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差止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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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兼论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的困境与出路

日本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兼论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的困境与出路

日本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兼论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的困境与出路张 林 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刘永光 厦门大学法学院【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纠纷是一种新型财产纠纷,依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使各自职权的前提下,通过制定《日本仲裁程序规则》,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仲裁成为解决日本知识产权纠纷的新途径,并且通过积极的制度创新和市场推广,仲裁在日本已成为高效、公正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方式。

【关键词】 仲裁法 仲裁程序规则 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 ADR日本的仲裁制度始于1890年(明治23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

该法第8编对仲裁协议、仲裁员的选任、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裁决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尔后100多年来,日本的仲裁制度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2003年8月1日(平成15年8月1日)日本制定了《仲裁法》,a对日本的仲裁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

近几年来,随着知识产权纠纷的不断增多,以及各国政府对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许多国家都试图多途径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而作为知识产权大国的日本也顺应了这一历史发展的潮流,支持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日本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及其《仲裁程序规则》便应运而生了。

一、日本知识产权仲裁机构的诞生为解决工业产权领域的纠纷,1998年3月日本律师联合会和日本代办人协会b共同设立了“工业产权仲裁中心”,同年4月1日起该机构开始正式运作。

它是今天“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Jap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bitration Center,简称“JIPAC”)的前身。

2000年8月,日本“工业产权仲裁中心”与社团法人“日本网络信息中心”(Japan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简称“JPNIC”)c 签订协议,成为“JP域名认定的纠纷处理机构”,解决所有在JPNIC注册的网络域名的纠纷问题。

d2001年4月,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日本“工业产权仲裁中心”正式更名为“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这一机构从此诞生。

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

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

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一、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日本为使其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以适应新技术发展的要求,不断地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

目前,日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由以下实体法组成:《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版权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商法》、《半导体集成电路流程设计法》、《种子和种苗法》、《海关法》。

概括起来讲,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有以下特点:一是立法严谨且详尽具体,便于执法操作和保持执法的统一性。

日本的各部知识产权法律所调整规范的范围,在总则中均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对关键术语做出定义,从各部法律的总则可以看出,其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既全面又不重复。

二是日本修改知识产权法律非常重视与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注重吸收德国或西欧等国家的经验,出于美国的压力,也注意在保护水平上与美国相一致。

二、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日本政府重视对知识产权法的实施和科学管理。

在日本,执行知识产权法律首先是司法部门的责任,对于大量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处理;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案件,由警察侦破,检察官批捕,法院定罪量刑或处以罚金;政府部门十分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执行着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专利局(JPO)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发明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受理和审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制定、实施工业产权政策;协调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及其他国际合作事务;促进工业产权信息的传播。

JPO由7个部及工业产权进修所、工业产权审议会组成。

文部省负责管理有关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对著作权的管理,除政府职能部门外,民间还成立了各种社团法人性质的协会。

农林水产省负责实施《种苗法》。

对植物新品种,培育者认为有经济价值,有必要获得知识保护的,可以提出申请,农林水产省对于申请保护的品种,除进行文件审查外,还进行实地调查或栽培实验,以确保新品种的质量和真实性。

侵权责任法如何规定(2018)停止侵害请求权

侵权责任法如何规定(2018)停止侵害请求权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侵权责任法如何规定(2018)停止侵害请求权对于有侵权责任的一般是会受到一定的侵权责任法的处罚,对于侵权的情况存在这很多的下面,有很多的权利,比如请求权就是其中一种。

法律中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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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如何规定停止侵害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国民法理论和实践,认可对进行中的加害行为、妨害行为或危险状态,受害人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现行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亦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故特设本条规定。

须注意的是,停止侵害请求权,其立法目的在于及时制止那些刚发生的、进行中的侵权行为,以避免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显然不能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而要求创设一种类似于英美法申请禁止令(Injunc-tion)那样的新程序。

在立法机关修改民事诉讼法创设类似Fp禁止令程序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意见第162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本法所谓“停止侵害请求权”,相当于日本法上的“差止请求权”。

例如,对于商号的不正当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等,商法(第20条)、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3条第一款)、专利法(第100条第一款)、著作权法(第112条第一款)有差止请求权的明文规定。

日本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差止请求权,但裁判实践中认可差止请求权。

差止请求权,在程序上采用事先保全的方法,值得重视。

《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国民法理论和实践,认可对进行中的加害行为、妨害行为或危险状态,受害人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在日本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日本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日本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显得愈发重要。

日本作为一个科技和文化高度发达的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管理机制。

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

专利法旨在保护发明创造,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在日本,专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严格且规范,以确保专利的质量和有效性。

对于符合条件的发明,授予专利权,给予发明者一定期限内的独家权利,从而激励创新者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研发。

著作权法则侧重于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权益。

这包括小说、音乐、电影、绘画等各种形式的创作。

日本在著作权保护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不仅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还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

商标法保护企业的商标权益,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相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

一个具有独特性和显著特征的商标在日本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这有助于企业树立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为了确保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实施,日本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处理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纠纷解决等事务。

同时,还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共同打击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在执法方面,日本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侵权者将面临高额的罚款和可能的刑事处罚。

这一严格的执法态度有效地遏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日本的企业也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许多企业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他们不仅积极申请专利和商标,还对企业内部的创新成果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

在技术研发过程中,企业会提前进行专利布局,以确保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教育在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学校和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培养人们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

从小学生到成年人,都能够接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侵权行为的后果。

日本专利法

日本专利法

日本专利法(1959年4月13日法第121号1978年4月26日法第30号最后修订)第一章总则(目的)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与利用发明,鼓励发明,以推动产业的发展。

(定义)第二条本法中所称的“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作出具有高水平技术思想的创作。

2.本法所称的专利“发明”是指取得专利权的发明。

3.本法关于发明的“实施”是指下述行为:一、在产品的发明方面,生产、使用、转让、出租、转移或者为转让、出租而展示或进口其产品的行为:二、关于方法的发明及使用其方法的行为;三、关于产品生产方法的发明,除前项所列举者外,使用、转让、出租、转移或者为出租、转让而展示或进口产品的行为。

(期限的计算)第三条本法或基于本法令所规定的期限的计算,依照以下规定:一、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但其期限从午前零点起始时,不在此限。

二、以月或年来规定期限时,遵从历书。

不从月或年起算期限时,以其最后一月或年的相应起算日前一天的期限为满日。

但最后一月无相应日时,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满期。

2.当申请专利、请求其他有关专利手续(以下简称“手续”)的期限的结束日为星期日,以及关于国民节假日根据1948年法第178号规定的1月2日,1月3日或12月29日至12月31日时,以节假日后的翌日为假期的结束日(假期期满)。

(期限的顺延等)第四条专利厅长官为照顾地区遥远或交通不便等情况,根据请求或以其职权,可顺延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包括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三第一款准用的情形),第五十六条(包括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三第三款准用的情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但书、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或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限。

2.审判长为照顾地区遥远或交通不便等情况,根据请求或以其职权,可顺延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包括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准用情形)准用的第五十三条第四款或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三款(包括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准用的情形)或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包括第一百七十四条第四款准用的情形),准用的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期限。

日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的侵权认定制度

日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的侵权认定制度

“ 扣 札 1 失 0年 ” 词 条 ,2 1 0 0 0— 4—2 6访 问 , h p / ̄wkpdaog wk % E % A % B % E % 8 % 8 % E % 8 % 8 % E % 8 % 9 1% t :/ j iiei r/ ii t . . / 5 4 1 3 2 F 3 2 C 3 1 F0
行 为的两 大职能机 构 。警察 部 门是 对 内取缔 知识产 权侵 权行 为 ,而 海关 部 门则 是通过 所有物 品必须通
关 才能 出人 1本 的海 关监管 ,从 边境保 护方面守卫 3 国 门 ,防止侵权 知识 产权 的物 品出入 1本 国境 和关 3
着 1本 传 统 的 以 制 造 业 为 主 ,依 靠 “ 易 立 国 ” 3 贸 拉 动经 济发展 的 国家 战 略 已经 落后 于时 代 ,必 须要 以新 的 国家 战 略 引 领 1本 经 济 走 向 未 来 。这 就 是 3
同年 7月 1本 制 定 了第 一 部 《 识 产 权 战 略 大 3 知
案 件数 的 8 .% 。 20 15 ③ 09年前 三 季 度 一 共 执 行 了 1 ,4 件 知识产权 侵权 中止 放行 案件 ,而其 中来 自 64 6 中国的 为 1 ,4 件 , 占全 体 的 8.% 。相 比之 下 4 03 54
③ 日本海关网站 :水隙取缔 ・ 知的财麈侵害物品 取缔 9 ・ 输入差止夷绩情鞭 ?8年遵统 遇 去最高 差 止件数 老记绿 ,2 1 o 00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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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商标侵 权 占绝大 多数 。对 于 日本海关 如此集

日本科研实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日本科研实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日本科研实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在全球范围内,日本一直被公认为科研实力非常强大的国家之一。

作为一个技术创新和研发的引领者,日本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这不仅是为了促进科研成果的持续创新和发展,也是为了保护研究人员的利益和推动科技产业的进步。

下面将从日本的知识产权政策、法律保护、管理机制等方面来探讨日本科研实力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政策日本一直将技术创新和知识经济发展作为国家战略的重要方向,制定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政策来保护和促进科研成果的创新与发展。

首先,日本通过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确保科研人员和企业享有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知识产权的使用和转让方面,日本推行公开创新政策,鼓励与其他机构和企业进行合作,共享创新成果,以推动技术的快速应用与产业化。

此外,日本还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科研人员和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促进创新氛围的形成。

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十分完善,保护了科研人员与企业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首先,日本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从法律角度保证了创新成果的独立性和权益。

其次,日本设立了专业的知识产权部门,例如日本专利厅、商标局等,负责知识产权的审查和注册等工作,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日本特别注重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了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日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旨在管理和保护科研实力的知识产权。

首先,日本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例如技术转移中心、独立行政法人等,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商业化和转化等工作。

其次,日本推行了知识产权运营的模式,将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相结合,通过技术转移、许可和合作等方式,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经济价值,推动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另外,日本还鼓励科研人员和企业进行专利和商标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支持和奖励措施,激励更多的科研成果转化为优秀的知识产权。

日本特许法(专利法)

日本特许法(专利法)
二 提出特许异议申诉(包括准用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订正审判特别规则〕中准用的第五十五条第 一项的申诉)
三 请求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专利无效审判〕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或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五第 一项〔国际专利申请固有的无效审判〕的审判
四 依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请求复审〕之规定,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特许无效审判〕及第一 百二十九条第一项〔订正无效审判〕及对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五第一项〔国际专利申请固有的无效审判〕审 判的判决请求复审 2 非法人社会团体或财团,其被指定的代表或管理人,可在其名义下对第一百二十 三条第一项〔特许无效审判〕或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订正无效审判〕及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五第一项 〔国际专利申请固有的无效审判〕审判之确定判决,提出复审请求。
定的审判〕。 2 审判长应路途遥远或地处交通不便者请求,可用其职权,延长以下各条规定之期限: 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项(包括准用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中准用的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补充修正驳回后的 申请〕以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三项(包括准用于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包括 准用第一百七十四条第四项)中准用的第五十六条〔专利异议申诉书的补充修正〕。
一 期限的第一天不计。但其时间起自午前零时,则不在此限
二 以月或年来规定期限时,以日历为依据。不以月或年的开始起算期限时,其期限以最终的月或年的 相应起算日的前一天为满期。但是,若无相应的最终月份之日,则以最终月份的最后一天为满期 2 有 关特许申请、请求及其它有关特许的手续(下称手续)之期限,其最后一日为星期天,或是正值关于国民节 假日法律(昭和二十三年第一百七十八号法律)规定之休假日,一月二日,一月三日以及从十二月二十九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则以假日之翌日为限期的最后一天。
(多数当事者的相互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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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差止请求权差止一词在日语中本义为停止和禁止,对法律中的具体含义则学者解释不同,定义也不相同。

有人认为,差止(injunction)是指在诸如公害等侵权行为持续进行的情况下,使侵权行为停止,从而防止现在和将来发生损害。

(注:杉村敏正、天野和夫:《新法学辞典》日本评论社,1991年2月28日,第415 页。

)也有人主要从公害的角度来定义差止请求权,认为它是指针对排除公害的人,请求设置防止发生公害的设施,进行设备改良,停止其营运的诸项权利。

在持续性公害中多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并使用,在噪音妨碍和日照事件中也经常运用差止请求。

(注:自由国民社《图解にょる法律用语辞典》,1994年12月20 日,第965—966页。

)差止请求权是请求停止违法侵犯他人利益行为的民法上的手段,在公害、名誉毁损、信用毁损等侵权行为反复、持续进行的情况下,侵害造成的损害发生后,除进行损害赔偿的救济外,有必要请求停止今后进行侵害,防止将来损害的发生;同时,在侵害只发生一次的情况下,若可充分认定将来确可发生时,同样有必要请求防止发生侵害。

(注:伊藤正己:《国民法律百科大辞典》株式会社ぎょうせい,平成3年10月1日,第489页。

)也有人从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物权保护以及商法的有关保护出发下定义,认为差止是指就特定事件,为阻止违法或不当状态深入或持续进行而针对当事人作出的面向将来的禁止性具体处分,通过司法处分(法院)和行政处分实现。

(注:林修二等编:《法令用语辞典》,第6次改订版,学阳书房,昭和61年3月10日,第293页。

)总之,不论从哪一角度下定义,法律上,差止请求一词的基本内容不变,它除包含停止侵害之义外,还有禁止将来发生侵害之义。

因此,差止请求权除内含停止侵害请求权外,还有排除妨碍请求权、预防侵害请求权及侵权物废弃请求权。

因在我国日常和法律用语中无法找到精当的对译语,笔者原样照用日文的提法,暂称之为差止请求权。

差止请求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侵权行为形式的多样化,继损害赔偿之后出现的一种新的救济方式。

如果说有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运用已经渐趋定型化、与社会生活相切合的话,有关差止请求权的行使还仍处于变动不居而与社会生活相磨合的状态。

其原因除社会发展本身的经济因素外,还有差止请求权内在的问题。

而这种古已有之的救济方式之所以在现代社会的公害领域异军突起也正是应了这二者的关系。

(注:其实,早在罗马法时代就有差止请求权这种权利救济方式,只不过当时它以禁令方式存在而主要适用于物权保护中,用于占有和准占有的争诉,请参看张企泰译《法学总论》「罗马」查士丁尼著,商务印书馆,1995年2月,第232 —236页。

)信息时代的到来、科技对生产力的冲击,使智慧财产的价值倍增,知识产权的保护自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事后救济方式——损害赔偿的发展自不必说,要求加强事前救济、防范性救济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差止请求权也正是适应了这种需要,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占据了显要的位置。

本文在考察日本立法、判例、学说的有关规定、原则和观点之后,总结在此领域日本已取得的成就,发掘其尚待突破的问题,希望能对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有所借鉴。

[!--empirenews.page--] 一日本工业产权保护中的差止请求权工业产权中的差止请求权是指在专利权、独占实施权等权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的情况下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人等除可要求停止侵害、预防侵害发生外,还可以进而要求将构成侵权行为的侵权物废弃、拆除用于侵权的设备以及要求进行其它必要的预防行为。

前者是停止侵害、预防侵害请求权,后者是废弃、拆除请求权。

广义的差止请求权包括二者,狭义的仅指前者。

(注:小岛庸和:《工业所有权と差止请求权》法学书院,昭和61年11月30日,第16页。

)也有学者认为停止侵害请求权和预防侵害请求权是差止请求权,废弃请求权与拆除请求权合称为废弃请求权。

(注:增井和夫田村善之:《特许判例ガイド》,有斐阁,1996年3 月10日,第256页。

)(一)工业产权中差止请求权的存在依据差止请求权在法律规定上的依据主要是日本专利法第100条、实用新型法第27条、外观设计法第37条、商标法第36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

差止请求权在理论上的依据在于,在权利的积极保护方面——排他保护方面,工业产权虽然以无体财产为标的,却是一种物权性的权利,同样应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

在权利的消极保护方面——义务保护方面,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的规定,保护的是“营业”上的利益,这种营业上的利益是否构成排他性的权利存在着争议。

有工业所有权(企业权)说,即认为它属于支配企业总体的工业所有权或企业权;有人格权说,即承认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人格权;有不可侵犯性说,认为物权请求权的根据是不可侵犯性,应该承认对所有的权利的妨碍排除请求权。

这三种学说都存在解释上的难点,而承认营业上的利益是一种排他权利会不适当地限制经营自由。

(注:增井和夫田村善之:《特许判例ガイド》,有斐阁,1996年3月10日,第17页。

)就此四宫和夫提出的违法性观点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它认为不从权利角度出发,而应从有法律保护价值的事实关系、利益出发,特别是从获得顾客的可能性角度出发来寻求其理论构成,从侵权行为或侵害状态的违法性中找寻差止请求权的依据。

也即法对违法进行反击,要求尽快消除这种违法状态,因此必须认可受违法行为侵害或处于违法状态之下,或有被侵害之虞的人的权利请求,来要求违法行为实施者、违法状态控制者进行消除或预防。

(注:四宫和夫:《不正竞争と权利保护手段》法律时报第31卷第2号第19页。

)(二)工业产权中差止请求权的主体专利权人、商标权人以及独占实施权人可行使差止请求权。

已经将权利许可给他人独占实施的专利权人在契约设定的范围内不能再自行实施专利,是否也因此丧失差止请求权?日本判例认为,即使是从专利法第100 条的条文字面上也很难作出专利权人已经因此而丧失差止请求权的解释。

专利权人设定独占实施权的关系正象所有人将所有物交由第三人使用、收益一样,至多只不过是设定了权利限制。

专利权人不丧失差止请求权正象所有人不丧失物上请求权一样,即使在独占实施权设定的范围内亦如此。

(注:《判例时报》第377号第 63页。

)专利、商标的共有权人可独立行使请求权,而不必经其它共有权人的同意。

(注:参看日本专利法第73条、第77条;实用新型法第18条、第26条;外观设计法第36条、第26条;商标法第35、第30条。

)这视为共有人的一种保存行为。

[!--empirenews.page--] 普通实施权人是否可以行使差止请求权?法律明文规定了独占实施权人与专利权人等受同样的法律保护,却没有明文规定普通实施权人是否也受同样的保护,而将这一问题交由判例和学说加以解释。

现实生活中,侵权人不经专利权人、普通实施权人的同意实施专利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对普通实施权人的侵权?这一问题与对普通实施权的性质的认识紧密相关。

其一、认为普通实施权为物权的情况下,不问这种物权是否具有排他性,因其为专利的利用权,只要妨碍了专利的利用即构成对它的侵权,即物权说。

(注:永田菊四郎:《工业所有权法详论》有信堂,1960年,第515页。

)其二、认为普通实施权为债权的情况下,又分为三种学说:第一种学说认为既为债权,就不具有对世性,根据债权的相对性原理,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对普通实施权的侵权,即债权相对性说;(注:清濑一郎:《特许法原理》严松堂,1929年,第97页。

)第二种学说认为,虽然普通实施权为债权,不具有排他性,但同样具有权利的共有性质——不可侵犯性,因此,侵犯了普通实施权也构成侵权,即不可侵犯性说;(注:末弘严太郎:《工业所有权法》(法学全集)日本评论社,1939年,第77页。

)第三种学说认为,普通实施权为债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决定是否构成侵权,要看是否对普通实施权造成了侵害,也即违法性说。

(注:丰崎光卫:《工业所有权法》新版,法律学全集,有斐阁,1980年,第212页。

)目前违法性说为通说。

这一观点也曾为日本判例采纳,在东京地方法院昭和36年11月2 日作出的判决中,就援用了这一理论根据。

认为依现行法,普通实施权因具有债权性而不具有排他性,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不论是何种情况,是否可以确认行为已经侵害了权利这一点。

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对权利造成抽象的不利影响尚不能说第三人的行为完全构成权利侵害。

但即使是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对抗,而且,如果依具体情况判断构成了对债权的侵权时,就必须确认第三人侵害了债权。

第三人只是使用外观设计并不构成侵权,只有在其妨碍普通实施权人实施外观设计时才构成侵权。

(注:《下级裁判所民事判例集》第12卷第11号,法曹会,第2808页。

)在进行普通实施许可时,第三人未经许可使用专利等情况下,专利权人的利益并不会受到侵害,因为他只需从普通实施权人处收取使用费即可。

(注:日本学者大都这样认为,细加考察的话,事实未必如此。

因第三人的未经许可使用会影响工业产权人将专利等再次许可他人实施,最终也会损害他的利益,因此,从长远来看,工业产权人也并非完全没有请求保护的经济动力。

但现实情况错综复杂,专利等智力成果的开发潜力、普通实施许可的权利设定范围以及使用费的数额等都会影响专利权人等的判断,但是否可以将这一考虑完全忽略,笔者存在疑问。

)若不承认普通实施权人的差止请求权,则势必造成第三人获取不正当利益,同时普通实施权人的利益也会因此受到损害却又无法寻求保护。

在这种利益格局下应如何调整各方面的关系,即使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司法和学界也必须解决这一问题。

日本有人提出一种折衷的方法,认为首先考虑专利权人等的差止请求权,在其怠于(注:行使的情况下,可以由实施权人代位行使。

但也有人主张只有独占实施权人才有代位权。

小岛庸和:《工业所有权と差止请求权》,法学书院,昭和61年11月30日,第92页。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判例和学说所做的解释不同,影响对个案的具体处理,今后,司法与学界是否能找到相对统一的认识从而反映于立法之中,尚不可知。

[!--empirenews.page--] (三)工业产权中差止请求权的具体内容差止请求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预防侵害请求权、废弃拆除请求权。

下面分别对这几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及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1.停止侵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工业产权具有排他性,是一种排他的利用权,因此,无正当理由侵害他人的专利权等权利时,法律要求必须停止侵害的进行。

其主要构成要件有:1、侵害行为客观存在。

直接侵害权利的行为,如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注:日本专利法第68条。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注:日本商标法第25条。

)等当然构成侵权行为,但虽不直接侵犯权利,却是极有危险转化为侵权行为的预备行为,也视为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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