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

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一、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日本为使其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以适应新技术发展的要求,不断地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
目前,日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由以下实体法组成:《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版权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商法》、《半导体集成电路流程设计法》、《种子和种苗法》、《海关法》。
概括起来讲,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有以下特点:一是立法严谨且详尽具体,便于执法操作和保持执法的统一性。
日本的各部知识产权法律所调整规范的范围,在总则中均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对关键术语做出定义,从各部法律的总则可以看出,其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既全面又不重复。
二是日本修改知识产权法律非常重视与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注重吸收德国或西欧等国家的经验,出于美国的压力,也注意在保护水平上与美国相一致。
二、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日本政府重视对知识产权法的实施和科学管理。
在日本,执行知识产权法律首先是司法部门的责任,对于大量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处理;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案件,由警察侦破,检察官批捕,法院定罪量刑或处以罚金;政府部门十分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执行着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专利局(JPO)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发明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受理和审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制定、实施工业产权政策;协调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及其他国际合作事务;促进工业产权信息的传播。
JPO由7个部及工业产权进修所、工业产权审议会组成。
文部省负责管理有关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对著作权的管理,除政府职能部门外,民间还成立了各种社团法人性质的协会。
农林水产省负责实施《种苗法》。
对植物新品种,培育者认为有经济价值,有必要获得知识保护的,可以提出申请,农林水产省对于申请保护的品种,除进行文件审查外,还进行实地调查或栽培实验,以确保新品种的质量和真实性。
日本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宪法日本宪法是日本的最高法律,于1947年5月3日颁布实施。
宪法规定了日本的政治体制、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
1. 政治体制:日本实行君主立宪制,天皇是国家象征,不参与政治活动。
政府由内阁和议会组成,内阁对议会负责。
2. 公民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自由等。
同时,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民法日本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人法、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等。
1. 人法:规定了人的出生、死亡、姓名、住所、婚姻、家庭等法律关系。
2.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
3. 债权法:规定了债权债务关系,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4. 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
三、商法日本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商法典、破产法等。
1.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等法律关系。
2. 商法典:规定了商行为、商业登记、商业账簿等法律关系。
3. 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等法律关系。
四、刑法日本刑法是调整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了犯罪、刑罚、诉讼程序等。
1. 犯罪: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如谋杀、伤害、盗窃、欺诈等。
2. 刑罚: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如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3. 诉讼程序:刑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如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
五、行政法日本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等。
1. 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组织的设立、职权、职责等。
2. 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如公开、公正、合法等。
3. 行政责任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劳动法日本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劳动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争议调解法等。
1. 劳动基准法:规定了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劳动条件等。
日本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概要

日本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概要作者:刘影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11期日本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经纬20世纪70年代初,日本即开始探讨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
最初,产业省主张采用单独立法的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而文化省则主张通过《著作权法》对其进行保护。
从产业省产业构造审议会情报产业部会发表的“以确立计算机软件的法保护为中心(中间报告)”来看,产业省持以下观点,如将计算机软件作为经济财产来考虑,则应从工业所有权的角度来考虑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且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新保护客体,通过既有法律给予计算机软件保护较为困难。
因此,产业省认为有必要制定单独法律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
与此相对,从文化省著作权审议会第六小委员会(计算机软件关联)中间报告基本内容来看,该报告提出应由现行《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并明确了由现行法对计算机软件加以保护的相关问题。
例如,将计算机程序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明确纳入《著作权法》;著作权人格权的限制等。
由于日本知识产权立法受美国影响严重,而当时美国是通过著作权法来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因此产业省的主张受到美国的严重打压。
最后在1986年正式选择通过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然而,通过《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做法有一道天然的、难以逾越的屏障。
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其最终目的是禁止他人非经许可复制、抄袭、剽窃作品;而计算机软件最大特点在于其功能性。
《著作权法》保护模式不能充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功能性。
因此,计算机软件专利法保护模式又被人们重新提起。
在此背景下,日本特许厅制定《计算机软件发明审查指南》,并几经修订,对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等相关问题不断进行修正。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法保护日本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了著作权法保护客体。
1989年《著作权法》修改时,将计算机程序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纳入该条款。
在日本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日本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显得愈发重要。
日本作为一个科技和文化高度发达的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管理机制。
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
专利法旨在保护发明创造,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在日本,专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严格且规范,以确保专利的质量和有效性。
对于符合条件的发明,授予专利权,给予发明者一定期限内的独家权利,从而激励创新者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研发。
著作权法则侧重于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权益。
这包括小说、音乐、电影、绘画等各种形式的创作。
日本在著作权保护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不仅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还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
商标法保护企业的商标权益,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相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
一个具有独特性和显著特征的商标在日本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这有助于企业树立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为了确保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实施,日本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处理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纠纷解决等事务。
同时,还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共同打击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在执法方面,日本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侵权者将面临高额的罚款和可能的刑事处罚。
这一严格的执法态度有效地遏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日本的企业也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许多企业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他们不仅积极申请专利和商标,还对企业内部的创新成果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
在技术研发过程中,企业会提前进行专利布局,以确保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教育在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学校和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培养人们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
从小学生到成年人,都能够接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侵权行为的后果。
日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的侵权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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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为的两 大职能机 构 。警察 部 门是 对 内取缔 知识产 权侵 权行 为 ,而 海关 部 门则 是通过 所有物 品必须通
关 才能 出人 1本 的海 关监管 ,从 边境保 护方面守卫 3 国 门 ,防止侵权 知识 产权 的物 品出入 1本 国境 和关 3
着 1本 传 统 的 以 制 造 业 为 主 ,依 靠 “ 易 立 国 ” 3 贸 拉 动经 济发展 的 国家 战 略 已经 落后 于时 代 ,必 须要 以新 的 国家 战 略 引 领 1本 经 济 走 向 未 来 。这 就 是 3
同年 7月 1本 制 定 了第 一 部 《 识 产 权 战 略 大 3 知
案 件数 的 8 .% 。 20 15 ③ 09年前 三 季 度 一 共 执 行 了 1 ,4 件 知识产权 侵权 中止 放行 案件 ,而其 中来 自 64 6 中国的 为 1 ,4 件 , 占全 体 的 8.% 。相 比之 下 4 03 54
③ 日本海关网站 :水隙取缔 ・ 知的财麈侵害物品 取缔 9 ・ 输入差止夷绩情鞭 ?8年遵统 遇 去最高 差 止件数 老记绿 ,2 1 o 00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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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商标侵 权 占绝大 多数 。对 于 日本海关 如此集
在日本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在日本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改如何处理日本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虽然日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基本制度与中国类似,但不能忽视中日之间在实体和程序规则上的差异,要特别关注和把握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以及具有时限要素的程序。
中国企业还要及时跟踪具有判例效力的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尤其与产品进口、侵权诉讼有关联的重要判例,避免想当然地认为不构成侵权。
日本知识产权执法机构以及服务机构对于企业来说,首先要多掌握和了解与日本知识产权相关的执法和服务机构。
事先掌握日本专业律师事务所、特许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人等信息,以避免当发生纠纷诉讼时,无法得到好的专业服务。
展开调查针对企业自身的产品及服务特点,预先展开进行调查,以了解竞争对手的产品及服务,以及潜在的起诉方等。
开展调查,需要多方参与,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可聘用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及日本当地专业机构。
对于产品出口到日本的企业,应尽量在贸易协议中加入有助于减少己方承担侵权责任的条款。
这样一来,即使被卷入诉讼,也可以主张不具有共同侵权的共识,或者即使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最终也能从甲方处挽回一些损失。
组建专利管理团队对于企业来说,组建适合企业自身的专利团队,提升专利能力,才能够在将来的专利纠纷中有所作为。
检索在先知识产权企业应该针对相关在先知识产权文献进行检索,争取预先规避风险。
检索范围可包括商标、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
针对技术含量较高、检索难度较大的技术领域,除了利用自己的专业人员和数据库之外,在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来进行检索、制作专利地图等。
确定应讼的态度如果企业在全面衡量胜诉概率、市场前景、诉讼成本、时问成本等诸多因素后,认为坚持应诉弊大于利,则应该放弃市场。
选择日本当地诉讼代理人中国企业应该选好日本当地诉讼代理人,事务所的总体实力,律师的知识背景、办案履历、感悟能力、语言交流能力等等非常重要。
对专利诉讼等对技术背景有较高要求的,要求具有相应技术背景、诉讼经验的律师或者律师团队,另外也要关注律师团队的外文功底和检索能力。
日本知识产权“五法”最新修订概要

日本知识产权“五法”最新修订概要作者:刘影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07期2014年6月日本内阁会议发布的《日本复兴战略》和《关于知识产权政策的基本方针》,该战略和基本方针重申了2002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的“知识产权立国”口号,并在此基础上具体提出“十年内将日本建成为世界第一号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
该目标的实现必须以一套能够进一步激励知识创造、更加完善保护和活用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这意味着很多现有法律制度可能被修改。
而事实上,相关修改工作已于今年早些时候开始了。
2 01 4年3月 11日,日本内阁就通过《修改专利法等部分法律案》,正式对《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国际申请法》以及《专利代理人法》五部法律进行了修改。
一、《专利法》修改本次专利法修改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
1、增加特殊情况下延长申请期限等救济措施鉴于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的教训和国际经验,本次《专利法》修改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时,可以对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供延长申请期限的救济措施。
该措施适用于新颖性丧失的例外、优先权证书的提出、分案申请、申请审查以及专利费用的缴纳。
2、设置专利异议申请制度日本“旧专利法”中曾经设置过专利异议申请制度,但在2003年修改专利法时将其合并至专利无效审判制度中。
但统计表明,两制度合并后,请求专利无效审判的案件并没有明显增加,因此日本业界认为,在现有专利申请和专利无效审判制度下,存在大量瑕疵专利。
为解决该问题,本次专利法修改单独设置了专利异议申请制度。
该制度具体内容为,在专利公报发行之日起六个月以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专利异议申请(第113条)。
同时把专利无效制度的适格请求人从原有制度中规定的“任何人”变为“仅限于利害关系人”(第123条第2款)。
另外,专利异议申请制度形式上仅限于书面申请。
特许厅如欲作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则必需给予专利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提出意见陈述书的机会,如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范围等作出补正,也必需给予专利异议申请人提出意见陈述书的机会(第118条及第120条之五)。
外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剽窃,即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发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随着全球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打击剽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
本文将介绍一些主要国家的剽窃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
二、美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美国著作权法(Copyright Law)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播放、翻译、改编等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剽窃。
著作权法第106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17项专有权利,其中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
2. 侵权责任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第55条,剽窃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需赔偿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惩罚性赔偿。
3. 刑事责任在美国,剽窃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美国法典》第18卷第506条,侵犯著作权可能面临最高5年的监禁和25万美元的罚款。
三、英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英国著作权法(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示、表演、播放、改编等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剽窃。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17项专有权利。
2. 侵权责任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根据《英国侵权法》第2条,剽窃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需赔偿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惩罚性赔偿。
3. 刑事责任在英国,剽窃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英国法典》第279条,侵犯著作权可能面临最高6个月的监禁和5,000英镑的罚款。
四、德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德国著作权法(Urheberrechtsgesetz)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示、表演、播放、改编等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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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日本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篇一: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论文摘要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加大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步伐,也同样加大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力度。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用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所完成的,而发达国家用了近二百年的时间,这至少表明了,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我们虽然完成了表面上的制度建设,但内在的国民知识产权意识建设上还有许多不足。
鉴于此,本文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了相关探讨。
文章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缺陷;完善目录前言.................................................................................................... .. (1)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 (1)(一)实体法方面................................................. (1)(二)程序法方面................................................. (2)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 (3)(一)刑法保护范围狭窄................................................. (3)(二)执法机构管理混乱................................................. (3)(三)定罪标准不明确................................................. (4)(四)刑事程序追诉乏力................................................. (4)(五)刑罚结构稍欠合理................................................. (4)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措施................................................. .. (5)(一)扩大假冒商标犯罪的范围................................................. .. (5)(二)建立各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体制................................................. ..5(三)明确定罪标准................................................. .. (6)(四)完善诉讼程序................................................. .. (6)(五)调整刑罚体系................................................. .. (7)结论................................................. ................................................... (7)参考文献................................................. ................................................... . (7)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前言世界早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和文化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与此相应,法律也通过设置权利义务的模型,为知识产品的权利人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促进知识产品的大量生产,从而带动经济和社会的进步。
在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与民法保护、行政保护等组成一个有机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其中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为最后的、也是最严厉的救济手段,也就显得越发突出和重要,这既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需要,也是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一)实体法方面我国不仅在《刑法》中针对知识产权犯罪制定了专门的条款,而且在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文件中也有相关的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
《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有:对商标权的保护,《刑法》第213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规定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专利权的刑事保护,《刑法》第216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第398、第432条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刑法》第21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规定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1知识产权立法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规定的条款有:《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了对于侵犯著作权性质严重并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肖中华:《论我国驰名商标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载《犯罪研究》20XX年第3期,第99页.5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商标法》第59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刑事责任,第62条规定了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的刑事责任?。
《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对假冒和冒充他人专利的处罚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1条规定了泄漏国家秘密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4条规定了专利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二)程序法方面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的一种,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就可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知识产依法权权利人的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起诉之后,可能会遇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自己的控诉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审慎对待,对于其中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可以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可以获得相关的证据,也可以起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作用。
另外,对于该类案件,如果被害人没有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而是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也应当受理,受理之后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并对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侵害或者已经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侵权行为,则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诉案件,该类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通辑等侦查措施,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
侦查之后,对于事实清楚且12杨延超:《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载《法学论坛》20XX年第8期,第110页.张玉敏.《中国欧盟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载《厦门大学学报》20XX年9期,第28页.篇二: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几个问题\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几个问题尽管由于政治制度、经济水平、文化背景、立法传统等多方面的不同导致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各有差异,然而运用多种方式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却是不争的事实。
其中用刑罚遏制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一种普遍的趋势。
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并收到一定的效果。
笔者仅就此不揣粗陋地提出几个问题,以就教于诸位同仁。
一、著作权犯罪门槛逐降为何侵权盗版依然猖狂?侵犯著作权罪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自20XX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对单位犯罪定罪的数额标准也做了调整,由原来是个人犯罪标准的5倍降低为3倍。
20XX年4月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规定,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20XX年1月1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正式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意见》中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传播数量在500件(部)以上、实际被点击数在5万次以上以及注册会员在1000人以上的,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
并且对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等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做出了具体规定。
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以自由刑为主、罚金刑为辅的刑罚种类,划分了轻重两种刑罚幅度,最高刑为7年,罚金刑采取倍比罚金制。
与其他世界各国相比,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制裁相当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