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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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苏志明国际法期末提纲

集美大学苏志明国际法期末提纲

名词解释题15、判断题10、单项选择题10、多项选择题20、简答题25、案例分析题8、论述题12名词1.主权国家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对内表现为最高权,对外表现为独立权,具有固有性、领土性、基础性、相对性、权威性的特征。

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的基础,也是国际法的基石。

2.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际法主体(如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与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4.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se)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以自卫的权利。

5.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的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state jurisdiction immunity)指国家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即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

7.最惠国待遇指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上,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与第三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

8.引渡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9.庇护(territorial asylum)也称领土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暂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10.国际习惯指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11.国家指由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12.外国人(alien)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在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1、主权: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利,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控制的。

2、国家承认:一般指既存国家表示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4、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武装自己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7、最惠国待遇:就个人待遇而言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8、引渡: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9、庇护:国际法上的庇护一般是指对于因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被追溯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的行为。

10、共管: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这被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相互限制。

11、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12、航班飞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可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3、低潮高地:是指在海平面低潮时四面环水,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

14、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15、正常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在早期的国际实践中,一般都以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

国际法上

国际法上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学习笔记第2章)一、国家的概念和类型1、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法由固定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必须具备一些必要的条件: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主权。

2、国家的类型⑴按国家的结构形成,分单一国和复合国单一国(单一制国家),是指由于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复合国(复合制国家)是两上或两个以上的成员邦组合起来形成复合结构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

复合国家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由若干个主权国家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联邦是由若干个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

⑵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分为主权完全国家和主权受限制的国家。

主权受限制的国家分两种情况:一是该国自愿放弃部分主权,如永久中立国自愿放弃放诸战争权;二是一国因成为他国的附属国,丧失或部分丧失了主权,如附属国和被保护国。

3、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具备的条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4、附属国是指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其对外交往权不同程度地受到他国的控制。

包括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附庸国是指在对内事务上有自主权,但对外关系完全或主要地由宗主国行使的国家。

被保护国是指根据条约将自己重要的国际事务由交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自己处于被保护地位的国家。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为: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⑴依据独立权,在对内事务上,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制订本国的各项政策和法律;⑵在对外事务上,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实行本国的对外政策,处理它的国际关系。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国际公法主体,是指依照国际公法(指国际公约、条约、和约等各种国际法律文件之总称)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法律主体。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密切留意我们店铺!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 主权国家(二) 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的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

(三) 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的、不完全的。

通常情况下,个人尚不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一) 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二)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1、单一国由若干个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如中国2、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前有以下两种形式:(1) 联邦(2) 邦联三、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4、管辖权四、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一) 国家的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依据主要有两种:(1) 行为发生地主观属地管辖权(2) 结果发生地客观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和航空、航天器等),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其领土范围内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基于两个条件:(1) 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以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 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4、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相关国家间有特别协议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外,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行使。

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二战后一系列国际文件反映了不承认原则的内容。 例如1974 年12 月14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 略定义》第5 条规定,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 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

在国际实践中,不承认原则也得到了国家和
国际组织的遵守和适用。 如针对南非罗德西亚种族主义政权,联合国 安理会自1965 年开始通过了一系列决议,要 求所有国家不承认这个非法的种族主义政权。
禁止反言
承认还引出另外一个法律原则:禁止反言
“承认在作出这种单边声明的国家和被承认
国之间引起禁止翻供”
禁止反言意味着:“曾经承认另一国对特定
领土的权利的国家,将不得否认另一国的权 利”。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事实
情况或法律情况,应当采取前后一致的法律立场,以免其他 国家由于它前后不一致立场而遭到损害。所以,如果一个国 家对某一具体问题已作出一个表示或行动……该国即不得采 取与其以前的表示或行动相反的法律立场。对于这种与以前 的表示或行动相反的法律立场,其他国家可以反对,国际法 院和仲裁庭应予驳斥。


决议还规定,新的塞尔维亚国家将致力于建设 民主、稳定、公正的社会,推动经济发展,对外积 极发展与其他国家的平等友好合作关系,尽早融入 国际社会,成为各国际组织的全权成员国。

在国际法院对东格陵兰案的判决中,法官指出:挪
威曾在许多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承认格陵兰是丹麦的
殖民地。挪威外交大臣艾赫伦在1919年给丹麦公使
的信中也曾承诺不反对丹麦对整个格陵兰的主权要 求。外交大臣是代表国家的,他的信应视同挪威政 府的保证。因此,挪威已承认丹麦对格陵兰拥有主 权。挪威不得反悔。
选择题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 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 种事实上的存在。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课件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课件

促进国际合作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有助 于增强国家间的相互信任 ,促进国际合作,减少国 际冲突。
规范国际行为
通过承认与继承国际法, 国家将受到国际法的约束 ,规范其对外行为,维护 国际秩序。
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有助 于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确 保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平等 。
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丰富国际法内容
事实承认和法律承认
总结词
事实承认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存在、政 府、法律地位等事实予以默认或默示认 可,而法律承认则是指一国通过正式声 明或明确表示的方式对另一国的法律地 位和合法性予以正式认可。
VS
详细描述
事实承认通常表现为一国在另一国存在的 事实上采取默认态度,而法律承认则通常 需要一国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予以确认。
04
国际法承认与继承的 实践与案例
国际法院的实践
国际法院在实践中对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案例判决对 相关法律原则进行了阐述和解释。
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考虑各方对国际法的态度和行为,以及国际法在不同 国家间的传播和接受程度,从而判断相关国家是否承认和继承了国际法。
国际法委员会的实践
国际法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详细描述
随着全球化和国际关系的复杂化,国际法也在不断发展演变。近年来,国际法更加注重保护人权和个 人利益,同时也更加关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未来,国际法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国家之间 的和平、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总结词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 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这些原则是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必须 遵守的准则,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4、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5、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6、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的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7、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8、领海:是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是海水带。

9、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0、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受的法律关系。

11、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12、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13、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

14、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15、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爱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6、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示,把在某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7、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18、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课件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课件
国际法与国内法有区别,但有时可以相互影响。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的概念
国际法承认是国家或国际组织接受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主权地位、权利和 义务。 国际法继承是指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接替另一个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承认的形式与条件
形式
• 明示承认:书面文件、国际公约、协商文件。 • 暗示承认:主动行为或默许,如与对方国家
建交。
条件
• 合法性:承认对象必须是合法的国家或国际 组织。
• 继承法:遵守国际继承法和相关国际公约。
国际法继承的方式与原则
1
方式
继承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国际义务、接受对外责任、享有国内权利和利益。
2
原则
• 持续性原则:继承国应承担前任国的国际义务。 • 自愿性原则:继承国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继承。 • 善意保护原则:继承国应保护先前国家的权益和利益。
结论与要点
1 国际法的定义和基本 2 国际法的承认和继承 3 形式和条件
原则
国际法承认是接受其他国
国际法的承认形式多种多
国际法是规范国家行为和
家或国际组织的地位与权
样,需要符合合法性和继
关系的法律体系,主权平
利,而国际法继承是接替
承法权利与义务。
4 方式和原则
3
注意事项
国际法继承需要尊重先前国家的权益,并判断哪些义务仍然有效。
承认与继承国际法的意义与影响
国际地位
获得承认与继承后,国家将在国际社会中获得合法地位。
合作与发展
国际承认和继承有助于国际合作与经济发展。
责任与义务
承认和继承国际法意味着接受相关的国际责任和义务。
国际法承认与继承的案例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了解不同国家在承认与继承国际法方面的实践和相 关争议,以及国际法的应用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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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订议定书或条约
默示的承认
(1)正式缔结条约
(2)建立外交关系
(3)建立领事关系
? 注意:现存国家与新国家 或新政府维持非官方的联 系,参加国际会议和作为 同一国际组织的成员的行 为,并不构成默示承认。
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 种事实上的存在。
法律上的承认
正式和不可撤销承认
? 上述主张后来称之为“THE STIMSON DOCTRINE OF NON-RECOGNITION”。
二战后一系列国际文件反映了不承认原则的内容。
? 例如1974 年12 月14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 略定义》第 5 条规定,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 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一 国际法上的承认 ? (一)承认的概念与特征 ? (二)分类 ? (三)承认的法律性质 ? (四)承认的方式与效果 ? (五)承认的国际理论
? 二 国际法上的继承 ? (一)继承概念 ? (二)国家继承 ? (三)政府继承 ? (四)国际组织的继承
(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正统主义认为一个新国家 /政府,只有通过他国 的承认才能在国际上代表其国家 ;
——事实主义主张承认 仅仅是宣告 一个新国家 /政府 在事实上的存在,而不为其创设任何权利和义务
比较:两种理论对承认效果的观点是截然不同的
1.方式
明示的承认:直接的、明文表 示的承认
(1)承认国以照会或函电正 式通知被承认者
---不承认原则 (THE PRINCIPLE OF NON-RECOGNITION)
? 是指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 得予以承认。
? 就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而言,不承认原则是指承认主体对违 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建立的政治实体不得予以承认。
? 1931 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以武力侵占了中国东三省,并 于1932 年3 月建立了所谓“满洲国”。1932 年1 月7 日, 美国国务卿Henry Stimson 照会中日两国,
则为根据的
“有效统治”原
? 有效统治是指新政府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在 其控制的领土内有效地行使权力。
? 一般来说,只有在有效统治的情况下,新政 府才能够代表国家,独立地行使国际交往权, 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承认的法律性质
? 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 VS 宣告说(declaratory theory)
? (4) 分立。指一国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国家。如一战后,奥匈帝 国分立为奥地利、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三个国家。
承认 了新国家就承认了新政府;反之,承认 了新国家的政府,也就承认了它所代表的新 国家。
区别:政府不同于国家,在既存国家仅发生政 府更迭时,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不发生 对国家的承认
?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 协定;
? 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 ? 彼此承认各自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并有处理国
外财产的权利;
? 承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 府成立之时
按照承认的对象不同,承认在国际法上分为 : 国家的承认与政府的承认
? (1)独立(NEWLY INDEPENDENT STATES )争取独立的民族取得独 立,建立起自己的独立国家。
指基于政治和其他方面的考虑, 承认者不愿意立即与被承认者建 立全面的交往,而又有一定交往 必要的情况下作出的默示的承认.
一般适用新政府的承认,很少用 于新国家承认
主要存在于英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外交实践中
? 单独承认是指一个国家单独作出的承认行为。
? 集体承认是指由若干国家集体作出的承认行为。
? 一般情况下单独承认
1、既存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新政府所作 的单方面的行为;
? 如联合国就通过接纳会员国、接受观察员等 方式表示其对有关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2、表明承认主体对新国家/新政府出现这一事 实的确认,并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3、承认将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 事关系;
权利; ? 承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

事实上的承认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 (1)互派领事或商务代表; ? (2)缔结非政治性条约; ? (3)承认被承认国或政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
效力; ? (4)承认被承认国国家财产和行为享受行政和司法豁
免权,以及处理在国外财产的权力。
(一)承认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 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的国家行为。
? 广义的承认可包括现存国家对国际关系中任何事实或情势的 接受。
? 随着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享有 国际法主体资格,故亦产生国际法上的承认问题,但同国家 间的承认是有区别的。
? 国际实践中也有集体承认的情况。例如欧共体在处 理1991 年苏联解体后出现的新国家的承认问题, 给成员国提出了采取共同立场的行动指南 ,确立在承 认问题上要遵守的共同同意的标准。
效果
? 法律上承认的效果: ?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 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 ? 彼此承认各自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并有处理国外财产的
? (2)合并(UNITING OF STATES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合并成 一个新国家。如1958 年2 月埃及和叙利亚合并组成阿拉伯联合共和国, 1990 年10 月民主德国与联邦德国合并。
? (3)分离(SEPARATION OF STATES )一国的一部分从母国分离出 去成立新国家。如1971 年东巴基斯坦从巴基斯坦分离出去成立孟加拉 国。
指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 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 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 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
? 例如,一个国家对于一个新国家 予以法律上的承认并与之建立了 外交关系,后来两国关系恶化并 断绝外交关系。但承认国给予新 国家的承认依然有效,不能撤销。
事实上的承认
非正式的具有片面性和过渡性的 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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