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著作权法“四要素”角度浅析金庸诉江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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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

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

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1. 引言1.1 案件背景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是中国文学界备受关注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

案件的背景可以追溯到金庸与江南之间的文学作品相似性引发的争议。

金庸作为中国文学界的巨匠,创作了许多经典作品,深受读者喜爱。

而江南作为后起之秀,也拥有着众多忠实读者。

近年来,有人指控江南的作品存在抄袭金庸的情况,引发了金庸及其家属对江南提起诉讼的举动。

金庸作为文学巨匠,享有丰厚的名誉和版权利益。

而江南被指控利用金庸的作品进行抄袭,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权。

这一事件引发了争议,也引起了文学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这场诉讼不仅仅是金庸与江南之间的纠纷,更是关乎著作权保护和文学创作道德的重要案例。

法律将如何判定这起侵权案件,将对整个文学界的版权保护和文学创作道德产生深远影响。

【字数:235】1.2 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文。

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包括对原创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密权等。

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对于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擅自复制、发表、翻译、改编、传播等行为,都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对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对于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司法实践。

这些法律法规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也为侵权行为的追究和处罚提供了法律支持。

在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中,相关法律法规将成为案件的审查标准和依据,对于裁决案件的正义性和公平性起到重要作用。

2. 正文2.1 金庸继承权益金庸先生是中国著名的武侠小说作家,其作品被誉为中国现代文学的经典之作。

金庸先生于2018年3月16日去世,而在他去世后,他的家人和继承人开始继承和管理他的著作权益。

金庸先生的著作权益对其家人和继承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财产,因为金庸先生的作品不仅在中国文学界有着极高的影响力,也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大量的读者和粉丝。

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

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

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金庸(原名查良镛)是一位享誉世界的武侠小说家,他创作了许多深受人们喜爱的武侠小说,如《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等。

近年来,金庸与江南(原名曹文轩)之间发生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这起案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江南的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和金庸的小说《笑傲江湖》之间。

江南在《梦里花落知多少》中使用了金庸小说中的一些情节和人物形象,这引起了金庸的不满。

金庸认为江南没有得到他的授权,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在这起案件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是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作者在创作出作品后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发行、表演、展示等。

而著作权侵权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其享有的著作权进行了侵犯。

对于金庸和江南之间的纠纷,有些人认为江南确实在《梦里花落知多少》中使用了金庸小说的一些情节和人物,这是对他的著作权构成侵犯。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虽然江南使用了金庸小说的一些元素,但他进行了创造性改编和转化,所以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还引发了作者的创作自由问题。

一方面,作为创作者,应该有创作自由的权利,可以使用其他作品中的元素进行创作,这种创作方式被称为“致敬”。

而著作权法也要保护原创作品的权益,避免抄袭和盗版现象。

权衡创作者的创作自由和原创作品的保护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在这起案件中,两位作者之间的关系也值得关注。

金庸是江南的偶像和导师,江南以金庸的作品为启蒙,受到深深的影响。

一些人认为江南在创作中向金庸致敬是理所当然的,而不是著作权的侵权。

金庸认为江南没有事先征得他的同意,所以江南的行为是对他的不尊重和侵犯。

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在创作自由与著作权保护之间引发了争议。

尽管案件已经得到了司法的处理,但这个问题依然值得我们深思和探讨。

如何在保护原创作品的权益的保护创作者的创作自由,是一个需要平衡的难题。

金庸诉江南案的著作权分析

金庸诉江南案的著作权分析

金庸诉江南案的著作权分析【摘要】金庸诉江南案是中国文学界备受关注的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

金庸起诉江南抄袭其作品,引发了一场激烈的法律斗争。

金庸主张江南的作品涉嫌抄袭,侵犯了其著作权。

江南则辩称自己只是进行了合法的创作借鉴,没有侵权行为。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裁定金庸获得胜诉,认定江南抄袭金庸作品。

这一判决对著作权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提升了人们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

未来,《金庸诉江南案》或许会成为著作权领域的经典案例,为文学创作和著作权保护树立示范。

金庸以此案为戒,提醒作者们要重视著作权,遵守法律规定,创作出更多优秀的作品。

【关键词】金庸、江南、著作权、诉讼、案件、背景、起因、主张、辩护、法院裁决、胜诉、著作权保护、影响、展望。

1. 引言1.1 金庸诉江南案的著作权分析金庸是中国当代著名作家,他的武侠小说深受读者喜爱。

2017年,金庸却因著作权问题与另一位作家江南产生了纠纷,引发了一场备受关注的法律诉讼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金庸起诉江南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具体表现在江南的作品中涉嫌抄袭金庸小说的情节、人物设定和台词等。

金庸认为自己的原创作品受到了侵权,因此提起诉讼向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起案件不仅涉及个人之间的纠纷,更引发了对著作权保护的深入思考。

法律界和文学界普遍关注这起案件,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和意义。

金庸与江南之间的争议也成为了公众热议的话题,各界人士纷纷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通过对金庸诉江南案的著作权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并为未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借鉴和参考。

这起案件不仅对当事人有着重大影响,也对整个文学创作和著作权保护机制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 正文2.1 案件背景金庸诉江南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案件的背景可以追溯到江南集团的出版公司在未经金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出版金庸小说的电子版本并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

金庸作为知名作家,对于未经授权的侵权行为感到愤怒和不满,因此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

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

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摘要】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的问题,一直是属于著作权法的灰色地带,本文将从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一案入手,着重分析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法律理论基础,并尝试提出合理有效的保护同人作品的建议。

【关键词】金庸诉江南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2017年4月25日,金庸诉江南侵权案在广州天河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经历了五个多小时,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笔者预测,依据著作权侵权相关法律规定及先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法院应该会判金庸胜诉。

2018年,金庸先生胜诉,获得了188万元的赔偿金。

金庸先生被誉为“一代武侠小说的宗师”,他起诉江南的《此间的少年》不是为了功力,而是为了维护自己作品的独创性。

同人小说有著作权,但仅限于原创部分。

虽然金庸系列作品中也借用了许多中国传统元素,但这一部分不属于任何人创造的。

金庸小说中基本故事情节、全部作品中的所有人物名称作为一个整体在其创造完成之后构成金庸的著作权。

同人作品是一个外来词,是部分爱好原著的读者借用畅销书、游戏等作品中的角色、背景等,对人物的性格特点、人物关系和基本情节等进行一定程度改造创新,从而形成新的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第12条有关演绎作品的条文,规定演绎作品有两个构成要件,一个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另一个是独创性劳动。

同人小说在创作方式上类似于演绎作品,其借用原著中的不同元素则分别属于不同法律的调整范围。

《著作权法》第12条还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原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者所享有,但是权利人刑事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权利。

所以,演绎作品被认定为新作品,依附于原作,包含了后来者的智力劳动成果。

虽然江南的《此间的少年》故事架构和金庸作品不同,但金庸作品的人设是鲜明形象的,如果没有原著的故事在,单纯读这本书可能是索然无味的。

同人作品与原著间有着著作权的冲突,我们在此讨论关于著作人身权的冲突。

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无直接财产内容而又有各种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

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

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金庸,原名查良镛,是中国文学界著名的武侠小说作家。

他的作品被称为金庸小说,深受广大读者喜爱,影响力广泛。

近期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成为了社会热议的话题。

在这起案件中,金庸的作品受到了侵权,引发了一场法律风波。

本文将对这一案件进行浅析,从中探讨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让我们简要回顾一下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的始末。

事情发端于一部名为《花千骨》的网络小说,在该小说中,作者江南使用了金庸早期的一部作品《倚天屠龙记》中的人物和情节,并对其进行了重新创作。

金庸对此感到不满,认为江南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定江南确实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权,并判令江南赔偿金庸经济损失等。

这起案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金庸的作品是公众文化遗产,应该受到更多的保护。

也有人认为,文学创作本就充满了借鉴和致敬,不能一概而论。

如何在保护著作权的又不限制创作者的创作自由,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分析这一案件时,我们需要考虑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著作权是创作者对其作品所拥有的权利。

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在于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其创作更多更好的作品。

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平衡保护创作者的利益和保护公众利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网络文学的兴起,使得文学创作变得更加便捷和广泛,但同时也加剧了侵权问题。

作品的传播变得更加容易,但著作权的维护却变得更加困难。

如何在互联网时代更好地保护著作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的处理,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思考。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院的判决是合乎情理的。

侵权行为明显,对著作权的侵犯必须得到惩罚。

从文学创作的角度来看,创作本就是借鉴和创新的过程,但必须在尊重原著作者的前提下进行。

从公众文化的角度来看,金庸的作品是公众的文化遗产,应该受到更多的保护和尊重。

金庸诉江南案的著作权分析

金庸诉江南案的著作权分析

金庸诉江南案的著作权分析金庸作为中国知名武侠小说大师,其作品深受读者喜爱,并且影响深远。

近年来却出现了一场关于金庸作品著作权的官司,即所谓的“金庸诉江南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该案涉及到金庸先生与作家江南之间关于金庸笔下经典武侠小说《鹿鼎记》的著作权纠纷。

本文将对该案进行详细的著作权分析,旨在揭示案件本质及相关法律问题。

我们需要梳理金庸诉江南案的起因和经过。

据公开资料显示,金庸先生在2017年提起诉讼,指控江南侵犯其作品《鹿鼎记》的著作权,称江南的作品《长安乱》涉嫌抄袭其原著。

通过法院的审理,最终金庸先生获得了诉讼胜诉,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赔偿和道歉等。

我们需要明确著作权的相关概念和法律基础。

著作权是指对作品作出的尊重作者的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多项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的主要法律,其中规定了著作权的获得方式、权利范围和保护期限等内容。

在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布、演出、展览、表演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侵犯了著作权。

接着,我们需要分析金庸诉江南案在著作权法上的适用。

就金庸诉江南案而言,金庸先生主张江南的作品《长安乱》涉嫌抄袭其作品《鹿鼎记》,这就涉及到了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金庸先生许可,江南未经许可就在其作品中使用了《鹿鼎记》的原创内容,这已构成侵犯金庸先生的著作权。

金庸先生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江南的侵权行为也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法院的胜诉判决也是基于对著作权法的正确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金庸诉江南案的胜诉对于著作权保护的意义重大。

通过此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侵权方强调了著作权的合法权益,为文学创作提供了更加清晰和有力的保护。

同时也提醒了各类创作者在创作中遵守著作权法,尊重他人的创作成果,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创作和发表。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文学创作的多样性和独立性,也有利于提升文学作品的质量和格局。

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

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

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近期,金庸先生对知名网络作家江南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这一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金庸先生作为中国武侠小说的巨匠,其作品影响了无数读者,而江南则是当代网络文学的代表性人物。

这样一场因著作权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反映出了当前文学创作领域的一些问题,让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一些浅析。

这起案件涉及到的主体是金庸先生和江南两位作家,他们的作品在风格、题材和受众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金庸先生的武侠小说以江湖恩怨、英雄豪杰为题材,创造了许多经典的武侠人物形象;而江南的作品也侧重于武侠题材,但在文学表达方式上呈现出更多的年代感和现代性。

从这个角度来看,两位作家的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

金庸先生认为江南的作品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提起了诉讼。

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法律的底线很明确。

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作品的创作应当追溯到独立创作,即作者对作品应有独创性的贡献。

这一标准严格的定义在实际操作中却颇有争议。

对于金庸先生和江南来说,他们的作品都处于武侠小说这一大的题材范畴内,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相似的内容和元素。

在这种情况下,要判断是不是构成了著作权侵权,需要进行更加细致的分析和评判。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作品的整体结构、风格、情节等因素,以及作者自身的创作历程和表达方式,来判断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这一问题在金庸诉江南侵权案中也将面临挑战和争议。

文学作品的创造和传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也反映了社会文化的多样性。

作家在创作时会受到自身经历、文学传统乃至社会风气的影响,作品中会带有许多共性的元素。

对于武侠小说这一特定的文学类型来说,其一些固定的元素和情节是不可避免的,比如江湖恩怨、师徒情深等。

而网络文学的快速发展和广泛传播,也导致了作品创作更加多样化,读者接触到的文学作品种类更加丰富。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鉴别和保护作品的创造性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应当更加细化和完善,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的也要兼顾到文学创作的多样性。

金庸诉江南案的著作权分析

金庸诉江南案的著作权分析

金庸诉江南案的著作权分析金庸是中国著名的武侠小说作家,他的作品广受读者喜爱和追捧。

但是,近年来,金庸陷入了一些版权纠纷之中,其中最著名的一件案件就是他对江南的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案。

这起诉讼案是由金庸提起的,他指控江南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并请求法院判决江南赔偿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案件经过多次庭审后,在终审中法院最终判决江南需要赔偿金庸两百万元人民币的损失,并承担道歉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涉及到的主要争议是关于著作权是否被侵权。

金庸认为,江南的一些小说与他的作品存在相似之处,其中包括人物的名字、情节和场景等方面。

而江南则认为,他的作品是独立创作的,并没有侵犯金庸的著作权。

对于这个问题,法院做出了判断,认为江南的小说确实存在一些与金庸作品相似的情节和场景等,这些相似之处超出了合理的范畴,涉嫌侵犯金庸的著作权。

因此,法院判决江南需要赔偿金庸的损失,并承担道歉责任。

此案的判决对于著作权保护来说具有很重要的示范意义。

首先,它表明著作权是人的知识产权之一,应该受到保护。

无论是作者的名字、故事情节、人物场景等,都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其他人没有权利侵犯和复制它们。

其次,它表明著作权在原创性和独创性方面存在要求。

一个作品如果只是简单地复制另一个作品,那么它就可能构成著作权侵犯。

最后,它表明如果他人侵犯了著作权,受益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金庸诉江南案是一个很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它对著作权保护具有很重要的示范作用。

它表明创作者应该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创造一个更加有序和公正的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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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著作权法“四要素”角度浅析金庸诉江南案
作者:马舒婷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5期
摘要江南在其畅销作品《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郭靖、黄蓉等金庸小说中著名人物的名字及主要关系情节,金庸认为江南侵犯其权利,将江南诉至法院,该案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热议。

本文将梳理国内外“同人作品”是否侵权的案例,从美国著作权法“四要素”的角度讨论江南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关键词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合理使用
作者简介:马舒婷,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9.021
一、背景介绍
在本案中,江南所写的《此间的少年》与金庸先生的武侠作品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同人小说”这一概念。

“同人小说”即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

江南《此间的少年》里的人物名字借用了金庸先生武侠小说人物,但写的是发生在汴京大学的年轻人之间的现代校园故事。

金庸先生认为《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其小说中的知名人物及主要关系情节,由于原著知名度高,江南使用其中的人物名称、关系等容易吸引读者关注,通过搭便车谋取竞争优势,获取利益,妨碍了本人对原创作品的利用,遂对江南提起侵权诉讼。

二、国内外关于“同人作品”是否侵权的案例
(一)国内对“同人作品”是否侵权的处理办法
大众熟知钱钟书先生所著的《围城》,在电视连续剧《围城》热播以后,鲁兆明续写了《围城之后》,其实就是同人作品,只不过当时还没有“同人”一说。

1992年,钱钟书诉《围城之后》侵权,当时法院并未审理该案,最后由版权管理行政部门以行政方式认定续写作品侵权。

在《星辰变后传》案中,《星辰变后传》的作者使用和《星辰变》作者相似的笔名,且在创作中使用了《星辰变》的人物、情节等主要信息,使读者认为该书与《星辰变》具有关联性,并借助原书的人气吸引读者,这种行为确有不当之处。

但在一审法院和二审高院的审理中,法院并未对此部分事实做法律评价。

综上,在我国,法律目前对“同人作品”是否侵权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相关判例仍然主要依靠司法解释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但从上述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我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对“同人作品”的侵权性是持肯定态度的。

(二)国外对“同人作品”是否侵权的处理办法
《飘然而逝》是《飘》的续作,美国法院认为,《飘然而逝》虽然是原著的续作,但对原作中的部分人物形象进行了颠覆性的塑造,改变了黑人和白人之间的关系,赋予了黑人美丽、聪明、勇敢等新的特性,并且反驳了玛格丽特·密歇尔的观点和判断,使《飘》中的人物、场景以及故事情节在新的续写作品中呈现出新的含义。

基于以上原因,美国法院认为,《飘然而逝》中对《飘》增加了新的表达方式和思想内涵,认定其属于对原著的转换性使用,即不构成侵权,而是构成对《飘》的“合理使用”。

而在塞林格诉考林一案中,美国法院认为考林在《六十年后——走过麦田》沿用了《麦田里的守望者》中第一人称的叙事方式,塑造的人物形象也保留了原著中的风格,并且在语言上仍然大量使用与原著中类似的俗语和俚语。

法院认为,考林在《六十年后——走过麦田》只是在重复原著中关于青年人苦闷、彷徨的精神世界主题,对原著中的引用不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超出了“合理使用”的标准,并没有在其作品中加入新的特点,对原著的观察和评述也没有显得突出的地方,因此法院认定这不属于转换性使用。

综上两个案例,同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关键点在于对原著的转换性使用,这也是美国法院对以上两个案子不同判决的关键所在。

而转换性使用的最明显的体现就在同人作品对于原著的讽刺和批评。

在《飘然而逝》中,新作在主旨上就与原著不同,虽然借用了原著的人物、情节和环境,但人物性格和命运却与原著中不用,即使是相似的情节,但展现的是不同的意境,不同的艺术形象,而考林的《六十年后——走过麦田》则更多的是对原著主旨的新时空再现。

因此美国法院对这两起案件有了不同的判决。

三、国内学界和实务界的观点
(一)郭靖黄蓉等人物形象属于思想范畴还是独创性表达
1. 支持金庸的律师认为,金庸先生的武侠作品享誉世界,其作品中郭靖黄蓉等人物形象、人物关系和故事情节早已深入人心,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江南未经许可,没有标明改编来源,就在《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原告作品中的独创性元素并出版发行,此举严重侵害了金庸先生的著作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支持江南的律师认为,人物名称属于抽象层面的表达,并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江南对故事情节进行了再度创作,故事的类型、背景、主要情节和具体的故事情节以及所要表达的主题均与金庸原著明显不同。

《此间的少年》与金庸原著的相似仅停留在最抽象的任务基本特征,比如人物关系、父母关系、师生以及情侣关系等抽象层面的相似,因此江南的使用是一
种转换性使用,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也没有侵犯金庸的利益,也没有证据显示江南的作品影响了金庸作品的销售和声誉等。

(二)江南是否借助金庸作品的知名度,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谋取利益
1.支持金庸的律师认为,金庸作品中所塑造的相关人物和经典故事情节深入人心,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市场价值巨大,江南存在借助金庸作品的知名度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2.支持江南的律师认为,金庸先生并没有明确其主张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法律和事实依据,并且没有证据显示《此间的少年》的创作和传播对金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基于美国著作权法“四要素”分析江南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通过前文对各方观点的梳理可以发现,江南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下文基于美国著作权法中的“四要素”分析江南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四要素”标准:(1)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2)被使用作品的性质;(3)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4)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一)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使用行为的性质主要包括商业性使用(盈利性使用)和非商业使用(非盈利性使用)。

如果使用者无偿利用他人作品而获利,一般而言会降低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收益或者期待利益,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在各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个人非商业使用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更大。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商业性使用都是不合理。

如果使用者的作品对原著不具有实质性取代性,且没有对原著市场造成损害的,不能够认为使用者的使用行为不合理。

根据现代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文化发展的目的上来看,如果不加控制的保护原著的著作权而否定使用者的转换性使用,那么将不利于文化作品的创作,也就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之意。

借鉴上文美国判例的标准,江南在《此间的少年》中,虽然借用原著的人物名称和相关关系,但其出于创作新作品的写作目的,构建出一个完全不同于原著的故事,表达出不同于原著的新的思想和内涵,其新作品的价值和功能并不完全依赖于金庸先生的原著,因此从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上看,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

(二)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具备独创性是一件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因此一件作品的独创性愈大,其受到的保护范围也就愈大。

金庸先生的作品的独创性不言而喻,但江南《此间的少年》构建的是一个不同于金庸笔下的故事,具有创新性,且其在声明中也表示创作之初的目的是“娱人娱己”,并没有冒犯原作者的意思,因此不能认为江南的使用是不合理。

(三)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
一般而言,新作品使用原著的数量越多,越使用原著独创性和实质性部分,对原著的替代性越大,认定其合理使用性越小。

但法律对被使用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并没有一个固定的量化标准。

在本案中,江南大量使用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以及人物关系,但江南描写的是一个全新的故事,表达的情感、主题和原著均不同。

人物姓名、简单的人物关系虽然会与金庸作品产生联系,但两者实质并不相同,两者完全是两种不同的作品,不存在对对方的替代性。

因此,江南的使用仍然构成合理使用。

(四)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市场价值是对作品最直观和最易操作的衡量标准,如果使用者的作品对原著作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侵害,那么无法认为使用者是合法使用。

在本案中,金庸的作品和江南的作品实质上写的是不同的故事,金庸的作品是武侠故事,江南的故事架设在汴京大学的青春校园故事,通常看来,故事受众虽然有重叠,但受众主体实际上是有不同,市场定位也不同,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江南的作品对金庸作品的经济价值和潜在市场有实质性影响或者负面影响。

因此,江南的使用还是构成合理使用。

五、总结
综上,虽然我国法律对于“同人作品”是否侵权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借鉴国外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根据“四要素”原则可以判断江南对金庸作品是合理使用。

允许同人作品的合理使用,有利于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这也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的要求。

注释:
沈丹.探析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法制与社会.2013(8).3.
白伟.同人小说构成“转换性”合理使用的理解与适用——基于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案的评论.电子知识产权.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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