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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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魏克枝(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摘要: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性,如滞后性、抽象性等,必须通过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的结合、树立程序正义观念予以解决。

关键词:法律局限性;严格规则;自由裁量;程序正义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2093(2005)04200962021 法律的局限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1 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作为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内在地具有权威性和确定性,而权威性与确定性都要求法律保持相对稳定。

若法律朝令夕改,则必然失去其权威性而令人无所适从。

同时,修改法律是程序性极强的立法活动,其过程漫长而复杂,即使有敏感的立法者,也无敏捷的立法者。

而且,法律只不过是肯定既有利益关系的工具,修改时总会遭到既得利益者的反对,这些因素蕴含着法律的稳定性转化为保守性的可能。

而另一方面,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生活却是变化不停的。

这种法律与其社会生活现实或大或小的脱节现象,即是法律的滞后性。

1.2 法律的抽象性又叫法律的一般性,有三个方面:(1)不合目的性。

法律适用的目的是社会正义,而法律的普遍性特征使法律只注意其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致使适用于一般情况能导致正义的法律,适用于个别情况的结果即可能是不公正的。

(2)不周延性。

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提供尽可能多的规则,要求人们的一切行为都有法可循,在法律的范畴内获得自由。

这一任务对于立法者来说过于艰难,亚里士多德有言“法律只能制定一些通则,不能完备无遗”。

(3)模糊性。

法律应尽可能明确,以便于当事人准确地把握立法意图,从而准确地根据法律规划自己的行为。

然而法律的一般性却又决定了法律只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使得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模糊性,法律的模糊性必然导致根据法律精神来判决案件,那么案件经过不同的法院、不同的人处理时,案件的结果是不同的。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然 而然地 向刚性 移动 。这 样 。 终使 法律 在 刚性 和柔 最 性之 间 达到平 衡 . 实现 法律 所追 求 的公平 与 正义
( ) 二 中庸 思 想是 可 资借鉴 的 文化 资源 在 古代 中 国 . 以儒 家思 想 为核 心 的中 国传统 文化 在重 视 “ 法治 ” 的同时 也特 别注 重道 德 的教化 作用 . 强 调 “ 法并 举 ” “ 德 、 出礼 入刑 ” 主张 将 多种 社 会 控 制手 . 段综 合起 来加 以运用 . 这对 于维 系社 会 的和 谐与 稳定 有“ 过犹 不及 ” “ 、 执两用 中” “ 中 知权 ” “ 而不 同” 、执 、和 等基 本特 征…。所谓 “ 中庸 ” 就 是指 不偏 不 颇 , 于两 , 处 个 极 端 的中 间 。 亚里 士多 德认 为 , 事万 物都 有过 度 、 万
二、 柔性 消 减 法 律 刚 性 的 时机
柔 性可 以克 服 刚性之 局 限 . 么什 么时候 必 须强 那 调法 律 的柔性 ?笔者认 为 , 主要 有 以下几 种情 况 : 第 一 . 具 体个 案 中 . 的感 性 因素 介 入 法律 刚 在 人
性 规定 时 .有 可能 发 生柔 性 因素 消 减法 律 刚 性 的情
起 了很大 作用 。中庸之 道 是儒 家 的方 法 论原 则 . 主要 , 值得 怜 悯 的情 况 . 并且 此类 犯罪 的最 终社 会危 害 性不
论法律 的局 限性及其克服
王 小璇
摘 要 : 律 规 则 的普 遍 适 用性 和 相 对稳 定性 决 定 了法 律 具 有 僵 硬 的 刚 性 和 滞 后 性 局 限 。 为 了 实现 法律 所 追 求 的 公 平 与 法 正 义 , 该 从 法律 内部 进 行 改 革 , 予 法律 原 则 以 弹 性 , 可 能 考 虑 人 性 的 正 当 需求 , 应 赋 尽 同时 在 司法 实践 中赋 予法 官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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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从法律的原则出发来讨论法律局限性的问题。

有关法律的原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表述,但一般都包括如下几条:法律必须是相对稳定的;必须保障司法独立;到法院打官司应该是容易的;不容许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等等。

而从对这几条法律原则的分析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原则要求法律必须是稳定的。

但是,实际上社会关系是极具动态特征的。

法律永远跟不上社会的脚步,因此法律不可避免的带有保守性或滞后性。

社会不断在发展、变化,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层出不穷,法律自然不可能预测到所有的必定会出现的新情况。

法律原则要求司法独立。

但是,实际情况是司法在很多的国家很难做到完全独立。

只要一个国家或社会的司法不够独立,在审判过程中会受到法院外之的力量的影响,那么法律的局限性就显露无遗。

司法不独立,法律就得不到恰当的适用,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得不到公平的处理,法律就失去了其功能。

功能不全的法律当然就是有局限l 生的法律。

关于法律的局限性案例(3篇)

关于法律的局限性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它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以“毒驾”入刑为例,分析法律在应对新型犯罪中的局限性。

二、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交通事故频发。

其中,毒驾(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更是令人触目惊心。

毒驾者往往意识模糊、反应迟钝,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

为严厉打击毒驾行为,我国于2011年将“毒驾”纳入刑法,明确规定毒驾者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法律的局限性(1)立法滞后性。

毒驾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在立法时可能存在滞后性。

由于毒驾行为的危害性尚未被充分认识,立法者可能无法预见其严重后果,导致刑法对毒驾的处罚力度不足。

(2)执法难度大。

毒驾行为的隐蔽性较强,执法部门在查处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例如,毒驾者可能采取伪装、逃避检查等方式,给执法部门带来压力。

(3)法律适用问题。

刑法对毒驾的处罚规定较为简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如何界定毒驾行为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别,如何确定毒驾者的刑事责任等。

2. 案例启示(1)加强立法前瞻性。

针对新型犯罪,立法者应充分了解社会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前瞻性。

(2)创新执法手段。

执法部门应结合科技手段,提高查处毒驾等新型犯罪的能力。

例如,利用人脸识别、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毒驾行为的监控。

(3)完善法律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毒驾案件的审理,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确保罪责相当。

四、结论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在应对新型犯罪时,其局限性愈发凸显。

以“毒驾”入刑为例,本文分析了法律在立法、执法、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局限性。

为更好地应对新型犯罪,我们应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入手,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2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法律存在局限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存在局限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工具,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但法律并非万能。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以“张三遗弃案”为例,分析法律存在的局限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5岁,已婚,无业。

其妻子李某,女,32岁,育有一子。

张三与李某婚后,因家庭矛盾,张三经常酗酒,对李某和儿子实施家庭暴力。

2019年5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三离婚,并抚养儿子。

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由李某抚养。

然而,张三在离婚后仍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儿子生活困难。

(二)法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法律局限性(1)法律无法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规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律往往无法强制执行。

如本案中,张三在离婚后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其支付抚养费,但张三仍然拒绝履行。

此时,法律无法强制执行,导致子女生活困难。

(2)法律无法消除家庭矛盾本案中,张三因家庭矛盾对李某和儿子实施家庭暴力。

虽然法律规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但法律无法消除家庭矛盾,导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受到心理伤害。

(3)法律无法调整家庭成员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

法律在调整家庭成员关系时,往往难以兼顾各方利益。

如本案中,法院判决儿子由李某抚养,但李某在抚养过程中,可能面临经济压力、心理负担等问题。

三、法律局限性分析(一)法律滞后性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具有滞后性。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往往无法及时调整,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局限性。

(二)法律不周延性法律规范的范围有限,无法涵盖所有社会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关系可能无法得到法律调整,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局限性。

(三)法律强制性不足法律具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律强制性往往不足。

法律局限性论文

法律局限性论文

论法律的局限性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27-01摘要法律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社会生活发挥着深刻的影响和作用,可见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视,但是单靠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显然是不够的,是有局限性的,因此我们要对法律有清醒而冷静的思考,正确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并对其加以克服,从而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反差法律的局限性对策一、问题的提出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对于人类以及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具体来说,法律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但是法律的这些巨大作用的发挥常常与预期目标之间存在反差:第一,从法律条文的某些内容来看,法律的预期目标并不能达到主要是由于现实条件不具备;第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现实条件基本具备的情况下,有时仍不能达到法律的预期目标;第三,在实施效果上,有时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反而会与预期目标相反。

由上可以看到,这些反差使得法的实际作用显得无能为力,那么就可以得出法并不是万能的而是有局限性的。

因此法律的局限性问题引起了我们的广泛思考。

二、原因分析由上文可知,我们已经意识到法律的局限性,但究竟其原因如何,具体分析如下:(一)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法律不能都予以干预。

有些问题不能用法律来调整,法律不能干预到人们的私生活领域如爱情、友情,以及人们的内心世界如人们的思想、信仰以及人们的良心等等,法律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手段,如果这些领域都用法律来解决,不仅成本高而且效果差,甚至会出现负面价值。

可见其他调整手段可以干预法律不便干预的领域,法律只是保证人们的最后一道屏障,其调整范围有限。

(二)法律自身的局限性1.法律的抽象概括性方面作为一种规范,法律是有抽象概括性的,其不可能通过长篇大论、包罗万象去穷尽一切可能发生和存在的社会现象,而是对社会生活中重复出现而又有千差万别的事物的共性进行抽象概括,以便普遍适用于相关的社会现象,这样一来法律就不可能涵盖各种事物所独特的方面,使得法律在广泛适用上受到限制。

法律的局限及案例(3篇)

法律的局限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并非万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从法律的定义、局限以及具体案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 国家性: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 强制性: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法律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3. 公共性: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其内容涉及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

4. 普遍性:法律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不分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

5. 持续性:法律具有稳定性,不因个别事件或现象的变化而改变。

三、法律的局限1. 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制定、修改和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

然而,社会在不断变化,新的社会问题、矛盾和冲突层出不穷。

这就导致法律在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时,往往存在滞后性。

案例:2008年,我国修订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随着企业竞争加剧,部分企业采取“试用期”规避经济补偿,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2. 法律的有限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其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关系、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问题,法律无法直接调整。

案例:2018年,某男子因感情纠纷杀害女友,被判处死刑。

然而,受害者家属认为,法律无法弥补他们失去亲人的痛苦,呼吁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3. 法律的人治因素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受到执法者、司法者等人的主观因素影响。

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法律在实际操作中产生偏差。

案例:某地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因法官与被告人有旧怨,判决被告有期徒刑5年,引起社会舆论关注。

4. 法律的道德冲突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与道德存在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案例:某地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受害者为一名女性。

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

浅谈法的局限性广义上的法是指一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立的规范、规则。

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影响,是你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雄伟方略,而厉行法治,就会必然倡导法律至上,法律是万能。

法的作用是不容低估,但它也有其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法律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

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

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

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伦理道德中,法的作用时常表现得十分无力。

二、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不少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如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宗教的信仰)或私生活(比如情感问题,人权中的隐私权等)方面,就不宜采用法律的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

又如,在法制史上试图以法律的作用来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行为模式曾付出荒唐和昂贵的代价,美国20世纪20年代和30 年代的禁酒令的失败,也很好的说明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三、法律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函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概括的、定性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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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手段 , 它必然要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 所以立法时就对立法者提出了正确认识欲调整之社会 关系的要求 。立法者作为认识主体 , 当然也会具有认识能力上的限制 , 也可能导致对社会关系的错误反 映。立法者对社会关系的认识错误 主要 由以下两个原 因产生 。其一 , 现实社会关 系的复杂性和动态性。
关键词 : 法治 ; 立法 ; 局限; 克 服 中图分类号 : D 9 0 文献标志码 : A
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来 , 凡事必有利有弊。纵使是我们 目 前推崇备至的法治 , 也或多或少地具有
某 些 缺 陷 。法治 的缺 陷很 大一 部 分都 来源 于法 律 的创 制 和适 用 以及其 本 身属 性方 面 的局 限 。法律 的局 限
性是 自然存在 的, 并非某一时 、 某一人 、 某一政党或是某一 国之错 。因此 , 正视法律的局限性 , 将使我们能 更清楚地认识法律的特点和法律在社会控制中所扮演 的角色 , 帮助我们分析利与弊 , 从而更好地在我国实 现 社会 主 义法 治 。 早在古希腊时期 , 柏拉图就对法律 的局限性有 了一定 的论述 。在其《 政治家篇》 ( T h e S t a t e s m a n ) 的对话
范 的本质及 其产 生到运行 中各个阶段 的分析可 以看 出, 法律规 范在立 法、 司法和本 身属性方 面都 存在 局限和 固有 的一些缺 憾, 因此 , 要 克服上述局 限 , 当从提 高立法者和 司法者素质 , 完善程序 和制度 , 注重 学习和借 鉴等方 面着手 。如此 , 便 既能尽 享法治的优势 , 又能较好 地避 免 由此而生的相关问题 , 从 而更好地推 动我 国的法治建设 。
1 i 不能 真实反 映欲 调整 之社会 关 系
我国 1 9 7 9 年 刑法 中曾笼 统地 规定 过“ 投机 倒把 罪 ” , 当时规 定 的这个 罪名虽 具有 一定 的现实 意义 , 但 由
于其不加仔细区分 , 对所有此类行为采取一棍子打倒 的方式 , 使得老百姓刚刚萌生的“ 创 富” 热情却也被
1 立 法 过 程 中之 局 限性
法 律 既是 社会 现 实 的反 映 , 同时也 是人 类 主观 认识 的产 物 , 是 人类 文化 的表现 形式 , 这 是法 律产 生 、 存 在、 变化 、 发展 不 可缺 少 的主客 观 基础 。立 法过 程 中局 限性 的产生 是有 其认 识论 上 的根 源 的 。辨证 唯物 主 义 认 识论 认 为 , 世 界是 无 限发 展 的 , 但 人类 认 识 客观 世界 的能 力 , 从 历 史 上看 , 也是 无 穷无 尽 的 , 人类 只 要
“ 投机 倒 把 ” 这 四个 字 压 得抬 不 起 头 , 由于认 识上 的谬 误 , 立法 对 社 会经 济 发 展 的阻滞 显 而 易见 。所 幸 的 是, 随着 时代 的发 展 , 在我国 1 9 9 7 年刑 法 中 , 该 罪 名最终 被废 除 。 人 对 客观 事物 的反 映 具有 主观能 动性 , 所 以反 映的结 果定 然 带有 人 的 主观 印记 。法 律作 为社 会 的控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5 . 0 3
作 者简 介 : 邱珂 ( 1 9 7 6 一) , 男, 讲师 , 硕士 , 主要研究方 向为航空法学 和法 理学 。
华 东 交 通 大 学 学 报
在将 是永 恒 的—— 除非 世界 和人 类无 法永 恒或是 法律 无法 永恒 。人 类认 识能 力 的局 限性 主要体 现在对 对 象 曲错 误认 识 和对 对象 的不完 全认 识 两个 方 面 。法律 作 为立法 者 创制 活 动 的产物 , 亦 因为立 法者 认识 的 限制 而具 有 以下 的局 限性 表现 .
第3 O 卷第 4 期
2 0 1 3 年8 月
华 东 交 通 大 学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E a s t C h i n a J i a o  ̄n g Un i v e r s i  ̄
Vo 1 . 3 0 No . 4
Au g. , 2 01 3
录中 , 他指出 , “ 法 律 绝不 可 能发 布 一种 既 约束 所 有 人 同时 又对 每 个 人都 真 正最 有 利 的命 令 。法 律在 任 何
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 出何谓善德 、 何谓正当的规定。人之个性的差异 、 人之活动 的多样性 、 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 , 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无法指定 出在任何时候都可 以绝对适用 于各种问题 的规则 。 ” 他还认为 , 法律的原则是 由抽象 的、 过分简单 的观念构成的。然而 , 简单 的原则是无 论 如何 也不 能 用来解 决 复杂 纷繁 的事 务状 况 的…。柏 拉 图对法 律 的局 限性 的论述 是 有道 理 的 , 但 由此 而认 为应该实行人治的观点笔者却不敢苟同。那么法律 的局限性具体体现止 , 也即是说 , 世界是可知的。然而 , 我们也不得不承认 , 在历史发展 的某 个 特定阶段 , 人类 的认识能力和水平却是有 限的 , 因此也就 自然导 出了人类所立之法 的局 限性 。萨 维 尼也 曾说过 : “ 任何一个时代 、 一个 国家都不可能有资格做到使法典都具有优 良的品质 , 它总会有一些缺 陷。 ” 世 界 的无 限发展 和 人类认 识 能力水 平 历史 上 的无 限与 阶段性 的有 限 的矛盾 , 决 定 了法律 局 限性 的存
文章编号 : 1 0 0 5 . 0 5 2 3 ( 2 0 1 3 ) 0 4 . 0 1 0 1 . 0 7
论 法律 的局 限 性及 克 服
邱 珂 , 舒 爱 民
( 1 .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民航经管系 , 上海 2 0 0 2 3 2 ; 2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检察院 , 江西 南 昌 3 3 0 0 0 6 ) 摘要 : 在我 国不断提倡和强化 法治理 念的时代 背景之下 , 有人似乎认为 法治是一切社会 问题的解决之道 。然 而, 从对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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