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提高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认识。
3.2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信号,礼让行人,保证行车安全。
3.3 驾驶员应随时关注交通环境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驾驶措施。
4. 驾驶员的安全技巧4.1 驾驶员应合理使用安全带,保持正确的坐姿,确保驾驶过程中的安全。
4.2 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安全距离,避免前车紧急刹车时发生追尾事故。
4.3 驾驶员应注意车辆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行驶。
5. 驾驶员的防御驾驶5.1 驾驶员应学会防御驾驶,提前预判其他驾驶员的行为,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5.2 驾驶员应遵守超车规则,选择安全的超车点和时间,避免超车时发生事故。
5.3 驾驶员应保持冷静,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6. 驾驶员的应急处理6.1 驾驶员应学会应急处理,遇到突发情况时能够冷静应对。
6.2 驾驶员应随时保持与车辆前后的通讯联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6.3 驾驶员应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遇到伤员能够及时施救,并及时报告医疗机构。
7. 驾驶员的违章处理7.1 驾驶员应对自身的违章行为负责,及时接受处罚。
7.2 驾驶员应积极参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7.3 驾驶员应及时整改违章行为,避免再次发生。
8. 驾驶员的奖惩措施8.1 对于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驾驶员,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8.2 对于积极参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未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相关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车的安全管理规定(5篇)

行车的安全管理规定炼钢行车负责炼钢工艺的起重整个过程,涉及操作和维修。
为了确保行车的正常运行,保证生产。
特作如下管理规定。
一.行车操作安全要求:1) 每台起重机必须有持有关部门确认的司机操作证的专职司机操作。
2) 行车工必须年满____岁,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经医务部门检查确认身体合格者。
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实习期一般不少于两个月,由安技部门对其进行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术的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行车工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行车。
3) 没有行车操作证者严禁操作行车,助手和徒工必须在有经验师傅监督和指导下操作行车。
4) 行车工必须熟悉以下基本知识:1.行车各机构及其部件的构造、工作原理和功能。
2.行车电气设备的结构、工作原理、功能及其电路系统的控制原理。
3.行车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及维护保养知识,特别注意“十不吊”。
4.指挥者的指挥信号。
6)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并应与指挥者密切合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应立即执行。
7)当确认起重机上或其周围无人时,才可闭合主电源。
如果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能闭合主电源。
执行操作。
必须和维修人员充分交流、配合。
8)认真执行行车交接班制度、点检制度。
认真执行行车的应急预案.二.行车维修的安全要求:1) 行车维修工必须年满____岁,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经医务部门检查确认身体合格者。
行车维修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实习期一般不少于三个月,由安技、劳动部门部门对其进行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术的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取维修操作证,方可独立维修操作行车。
2)行车维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知识:1.电工的维修知识,钳工的维修知识。
2.行车各机构及其部件的构造、工作原理和功能。
3.行车维修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及维护保养知识。
4.行车维修的监护制度。
挂牌制度。
3)行车维修认真执行点检制度,维修安全操作规程,高空维修监护制度。
维修值班的交接制度4)认真作好维修记录,备品备件的保管工作。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行人和车辆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
第三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格遵循道路交通规则。
第四条行人应遵守交通信号,依法横穿道路。
第二章驾驶员管理第五条驾驶员应取得合法的驾驶证,并随身携带。
第六条驾驶员在上路之前,应检查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和保险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
第七条驾驶员不得酒驾、毒驾、疲劳驾驶,不得使用手机、耳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设备。
第八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保持专注,不得在驾驶过程中进行其他活动,如吃东西、化妆等。
第九条驾驶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条驾驶员在驾驶高速公路时,应按照规定的车速行驶,不得超速行驶。
第三章行人管理第十一条行人应遵守交通信号,按照交通规则横穿道路。
第十二条行人在行走时应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情况下,应尽量走靠边并注意安全。
第十三条行人在夜间行走时,应当佩戴明亮的衣物,使用反光器材,提高自身的可见性。
第十四条行人不得在道路上玩耍、穿梭,追逐或进行其他危险行为。
第十五条行人不得携带大型物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四章交通信号管理第十六条交通信号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亮起,驾驶员和行人应严格遵守信号规定。
第十七条交通信号坏了的时候,交警应及时进行维修,驾驶员和行人应相互让行,并慢慢通行。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八条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不得擅自离开。
第十九条发生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为伤员提供援助。
第二十条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应协商处理,如无法协商,应及时报警,等待交警处理。
第二十一条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的证据和情况应当及时记录下来,以备调查。
第六章处罚第二十二条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交警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行人违反本规定的,由交警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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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安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车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奖励先进、惩罚违章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教育、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安全管理组织第三条行车安全实行公司、车队两级管理。
1、公司、车队应有分管安全的经理、队长,安全员,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
2、公司建立健全安全专职机构安全科。
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人。
3、安全管理部门应做好安全预防教育,监理检查,事故处理工作。
4、坚持车辆例保制度。
驾驶员操作规程第四条出车前1、检查驾驶证、行车证件及随车工具是否齐全,对行车路线、时间做到心中有数。
2、检查机油、燃油、水是否达到要求,风皮带,灯光、喇叭、水、后视镜、铰接车连接机构是否存在异常现象,钢板弹簧是否牢固,车内安全设施是否牢固。
3、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轮胎螺丝,半轴螺丝,传动轴螺丝是否松动,转向机构是否可靠。
4、发动车前变速杆应加入空档位置,每打一次马达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五秒钟,间隔时间不少于十秒。
5、发动着车以后用发动机怠速空转使水温升高到60℃以上,并且气压上升到4.5公斤/平方厘米仔细检查各仪表工作,正常后方可起步。
6、冬天冷车发动时,先用摇把空摇发动机15圈以上,发动后禁止猛踏油门。
7、起步后应试制动器是否有效,车门开关是否灵活。
开始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待水温升至70℃以上时才能转入正常时速。
第五条运行中1、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交通规则,认真执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不违章、不开斗气车、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让非驾驶员开车。
2、中速行驶、安全礼让、严禁开快车。
根据不同车速和道路情况与前车保持一定安全间距。
3、超车看车头、倒车看车尾、让车时让车并减速。
通过人行横道注意行人动向,通过铁路交叉路口和拐弯时,要提前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注意观察车、马、行人的动态。
遇到骑车不稳的人时,在50米鸣号、30米减速、15米以外刹车,确保安全。
严防侥幸通过。
5、会车要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夜间会车150米以外关闭大灯光、改用小灯光,不准使用防雾灯或故意开大灯眩耀对方。
6、车辆转弯时,应减速慢行,注意转弯角度做到准确、及时、平稳、认真观察、切实做到减速鸣号靠右行。
7、操作准确,行车平稳,二档起步,顺序换档,脚轻手快,加油均匀,起步不闯,刹车不猛,不勉强行车。
8、班线车按规定时间做到三准(出站、中途、到站)中途不抢不压,逢站必停,有客让上,不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甩站、越站。
9、根据气候、风向、负荷及道路情况,及时调节百叶窗、始终保持规定的水温,随时注意气压表及机油压力表,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10、在保证安全、优质服务的前提下,注意节约燃料,选择路面正确滑行,滑行时必须准备刹车。
在下山急转弯、陡坡、桥梁,连续拐弯地段以及风、雪、雨、雾气候条件下,严禁空档滑行。
11、与乘务员紧密配合,注意车门信号,避免车门、车内伤客事故的发生。
12、行驶中一旦发生事故,首先抢救伤者记下证明人。
保持现场(抢救伤者、移动现场要做好标记)并及时汇报领导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
13、车到站时停稳以后开门,到终点站时停车熄火挂上低速档、拉紧手刹车才能离开。
14、冰雪道路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严禁超车、滑行、与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行驶中方向的角度要小,转弯时不得猛打方向,以防侧滑。
15、雾天行车,要按规定速度行驶,集中精力、不断鸣号,开防雾灯和小灯。
16、雨天行车,要按规定速度行驶、注意行人、自行车和对面来车的动态,不准急刹车、不要猛踏油门,刹车轮轱溅水后要轻踏刹车,低速运行。
17、车辆突然起火,应立即停车,疏散乘客并及时采取灭火和断电措施。
18、行驶中要经常倾听发动机及底盘各部位声响,掌握车辆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或报修不可带病行驶。
严禁直流供油。
19、车辆倒车和调头时,应选好地形,并由乘务员下车指挥方可进行,车辆通过渡口和隧道时驾驶员应先结合车辆技术性能判断能否通过,必要时停车查明后再通过。
第六条收车后1、回场后,做好例保检查工作,如需维修及时报修。
2、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拉紧手刹车、挂上低速档、关闭电源开关、关好门窗、冬天放出水箱及发动机的水。
安全行车管理工作规定第七条安全例会日和线路检查规定1、车队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由队长组织实施,公司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由安全员组织实施。
2、车队每周不少于一次上线路检查安全行车情况。
公司每月不少于二次上线路检查安全服务情况,安全员组织实施,公司分管领导参加。
3、每次检查或教育都要有记录(教育的内容、参加人数、查出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
第八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车证。
2、不准转借、涂改或仿造驾驶证。
3、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4、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不相符合的车辆。
5、未按规定审验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6、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7、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8、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9、在患有防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0、车门、车厢没关好时不准行车。
11、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2、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防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九条运行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在天气晴、视线良好的情况下:1、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城市街道50公里/时。
公路为60公里/时。
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45公里/时,公路为50公里/时。
2、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城市街道为45公里/时,公路为50公里/时,在其它道路上城市街道为40公里/时,公路为45公里/时。
3、车辆通过繁华街道、交叉路口、隧道、窄桥、陡坡、弯道、拖车等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时。
4、车辆行至交叉路口、停车场、站牌三百米处,时速要降至15公里/时。
5、车辆在站内、停车场内、进出停车场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时,严禁使用高音喇叭。
6、不准高速行驶、高速倒车、强行超车、夜间不闭大灯会车,和应开灯而不开灯行驶。
第十条出租车辆1、长途车(单程150公里以上)必须选派驾驶技术好,思想作风正派,能胜任工作的驾驶员担任。
2、凡需要夜间运行的长途车辆,单车须有2名驾驶员。
3、3台以上的要有人带队,车辆要编排行驶次序,距离以前后能观察到为宜。
4、车速最高不得超过50公里/时。
定员按规定执行。
5、执行出租任务的司机,不准私自携带亲友家属搭车,不准刁难用户和乘客。
第十一条车辆安全设计1、车辆制动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制动检验规范试行》的技术标准。
2、车辆转向机构必须灵活可靠,方向盘能自动回正,自由行程不得超过30度,行驶中不摇摆、跑偏。
3、车辆大小灯泡的左右照明度及照明距离必须符合技术标准,各种指示灯必须完整有效。
4、驾驶员的后视镜应齐全完好,车辆不歪晃。
车架无变型断裂,地板无漏洞、门窗玻璃,地板等齐全有效,车厢、座椅、扶手、栏杆等完整可靠。
5、刮水器必须装置功能稳定可靠。
6、轮胎安装应符合技术标准,气压正常,螺丝坚固的要求。
7、车辆的各种电器设备、仪表和灭火器必须安全有效。
安全行车奖励规定第十二条安全行车奖励里程1、驾驶员确实做到遵章守法,安全无事故,车辆安全部位符合技术要求,车内外整洁。
2、设立安全奖:每月在工资总额中提出100元做为安全奖,如当月没发生交通事故,月底发放工资时,除100元外,公司将再拿出50元进行奖励,如当月发生交通事故,将在其工资中扣除100元。
如每半年没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将各拿出200元进行奖励,全年没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将再奖励600元。
第十三条驾驶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得安全特别奖1、不听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2、不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无理取闹。
3、一年内出现主要责任以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者。
4、发现驾驶员作风恶劣,无故占点压车者。
5、酒后开车者。
行车事故处理规定第十四条行车违章肇事的分类1、行车事故的定义:凡车辆在行驶和停驶时,由于驾驶车辆的当事人违犯交通规则,操作不当,机器失灵或其它外来因素而发生的车辆碰、擦、撞、侧、翻和急刹车等造成车内外人身伤亡及财物损失之一者,均为行车事故。
2、行车事故责任分为:我方、对方、双方三种(我方责任可分为全部、主要、次要、双方一定责任)。
3、凡因我方行车人员违犯交通规则和公司安全行车规定及机件失灵而肇事为我方责任;凡因对方违犯交通规则和行车人员无法防止而肇事为对方责任。
凡因我方和对方行车人员同时违犯交通规则而肇事为双方责任。
4、行车事故性质分: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种,具体区分标准如下:注:一次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5人以上,均属特大事故。
第十五条行车肇事后的处理1、凡发生行车事故,驾驶员应保持好现场,找好旁证人,及时抢救伤者,并立即将肇事时间、地点、车号、姓名和事故情况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公司、车队报告,在有关人员来到现场时,必须首先找好旁证人,将伤者或车辆的位置做好标记,托人保护好现场后,方可移动车辆,但不得任意移动现场,以便有关人员勘察处理。
2、凡接到发生行车事故报告后,安全员要迅速赶到现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发生事故的原因,查明情况,做好现场详细记录,绘好现场图,驾驶员应详细的写明事故经过及检查。
3、凡发生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有关领导要亲临现场,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下,迅速果断妥善处理现场。
4、凡发生在院内刮车、碰车、伤人等事故,安全员必须进行现场勘察分析,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5、因责任事故下车整顿学习者,根据情节给予三至七天的停职检查,停职期间应按时上下班。
在停职期间可根据表现安排劳动,凡停职期间无故不到公司上班将按旷工处理外,根据情节延长停职时间。
6、凡发生交通事故,扣除当月奖金。
第十六条肇事后伤者的医疗费和经济损失等有关经费开支,由安全员暂借公款支付,后经主管经理审核签字,财务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凡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私自处理或交通管理部门因未报案而不予处理的,所发生的费用由肇事者本人负责,公司不予报销。
肇事后的经济扣款和赔偿办法第十八条驾驶员行车肇事后按其所负事故的责任作如下扣罚:1、我方负全部交通事故者,其直接经济损失千元以内罚款10%,千元至2千元罚款13%,2千元以上降一级工资。
2、负事故主要责任,其直接经济损失千元内罚款7%,千元至2千元罚款10%,2千元以上在罚款10%的基础上降一级工资一年。
3、负事故次要责任者,其直接经济损失千元以内罚款4%,千元以上罚款7%。
4、负事故一定责任者,其直接经济损失千元以内罚款2%,千元以上罚款5%。
5、未经交警队处理的损坏前后挡风玻璃,驾驶员承担价值的10%,乘务员承担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