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

吴汉东

【学科分类】著作权法

【出处】《法商研究》2012年04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律修改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著作权法可以说是法律关系最为复杂、法律内容最为丰富、法律变动最为频繁的一部法律。因此,已经启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任务既重要又艰巨。受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分别起草并如期提交了专家建议稿。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完成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与以往不同,此次修法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业界的激烈争议。在此,笔者结合《修改草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起草的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中南稿”)就《修改草案》提出的背景、体例和重点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时代背景

《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行以来,迄今为止修改了两次。作为立法活动的微调机制,法律修改旨在“不伤动法律体系整体结构、不根本改变法律基本框架和原则的前提下,赋予法律时代的精神和现实的活力”。[1]回顾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状况,我们可以概括出以下两个特点:

1.修法进程缓慢

《著作权法》自问世以来,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进行了修改,每次间隔达10年左右,未能与著作权法变动的国际潮流保持同步。从20世纪末到本世纪初,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和著作权保护国际公约、双边协定的形成,各国著作权法修改活动频繁。例如,美国立法部门对著作权法修改十分关注,《千禧年数字著作权法案》出台之后、进入本世纪以来,几乎每年都有新的修正案提交国会,其中重要的有

2005年《家庭娱乐与著作权法案》、2004年《著作权版税分配改革法案》、2004年《残疾人教育促进法案》等;“文学和艺术产权”章是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随后近20年间,法国依据欧洲联盟1996年关于数据库、2001年关于追续权、2001年关于信息社会版权、2004年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等诸多指令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互联网条约”[2]适时进行修改,进入新世纪之后已四次修改著作权法,其中重要的有2009年的《关于在互联网上传播和保护创作》、《文学和艺术产权刑事保护》两部;[3]《日本著作权法》于1976年颁布至2009年止,为回应科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已经进行了大大小小26次的修改;《韩国著作权法》制定于1957年,先后进行过18次修改,其中2006年和2009年完成了两次重要修改。相对于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修改活动,我国的著作权法修改相对滞后,修法进程缓慢。

2.修法动因相对被动

我国著作权立法经历了从“被动性调整”到“主动性安排”的过程。1990年我国制定了《著作权法》,然而并未参加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双边、多边著作权冲突不时发生。基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我国在来不及修改《著作权法》的情况下颁布《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以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后的两次著作权法修改均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第一次修改(2001年)是基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直接需要,根据《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全面修改《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2010年)是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裁定,针对有关“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条款作出的修改。在过去的20多年间,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定及修改以《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公约为标准,其动因主要来自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和国际社会的压力。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既非基于加入国际公约的需要,也非源于国际社会的压力,而更多的是立足本土国情做出的主动性安排。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数据,我国版权产业的贡献率已经占国内生产总值的近7%。[4]可以说,版权产业正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同时,全球

化程度的深化和发达国家文化影响力的扩张,使得外来文化产品的输入对我国的文化市场带来极大冲击。为维护本国文化安全,增强文化软实力,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为文化创新活动、文化产品贸易和文化产业成长提供有力且完善的法律机制。因此,本次著作权法修改必须立足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解决中国问题。

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体例和结构安排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一部法律”,即《著作权法》;“六部法规”,即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这种体例设计一方面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即以《著作权法》为主干,以若干著作权法规为补充,同时辅之以其他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从而形成相对独立且完整的著作权法律规范体系;另一方面也基本满足我国著作权法律活动的需求,在《著作权法》长期未得以修改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颁布法规弥补《著作权法》之不足。此次修法涉及《著作权法》和相关法规的体例安排问题。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或因与《著作权法》内容重合,或相关内容在《著作权法》中已有规定,从而可以在适当时候宣布废止外,其他四部法规在此次修法中有三种处理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一去四”的方案,即将与《著作权法》相关的几个条例完全纳入《著作权法》中,以统一《著作权法》的渊源;二是“一加四”的方案,即只修改《著作权法》的条文,而完全保留各相关条例的完整性,这个可以说是“保守性”的修法;三是“一拖四”的方案,即将上述条例中具有相对成熟性的条款且为一般性问题的规定上升到《著作权法》中,待《著作权法》修正案通过后,再逐步修订相关著作权条例。笔者主张采取这一方案,即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既包括《著作权法》本身内容的修订,也吸收著作权条例中的某些条款,从而兼顾修法的“革命性”和“稳妥性”。

《修改草案》秉持的似为“一拖四”思路,将行政法规的一些内容上升到《著作权法》之中,主要涉及的有“著作权产生时间”、“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信息网络传播权”、“实用艺术作品”和“出租权”等。[5]与上述内容有关的规定在相关条例中是比较成熟和具

有一般性的条款,反映在《修改草案》中是可取的。社会反应较大、业界争议较多的是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条款增补问题,主要集中在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使用费标准等。笔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解决广大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的主要途径,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有效率运行是立法者、管理者的法律目标。然而,我国虽然建立了一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其相关作者的广泛性和内部管理的科学性都有待提高。在一些重大问题尚未形成广泛共识的情况下,可以不在《著作权法》中作增补规定,而是留待相关法规进行调整。

《著作权法》采取关于规范性文件结构安排的通行做法,即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共6章、61条。这次分则的修改,涉及各章的逻辑结构安排,也涉及相关章节名称的科学表述。《修改草案》将《著作权法》第二章“著作权”第四节“权利的限制”单列专章,并置于“著作权”和“相关权”之后,使权利的限制涵盖著作权和相关权两者,其结构安排是科学的;此外,将《著作权法》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更名为“相关权”(“相邻权”),符合国际公约的通常称谓;将《著作权法》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更名为“权利的行使”,使其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使用和转让。上述修改充分吸取了专家建议稿意见,值得肯定。

三、《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点

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在法律修改技术层面,主要涉及变更、删除和补充。[6]所谓法律变更,是指以合理性、科学性为目的,对法律规范的内容、结构、文字等进行变动或变更的法律修改。例如,对“自然人”主体的表述,对“著作权限制”章节的调整、对“相关权”名称的概括等法律修改,都是修改技术意义上的变更。所谓法律删除,是指以适宜性、妥当性为目的,对法律规范中不合时宜的、不必要的内容及有关形式加以删除的法律修改。例如,鉴于立法任务的完成,删去“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附则条款。所谓法律的补充,是指以完整性、适用性为目的,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缺项进行增补和完善的法律修改。这是法律修改普遍采用的技术,也是本次《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手段。前述著作权产生时间、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出租权、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等,无不属于此类。

关于此次修法的重点,社会各界提出的建议涉及200余条。现就众家关注且有一定共识的问题,笔者作出如下分析:

1.关于著作权客体:概括式加列举式规定

客体即作品是作者享有权利的基础,也是著作权立法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对于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单纯的列举式规定,常见于国际公约,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第2条、《世界版权公约》第1条、《知识产权协定》第9条等;二是概括式加列举式的规定,即先规定“作品”的定义,再列举作品类型,常见于各国的著作权法之中,如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7]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作品定义,可以有效解决作品类型列举不全的弊端,使其可以涵盖因科技发展而产生的各种新作品类型。基于此,此次修法增列作品定义条款,即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同时对现行的作品类型进行修正: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同时在第三章“相关权中删除”录像制品“的规定;增加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将”计算机软件“修改为”计算机程序“。上述条款与有关”作品定义“的修改相结合,从抽象和具体两方面入手,更为准确地界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关于著作权内容:人身权与财产权分设

著作权内容是著作权立法的核心内容。此次修法涉及的重要问题主要是两权分开立法以及各自权利类型的修改或增补。(1)关于著作权内容分开立法。在著作权项下,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权利。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两分法模式。有鉴于此,似可将《著作权法》第10条予以修改,共分三款,即总括条款、人身权利条款和财产权利条款。(2)关于人身权利。《修改草案》对署名权的定义作了进一步完善,将”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归入其中,同时将修改权的内容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此,著作权的人身权缩减为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这种修改完全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也与多数国家立法体例相通。(3)关于财产权利。《修改草案》涉及财产权利的修订内容包括:扩大复制权范围,将数字化等任何方式纳入《著作权法》的”复制“范围;[8]扩大出租权客体范围,新增”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出租权;[9]增加有线播放的内

容,将广播权修改为播放权;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交互式传播扩张为直播、转播等方式。

3.关于著作权限制:引入”三步检验法“

著作权限制是各国相关立法的基本内容,也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将”三步检验法“[10]加入合理使用条款之中作为判定要件,并对计算机程序的合理使用作出规定,是此次修法应该重视的重要内容。自1841年美国斯托雷法官提出着名的”合理使用三要素“以来,经过一个多世纪司法实践的深化和总结,这一”合理性“界定规则已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接受。[11]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虽然立法模式不尽相同,但都经过了从判例法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其基本判定标准在长期锤炼后能够在实践中满足社会对合理使用进行”合理性“界定的需求。[12]相比之下,我国著作权法缺乏本土法律文化的支撑,在借鉴过程中也并未重视对相关判定标准的消化吸收,这导致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缺乏传统和判例的支撑,既无法实现以罗列的方式避免实践中的分歧,也无法有效解决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应在列举式立法的基础上,加入抽象性的判定要件,使司法上对著作权法所列举的行为能有统一的标准。《修改草案》虽然已经将”三步检验法“作为考量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但仍有必要将传统着作财产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制度加以调整、合并,使合理使用条款得以适用于所有的着作财产权,以减少因重复规定所增加的立法成本和促进合理使用司法裁判标准的建立和统一。

4.关于相关权制度:统一命名和完善权利

相关权或邻接权是与狭义著作权相并列的重要权利也是相关国际公约和各国著作权法的重要内容。《著作权法》专章规定”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等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其从名称到结构都有修改的必要。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合称为”相关权“或”邻接权“与著作权平行,大陆法系国家多采此立法例。英美法系国家没有这一区分,而将其规定在著作权范畴之内。将作品传播中的有关权利进行归类并概括命名,这是此次修法的一大突破。《修改草案》第三章标题被直接命名为”相关权“,从而与第二章”著作权“相呼应,又可将第三章所列各节的内容统一起来,使著作权法律制度更具有内在逻辑性和易识别性。此外,《修改草案》还完善了相关权的权利类型:一是增加表演者二次

表演权,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播放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制品应给予表演者报酬;二是完善广播组织权,明确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为”节目信号“,增加已录制广播电视节目的公开传播权,增加营利性场所公开传播权等。

5.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从条例规定到立法条文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法不可或缺的内容,对相关规定进行丰富和完善,应是此次修法作出的有益探索。《修改草案》在第五章第二节以5条的篇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了规定,与《著作权法》仅有1个条文的原则性规定相比,在保护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提供授权渠道、促进作品传播方面具有一定的进步性。然而,该条款被业界人士广泛指责为”被代表“、被”另行规定“。[13]笔者认为,这些质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出发点在于帮助非会员实现其作品收益。但是,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官方性和唯一性的特点,在权利人无从选择集体管理组织的情况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剥夺权利人的许可权。这种对私权的限制,修法者应持谨慎态度。

6.关于著作权保护: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基础上,对网络服务者、网络用户的侵权责任作出的规定,同时排除了提供纯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的审查义务。此外,《修改草案》调整了损害赔偿额度,将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定赔偿最高额提高为100万元人民币,表现了采取从严的法律责任机制、遏制侵权行为的立法取向。

需要指出的是,《修改草案》采用了”中南稿“的建议,引入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权的,规定1至3倍的赔偿数额。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南非、巴西、俄罗斯、美国等国的著作权法在侵权民事赔偿额的确定上都采取了损失之外的额外损害赔偿。例如,南非著作权法规定了合适的额外损害赔偿,即法院在综合考察侵权人对版权的知悉程度、注意义务,以及客观行为的恶劣程度和获利情况等因素之后,确信权利人不能得到有效救济时才能基于对侵权损害的评估判决额外损害赔偿;[14]《巴西著作权法》规定:”侵权版本的复制品数量不能确定的,侵权人应当按照已被扣押的复制品数量加上3000件所得的总数的价值赔偿损失“,从而确立了著作权侵

权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和惩罚性赔偿尺度范围;[15]《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著作权部分)》规定了侵犯邻接权民事责任的计算方式和限额,权利人享有选择权,通过赔偿费代替损害赔偿的做法达到了惩罚的效果。

[16]这些都对我国著作权法修改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吴汉东,单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注释】

[1][6]参见李林:《立法理论与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18页,第227页。

[2]学界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统称为“互联网条约”。

[3]参见《十二国著作权法》,《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1页。

[4]参见《我国版权相关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近7%》,https://www.360docs.net/doc/c87030094.html,/politics/2011-04/20c_121327882.htm,2012-05 -04.

[5]参见国家版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https://www.360docs.net/doc/c87030094.html,/cms/html/309/3502/201203/740608.html,

2012-05-04.

[7]例如《美国版权法》第102条关于“版权客体”的一般规定,《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关于“作品”的定义等。

[8]从立法例来看,国际社会对复制的范围都作了扩大规定,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9条、《德国著作权法》第16条。[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7条第1款已规定出租权可以适用于计算机程序、电影作品和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同时,日本、韩国、英国、印度、德国等国家均将出租权适用于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

[10]《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著作权限制制度的规定,乃是基于复制行为所提出的“三步检验法”,即对作品的利用(1)不得妨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之正常使用;(2)不能对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3)不得超过使用目的的必要范围。

[11]参见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5页。

[12]《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任何特定案件中判断对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应予考虑的因素包括:(1)该使用的目的与特性,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是为了非营利的教学目的;(2)该版权作品的性质;(3)所使用的部分的质与量与版权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关系;(4)该使用对版权作品之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13]参见徐词:《“我就要来保护你”?———“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陷入争议漩涡”》,《南方周末》2012年4月20日。

[14]参见《南非著作权法》第24条。

[15]参见《巴西著作权法》第103、107条。

[16]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著作权部分)第1311条。

最新商标法的修改提交版

商标法的修改提交版

关于《商标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说明2003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受国务院的委托,承担了《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具体工作任务。六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认真听取专家学者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商标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三、主要修改情况 现行《商标法》共8章64条。征求意见稿在修订过程中,保留原法律条文26条,修改39条,直接由条例上升为单独条款规定的9条,新增条款5条,共79条。 征求意见稿主要围绕上述修改思路展开: (一)关于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程序 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异议案件采用行政两审、司法两审的四审终审制,造成异议程序过于复杂,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征求意见稿取消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异议由商标局裁定改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同时针对目前异议案件逐年大幅上升的情况,对异议申请人资格进行限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只有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异议,以遏制不当异议行为。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裁定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减少行政审级,较大幅度地提高商标确权效率。同时,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商标可注册性的专业性事由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第四十八条),并参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五十条)。 (二)关于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和行政监管力度

1、明确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现行《商标法》总则中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能进行了阐述,没有对地方工商局在商标工作方面的职能进行明确的表述,但在商标管理和专用权保护等章节中又有地方工商局明确的法定职责。征求意见稿参照《专利法》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管理工作,使地方工商局商标管理法定职责更为明确,并与其他章节中地方工商局的法定职责相呼应(第二条)。 2、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001年修法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手段,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一定程度上有效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这些规定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了实施条例和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第六十二条);加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力度,规定可以查封或扣押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财物(第六十六条);明确商标使用的概念,从而明确目前受到高度关注的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可以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新增对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第六十七条);将被侵权人的法定民事赔偿额由五十万提高到一百万(第六十八条)。 3、增加侵权案件中止查处程序 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地方工商局在保护商标专用权工作中的执法风险,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了侵权案件中止查处程序,以稳妥处理相关注册商标正处于评审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等情形下申请保护的案件(第六十六条)。

(完整版)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导论和著作权法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知识产权中,既包括人身权利,又包括财产权利的是:( C ) A、商业秘密权 B、商标权 C、著作权 D、地理标记权 2、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B ) A、注册商标 B、文学艺术作品 C、录音制品 D、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3、知识产权( C ) A、是一种财产权 B、是一种人身权,具有永续性的特点 C、以无体物为标的,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性质 D、在一国取得,即受世界各国的共同保护 4、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专门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国际公约是( D ) A、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 B、专利合作条约 C、巴黎公约 D、伯尔尼公约 二、多项选择题 1、知识产权(ABCD ) A、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对象 B、是一种财产权 C、有地域性 D、受时间限制 2、以下各项中属于《巴黎公约》保护范围的有(ACD) A、原产地名称 B、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C、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D、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 第二章著作权的对象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A ) A、电视节目预告表 B、WPS2000计算机文字处理软件 C、某单位创作的北京市地图 D、某艺术家创作的雕塑 2、下列选项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B ) A、王某拍摄的淫秽录像带 B、歌唱家即兴创作并表演的歌曲 C、《中…国合同法》的官方英文版译文 D、通用表格 3、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 C ) A、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B、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新颖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C、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D、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4、下列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是( D ) A、《红楼梦》 B、《三国演义》 C、《西游记》 D、莫言的小说《红高粱》 5、自然人所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C) A.25年 B.50年C、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D、40年 6、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符合何种情况才能得到保护?( C ) A、作品发表 B、作品创作完成即可 C、作品创作完成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D、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 7、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的著作权在下列何种情况下产生?( B ) A、随作品的发表而自动产生 B、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C、在作品以一定物质形态固定后自动产生 D、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后自动产生 8、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有:( A ) A、政府公告 B、计算机软件 C、小说 D、公共讲堂的演说 9、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作品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是( C ) A、文字作品 B、工程设计 C、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D、计算机软件 10、某电视台摄制电视剧《天龙八部》编剧唐某根据金庸撰写的《天龙八部》创作了剧本,演员黄某在剧中扮演乔峰,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归谁享有( B ) A、唐某 B、电视台 C、黄某 D、金庸 二、多项选择题 1、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应具备下列( ACD )要素。 A、独创性 B、新颖性 C、表达性 D、可复制性 2、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包括( ABCD ) A、某著名法学家的课堂授课 B、某政治家发表的即兴演讲 C、某种商品说明书 D、未以乐谱形式表现出来的曲调 3、下列选项中,财产权已不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有(AB ) A、历法 B、中央文件 C、八旬老人王某18岁写的信,完成后一直未发表 D、WINDOWS98程序软件 4、下列作品中,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法,享有著作权的(ABCD ) A、即兴的未有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演说 B、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法庭辩论 C、相声、快书、大鼓等戏剧作品 D、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5、下列作品中哪些可以认为是文字作品(ABC ) A、戏剧作品 B、用盲文创作的小说 C、计算机软件 D、地图 6、下列作品中属于美术作品的有(CD ) A、摄影作品 B、建筑作品 C、书法作品 D、雕塑作品 7、下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BD ) A、李律师在法庭上即兴发表的代理词 B、马法官就某案撰写的判决 C、陈教授利用业余时间翻译了《民法通则》 D、刊登在专利公报上的某一发明专利的说明书

专家解读商标法第四次修改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充分回应了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适用商标法所面临难题的意见和建议。此次商标法第四次修改乃是应我国内生需求,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社会上对此次商标法修改内容尚存在一些不理解甚至质疑的声音,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理角度予以简洁明了的阐释。此次商标法修改的内容,有助于净化营商环境,规范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提升对在先使用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水准。 明确注册商标须以使用为目的 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注册几百、几千甚至上万件商标的申请人,目前确实是客观存在的。这些行为严重削减了我国商标法设定注册商标制度的功能,异化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此次商标法修改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在申请时、初步审定公告后3个月内、已经注册等各阶段都设定了遏制措施,并规定了对恶意申请和恶意诉讼的处罚措施。此次商标法修改为解决这些长期困扰社会各界的问题,提供了以下有效的法律依据。 第一,关于使用目的及其证据。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四条中增加的“使用目的”,是遏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所有法律规范的基石。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将“使用目的”规定为注册商标申请的要件,因而并未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而仅仅在有人提出异议、“撤三”和无效程序中,个案审查申请人或注册商标权利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根据此次修改的商标法,应该在注册商标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实际使用”或“诚实的使用意图”的证据。针对业界广为关注的“防御商标”,建议在确有必要存在的情况下,将“防御”本

身认定为“诚实的使用意图”;当然,如果将来在审查阶段就可以基本阻止他人注册属于第三人本应注册的“防御商标”,“防御商标”则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能释放出诸多可以用以注册为商标的符号资源。第二,关于代理机构的相应责任。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违反前述规定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商标代理机构追究前述责任,可以遏制相当一部分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净化商标申请与使用环境。第三,针对恶意申请与诉讼的处罚。恶意注册商标的目的,至少包括囤积大量商标用以出售、阻止其他经营者在既有市场或新市场的正当经营行为、讹诈特定权利人、攀附他人商誉并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等各种情形。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增加了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根据上述规定,除了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申请、异议、“撤三”、无效等阶段诉求救济之外,还对注册商标申请人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和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处罚措施;这些处罚措施,应该可以发挥有效的震慑作用。实践中,已经存在一些恶意注册商标之人,通过恶意诉讼获得了数十万元、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不义之财”。这些恶意注册和恶意诉讼的行为,如不加遏制,必将怂恿企图不劳而获者,撼动作为市场秩序核心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加大对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

著作权法适用范围

著作权法适用范围 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不仅指地域的适用,还包括对主体与客体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关于我国著作权法适用范围的规定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即实行“国籍原则”、“互惠原则”和“地域原则”。 1.国籍原则 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的国籍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条原则。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享有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2.互惠原则 这是根据国与国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条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便体现了这一原则。一个国家对著作权怎样实行保护,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有严格的国界限制,这也就是上面所说的地域性的体现。两个国家若签订有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某个国际公约,便相互给予对方国家的作者以国民待遇,在本国地域内根据本国著作权法律的规定保护他们的著作权,这便是互惠原则的体现。1992年10月,我国参加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4月,我国参加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在此之前,我国还分别与美国和菲律宾签订过有著作权保护内容的《中美贸易协定》和《中菲文化协定》。因此,我国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涉外著作权关系正常化。现在,我国作者的作品可以在一百多个国家受到著作权保护,同样,我国也要保护与我国有著作权相互保护关系的一百多个国家作者的作品。 两个国家若没有签订双边协议或者没有共同参加某个国际公约,则不相互保护对方作者的著作权。 3.地域原则 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所创作的作品的首先出版地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条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款中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是在中国境内第一次出版;如已在中国境外出版过,然后再在中国境内出版,就不能称为“首先出版”。第四款中的“同时出版”不一定指同一天出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则视之为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符合上述条件的作品,我国法律予以保护 (编辑:https://www.360docs.net/doc/c87030094.html,职业认证考试培训网)

最新商标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版)

最新商标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版) 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是什么?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了哪些内容?下面,小编将为您提供最新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请您阅读了解。 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著作权法复习重点1

著作权法复习重点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著作权;2.邻接权 ☆文艺成果的特征 1.文艺成果可以复制,具有较强的公共品格; 2.文艺成果的生产成本非 常高昂,但现代技 术的应用使得它的流通成本几乎为零。 ☆著作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支配其作品,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著作权的特征 (一)与普通财产所有权比较:无形性;时间性;地域性 (二)与其他知识产权比较: 1.权利的获得方式简单; 2.具有人身权利内容; 3.著作权的排他 性是相对的; 4.著作权的保护期较长。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1.著作权指向的对象是作者创作完成的作品,邻接权指向的对象多是 企业的传播成果。 2.著作权从本质是赋予个人的,邻接权的主题本质上是对产品的生产 最终负责的机构。 3.著作权是原生的邻接权基本上是派生的。 4.由于邻接权是一种派生权利,受到作为原权的著作权的限制,其内 容不如著作权丰富。 ☆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或者自发表之后的50年。 ☆著作权的性质 1.是私法; 2.是民事特别法; 3.是国内法; 4.是强行法 ☆近代著作权谱系的三个阶段 1.特权时期; 2.权利主义时期; 3.世界权利时期 ☆世界上第一部开始保护作者的法律是1710年的《安娜女王法》。 ☆1910年晚清制定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作品的思想; 2.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 3.事实及对事实

无独创性的汇编; 4.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5.官方正式文件; 6.时事新闻; 7.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8.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 ☆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在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以任何方法或形式表现的一切产物。 ☆作品的属性 1.文学、艺术、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是人的创造物; 2.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 3.作品表达了一定的思想与情感。 ☆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1.作品具有独创性(积极要件); 2.不违反法律的特别规定(消极要件) ☆独创性的特征 1.必须有产生作品的创造性劳动; 2.作品中应体现人的智力,思想或情感内容必须通过作品传达出来; 3.作品中应体现创作者的个性,打上作者个性智力的烙印。 ☆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消极要件 1. 保护期限届满的作品; 2.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3.需要尽快传播 的作品; 4.表达形式单一的作品; ☆作品的种类 1.原始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 杂技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影视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做的作品;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二次作品 (1)派生作品: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注释作品;整理作品; (2)汇编作品 ☆著作权中人身权利的特征 1.基于创作行为而产生; 2.专属于作者——通常不得转让、继承、放弃、剥夺; 3.非经济性,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与作者的财产利益有紧密的联系; 4.通常无保护期限

著作权法案例

版权登记须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下: 1、文学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4、美术、摄影作品;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护的其他作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该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该法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然人作者终生及死后的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为首次发表后的50年。 版权登记申请所需资料: 1、作品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或签字; 2、权利保证书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或签字; 3、作品(音像制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或签字; 4、作品样本一式五份(美术作品);作品样本一式二份、原件(手 稿)一份,核实后返还(文字作品); 5、若申请者为作者(自然人),提交作者有效证件. 为什么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 答:理由如下: 1、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3、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您软件编程水平的客观反映,国家权威部门对您编程能力的认可将使您在求职应聘时更加自信。 补发或换发软件登记证书申请 1、申请人身份证明 (1)、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 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其他组织: 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文件; 台湾省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公证书(由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开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外国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2)、自然人身份证明--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外国个人需提交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7版)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 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 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著作权法 (英文版)copyright law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Fifteen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September 7, 1990 and amen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s on Amending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de at the Twenty-four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i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October 27, 2001) Contents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Chapter II Copyright Section 1 Copyright Owners and Their Rights Section 2 Ownership of Copyright Section 3 Term of Protection Section 4 Limitations on Rights Chapter III Contracts of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Contracts of Copyright Transfer Chapter IV Publication, Performance, Sound Recording, Video Recording and Broadcasting Section 1 Publication of Books, Newspapers and Periodicals Section 2 Performance Section 3 Sound Recording and Video Recording Section 4 Broadcasting by A Radio Station or Television Station Chapter V Legal Liabilities and Law Enforcement Measures Chapter V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is Law is ena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 for the purposes of protecting the copyright of authors in their literary, artistic and scientific works and rights related to copyright, of encouraging the creation and dissemination of works which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spiritual and material civilization, and of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and

2017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分析

2017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分析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的决定》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该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现超凡律师团队对新《商标法》的主要修改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2、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影响: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3、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影响:上述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此次修改将对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4、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

中国著作权发展史

关于中国著作权法观念的历史思考 2004-2-19 10: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关于著作权的观念,有学者曾认为是西方舶来,也有学者论证是根植本土。其实,在中国四千多年的法律文化史中,文学产权-版权-著作权的思想辗转相承,循环往复,到二十世纪,更与西方法学理论相衔接与融合,从而形成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律观。本文拟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遵循传播技术发展的历史线索,以探讨著作权观念的演变和进化。 一、朦胧的法意识:“立言”的创作动机与精神权益的追求 “无传播也就无权利”,目前已成为著作权学界的通说。东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学者,大抵认为著作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而据人种史学者的考证,智力作品的所有权这一概念在印刷术发明以前几百年就得到不同方式的承认,在最早的历史时期已在一定程度上存 在某种“文学产权”的思想。 在中国,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是文化史上三个重要的发展时期。“先是诸子百家争鸣于朝野。后是儒学佛道风行于社会。先进的造纸术问世,带来人类书写材料的革命;图书市场的形成,推动了信息超越时空的广泛传播。它们的次第产生,既是中国文明走向繁荣的梯航,又是中国著作权观念萌发的母土。众多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和发明家,竞相将自己的思想、感情、经验、教训、见解”书之竹帛,传遗后世子孙“,而简册、缣帛、纸张的出现和采用,则为他们的精神产品转化为物质形态并广为传播提供了 重要条件。 在著书(创作)—一抄书(复制)-卖书(传播)的活动中,古代士人在其作品的财产权利得到承认以前。已率先察觉到其所拥有的人身权利。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作品署名权利观念的朦胧。先秦诸子著书,不及言利,意在宣传自己的思想和主张,正如《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中所说,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的时代,诸子“各著书,言治乱之事,以干事主”。为了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或学术派别。古代士人已注意到作品上的署名问题。他们或是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如们仑语》就是孔子的受业弟子和再传弟子所记叙的孔子言行录;或是直接以作者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作为作品的名称,如{老子}、《韩非子》、《孟子》等著述。这种署名方式亦为后世士人所沿袭,它不仅具有区别不同流派著作的功能,而且昭示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主客体关系。其二,作者身份权利意识的萌动。在古代士人那里,抄袭他人陈言被视为偷盗他人财产,因而受到舆论的谴责。南朝文学批评家钟嵘编撰的《诗品》中收录了诗人宝月的诗作《行路难》,曾记载:“《行路难》是东阳柴廓所造。宝月尝憩其家,会廓亡,因窃而有之。廓子赍手本出都,欲讼此事,乃厚赂止之。”唐代文学家柳宗元在《五百家注柳先生集》卷四《辩文子》中记载:“文子书十二篇。其传曰老子弟子。其辞时有若可取。其指意皆本老子。然考其书,盖驳书也。其浑而类者少。窃取他书以合之者多。凡孟管数家皆见剽窃。无论是文子剽窃孟轲、管仲之言,还是宝月抄袭柴廓之作,都是一种窃取他人精神产品的行为,因而受到古代士人的鄙夷。

商标法修改相关问题解读

商标法修改相关问题解读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营造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我们以问答的形式,对本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条款及其适用进行介绍和解读,回应实践中广泛关注的问题。 问题一:本次商标法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更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修改。本次修改涉及条文共6条,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尽快研究起草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充分保障此次商标法修改内容顺利实施。 问题二:本次商标法修改为什么要加强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 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强烈呼吁予以规制。 对于前一类的恶意申请行为,现行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近年来打击力度很大,使这类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在囤积注册行为的规制方面,法律中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直接的、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条款,导致实际操作中打击力度不够。本次修改是从源头上制止恶意申请注册行为,使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 问题三:规制恶意注册行为的修改体现在哪些方面? 本次修改对于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从而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在责任主体方面既包括申请人和权利人也包括中介服务机构。 问题四:关于规制恶意注册行为的修改如何落实? 作为本次商标法修改的配套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研究起草部门规章——《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 该规章将对法律修改内容进行操作层面的细化,对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的具体行为类型及其他处理措施进行明确,如对明显超过合理限度大量注册商标、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基于不正当目的重复申请商标注册等典型行为类型进行详细列举,除

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

一、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多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存续为前提,每个人无差别地享有;著作人身权则以创作出文学艺术作品前提而产生,也不因创作者生命终结而消失。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由于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应,是否向公众披露,应当由作者决断。任何人擅自发表他人作品,都属于侵权。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多种多样,作者既可以署真实姓名,也可以署笔名、别名或者匿名。匿名,即不署作者姓名,同样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并不表示没有或者放弃署名权。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瞳、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其带来的财产收益权。理论上,所有对作品的商业性利用,都应当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收益。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著作权法试题汇总

一、单选题 1.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案发布并实施的时间是( D ) A. 1991 年6 月1 日 B.2000 年12 月11 日 C. 2001 年7 月1 日 D.2001 年10 月27 日 2.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C ) A.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B.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 C. 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应当支付报酬 D. 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不需支付报酬 3. 刘某从画家孙某处购买了一幅画,刘某在对该画享有物权的同时,对该画还享有(D ) A. 改编权 B.出租权 C.复制权 D.展览权 4. 甲在《北京晚报》上发表一篇杂文,没有任何版权声明,乙将其推荐给《读者》文摘杂志,《读者》文摘杂志登载这篇杂文时() A. 必须经甲同意,并应向甲支付稿酬 B. 不用经甲同意,但应向甲支付稿酬 C. 必须经《北京晚报》编辑同意,并向《北京晚报》支付稿酬 D. 必须经《北京晚报》编辑同意,但不用向《北京晚报》支付稿酬 5.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下列哪项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A. 图书馆为满足企业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B. 表演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C. 电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D.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6. 法人作品的保护期限起始日为( A. 作品完成日 B.作品发表日 C.作品登记日 D.作品出版日 7. 蒋某和王某1960 年共同创作完成了小说《西山风云》,蒋某于1998 年6 月2 日病故,王 某于2002 年11 月7 日逝世,在我国,《西山风云》著作权保护的终止期限是() A. 2048 年6 月2 日 B.2048 年12 月31 日 C.2052 年11 月7 日 D.2052 年12 月31 日 8. 下列哪项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A. 书法字帖 B.宫廷菜谱 C.化学元素周期表 D.地方志 9. 刘教授编写的教材《知识产权法学》在某出版社出版发行,出版社对该书享有() A. 改编权 B.版式设计权 C.著作权 D.邻接权 10. 下列哪项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A. 修改权 B.复制权 C.发行权 D.出租权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的产生是从() A、国家版权局审查批准之日起 B、作品发表之日起 C、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发著作权证书之日起 D 、作品创作完成时起 12. 刘教授1998 年1 月1 日自行将我国刚颁布的一部法律译成英文,投递给《中国法坛》,于1998 年6 月1 日发表。国家有关机关认为刘教授的译文质量很高,经与刘协商,于1998 年12 月

新商标法修改要点

新《商标法》修改要点: 1、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新增诚信原则。 2、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新增“声音”要素。 3、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新增国歌,军歌。 4、第十四条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驰名商标的使用要规范。 5、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的代理人,业务往来抢注。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代理机构不能注册除代理服务外的其他标。 6、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论中国著作权法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著作权法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文化的积淀和传承离不开古往今来的许多著作的撰写,作者的权利更是应该得到积极的维护。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内外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快速发展,满足当下社会不同的作品使用方式的需要,以及作者的权利的加强,无论是国际上,还是我国,都对著作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同时,我国还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多次修正,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也出现了很多关于著作权的纠纷。因此,本文主要在描述著作权内涵,以及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分析总结中国著作权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中国著作权法;不足;完善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以及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更加重视各种法律法规的设立和完善,尤其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和规范。据了解,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议案在去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被提出,而由于现行的《著作权法》没有能够将侵犯著作权的所有行为都概括在内,《著作权法》的内容还需要完善。教科文卫委员会也曾经组织过多次《著作权法》修改工作专题调研工作,并且重点研究了相关问题。同时,据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透露,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全面修订了现行的《著作权法》,而且把《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在此,就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和不足进行探讨。 一、中国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的内涵 在这个到处充斥着商业化气息的社会大背景下,人们的维权意识也相应得到加强,尤其是著作权,由于网络的介入,经常容易发生著作权受损的问题,也导致不少关于著作权的纠纷。著作权,也被称为版权,主要是指作者或者相关权利人享有的关于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也就是著作人格权(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以及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和著作财产权(重制权、公开口述权、播送权、演出权、传输权、改作权,以及散布权和出租权等)。 (二)中国著作权法的演变 为了更好地维护作者的著作权,中国著作权法也处在不断的完善中,经历了这样的一段演变历程:首先,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其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的修正在2001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完成。再者,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最后,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31日在官方网

著作权法案例

一、著作权法案例 计算机软件侵权案 案例:工程师王某开发了一种计算机软件,某计算机公司闻讯后打算购买,但因价格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计算机公司遂复制后自用。 问题:1、计算面公司的做法是否侵权?2、计算机软件保护哪些内容?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如何计算? 评析:1、计算机公司的做法构成侵权。因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王某对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复制其软件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2、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内容有:计算机软件程序及其有关文文件。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长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 时事新闻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吗? 案例: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时代,每天都有大量的时事新闻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报道出来,那么,这些时事是否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呢? 评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时事新闻一般是指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报道的有关事件或者事实的单纯

消息。时事新闻是要迅速、广泛地传播给大众的,因此应允许自由使用,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否则会影响它的复制和传播。如果作者对时事新闻进行了加工整理,加进了评论,付出了智力创造劳动,那么作者的这一劳动成果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品再版时未通知著作权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 案例:李教授自己编写一本《社会主义经济学论要》教材,1985年由教育出版社出版,由于这几年经济发展很快,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从承包制到部分股份制,从有计划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内容也不断变化,李教授随着形势的变化,对原作进行了一半的修改以便再版时适应新的需要。可最近教育出版社在出版合同有效期间内再版了此书,却没有通知李教授,于是李起诉教育出版社侵犯了他的修改权。试问教育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犯修改权吗? 评析:《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有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第31条第3款规定: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修改权是作者的权利。本案中出版社虽然没有直接阻止作者进行修改,但却妨碍了作者进行修改。《著作权法》第31条规定的“通知”作用之一就是给作者一个修改作品的机会,作者如要修改作品,出版社就晃得拒绝,这是出版社的义务。更何况李教授已经做好了修改准备。所以,教育出版社妨碍了李教授的修改权,应按著作权法承担民事责任。 假冒名人之作是否侵犯了署名权? 案例:我国著名女作家王某出版了十几本诗和散文集,最近她回母校看望老师,有很多喜欢她作品的女学生拿着署着她名字的书请她签名留念,结果这位女作家发现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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