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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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局限性_案例(3篇)

法律局限性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市某小区原为一片老旧居民区,由于城市规划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对该小区进行拆迁改造。

在拆迁过程中,部分居民因拆迁补偿问题与政府产生纠纷,其中王先生一家便是其中之一。

王先生一家在该小区居住了20多年,拥有两套房产。

在拆迁过程中,王先生认为政府的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要求增加补偿金额。

然而,双方在多次协商后,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王先生遂将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解决拆迁纠纷。

二、法律局限性分析1. 法律适用范围局限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法律对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

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可能滥用职权,以“公共利益”为名,强行拆迁居民房屋。

在本案中,市政府以城市规划为由进行拆迁,但并未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这使得王先生在诉讼过程中难以证明政府的拆迁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 法律程序局限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律程序存在以下局限性:(1)起诉期限较短: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

对于部分居民来说,这个期限较短,难以在短时间内收集证据,提起诉讼。

(2)证据收集困难:在拆迁纠纷中,居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政府部门掌握大量证据,居民在诉讼过程中难以获取。

(3)审理周期较长:由于拆迁纠纷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审理周期较长。

在此期间,居民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3. 法律实施局限性(1)执法不严:在实际拆迁过程中,部分政府部门存在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现象,导致居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司法不公:在拆迁纠纷诉讼中,部分法官可能受到政府部门的影响,导致判决不公。

法律的局限性探究论文

法律的局限性探究论文

法律的局限性探究论文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曰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无法分析其长短,只能价值评价其好坏。

因此,探析法律的局限性就不能只从其应然价值本身去寻求原因,必须把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观照。

从静态意义上看,法律作为社会环境的产物,是一种存在的物自体,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外部意义上作为一实体与其他制度存在相互作用,内部意义上自身属性的各要素相互作用;从动态意义上分析,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其创制运行及适用解释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地影响和制约。

1、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存在的外部局限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作为制度的法律局限性的外在影响因素首先事当时社会中作为其物质基础的生产方式。

作为制度的法律事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而上层建筑则是建立在此社会的物质基础上的。

正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发展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这种发展与进步中才逐渐产生了国家及作为国家派生物的法律制度。

纵观整个社会历史发展及法律历史发展,生产力及生产方式的落后必然会影响作为其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的作用限度;横观整个当代世界,同样的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施却大相径庭,物质基础的差别恐怕是最深层的原因。

其次,作为社会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也会受到其他社会制度的影响与制约,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政治体制。

洛克在《政府论》中详细而又不厌其烦地列举了各种政体对民主与法治地影响,美利坚地开国元勋们则更进一步把分权理论付诸实践。

因此,政治体制地模式与法律制度地作用之长短关系显而易见。

同时,马克思所指的制度领域与精神领域的互动也说明,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设计或选择,必然受到一个国家文化历史传统及宗教道德影响,对于这一问题的详细研究是历史学派开创的,对于我们目前学界提出的法治本土化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法律其内部自身属性上的局限性关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学界多有各种阐释,笔者在综合各家之说后进行了一定的逻辑梳理。

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有哪些法的局限性有: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

2、法律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

3、法律语言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4、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5、法律执行的高成本问题。

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

扩展资料:另外,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有:1、法律调整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因为: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涉及人的思想,而行为根源于思想,法律不能解决行为的根源。

思想问题最终得靠其他方式来解决。

法律只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不能是全部行为。

友谊、爱情、信仰就不适宜用法律来调整特别是用法律来强制。

2、法律可能会有空白或漏洞,因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立法者不能预测到未来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因而法律必然会有空白或漏洞。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频繁变化的。

面对频繁变化的社会关系,立法难免具有滞后性,这种滞后会导致法律上的空白。

3、法律可能会有僵硬性,因为:法律应该是普遍的、概括的,概括性的法律概念有可能不能够涵盖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因而法律有可能不周延,存在漏洞。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所考虑的是多数案件,亦即一般性的和一般的情形,但法律对特殊的情况却无法加以说明;在独特的案件中法律常常不能做到公正。

”4、法律可能会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言表述的,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而法律有可能具有不确定性。

5、形式化和程序化是法律的重要属性。

虽然程序化有助于限制公权力,从而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但是追求形式化和程序化有可能是以牺牲实质正义和个案正义为代价的。

6、法律与事实之间对应的难题是人力无法完全克服的。

法律适用者面对的事实永远是“已经过去的事实”,认定和确定事实的过程实质上是法律适用者将“过去的事实”还原为“现在的事实”,而且由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还原的过程不是一个完全等值的过程,而是一个不断接近的过程。

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事实是为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而非真正的客观事实,因而会因为事实认定出错而发生冤假错案。

关于法律的局限性案例(3篇)

关于法律的局限性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它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以“毒驾”入刑为例,分析法律在应对新型犯罪中的局限性。

二、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交通事故频发。

其中,毒驾(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更是令人触目惊心。

毒驾者往往意识模糊、反应迟钝,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

为严厉打击毒驾行为,我国于2011年将“毒驾”纳入刑法,明确规定毒驾者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法律的局限性(1)立法滞后性。

毒驾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在立法时可能存在滞后性。

由于毒驾行为的危害性尚未被充分认识,立法者可能无法预见其严重后果,导致刑法对毒驾的处罚力度不足。

(2)执法难度大。

毒驾行为的隐蔽性较强,执法部门在查处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例如,毒驾者可能采取伪装、逃避检查等方式,给执法部门带来压力。

(3)法律适用问题。

刑法对毒驾的处罚规定较为简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如何界定毒驾行为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别,如何确定毒驾者的刑事责任等。

2. 案例启示(1)加强立法前瞻性。

针对新型犯罪,立法者应充分了解社会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前瞻性。

(2)创新执法手段。

执法部门应结合科技手段,提高查处毒驾等新型犯罪的能力。

例如,利用人脸识别、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毒驾行为的监控。

(3)完善法律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毒驾案件的审理,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确保罪责相当。

四、结论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在应对新型犯罪时,其局限性愈发凸显。

以“毒驾”入刑为例,本文分析了法律在立法、执法、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局限性。

为更好地应对新型犯罪,我们应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入手,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2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法律存在局限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存在局限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工具,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但法律并非万能。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以“张三遗弃案”为例,分析法律存在的局限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5岁,已婚,无业。

其妻子李某,女,32岁,育有一子。

张三与李某婚后,因家庭矛盾,张三经常酗酒,对李某和儿子实施家庭暴力。

2019年5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三离婚,并抚养儿子。

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由李某抚养。

然而,张三在离婚后仍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儿子生活困难。

(二)法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法律局限性(1)法律无法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规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律往往无法强制执行。

如本案中,张三在离婚后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其支付抚养费,但张三仍然拒绝履行。

此时,法律无法强制执行,导致子女生活困难。

(2)法律无法消除家庭矛盾本案中,张三因家庭矛盾对李某和儿子实施家庭暴力。

虽然法律规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但法律无法消除家庭矛盾,导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受到心理伤害。

(3)法律无法调整家庭成员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

法律在调整家庭成员关系时,往往难以兼顾各方利益。

如本案中,法院判决儿子由李某抚养,但李某在抚养过程中,可能面临经济压力、心理负担等问题。

三、法律局限性分析(一)法律滞后性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具有滞后性。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往往无法及时调整,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局限性。

(二)法律不周延性法律规范的范围有限,无法涵盖所有社会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关系可能无法得到法律调整,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局限性。

(三)法律强制性不足法律具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律强制性往往不足。

论法律的局限性.doc

论法律的局限性.doc

一、法律的局限性1.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一视同仁,古语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法律处置的对象的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产多寡;其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也就是说当一个案件法定情节相同或者是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2]。

但是,当我们在追求法律上的平等和统一时,往往会忽略掉一个问题,那就是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件案例,当然也不会遇到相同遭遇的两个当事人。

所以,当我们过分追求法律上的平等与统一,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时“一刀切”,结果就造成了本质上的不公平,自然就会损害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权利,严重地还会损害双方的权利。

这也就无法体现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制度之一,法律是不可能朝令夕改的,否则如何为大家熟悉和认识,又如何被大家认可和遵守。

没有稳定的法律做基础,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运转。

因为整个社会不知道该按照什么规则和程序去运转,更不知道应该听谁的去运转。

到头来整个社会就会“晕头转向”,最终瘫痪熄火,出现混乱。

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法律要求稳定,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易变的。

尤其是我们当下所处的社会转型期,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以前不曾有的,就会形成法律的盲区。

对于新的社会关系建立之初,人们的认识是逐渐成熟起来的,不能匆匆忙忙的进行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而这就造成法律出现漏洞,应该规范的地方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或者虽有规范却不合时宜,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3]。

3.法律功能是有限的,但社会需求是无限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有法律“不顶用”的感觉。

法律局限性论文

法律局限性论文

论法律的局限性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27-01摘要法律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社会生活发挥着深刻的影响和作用,可见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视,但是单靠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显然是不够的,是有局限性的,因此我们要对法律有清醒而冷静的思考,正确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并对其加以克服,从而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反差法律的局限性对策一、问题的提出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对于人类以及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具体来说,法律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但是法律的这些巨大作用的发挥常常与预期目标之间存在反差:第一,从法律条文的某些内容来看,法律的预期目标并不能达到主要是由于现实条件不具备;第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现实条件基本具备的情况下,有时仍不能达到法律的预期目标;第三,在实施效果上,有时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反而会与预期目标相反。

由上可以看到,这些反差使得法的实际作用显得无能为力,那么就可以得出法并不是万能的而是有局限性的。

因此法律的局限性问题引起了我们的广泛思考。

二、原因分析由上文可知,我们已经意识到法律的局限性,但究竟其原因如何,具体分析如下:(一)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法律不能都予以干预。

有些问题不能用法律来调整,法律不能干预到人们的私生活领域如爱情、友情,以及人们的内心世界如人们的思想、信仰以及人们的良心等等,法律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手段,如果这些领域都用法律来解决,不仅成本高而且效果差,甚至会出现负面价值。

可见其他调整手段可以干预法律不便干预的领域,法律只是保证人们的最后一道屏障,其调整范围有限。

(二)法律自身的局限性1.法律的抽象概括性方面作为一种规范,法律是有抽象概括性的,其不可能通过长篇大论、包罗万象去穷尽一切可能发生和存在的社会现象,而是对社会生活中重复出现而又有千差万别的事物的共性进行抽象概括,以便普遍适用于相关的社会现象,这样一来法律就不可能涵盖各种事物所独特的方面,使得法律在广泛适用上受到限制。

法律的局限及案例(3篇)

法律的局限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并非万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从法律的定义、局限以及具体案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 国家性: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 强制性: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法律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3. 公共性: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其内容涉及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

4. 普遍性:法律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不分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

5. 持续性:法律具有稳定性,不因个别事件或现象的变化而改变。

三、法律的局限1. 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制定、修改和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

然而,社会在不断变化,新的社会问题、矛盾和冲突层出不穷。

这就导致法律在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时,往往存在滞后性。

案例:2008年,我国修订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随着企业竞争加剧,部分企业采取“试用期”规避经济补偿,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2. 法律的有限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其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关系、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问题,法律无法直接调整。

案例:2018年,某男子因感情纠纷杀害女友,被判处死刑。

然而,受害者家属认为,法律无法弥补他们失去亲人的痛苦,呼吁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3. 法律的人治因素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受到执法者、司法者等人的主观因素影响。

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法律在实际操作中产生偏差。

案例:某地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因法官与被告人有旧怨,判决被告有期徒刑5年,引起社会舆论关注。

4. 法律的道德冲突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与道德存在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案例:某地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受害者为一名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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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局限性内容提要于千百年来人类历史演进当中,法律作为一门独立的社会艺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而取得了长足发展!其法学思想源远流长,在几千年的延续与传承当中,形成了良好而有序的法学体系!在法制建设的今天,法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关注!尊法,崇法,尚法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发展趋势!法治文明的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从历史上看,对法律局限性问题的探讨在人类发展史上长达两千多年。

从古希腊开始,无论是“人治”论者还是“法治”论者都发现并提出了很多富于创新性的法律思想。

在讨论法律局限性的问题上,笔者在学界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和历史考察法对有关法律局限性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法制建设提供参考。

立法及司法实践表明法律是不完备的,有缺陷的。

法在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范围、方式、效果以及实施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法律在从创制到付诸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立法者和法律自身的原因及种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完全实现其精神和达到预期的效果。

因而可以说,在现实的情况下,法律特别是实在法是存在局限性的。

笔者认为所谓法律的局限性,主要是指法律在其创制和实施过程中由于立法者、法律自身属性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弊端和不足。

从实质上分析,表现在法律上的法律的局限性,正是人对社会的无能性的表现,法律的局限性,只不过是在一定条件下,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在法律上的体现。

同时,在法律实践及理论当中,难免也有诸多弊端出现,存在其发展的局限性。

本文又以对法的概念讨论为切入点,以法的本质,研究对象,法律主体,法律的具体实施为要件,从辩证唯物主义,唯物辩证法,认识论的角度入手,分析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剖析其内在问题与矛盾焦点,从宏观上把握当前法律发展的种种制约因素,从细节上入手,找到法律的以进一步发展的种种阻碍!随着近期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法律体制的改革,我国法律事业遇到了新的发展机遇!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加速法制建设步伐,加快法制改革速度,加大法律调整力度,解决种种制约法律发展的问题,逐渐完善法律规章制度,从而形成一种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关键词:法律制度制约因素法制社会法治理念运行机制目录一,“法”自身的局限性(一)有关法的定义的讨论(二)法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关系(三)由上述观点引发对法律局限性的推导二,法与其它意识产物的比较(一)法律与道德,宗教,命令比较的矛盾与联系(二)法律与其道德,宗教,命令而言的局限性三,法律在具体制定,实施当中的局限因素(一)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对法律法律发展的限制(二)执行法律的主体对法律尊严的影响(三)法律条文本身的局限性(四)法律发展的地区性对法的制约四,法律主体对法的完善并发展的限制因素(一)法的本质属性决定了自身的局限性(二)法律调整对象对法律发展的制约正文法律发展到今天,自身仍有许多尤尔未决的问题,种种弊端与矛盾得以显现,在面对法这一问题的时候我们并不能进入一种极端,过分夸大和强调法的作用,片面认为任何领域中的任何矛盾和问题都能在法律面前应刃而解。

在大力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中,我们要防止这种倾向,避免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

应树立一个正确的法律观,即:法律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局限性。

就其局限性,其关键,本文认为在于:法本身就没有一个科学的定义!关于法的概念,仍是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之一,回顾西方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用自然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两个名称,来命名对于这个问题的两个相互对立的立场。

自然法理论强调法的依附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违背了这个更为高的标准,法就不再是法!相较于法而言,这个更高的标准,就叫做“高级法”。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独立的,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法与其他准则并没有必然关系。

基于此,法与某些行为准则的矛盾,不能成为否认法之法律属性的标准。

正是由于这一矛盾的存在,致使法律发展尤显被动,其带来的局限性可见一斑!法的定义解决的是“法”是什么的问题,自身的定义没有明确,又如何能更好的发挥其效力,服务于社会?需要指出的是,相较于法而言,法律,其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要比法小得多,法的适用本身就有相当大的局限,更何况于法律了!法的定义不明确,致使许多领域法都没有一个正当的理由去涉及,更谈不上用法律的手段调节了!有时候我们竟然不能分辨出某些东西究竟是不是法!正当西方学为自然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争论不休的时候,随着新问题的出现,对法的定义又有了更高的要求:自杀权问题,次道德问题,安乐死问题……成型的,有实用意义的概念对法今后的发展尤为重要!法与道德,宗教,命令的关系,是解决有关法的概念的三个基本争议点。

法的概念影响到具有强制力效果之行为准则范围,牵涉到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与界限,牵涉到某一规范到底是法还是其它准则的标准,然而,要想从本质上剖离出他们之间的不同点,却绝非易事!道德,宗教,命令和法之间总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法的外延上来看,它本身就包括“国家认可的习惯”,而“习惯”一词就更多的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同时,就法律原则来说,民法上有“公序良俗”原则一说;我们常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句话其实就是由老子的《道德经》演化而来的,后来道教的产生,就是基于道德经的理论而来;从我国古代法的产生来看,最早的法就来自于王或将帅的命令……法好像与这些意识都有血缘关系,而不得不提到的是,这些意识的社会根基,要比法律深得多,老百姓的思想里更容易接受,更容易理解的往往是情而非法!在现实当中出现矛盾的时候,往往就走到了情的一边!所以,法律往往局限于文字之间的表述,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并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基础予以保障,有时反而是一种赘疣,法与这些意识在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并不能作为一个最终的信仰和最具说服力的行为准则,予以最终评判!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树立一种社会对自己的权威的认定!“仍然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法律的实施实际上比道德,宗教甚至命令要难得多,其局限性就显得相当突出!从另外一方面来讲,这恰恰说明了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有些“私”领域(诸如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和信仰等问题),只要它尚未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并产生超出该领域以外的社会影响(例如信仰可能外化为暴力行动),那么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

以“公”的手段来解决纯粹“私”的问题,不仅无益,反而有害!那以怎样的尺度来作为“管”或“不管”的标准?这本身就是一限制因素其法律在具体制定,实施过程中,其局限性就更为明显;法律既是社会现实的反映,也是人类主观认识的产物,是人类文化的表现形式,这是法律产生、存在、变化、发展不可缺少的主客观基础。

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从历史长河来看,是无限的,无穷尽的,只要人类存在一天,这种认识就不会终止。

但对历史长河中的特定社会发展阶段来讲,其认识能力和水平又是有限的。

正是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这种无限性和有限性的矛盾,成为法律局限性产生的认识论根源。

法律的局限性导源于人的认识的局限性。

只要人类认识的有限性和无限性的矛盾及人类社会不断变化发展进步的现实这两大导致法律局限性的主客观根据存在一天,作为它们的反映物——法律的局限性也就存在一天。

因此,其局限性的研究就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从另外一方面来讲,具体执行法律的人员,拥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本书认为,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实际上是较多的制约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平等性,从定义上来分析,自由裁量权的大致涵义是: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然而,“合理”的标准又是什么?当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依据法律规定既可以判三年也可以判五年的时候,不同的执法者就很有可能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对于嫌疑人而言,哪才是公正的?哪才是平等的?当依照一个法律条文出现多个“公正判决”的时候,到底应该遵循那一个?较多的给与执法者自由选择的权利,且没有一个必要的限度标准,对法律的进步而言,是一个相当危险的信号!从制定主体来看,在立法过程中,由于立法者本人的素养和社会生活复杂性、变化性的制约,不可能准确无误地预测社会生活中可能或要发生的事物;即使预测到,由于立法者所代表的利益之间冲突或意见分歧以及立法制度、立法技术等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对所有行为和事件作出准确无误的表述,这就决定了法自身就有其局限性,因为法律调整的范围只限于那些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去干预的社会关系,而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少方面用法律干预是不适宜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而法律也不必去穷尽一切社会现象。

因此法律不可能以完美的映像出现在大众面前,另一方面,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哪怕是一个法律条文,适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只有在颁布实施之后,通过实行才知道!也就是说,制定的法律中不适合社会发展的条款,是否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只有经过实践才能发现。

而问题就在于,在其实践过程中的这段期间,因该不合理法律或条文所造成的社会资源损失和其错误法律引起的社会影响,又有谁为其买单?从法律条文本身来讲,就有其当大的局限性,暂且不论文字表述本身的问题,就单其所表达的思想来看,其存在的漏洞从某种意义上说就不具有法律的效力,死的条文需要活的人来执行,只有借助于外在的载体即人来实施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执行法律的主体对法律尊严的影响也是相当深远的,很多人不是不相信法,也不能说天生对法律就存在反感,有时候既然不是法律本身有问题,法律的本意的确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那为何又陷入一部“好法”沦落到执行难的尴尬境地?这很可能就是执行法律的主题出了问题,有时候执法者给法律本身所带来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官僚主义的执法态度无疑给法律蒙上了一层阴影!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他们的言行更多的是靠自身“素质”予以约束的,“素质”为何物?这又谈到了前面所说的道德范畴了!本书还认为:法律发展的地区性对法的制约也是相当明显的,近看我国立法现状,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一方面有利于团结少数民族人民,实现国家富强统一,促进各民族间的共同发展,一定意义上保留了少数民族传统。

但另一方面,也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不利于法的统一实行和完善。

民族自治地方对相关法律的变通规定,一定意义上讲并不符合其目前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更多的强调了权利而否定了义务!地区间的法律不一致,不能更好的把握法律发展的实际和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远的来说,随着世界联系的日益紧密,地区间的交往更为频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间的法律冲突也变得越来越明显!以何种尺度来评判在交往中产生的诸多纠纷和矛盾,制定统一的,全面的国际化标准的法律性文件已经相当必要!俗话说有糅合就有矛盾,在自身利益与世界利益的权衡中,往往自身法律就必须调整,就拿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来说,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冲击是相当明显的,一定程度上讲这的确有利于加强我国与世界的交往,减少相互间的贸易壁垒,更好的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但从另外一层次来说,这就在无形中限制了本土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某种意义来说是对自身立法精神与立法目的的冲击,这样做是否会改变其自身本土特色,改变原先立法思想?这就不得而知了……从法的本质上来讲,其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统治国家的工具,法的重要作用就是维护阶级统治,基于此,制定法律的主体在其保护的对象上,本身就具有其局限性,统治阶级设定一种行为标准,被统治阶级按照这一标准予以实行,以达到良好的法制状态,其关键问题是设定这种标准的参照是什么?答案是明显的:即统治阶级利益!从法律的外延来看,法是调整关系行为的规范,那么制定法律,选定参照物本身就是一种关系行为,它不可能脱离与社会而个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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