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从1978年起,为了加速中国现代化建设,中国制定了对外开放的政策,同时逐步开展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交往也越来越频繁,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成倍增长。在这一时期,对外开放中发生的种种国际私法问题迫切需要研究解决,中国国际私法学因而重新获得了发展的契机。
自19世纪国际私法论著开始被译介入中国,其背景是作为晚清当局与外国交涉之用,所以时称为“交涉便法”,国人对于国际私法学始有零星认识。20世纪初,留日学生带来一批日译国际私法教材及讲义,同期在近代法学教育中确立了国际私法学科,并直接催生了以日为师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这一时期国际私法学源自西土,却取自东洋,使得中国国际私法在日本国际私法之后亦步亦趋,这一局面直到20世纪三、四十年代末逐渐改观,一批留学欧美的学者全面引入国际私法理论并针对中国涉外交往实践展开研究,中国的国际私法学方初步建立,并历经曲折发展至今。
国际私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法律部门,研究国际私法的法律学科也在不断发展之中。早期的国际私法是以冲突法为主的,主要用冲突规范及冲突法律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后来,由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国际组织及一些国家立法的推动,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逐渐纳入其中。二战后,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国际统一民商法即国际统一实体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无论是以国际条约的形式还是以国际惯例的形式出现的国际统一民商法在数量上大大增加,在适用范围方面大大扩展,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私法已从传统的国际冲突法演变为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和争议的法律部门,集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或国际统一民商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程序规范于一体。
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现状及其成因
(一)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历史回顾
虽然早在公元六七世纪,唐朝法律(永徽律)便有了历史上最早的冲突规范,但到近代却经历了畸形的发展的道路。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在中国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署,中国的主权丧失殆尽,就涉外案件而言,已无法律冲突可言。经过长期的封建主义的统治,使得人们的思想长期以来处于极度压抑和保守的状态,从客观上扼杀了学术争鸣和创新思维的可能性。因此,我国的国际私法发展历来就缺乏历史的积累和延续

,研究基础薄弱。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国际私法学科得以建立,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遗憾的是在十年动乱期间,社会主义一元主义思想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长期渗透和蔓延,对科学的发展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反作用。在马克思主义政治思想一元化统治下,学术研究和人们的思想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禁锢,国际私法学家的思想也同样未能幸免。我国的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同国家的经济建设同样停滞下来,国际私法的研究进入了令人窒息的严冬,不单是国际私法学界,整个学术界均是一片万马齐喑的悲壮场景。这一时期,我国的国际私法研究几乎停止,同时也与国际上国际私法学科的研究再度拉开了差距。
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新中国经济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连续10年GDP均以8%以上的速度递增是世界经济发展史上的奇迹。正是由于如此快的经济增长速度,我国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日益增多,国际私法才有了广阔的施展空间。尤其是人们的思想观念从上到下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学术风气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但由于长期的思想禁锢,使得这一时期法律理论发展已经凸显出与实践需求衔接之间的乏力和不足。

(二)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现状
客观地讲,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我国的国际私法理论研究水平处于相对较低的层次上。应当承认的是,建国以来,中国对西方国际私法理论的研究水平基本上还停留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的传统国际私法水准线上,而对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西方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状况,则甚少有人问津;此外还应当承认,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的研究水平还是比较低的,其内容和方法也是较为陈旧和传统的,而这一事实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国际私法理论体系的确立。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思想的桎梏,致使涉外法律关系长期以来未能得到应有的发展,国际私法的思想和理念也难以融入我国思想界。也可以说,中国现代的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尚处于发展初期,所做的研究工作还只是对外国研究成果的介绍和引进,尚未达到吸收和创新的层次。因此,现阶段我国难有国际私法的有影响力的学说问世,也难有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国际私法学者诞生,也就不足为奇了。可见,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目前仍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
(三)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水平相对低下的成因。
导致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水平低下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综合看来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导致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水平相对低下的基本原因有以下:一则是我国

长期的传统封建思想阻碍了涉外经济法律的发展,因此国际私法研究起步较晚,而且基础薄弱,一时间难以取得重大的突破性进展;二来是我国历史传统遗留下来的经济落后的诟病所导致的社会经济基础落后,致使我国冲突法的产生和发展失去必要的基础;第三是我国的国际私法学界长期以来未能把握国际私法的发展主流,跟进国际先进的国际私法理论动向,却一直在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上徘徊,这在根本上阻碍了我国国际私法的发展进程。但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势头已经成为不争的趋势,可以预见的是,国际涉外民商事纠纷和冲突还将继续倍速增长,如何改变国际民商事法律实践高度发展和国际私法理论研究水平低下的矛盾,自然是目前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
我国国际私法应从以下两方面研究: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及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路线
理论是大是大非的问题,正确的理论可以推进国际私法学科的发展,进一步拓宽我们的视野,改进我们的工作方法,从而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错误的理论会将国际私法研究引入歧途,使得我们的涉外民事活动中处于被动和不利。
我国现在正处于历史上难得的国际私法发展时期。一方面国家实行全面的对外开放政策,为国际私法学科的发展创造了极为宝贵的历史机遇;另一方面,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为国际私法的研究提供了最为丰富和生动的素材。
令人遗憾是的,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在高速增长,社会变革在突飞猛进,国际私法领域却鲜有在国际上乃至国内重大理论学家和重大理论提出。长期以来,我国的国际私法研究仍仅仅停留在一些不切实际乃至不着边际的问题,例如大小国际私法的争论,基本价值的争论等形而上的问题,这些都是脱离改革开发的大背景,背离改革前沿需求的空洞的闭门造车式的学科研究,应当在以后的发展中尽量避免。
(二)以综合的社会科学视角发展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
众所周知,国家综合实力是国家进行经济、政治和外交等一切活动的基本依托,只有在这些领域内具有实质性优势的国家政府才能掌握真正的话语权,但同时国际交往活动也并非赤裸裸的体现为国家综合实力的对拼,而往往是以某种冠冕堂皇的外表展现于世人面前,这就是所谓的正义和公理,它们最终均以法律的形式出现。
马克思早在100多年前就告诫我们,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上层建筑都立于经济基础之上,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时期,更需要我

国的法学家,特别是国际私法学家创造出能够有利于保护我国的政治经济利益,适应现代我国涉外民事活动需求的国际私法重大理论,从而在国际交往的实践中据理力争,切实维护和扩大我国民事主体在国际交往实践中的民事利益。
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发展既不能迷走于纯粹理论法学的殿堂,也不应固守单一实用主义法学的阵地,而应该结合我国涉外民商事法律的实践,以国际的视角广度和深度研究我国国际私法中的现实问题,辅以综合的社会科学研究手段,努力探寻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客观需求的正确法学理论,并以之指导我国的国际私法实践的同时,接受实践的检验。只有恰到好处地使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发展结合,才能创造中真正属于中国的国际私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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