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原因及应对措施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原因及应对措施作者:史艳红来源:《河北渔业》2018年第01期捕捞渔业是一种高危行业,尤其以海洋捕捞更为突出。
国际劳工组织测算的世界渔船船员平均死亡率为每年每10万人死亡(失踪)80人。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对1999-2008年承保渔船船员死亡率统计,我国渔船船员死亡率为每年每10万人死亡(失踪)162人,远远高于世界渔船船员的平均死亡率[1]。
造成我国渔业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很多,诸如渔船吨位较小,抗风能力差,作业海域海况复杂,大量内陆非渔业劳动力加入渔业行业,渔业资源枯竭致使渔场变远导致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救援等。
因此,我们要努力找到渔船事故发生、发展的规律,从而找到预防、消除渔船生产事故的有效方案,减少渔业生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现渔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1 渔船事故产生的原因渔船发生生产事故的原因虽然很多,但总结归类可分为两种:一是生产安全事故,二是自然灾害。
生产安全事故在渔船事故中占有绝对比例,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渔船事故或多或少存在人为因素。
1.1 渔船从业人员素质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接受相关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存在培训时间不够、培训内容简单、被培训人员出勤率偏低等问题,同时渔港监督部门考核方式一直延续简单的问卷形式,这些原因造成了船员安全意识不强、驾驶技术得不到提高。
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传统渔民及其子女从事渔船捕捞作业人员减少,大量内陆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入渔业行业,这些劳动力主要由50岁以上偏远地区人员构成,文化水平低,人员流动性大,渔船生产经验不足,缺乏专业理论知识和航海经验。
生产中追逐利益最大化,安全意识淡薄,不认真执行渔船航行作业需要遵守的值班制度,忽视了望,忽视安全航速,不注意收听天气预报,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冒险出海作业。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一部分:概述渔业船舶是进行渔业捕捞活动的重要工具,但由于渔船在海上工作的特殊性和艰苦性,常常面临各种突发事件和事故。
为了保障渔船和船上人员的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制订一套完善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详细的描述和阐述。
第二部分: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类型和原因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天气恶劣、船舶故障、船舶碰撞、火灾爆炸、船员伤病等。
这些突发事件通常会危及到渔船和船上人员的安全,并给渔船的正常工作带来严重影响。
天气恶劣是导致渔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见原因之一。
大风、大浪、暴雨等极端天气条件会让渔船在海上遇到巨大的挑战,甚至会造成渔船侧翻、沉没等严重事故。
船舶故障也是渔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见原因之一。
渔船使用寿命长,机械设备老化和疏忽维护容易导致发动机熄火、舵系统失灵、电力故障等问题。
船舶碰撞是导致渔船水上突发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船舶之间的相撞会造成船身遭受严重损坏,甚至会出现船体破裂、沉没等危险情况。
火灾爆炸是导致渔船水上突发事件的严重原因之一。
渔船上经常存储燃料、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不仅会造成船只和货物的损失,还可能危及到船上人员的生命安全。
船员伤病是导致渔船水上突发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船员因为工作疲劳、水域安全意识不强、疏忽大意等原因可能会发生工作伤害、船上人员意外伤害等事故。
第三部分: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的目标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主要目标是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事态,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具体目标包括:1. 迅速组织船上人员撤离,确保人员安全。
2. 及时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化。
3. 组织救援和紧急维修,尽快恢复船舶正常工作。
4. 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护措施,保障船员健康和生命安全。
5. 迅速启动应急救援体系,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进行救援和调查。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概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为了防范、应对和处置渔业船舶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时,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减轻损失,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渔船航行安全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应急组织机构1.领导小组:由相关地方政府和渔业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决策和协调应急工作。
2.应急指挥部:设在事发地点附近,由地方政府和渔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人组成,负责指挥、协调、监督和督导应急工作。
3.支援组织:依据情况,有可能需要调用海事、救援等相关部门和力量提供支援。
三、应急流程1.紧急通知:一旦发现渔船发生突发事件,船上人员应立即向渔船所属渔港或上级港务机构报告,并同时将情况通知至领导小组和指挥部。
2.船舶救援:领导小组根据情况组织海事、救援力量前往现场进行搜救和救援工作,确保被困人员的安全。
3.紧急庇护:如发生渔船沉没等情况,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安全船只和救援力量前往现场进行庇护和救援,确保船上人员的生命安全。
4.信息发布:领导小组和指挥部应及时向船舶所属渔港、媒体等发布相关信息,避免信息传递不畅导致恐慌和混乱。
5.调查研究: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成立调查组进行详细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6.救助补偿:对于事故导致的伤亡和损失,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救助和补偿机制,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四、应急措施1.加强预防:渔业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装备设施完好,提高船舶自身的防范能力。
2.提高预警:建立定期发布天气、海况和海洋灾害信息的机制,提高渔民对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意识,避免进入危险区域。
3.加强培训:加强渔民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应对能力和应急意识,使其能够在危急情况下冷静应对。
4.定期演练: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各方的协同作战能力,保证应急措施的科学、顺畅实施。
5.安全设备配备:渔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救生圈、救生艇等,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使用。
渔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1.1 目的为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地方相关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渔业生产领域,包括渔业船舶、渔业设施、渔港等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2.1 应急指挥部成立渔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等。
2.2 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应急救援信息,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2.3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及时上报现场情况,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2.4 救援队伍负责现场救援、搜救、转移等具体工作,包括消防、医疗、海事、渔政等救援队伍。
2.5 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包括伤员救治、现场救护等。
2.6 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3.1 预防措施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渔民安全意识;加强渔业船舶、设施、渔港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3.2 预警信息建立渔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各类渔业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四、应急处置4.1 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等开展救援工作。
4.2 救援行动救援队伍根据现场情况,开展以下行动:(1)救援: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救援,确保被困人员安全;(2)搜救:开展海上搜救,寻找失踪人员;(3)转移:将受灾渔民转移到安全地带;(4)救治:对受伤渔民进行现场救治,及时送往医院;(5)灭火:对火灾现场进行灭火,防止火势蔓延。
4.3 后期处置(1)事故调查:对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2)善后处理:妥善处理遇难者遗体,做好家属安抚工作;(3)恢复生产:指导渔船、设施恢复正常生产。
渔业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渔业生产的影响,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4. 《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5. 国家及地方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渔业生产领域的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渔业生产安全事故;2. 突发自然灾害;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 其他影响渔业生产的突发事件。
四、组织体系1. 成立渔业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渔业主管部门、公安、交通、海事、气象、卫生、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
五、应急响应1.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 事发地渔业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救援、处置和恢复工作。
4. 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和四级响应。
六、应急处置措施1. 渔业生产安全事故:(1)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及时救治受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2)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事故责任。
(3)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2. 突发自然灾害:(1)加强气象、水文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组织渔民撤离危险区域,确保人员安全。
(3)采取紧急措施,减轻灾害对渔业生产的影响。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加强防疫宣传。
(2)组织医疗救援力量,开展疫情防治工作。
(3)加强渔民健康教育,提高防疫意识。
4. 其他影响渔业生产的突发事件:(1)根据事件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减轻事件对渔业生产的影响。
国家渔业船舶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保障我国渔业船舶安全,提高应对渔业船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火灾、碰撞、触礁、沉没、搁浅、污染事故等。
三、应急预案组织机构1. 国家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地方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处置原则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确保人员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科学决策,快速反应:依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快速启动应急预案。
4.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五、应急处置流程1. 信息报告:发现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后,立即向当地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2. 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3. 救援行动:开展人员搜救、船舶救助、污染治理等工作。
4. 事件调查:对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依法处理。
5. 后期处置:对受影响的渔业船舶、渔民进行安抚和救助,恢复渔业生产秩序。
六、保障措施1. 通信保障:确保应急指挥、救援行动等通信畅通。
2. 装备保障: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3. 人员保障: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培训。
4. 资金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
5. 宣传教育: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渔民安全意识。
七、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预案由国家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3. 各级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目的为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海上搜救机构的指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原则。
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县、地(市)、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响应,协助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善后处理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
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省(区、市)管辖范围内,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农业部处置在我国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突发事件, 指导省、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1.1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农业部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分管副部长兼任总指挥,渔业局局长、渔政指挥中心主任兼任副总指挥。
成员由渔政指挥中心分管副主任、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1)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2)指导各省渔业救助力量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3)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4)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XX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XX年第9号公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该《规定》分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调解、附则6章41条,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1991年3月5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予以废止。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一)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外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上安全事故,包括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或其他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自然灾害事故是指台风或大风、龙卷风、风暴潮、雷暴、海啸、海冰或其他灾害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第四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三十人以上死亡、失踪,或一百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死亡、失踪,或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重伤,或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指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重伤,或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十人以下重伤,或一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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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目的为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海上搜救机构的指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X、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原则。
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县、地(市)、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响应,协助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善后处理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
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省(区、市)管辖X围内,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XX国渔业法》、《中华人民XX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XX 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XX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XX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4 适用X围本预案适用于农业部处置在我国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突发事件, 指导省、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1.1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农业部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分管副部长兼任总指挥,渔业局局长、渔政指挥中心主任兼任副总指挥。
成员由渔政指挥中心分管副主任、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1)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2)指导各省渔业救助力量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3)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4)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5)决定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省、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农业部的组织指挥机构设置,遵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2.1.2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其成员单位。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指挥、调配辖区内各种救助力量,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2)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的畅通。
(3)决定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2.2 相关机构职责2.2.1 农业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积极协助交通部开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海上搜救中心是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实施应急救助的专业力量。
2.2.2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接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向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事件情况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上搜救机构。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至农业部。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农业部应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报告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2.3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组织事发海域附近的渔船、所辖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下级单位要服从上级单位对应急救助工作的指导,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要服从上级单位的调动与指挥。
组织体系框架见附件一。
3 预防和预警机制3.1 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3.1.1 风险分级本预案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1)特大风险信息(Ⅰ级):○1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在24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及以上、内河风力8级及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m的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1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在48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及以上、内河风力8级及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m的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1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造成海上风力8-9级及以上、内河风力6-7级及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m的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1海上风力7级及以上、内河风力6级及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m的信息。
3.1.2 信息传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应及时将获得的预警信息分别向农业部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省、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通过现有通信网络,最大限度地将预警信息向渔区和海上作业渔业船舶发布。
3.2 预防预警行动3.2.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
3.2.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对渔业船舶船员安全生产技能的各种培训,引导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和联组作业,提高渔业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3.2.3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渔业船舶及其船员参加必要险种的保险。
3.2.4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加大港口和水上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改变船体结构、用途,违章载客、载货,维修保养不到位,通信导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不齐全的渔业船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2.5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为承担应急救助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船员购买必要险种的保险。
3.3 预警支持系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
承担渔业安全通信网值班任务的岸台(站),应将电台呼号、工作频率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全时守听,确保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通信及时、准确和畅通;及时转发灾害性海洋环境和天气预报。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3.4.1 按照预警信息风险等级相对应的原则,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4.2气象、海洋、水利等预报部门应要求从事监测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海洋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公布预警级别。
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程序4.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指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指死亡(失踪)10至29人,或危及30至49人生命安全。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指死亡(失踪)3至9人,或危及10至29人生命安全。
(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指死亡(失踪)1至2人,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
4.1.2 预案启动级别及条件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部、省、地(市)、县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死亡(失踪)人数在49人以下,由农业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X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当造成死亡(失踪)人数在50人以上时,农业部除启动本级预案外,还应立即报请国务院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重大突发事件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X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较大突发事件由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X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X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发生任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启动预案。
(6)省、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4.2.1 信息来源与收集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不同来源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1)来源于海上搜救机构的信息。
(2)来源于本系统内上传下达的信息。
(3)事件渔业船舶的求救信息。
(4)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
4.2.2信息核实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于接获的信息要迅速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应包括:(1)事件性质(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海域海况。
(3)事件渔业船舶资料、特征。
(4)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5)事件渔业船舶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4.2.3 信息报告(1)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3至9人的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1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通过、传真等形式向上级部门快报的同时,应将事故情况报告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各级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2.4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与事件渔业船舶和渔业救助力量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4.2.5 突发事件如涉及港、澳、台或外国人时,要及时向有关港、澳、台办或外办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3 通讯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汇编应急值班通讯联络、联系方式以及渔业电台呼号、工作频率,确保横、纵向通讯畅通。
全国渔业安全通信网岸台呼号、工作频率表见附件二。
4.4 紧急处置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救助行动的主体。
4.4.1 应急救助工作应根据当时的气象条件与预报信息和海况,配合相应海上搜救机构,具体实施:(1)指导事件渔业船舶开展自救。
(2)指挥、调度事发海域附近生产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3)组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有关力量前往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