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局限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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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的局限性

浅析法的局限性

浅析法的局限性法律作为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之一,是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和保障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前提。

但法律并非可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任何问题,其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诸多局限性和弊端;即使承担了法律责任,却未必能够达到立法目的的本意。

于是乎法律责任与法的目的相冲突的现象,导致了法的局限性。

标签:法律;法的局限性;法律责任的承担一、何為法的局限性法律以社会为基础,社会发展决定法的发展,法律反映社会;法律是社会组成的一部分,且在我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和发展方面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但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一旦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将难以维持社会的稳定,人们对法律的接受态度也将随之大打折扣。

法的局限性大多是体现在语言和文义上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

有学者认为,“词并不总是一定代表事物,所以在我们探讨所设想的事物是什么以前,我们必须认真确定在我们所讲的语言中有意义地使用词的方式和条件。

”法律语言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下人们创造的言语。

“用普遍词汇所叙录的每一条成规总是不能完全概括人们千差万殊的行为。

”所以,无论在何种时段,在不同的国家,制定完美法律的幻想是不复存在的。

笔者认为法的局限性应从以下几点说明:首先,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良法使道德促进我们守法,而恶法使道德促使我们违法。

其次,法律不能包治百病,法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与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的产生时间最晚、调整范围最小、最具有外在强制力。

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为其保驾护航,而道德和宗教要依靠人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以及社会舆论来实现。

最后,法律受到自身条件的制约,即法的滞后性。

社会生活复杂多变,今天的我们无法预知明天发生的事实,正如萨维尼所说:“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

”新鲜事物的大量涌现说明了社会的发展是突飞猛进的,与此同时,社会的进步对于法律而言具有不确定性,法律难以与社会发展并驾齐驱,往往都是在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未有的法律现象和问题,立法者才通过进行法律制定的方式对新型社会纠纷加以解决和弥补。

法理学模拟考试试题及答案 (1)

法理学模拟考试试题及答案 (1)

法理学模拟考试试题及答案 (1)《法理学》模拟试题及答案一、单项挑选题1.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划分标准是(A)A.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B.是否合法C.法律是否予以调整D.是否具有社会性2.依照法律效力强弱程度别同,法律规则能够分为(B)A.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B.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C.确定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D.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3.法律对其生效往常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称为(B)A.法的拘束力B.法的溯及力C.法的继承性D.法的统一性4.《刑法》第109第2款规定:“掌握国家隐秘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根据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一条规则属于(D)A.授权性规则B.任意性规则C.委任性规则D.准用性规则5.下列讲法正确的是(B)A.一国的法在其主权实际管辖的那部分陆地有效B.一国民事、经济等法的效力,普通也及于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公民C.一国的法律只在国内有效D.惟独刑事法律才也许在本国领域外生效6.现代各国普通均确认(B)为法有无溯及力的原则。

A.从新兼从轻原则B.从旧兼从轻原则C.从旧原则D.从轻原则7.依照相对应的主体范围的别同,能够将权利分为(C)A.基本权利和一般权利B.公权利和私权利C.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D.XXX和公民权8.《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照侦查犯罪的需要,能够根据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言,该条法律规定显示了法的(B)A.确定的指引作用B.有挑选的指引作用C.评价作用D.强制作用9.王某夫妇雇用了一保姆暂时在家照看小孩,事后付给保姆报酬500元。

对于王某夫妇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D)A.小孩B.小孩的安全、健康C.保姆D.照看小孩的劳务和500元酬劳10.陈凯歌导演的电影《霸王不姬》属于法律客体的哪一种类?(C)A.物B.人身C.精神财宝D.行为结果11.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凡对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C)A.由XXX解释B.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C.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D。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然 而然地 向刚性 移动 。这 样 。 终使 法律 在 刚性 和柔 最 性之 间 达到平 衡 . 实现 法律 所追 求 的公平 与 正义
( ) 二 中庸 思 想是 可 资借鉴 的 文化 资源 在 古代 中 国 . 以儒 家思 想 为核 心 的中 国传统 文化 在重 视 “ 法治 ” 的同时 也特 别注 重道 德 的教化 作用 . 强 调 “ 法并 举 ” “ 德 、 出礼 入刑 ” 主张 将 多种 社 会 控 制手 . 段综 合起 来加 以运用 . 这对 于维 系社 会 的和 谐与 稳定 有“ 过犹 不及 ” “ 、 执两用 中” “ 中 知权 ” “ 而不 同” 、执 、和 等基 本特 征…。所谓 “ 中庸 ” 就 是指 不偏 不 颇 , 于两 , 处 个 极 端 的中 间 。 亚里 士多 德认 为 , 事万 物都 有过 度 、 万
二、 柔性 消 减 法 律 刚 性 的 时机
柔 性可 以克 服 刚性之 局 限 . 么什 么时候 必 须强 那 调法 律 的柔性 ?笔者认 为 , 主要 有 以下几 种情 况 : 第 一 . 具 体个 案 中 . 的感 性 因素 介 入 法律 刚 在 人
性 规定 时 .有 可能 发 生柔 性 因素 消 减法 律 刚 性 的情
起 了很大 作用 。中庸之 道 是儒 家 的方 法 论原 则 . 主要 , 值得 怜 悯 的情 况 . 并且 此类 犯罪 的最 终社 会危 害 性不
论法律 的局 限性及其克服
王 小璇
摘 要 : 律 规 则 的普 遍 适 用性 和 相 对稳 定性 决 定 了法 律 具 有 僵 硬 的 刚 性 和 滞 后 性 局 限 。 为 了 实现 法律 所 追 求 的 公 平 与 法 正 义 , 该 从 法律 内部 进 行 改 革 , 予 法律 原 则 以 弹 性 , 可 能 考 虑 人 性 的 正 当 需求 , 应 赋 尽 同时 在 司法 实践 中赋 予法 官 自由

安乐死的典型法律案例(3篇)

安乐死的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50岁,患有晚期肺癌,病情恶化,生活无法自理。

张某的妻子李某,女,45岁,一直陪伴在张某身边,悉心照料。

然而,张某在忍受病痛的折磨的同时,对生命失去了信心,多次提出要求安乐死。

李某在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满足张某的愿望,帮助他结束痛苦的生命。

二、案件经过1. 张某与李某商议张某与李某在病床上进行了多次商议,讨论了安乐死的可行性。

张某表示,他已无法忍受病痛的折磨,希望能够结束生命。

李某在了解了张某的痛苦和绝望后,表示愿意帮助张某实现他的愿望。

2. 寻求医生支持为了确保安乐死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张某与李某找到了张某的主治医生。

医生在了解情况后,表示对张某的病情感到惋惜,但根据法律规定,医生不能参与安乐死。

3. 寻求法律援助在医生的建议下,张某与李某寻求了法律援助。

律师在了解了案件情况后,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安乐死在我国尚未合法化,因此无法提供法律支持。

4. 做出决定面对法律的限制,张某与李某深知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安乐死。

在经过一番挣扎后,两人决定铤而走险,以生命为代价,满足张某的愿望。

三、案件处理1. 警方介入在张某与李某决定实施安乐死后,张某突然死亡。

李某被警方控制,案件迅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与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 判决结果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缓刑三年。

对于张某,由于他已经去世,法院对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反思1. 法律的局限性此案反映了我国法律在安乐死问题上的局限性。

尽管人们对安乐死有着广泛的讨论和关注,但我国法律尚未将其合法化,导致张某与李某在面临生命困境时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2. 医疗伦理的挑战此案对医疗伦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医生无法参与安乐死的情况下,患者和家属如何面对生命的困境,如何在尊重生命的同时,减轻患者的痛苦,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局限性论文

法律局限性论文

论法律的局限性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27-01摘要法律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社会生活发挥着深刻的影响和作用,可见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视,但是单靠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显然是不够的,是有局限性的,因此我们要对法律有清醒而冷静的思考,正确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并对其加以克服,从而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反差法律的局限性对策一、问题的提出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对于人类以及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具体来说,法律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但是法律的这些巨大作用的发挥常常与预期目标之间存在反差:第一,从法律条文的某些内容来看,法律的预期目标并不能达到主要是由于现实条件不具备;第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现实条件基本具备的情况下,有时仍不能达到法律的预期目标;第三,在实施效果上,有时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反而会与预期目标相反。

由上可以看到,这些反差使得法的实际作用显得无能为力,那么就可以得出法并不是万能的而是有局限性的。

因此法律的局限性问题引起了我们的广泛思考。

二、原因分析由上文可知,我们已经意识到法律的局限性,但究竟其原因如何,具体分析如下:(一)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法律不能都予以干预。

有些问题不能用法律来调整,法律不能干预到人们的私生活领域如爱情、友情,以及人们的内心世界如人们的思想、信仰以及人们的良心等等,法律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手段,如果这些领域都用法律来解决,不仅成本高而且效果差,甚至会出现负面价值。

可见其他调整手段可以干预法律不便干预的领域,法律只是保证人们的最后一道屏障,其调整范围有限。

(二)法律自身的局限性1.法律的抽象概括性方面作为一种规范,法律是有抽象概括性的,其不可能通过长篇大论、包罗万象去穷尽一切可能发生和存在的社会现象,而是对社会生活中重复出现而又有千差万别的事物的共性进行抽象概括,以便普遍适用于相关的社会现象,这样一来法律就不可能涵盖各种事物所独特的方面,使得法律在广泛适用上受到限制。

法理学论文题目参考

法理学论文题目参考

1、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变革
2、论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3、论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统一法学派……)
4、论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
5、论法律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6、论法治社会与法律权威
7、论公私法的划分
8、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9、论法律的局限性
10、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
11、论传统法律资源与法制现代化之关系
12、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
13、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
14、诊所式法律教育探索
15、欧盟法的法理学思考
16、WTO的法理学思考
17、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之关系
18、论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的价值
19、现代法的人文困境及其出路
20、论法治的文化基础
21、论法律信仰
22、论中国比较法研究的现状与趋势
23、论法学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24、法理学视野中的可持续发展
25、论司法改革
26、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27、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
28、论程序正义
29、论法律解释
30、文学作品的法理学。

东北大学22春“法学”《法理学Ⅱ》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试卷号:1

东北大学22春“法学”《法理学Ⅱ》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试卷号:1

东北大学22春“法学”《法理学Ⅱ》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法具有客观性,主要表现在( )。

A、法相当于客观规律B、法是一种客观存在C、法反映客观规律D、从根本上看,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正确答案:BCD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下列情况中可以形成法律关系的有( )。

A、警方查处存在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B、甲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C、甲因赌博欠乙1万元D、甲为急赶回家,将已过有效期限的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登记正确答案:AB3.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B.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效力相同C.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同D.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参考答案:C4.根据法律概念所涉及的因素,可将其分为( )。

A、客体概念B、关系概念C、事实概念D、主体概念5.我国法律在对人的效力方面采取的是( )。

A、属地主义B、属人主义C、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D、以属人主义为主,与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正确答案:C6.以责任的内容为标准,法律责任可分为()。

A.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B.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C.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D.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参考答案:C7.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的规范,属于( )。

A、禁止性规范B、委托性规范C、准用性规范D、任意性规范正确答案:D8.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可将法的指引作用分为( )。

A、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B、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C、直接指引和间接指引D、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正确答案:B下列关于法的本质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最终决定因素B、法是不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影响的C、法仅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影响D、国家意志只能通过法来体现正确答案:A10.法的本质主要表现在( )。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兼论法律的局限性与道德的功能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兼论法律的局限性与道德的功能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兼论法律的局限性与道德的功能
秦绪才
【期刊名称】《理论月刊》
【年(卷),期】2002()3
【摘要】本文通过对人的异化现象的综合分析,从法治与德治的互动关系的角度,探讨了法与道德的不解之缘。

法无论是在其静态的法律体系之中,还是在其动态的法律运作机制和过程之中,都是在追求和实现人类社会某些普遍认同的社会公德。

理想道德是现代法治最深厚的根基,缺乏这一根基,法治就会失去其本来应有的价值底蕴而变形成为一种专横的工具。

只有将调整人们内心活动的道德和调整人们外部行为的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创造一个和谐而美满的世界。

【总页数】2页(P37-38)
【关键词】法治;德治;功能;关系
【作者】秦绪才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0
【相关文献】
1.浅谈法与道德的关系——兼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J], 郭振东
2.正确认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兼论德治是法治的现实基础和重要补充 [J], 康健
3.市场经济需要法治,更需要德治--兼论"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 [J], 吕彬江;王昕
4.法治,抑或德治--兼论法律协调的基础 [J], 朱富强
5.浅论诸葛亮的“德治”与“法治”──兼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J], 李程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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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局限性1.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一视同仁,古语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法律处置的对象的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产多寡;其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也就是说当一个案件法定情节相同或者是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2]。

但是,当我们在追求法律上的平等和统一时,往往会忽略掉一个问题,那就是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件案例,当然也不会遇到相同遭遇的两个当事人。

所以,当我们过分追求法律上的平等与统一,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时“一刀切”,结果就造成了本质上的不公平,自然就会损害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权利,严重地还会损害双方的权利。

这也就无法体现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制度之一,法律是不可能朝令夕改的,否则如何为大家熟悉和认识,又如何被大家认可和遵守。

没有稳定的法律做基础,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运转。

因为整个社会不知道该按照什么规则和程序去运转,更不知道应该听谁的去运转。

到头来整个社会就会“晕头转向”,最终瘫痪熄火,出现混乱。

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法律要求稳定,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易变的。

尤其是我们当下所处的社会转型期,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以前不曾有的,就会形成法律的盲区。

对于新的社会关系建立之初,人们的认识是逐渐成熟起来的,不能匆匆忙忙的进行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而这就造成法律出现漏洞,应该规范的地方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或者虽有规范却不合时宜,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3]。

3.法律功能是有限的,但社会需求是无限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有法律“不顶用”的感觉。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我们所面对的社会问题是无穷无尽的,但是法律条文的规定确实很有限的。

当有限的法律面对无限的社会问题时,就会出现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

到那时我们常挂嘴边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就变成了一句口号,一个愿景,而不是那么轻易就能达到的了。

这个社会上的所有丑陋与邪恶,光靠法律这样一位“超级英雄”是解决不完的[2]。

(2)“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需要人来实施。

光有制定好的法律法规,但是没有与之相当的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也是徒劳。

相关办事人员不可避免地在智力、学识和精力上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人无完人。

但是,或许就是这样的一些固然存在的缺陷,往往会导致法律的规定落实不到实处,无法起到真正的作用,让公民对办案人员、甚至是法律失去信心[4]。

(3)法律不能“管太宽”如果法律规定的范围过宽,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干涉的太多,不仅难以执行,而且会束缚人的手脚,压缩人们的自由活动空间,妨害社会的发展进步[5]。

例如,如果我们立了“邻里关系法”,单位同事之间立了个“同事关系法”,更广泛的,是否还需要立个“朋友关系法”呢?而这些法律一旦颁布实施,当邻居、朋友之间发生摩擦甚至仅仅是对邻居、朋友的某些举动表示不满意,就要告上法庭。

按照法律条文,法庭一定会做出公平的判决,但邻里关系、朋友关系却不但不会得到改善,甚至还有可能进一步恶化。

因此,法的作用范围不能够涉及各个领域,社会关系并不是只有法律这一手段来解决。

你也不想动不动就“法庭上见”吧。

即便你有那样的怪癖,但是一套程序走下来,不累死你也会拖死你。

4. 法律讲究程序,但追求正义的心不愿受到羁绊法律的生命在于程序化,讲究程序,才能获得最好的法律保护。

但是,严格的法律程序就像一把双刃剑,能够为我们伸张正义,却也阻挡我们发现真相,妨碍我们维护正义。

当我们追求正义时,总是希望不受任何羁绊,能够畅通无阻地追查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这期间可能就会不顾社会秩序,甚至牺牲他人利益。

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正义你能做到问心无愧吗?法律的制定的终极目标不是为了打击罪犯、惩治罪恶,而是为了保障权益。

保障的是合法权益,这里的合法权益不仅仅存在于受害的一方,同时也存在于另一方。

但是,话就又说回来了,讲究严格程序的法律终究还是影响到了一些人的利益。

比如说,完成司法程序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这往往会导致正义姗姗来迟;法律讲求“证据”,但是在搜集的过程中,我们却会发现,一些既定的事实却拿不出法律的证据,得不到司法机关确认,最终导致“冤枉好人”;法律程序对于不熟悉法律的人来说是严格且相对复杂的,但是对于那些很了解法律的人来说又是会有很多的“空子”可以钻,从而就为某些人规避法律和处罚提供了空间,导致罪犯逍遥法外。

5. 法律语言具有拙劣性,标准难以统一尽管法律是统一的行为尺度,但它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方,这主要有:一是需要作价值判断的规定,如涉及“适当”“必要”“正当”“合理”等词汇之处;二是后果归结中关于罚则幅度的规定,如“有期徒刑3年至7年”这样的规定,就需要进行自由裁量。

法律推理过程中往往会离不开适用者的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渗透了适用者个人的非理性因素[7]。

种种情况表明,法律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这就导致司法人员在裁断案件中有很大的自由空间。

如果法官在断案的过程中没有把握好自由度的话,就6. 法律依赖外部条件,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法律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因素的制约。

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人们和社会的精神条件(法治意识等)和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都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的作用的发挥。

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

如果没有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良法”执行的不好,也会变成“恶法”。

二、法律局限性的弥补总之,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其意义在于使我们更全面、更理智地了解和掌握法律的特性,从而在运用法律的时候能够注重对其弊端的克服。

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对于我们考虑法治的代价、认识法治的规律、做好政治上的思想准备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减少和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就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和匡正。

1.与其他社会调整方法有机结合对于当今社会所出现的各种问题,仅仅靠法律是不能解决的。

因为法律自身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企图单纯依靠法治来维持社会秩序,是不可能达到最佳效果的,应该注重结合其他的调整手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在重视“法治”的同时也特别注重道德的教化作用,主张将多种社会控制手段综合起来加以运用。

法律主要依靠社会强制力来维持其效力和权威, 道德主要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等因素。

相反的,如果道德规范有效的作用于人的内心,就会提高个体的道德水平并进而提高社会整体的道德风尚,从而降低社会的犯罪率和违法率[8]。

2.立法救济我们应该应坚持超前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和科学立法原则[9]。

超前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不应仅仅依制定法律时的客观条件为依据,而应对社会条件作出预测。

主要依据通过预测获得的未来的社会条件为依据,在法律中反映将来法律实施时的社会条件,作出一定程度的超前规定。

由于社会发展是有规律的,而且这种规律是可以认识的,同时又由于法律不是实施于制定时的社会,而是实施于制定后的未来社会,所以说,超前立法是可能的也是应该的。

民主立法原则是指应以民主化为行为支柱。

它主要是指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和立法内容的民主化。

立法程序的民主化是手段,立法内容的民主化是目的。

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只有实现了民主立法原则,才能使法律充分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不至于出现“法律专制”现象。

科学的立法原则是指制定法律要贯彻科学思想,运用科学立法技术的原则。

科学的立法原则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不仅要遵循客观规律,要利用现有的科学知识和科学技术进行立法。

3.提升法官的素养为了达到法律有效实施,各国都采取不同的方法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以保证司法公正。

反过来说,如果不能保证执法人员的高素质和职业道德,再好的法律是没办法贯彻下去的。

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指出,“法官因不称职或行为不端使其不适于继续任职时”,可以通过指控、弹劾程序对其做出停职或撤职的处理。

二战后日本专门制定《法官弹劾法》,规定法官违反职务上的义务或严重玩忽职守,不管在职责范围内还是职责范围外,有严重丧失作为法官威信的不正当行为时,将受议会的弹劾而被罢免,行为构成犯罪的,再通过刑事司法程序予以追究。

美国宪法规定弹劾法官适用弹劾总统的程序,由众议院公诉,参议院审判,三分之二多数通过[5,10]。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担当的角色一直以来都是极其重要的,向来被赋予极大的希望与托付。

当事人都希望法官能够为自己伸张正义,争取最大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更应该树立起坚定的正义形象,从思想和行为上双方面表现出应有的神圣和公平。

法官断案得人心,同样可以帮助法律获得最好的社会效果。

所以注重加强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也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一种有效的方法[8]。

4.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制度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从一般意义上讲要比法律变化得快,这也就是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需求的根本原因所在。

因此,在变革的社会与稳定的法律之间,我们必须加上司法解释这一微观调整器,来解决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的矛盾,即通过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等法律解释活动有力地推动法的实施和法的价值的实现[11-12]。

1、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存在的外部局限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作为制度的法律局限性的外在影响因素首先事当时社会中作为其物质基础的生产方式。

作为制度的法律事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而上层建筑则是建立在此社会的物质基础上的。

正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发展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这种发展与进步中才逐渐产生了国家及作为国家派生物的法律制度。

纵观整个社会历史发展及法律历史发展,生产力及生产方式的落后必然会影响作为其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的作用限度;横观整个当代世界,同样的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施却大相径庭,物质基础的差别恐怕是最深层的原因。

其次,作为社会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也会受到其他社会制度的影响与制约,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政治体制。

2、法律其内部自身属性上的局限性关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学界多有各种阐释,笔者在综合各家之说后进行了一定的逻辑梳理。

a.保守性、滞后性与进步性、稳定性相容法律的基本社会功能就是保持社会秩序和行为规则不变,以便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从而便于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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