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完全性悖论及其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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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悖论中典型案例(3篇)

法律悖论中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毒品,一种能够使人产生依赖性、危害身心健康和社会治安的非法物品,一直以来都是世界各国法律严打的对象。

然而,近年来,毒品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特别是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了毒品合法化的尝试。

这一现象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讨论,成为法律悖论中的典型案例。

二、毒品合法化的理由1. 降低毒品危害支持毒品合法化的人士认为,毒品合法化可以降低毒品危害。

首先,合法化后,政府可以更好地控制毒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从而降低毒品的非法性和危害性。

其次,合法化后,人们可以更方便地获取毒品,减少非法毒品交易,降低暴力犯罪和毒品滥用。

2. 减轻财政负担毒品非法交易给各国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财政负担,包括执法、戒毒、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毒品合法化后,政府可以减少对这些方面的投入,从而减轻财政负担。

3. 提高税收收入毒品合法化后,政府可以通过征税来增加税收收入。

与非法毒品交易相比,合法化后的毒品交易将更加规范,税收征收更加容易,从而提高税收收入。

4. 保护人权支持毒品合法化的人士认为,毒品合法化可以保护人权。

在非法毒品交易中,贩毒分子往往利用暴力手段强迫他人购买毒品,而毒品合法化后,人们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使用毒品,从而保护了人权。

三、法律悖论1. 法律冲突毒品合法化与我国《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相冲突。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贩卖、制造、运输、走私毒品的行为属于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如果毒品合法化,那么这些行为将不再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引发法律冲突。

2. 社会伦理道德毒品合法化与我国社会伦理道德观念相冲突。

我国传统文化强调“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观念,而毒品滥用与这些观念相悖。

毒品合法化将导致社会伦理道德观念的颠覆,引发道德沦丧。

3. 犯罪率上升毒品合法化可能导致犯罪率上升。

一方面,合法化后的毒品交易将更加隐蔽,犯罪分子可以利用合法渠道进行毒品交易,从而增加犯罪机会。

另一方面,合法化后的毒品滥用可能导致更多人沉迷其中,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法律案例悖论(3篇)

法律案例悖论(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悖论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则与实际情况之间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导致法律适用的困境。

这种悖论现象不仅存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法律案例悖论的分析,探讨司法实践的困境与反思。

二、法律案例悖论的表现形式1. 法律规则与实际情况的矛盾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则与实际情况之间的矛盾是法律案例悖论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例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合同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这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则,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出发,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若强制其承担违约责任,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负担。

2. 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也是法律案例悖论的一种表现形式。

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夫妻由于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等原因,无法共同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既要考虑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又要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法律案例悖论的一个典型例子。

3. 法律规则与社会价值观的冲突法律规则与社会价值观的冲突也是法律案例悖论的一种表现形式。

例如,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案件涉及道德评价问题,如家庭暴力、邻里纠纷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要遵循法律规则,又要考虑社会价值观,如何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法律案例悖论的一个难题。

三、法律案例悖论的原因分析1. 法律规则的滞后性法律规则具有滞后性,即法律规则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原有的法律规则无法完全适应这些变化,从而导致法律案例悖论的产生。

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因为它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公正的维护。

当不同的法律体系或者法律原则产生矛盾时,需要寻找一种适当的方法来解决这些冲突。

首先,一种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是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共识。

在这个过程中,各方可以就争议问题进行无偏见、公正和平等的讨论。

通过协商和谈判,各方可以理解对方的立场,探讨各种可能的解决办法,并最终达成妥协。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专家和调解人员的角色非常重要,他们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指导,帮助各方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

其次,诉讼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另一种常见方法。

当协商和谈判无法达成共识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带到法庭上,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冲突。

法庭将依据相关的法律和证据,对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

这种方法确保了公正和公正的程序,但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较高的费用。

除了协商、谈判和诉讼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法律冲突解决方法。

例如,调解可以作为一种替代诉讼的方法,帮助各方找到一个令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过程,其中第三方中立人(调解员)帮助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讨论和解决。

调解的优点是快速、廉价,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和机密性。

除了调解,仲裁也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冲突解决方法。

仲裁是一种类似于诉讼的过程,但与诉讼不同的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中立人(仲裁员)来进行裁决。

仲裁通常更为快速和灵活,具有相对较低的成本,并且有时可以避免正式的法庭程序。

仲裁的裁决是有约束力的,可以在国内和国际上得到执行。

最后,一些法律冲突可以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或修改现有的法律来解决。

当现有的法律体系无法适应社会变化和发展时,政府可以采取立法措施来解决法律冲突。

这种方法可以更好地反映社会的需求和价值观,并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持续性。

总之,解决法律冲突是一个复杂而多样化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问题的性质和背景,以及各方的利益和权益。

协商、谈判、诉讼、调解、仲裁和立法都是处理法律冲突的有效方法。

法律悖论案例(3篇)

法律悖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旨在化解矛盾,修复关系,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然而,在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也暴露出一些法律悖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切入点,探讨刑事和解中的法律悖论。

二、案件事实2019年4月,甲因邻里纠纷与乙发生争执,甲持刀将乙打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乙因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在侦查阶段,甲的家属与乙的家属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检察机关介入,建议双方进行刑事和解。

三、法律悖论分析1. 刑事和解与刑罚适用的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在量刑上应当以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等因素为依据。

然而,在刑事和解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检察机关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甚至提出不起诉意见。

这种情况下,刑罚的适用与刑事和解的结果产生了悖论。

分析:一方面,刑事和解制度旨在化解矛盾,修复关系,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另一方面,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和解中,如果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可能会导致刑罚的适用失去公正性,从而引发社会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质疑。

2. 刑事和解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悖论刑事和解制度强调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但在实践中,部分被害人由于对犯罪行为难以释怀,可能不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

此外,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利用被害人心理,提出不合理的和解条件,损害被害人权益。

分析:一方面,刑事和解制度旨在保护被害人权益,使被害人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

另一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心理,提出不合理的和解条件,可能会损害被害人权益,导致刑事和解制度失去原本的意义。

3. 刑事和解与证据规则的悖论在刑事和解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可能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证据规则与刑事和解的关系,成为法律悖论的一个焦点。

法律悖论

法律悖论

法律中的“悖论”――兼论法律系统的开放性与封闭性一、明希豪森(Baron Munchhausen,1720-1797年)三重困境二、法律悖论简介三、消除悖论的努力四、法律论证理论中的悖论五、卢曼关于法律悖论的理论六、中国语境下的讨论:法律的开放与封闭埃舍尔(Maurits Cornelis Escher ,1898-1972)是世界最著名的视错觉画家麦比乌斯(1790~1868) Mobius,August Ferdinand 德国数学家,天文学家在1882年,著名数学家菲立克斯·克莱因(Felix Klein) 发现了后来以他的名字命名的著名“瓶子”。

这是一个象球面那样封闭的(也就是说没有边)曲面,但是它却只有一个面。

一、明希豪森(Baron Munchhausen,1720-1797年)三重困境•权威终结:行政首长负责;制自然法:理性(西塞罗)、上帝(托马斯.阿奎那)、自然权力(洛克、卢梭);实证法:“命令”(霍布斯、奥斯丁、边沁)•无穷后退:因果责任(儿子-父亲-祖父;)Learned Hand Formula 的侵权法经济学:“侵权收益”大于“注意成本”,成本测算的成本测算的成本……;“决定的决定”;契约的非契约性•循环论证:悖论(paradox)与自我指涉(self-reference)Nicholas Rescher:指一种命题的集合,单个命题为真,但命题集合内各命题之间出现不融贯(inconsistent)。

(confliction)Charles Chihara:指一种论证方式,从真的前提开始,经过有效的推理过程,但是得到与前提矛盾(contradiction)的结论。

WV Quine:二律背反(antinomy)是指,通过一些已被广泛接受的推理方式,产生了自相矛盾(self-contradiction)。

Robert A Koons:悖论是指,在不可变更的原则之间出现的不融贯,只有认识到思想和语言的深层局限后,这种不融贯才能得以解决。

法律的悖论

法律的悖论

前言这条法律是非常不公正的,因为每个人来到这个国家的目的其实只有自己知道,而且不可能全部相同,因此不存在所谓的正确答案,判断标准可以说是完全由这个国家的法官的主观意志决定。

这条法律是极其不人道的,因为异乡人来到这个国家,可能是为了逃避灾难,可能是为了在这边做生意,也可能仅仅是路过此地,但这个国家的法律却要将这些无辜的人绞死,在现在没有签证最多不准你进入,不会对你造成人身伤害。

这条法律将会阻碍这个国家的经济的发展,因为它排斥外来人员,他的经济发展可以说是封闭式的,从各国的经济发展史可以推测这个国家如果不修改这条法律一定会走向灭亡。

从案例中最后这条法律遇到的自己的悖论问题更可以说明这条法律的奇怪、荒谬和残忍的,从大的方面反映出这个国家法律体制的不成熟、不健全。

正文一、悖论悖论(paradox)来自希腊语“para+dokein”,意思是“多想一想”。

悖论是一个逻辑学的名词。

它的定义可以表述为:由一个被承认是真的命题为前提,设为B,进行正确的逻辑推理后,得出一个与前提互为矛盾命题的结论非B;反之,以非B为前提,亦可推得B。

那么命题B就是一个悖论。

当然非B也是一个悖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悖论不同于谬论,悖论是一个被承认作为前提的一个真命题;悖论不同于推论,悖论强调从一个被承认为真的命题出发,经过正确的逻辑推理,得到的结论确是与这个真命题相矛盾的另一个真命题(因为前提为真,推理过程也为真,因此这个结论也应为真)。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最早的悖论被认为是古希腊的"说谎者悖论"。

说谎者悖论(1iar paradox or Epimenides’ paradox) 是最古老的语义悖论。

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哲学家伊壁孟德所创的四个悖论之一。

是具体为:一个人说:“我在撒谎。

”如果他的确正在撒谎,那么这句话是真的,所以他不在撤谎,与他在撒谎相矛盾;如果他不在撒谎,那么这句话是假的,因而他正在撒谎,与他不在撒谎相矛盾。

法律的悖论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的悖论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法律往往会出现一些悖论,即法律规定的条文与实际情况产生矛盾,导致公正与效率难以兼顾。

本文将通过一起看似公正却引发争议的案例分析,探讨法律悖论的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案例背景某市A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甲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乙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乙重伤。

事故发生后,乙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甲在事故现场逃离,后因警方追查被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作为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乙受伤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却出现了法律悖论。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悖论的表现(1)责任认定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甲作为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乙受伤的赔偿责任。

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提出自己并非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而是乙在驾驶摩托车时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甲的辩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赔偿标准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乙受伤后需要高额的医疗费用和误工损失,甲的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的悖论案例分析(3篇)

法律的悖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不断扩大,人们的生活日益离不开网络。

然而,在网络自由与隐私权之间,法律往往面临着一系列的悖论。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网络隐私权与信息自由权冲突的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处理此类悖论时的困境与应对策略。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知名社交媒体平台发生了一起涉及网络隐私权与信息自由权的纠纷。

当事人甲在平台上发布了一篇揭露自己所在公司内部腐败问题的文章,其中涉及到公司高层人员。

该文章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了广泛关注。

然而,甲在文章中透露了公司高层人员的隐私信息,包括姓名、职务等。

公司高层人员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甲删除文章并公开道歉。

甲则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基于信息自由权,旨在揭露腐败问题,不应受到法律制裁。

三、案例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在行使信息自由权的过程中,是否侵犯了公司高层人员的隐私权?1. 信息自由权信息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获取、传播和交流信息的权利。

在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甲在平台上发布文章,旨在揭露腐败问题,属于行使信息自由权的范畴。

2.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对其个人生活、行为、通信等信息的保密权利。

在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收集、利用、泄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公司高层人员的个人信息属于隐私范畴。

四、法律悖论分析本案中,法律在处理网络隐私权与信息自由权冲突时,面临着以下悖论:1. 信息自由权与隐私权的平衡一方面,信息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助于揭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进步。

另一方面,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律需要在信息自由权与隐私权之间寻求平衡。

2. 法律滞后性与现实需求的矛盾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法律在处理网络隐私权与信息自由权冲突时,往往显得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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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解决的。
论而出现的。逻辑发展史上,美国逻辑和数学家塔
尔斯基(Akfred Tarski,1902—1983)区别了对象语
言和元语言(对象语言就是用来谈论对象性质及其 相互关系的语言,元语言足用来谈论对象语言的语 言,是比对象语言高一层次的语言)。他的经典解 悖方案与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从本质上说足相通 的,他禁止的是语义的封闭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自 指。虽然塔尔斯基经典的解悖方案可以在形式语 言中消除语义悖论,但使人遗憾的是,由于以下的 原因,人们对自然语言进行层次划分是不可能做到 的:第一,自然语言是约定俗成而不是由语言学家 人为创造的形式符号系统,自然语言无法作许多技 术性的处理,没有也不可能有对象语言和元语言的 区别;第二,仅就符号形式语言系统来说,这也是一 个难度很大的工程,遑论自然语言;第三,为了避免 自我相关命题的出现,经过处理和限制的语言可能 失去原有的许多重要有效的功能,这显然代价太 高。由于自然语言系统不可能有层次之分,就不可 能避免命题的相关,而“自我相关命题不能避免导 致混乱和矛盾。”131,所以,用自然语言建构的法律 系统,不可能用语言层次论消除其存在的悖论。
二、避免语言自涉是“法律漏洞”充足的逻辑方

虽然消除自然语言系统中的悖论从根本上来 说是不可能的,但塔尔斯基的语言层次论仍然给我
法律理论和法律规范是用自然语言表述的系 统,在这一封闭的系统内法律是自足的——法学家 们可以解释自己的理论和生成法则。遗憾的是,这 种“自恋”式的解释往往是在矛盾中进行的,法律系 统要求的严密逻辑性与其内部存在的矛盾足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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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法律完全性悖论及其解决方法
不可完全的。 “法律漏洞”是法律系统不完全的直接表现。 所谓“法律漏洞”是“现行法体系上存在影响法律功 能,且违反立法意图之不完全性。”“所谓不完全 性,是指现行法上欠缺当前事态所必要的规范,或 规范不完全,或有补充必要。”…“法律漏洞”的存在 涉及法律解释的界限,只有当从法律中不能推测出 对某一特定事态的评价,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可能文 义作为解释的界限,凡超过此界限,即应属于漏洞 补充。由此可见,“法律漏洞”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 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是立法者主观欠缺而产生的 需要补充的法律条文,是指法律规范的不完满状
万方数据
法律完全性悖论及其解决方法
官在司法裁判中进行补充。 对“法律漏洞”补充可以分为法内补充和法外 补充两种。法内补充应该遵循制定法基础上的立 法构想及制定法的基本价值,对法律进行漏洞补充 是在制定法内的发展,漏洞的补充必须与立法者的 构想吻合;法外补充是依法内补充不能解决个案价 值评价时,立法者不可能通过法律解释或类推适用 等方法解决个案价值评价时的一种补充,这是一种 “法官造法”层次的补充。从目前的法学理论来看, 在法律存在漏洞的前提下,法官可以行使有限的自 由裁量权,对法律进行创造性运用,即“法官造 法”。这种对法律的续造必须遵循的原则是法秩 序、伦理、习惯以及事物之本性,这是超越法律的 “法律续造”。例如,瑞士民法典第一条规定:如本 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习惯;如无习惯时,依 据自己作为立法者所提出的规则裁判。在前款情 况下,法官应依据经过实践确定的学理和惯例nl。 拉伦茨先生认为:“鉴于无可辩驳的法律交易上的 需要,或者在考虑一些(意义嗣后始被认识的)法律 原则或宪法原则之下,司法裁判会创造出一些法律 计划原本并未包含,有时甚至与之背道而驰的法律 制度出来……它不再是取向于法律理由,法律内存 的目的本身,毋宁更以超越这些法律思想为根 据。”[61我国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6、7条承 认立法不可能涵盖一切民事关系,把调整民事关系 的任务由国家政策、社会公德、国家经济计划与民 法共同研究分担。根据民法渊源,在民事案件的审 理中人们可以依次适用的顺序是:法律、国家政策、 社会公德、国家经济计划。这些法律规定既为“法 官造法”的合法性作了注脚,也为法官造法提供了 法律依据。 根据塔尔斯基语言层次理论的原理,“法律漏 洞”从本质上讲是法律系统内部的缺失,“法律漏 洞”的填补不可能在效力相同的同一法律内获得漏 洞的价值评价支持,“法律漏洞”补充的理由和价值 评价支持必须从更高一个层次的法律或法外系统 获取,否则对“法律漏洞”补充的说理就是论证的循 环,理由就是牵强的。
≮恶慧慧篇怒
法律完全性悖论及其解决方法
■李顺万
本文用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研究法律系统,得出“法律完全性”是悖论,“法律漏洞”是这一悖论的现实 表现这样的结论;塔尔斯基语言层次论解释了悖论产生的原因并给出了解悖的方法,因而避免语言自涉是 “法律漏洞”补足的逻辑依据;司法过程中,法律原则在规则穷尽前提下的适用是法院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必 须,也是实现法律系统相对稳定的裁判方法。 [关键词】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法律完全性;法律漏洞;语言自涉;法律原则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l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9)09—0164—06
学界对“法律漏洞”出现的原因较为一致的看 法是:首先,法律系统的形成,或日立法技术本身决 定了法律系统是不可完全的。原因在于,立法者虽 是法界精英,但知识有限,世间人情世故、善恶美丑 实难辨别,人的生命有限,实难确定未来之是非曲 直,从逻辑上分析,“立法就是归纳特定案例,并就 社会规范加以评价,以为行为抽象规范,在此过程 中难免有‘发掘’错误,‘归纳’维方式——这就像任何科学都不可能穷尽 真理一样——立法者的认识当然也只能是相对而 不可能是绝对的。从逻辑上分析,法律系统出现漏 洞深层次原因是法律系统内部矛盾的必然结果, “法律完全性”是一个悖论。 很多学者都从系统论的角度研究过法律这一 特殊的社会系统,循着同样的思路,当我们把哥德 尔不完全性定理运用于法律系统研究后发现,初等 数论形式系统的不完全性对法律这一复杂的社会 系统同样具有一般的指导意义。 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有以下两个定理: (1)如果数论形式系统是无矛盾的,那么该系 统就是不完备的;(2)如果数论形式系统是无矛盾
第四,法律系统是司法裁判的依据,是一个公 理系统。既然裁判的公理系统是不完全的,当法官 用以进行演绎推理的前提出现漏洞,而法官又不能 拒绝裁判的情形下,就必然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 以进行裁判。因而法官对个案裁判的思维就不是 演绎推理而是类比推理,法官寻求的是相同案件相 同处理,形式的演绎推理在这种场景被弱化——法 律系统严密的逻辑要求与司法实践中逻辑的弱化 同样形成思维的悖论。
情形。”[2 J其次,立法者意识到某些社会行为的社会
的,那么该系统的无矛盾性无法在该系统内得到证
明旧l。
哥德尔定理证明了形式算术系统的不完全性 而且也不可完全。如果把一条新公理U(Zm)加到 形式算术系统中去,那么这一新公理可以在新系统 内得到证明,但这个新系统又可以构造出一个新的 不可判定命题U’(Zm),从而是不完全的;另外,一 /卜系统简单无矛盾性不能用系统的工具来证明H】。 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对研究法律系统有以下 的启示: 第一,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是在数学和逻辑取 得极大成就时发现的,数论系统不完全性所蕴含的 深刻哲理使逻辑和哲学家们意识到在人类思维深 层次的逻辑与矛盾,动摇了数学和逻辑学家关于逻 辑体系完备性和无矛盾性同时存在的科学严密性 思想。可以说,没有一个系统是完整的和自我完备 的,系统悖论意味着,人类社会总存在着不可解释 的事物、新的事物或暗角。 第二,哥德尔定理所蕴含的哲理启示我们:数 学和逻辑学家——包括其他科学家们提出的问题 总要比他们所能回答(解决)的问题多,逻辑不能证 明他们本身所提出来的所有问题;以逻辑严密而著 称的数论形式系统具有不完全性是必然的,那么具 有复杂性的自然或社会系统以及各类分支系统存 在不完全性也是必然的。
悖论是以自我相关的形式出现的。哥德尔发 现不完全性定理是受‘说谎者悖论’和‘理查德悖 论’的启发,在构造一个意指自己不可证的公式基 础上证明了数论形式系统的不完全性。哥德尔对 悖论产生原因——语言自涉的深刻洞悉使他发现 了不完全性定理。那么,既然语义的封闭性是悖论 出现的根本原因,对象语言就不能在自身场景中讨 论其语句的意义或真假。排除语言的封闭性,就必 须用元语言来讨论。语言层次理论就是为解决悖
危害性但又不能用法律条文进行恰当的规范,这种 有意识的空缺是留待司法实务中的法官去解决 的。再次,法律概念和条文是用自然语言表达和陈 述的,语词的模糊性决定了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难以准确地确定而产生外延边界不清晰的现象,建 立在概念基础上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司法中就会带 来理解的困惑。最后,法律的价值是在司法中显现 的,相对稳定的法律系统总是滞后于飞速发展的社 会生活和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法律不可能对社会 所有个体行为具有远见,也不可能预测社会所有个 体行为。 在我看来,从立法者认识缺陷和社会发展角度 分析“法律漏洞”产生的原因,只是从现象上而不是 从根本上寻找其产生的根源。因为立法者归纳社 会现象而推论出一类行为的法律规范条文,这一推 理不仅是立法者,也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广泛使
李顺万(1952一),男,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逻辑学和哲学。(重庆
401120)
建立在人类高度理性基础之上的法律系统是 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系统有着庞大的元 理论和基本的概念体系、严密的逻辑推演模式及方 法、庞大的实体和程序法律规范等等。基于系统逻 辑性的要求,法律系统内部理论和规则之间、法律 及不同层级法律之间必须具有无矛盾性、完备性和 可证明性。建立逻辑严密的法律系统的目的是为司 法裁判提供一个高度统一和完整的裁判依据,立法 者的目的基于如下基本预设:其一,经过立法者的 理性努力,“逻辑上自足”和“完美无缺”的法律系统 可以建立;其二,法律适用是严格按照法律进行逻 辑推演的过程。在司法实务中,法律人发现建立“完 美无缺”的法律系统不可能做到,不仅如此,法律人 在司法实务中也有意无意地弱化着严密思维的逻 辑格。本文作者思考这些理论与实务相悖现象,将 从法理和逻辑的角度探讨出现这种现象的深层次
原因和解决问题的逻辑方法。
一、法律完全性悖论 建立一个能够普遍适用能为大众接受和遵守 的法律系统是现代法治社会对公平和正义的追 求。为了实现法治目的,法律的实体和诉讼程序需 要尽可能稳定,从而使人们知道法律后果,了解他 们应该承担的责任,并且在一个特定的诉讼中期 望获得某种益处。如果法律不能提供一定程度的 稳定性和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其结果必将导致而 不是抵制混乱,这就是我们追求法律稳定和确定 性的根本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与人之间关系 的复杂变化,社会必然会出现新的需要法律重新 调整的关系和裁判难题,法律滞后性的存在说明 建立“完美无缺”的法律系统是不可能的,法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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