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文件件(中央编办发[2005]9号和农业部交通部89年文件)
关于加强小型钓鱼船舶管理的建议

关于加强小型钓鱼船舶管理的建议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群加入到休闲垂钓活动中来,非法海钓船舶滋生,海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压力。
为了保证小型钓鱼船舶的稳定运输,扩展我国的交通运输范围与形式,应当强化小型钓鱼船舶设备的使用强度与时间,降低甚至杜绝小型钓鱼船舶运输中的安全隐患,这便需要在小型钓鱼船舶的日常检修和维护过程中加以重视,降低安全事故的出现比重。
关键词:小型垂钓船舶;管理;措施烟台市濒临黄、渤两海,海岸线长1038公里,对应海域面积2.6万平方公里,全市在建省级海上休闲钓场13处,已运营9处,运营休闲海钓渔船89艘。
休闲垂钓无论是活动区域、作业方式还是从业人群均与传统渔船有很大区别,近年来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群加入到休闲垂钓活动中来,非法海钓船舶滋生,海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压力。
尤其是小型钓鱼船舶,其安全管理长期是海事管理部门整治的重点和难点,而小型钓鱼船舶发生的海事事故更是与船员适任能力有着紧密的联系。
下面就小型钓鱼船舶的特点及其管理现状,结合本人在船舶管理检验工作中的一些实践经验,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为切实加强海钓渔船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办理渔业船舶和休闲海钓渔船的审批和管理,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促进休闲海钓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申办休闲海钓渔船需拥有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休闲海钓钓场的海钓船经营单位提出建造申请,再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后方可建造检验,不针对个人办理。
且明确规定“休闲海钓渔船是指从事非生产性海上休闲垂钓经营活动的渔业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橡皮艇等”。
根据规定,5米以上的船舶应先经过法定船舶检验并获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才可以申请办理船舶登记,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的登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5米以下小型船舶相应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船东可申请船舶检验机构参照《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等于5米小于20米)进行法定检验则,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小型船舶可到海事部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但不能登记为“休闲海钓”、“钓鱼船”等船舶种类。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最新适任培训)

水上交通安全与监督管理一、“海事”的概念和海事机构的由来及发展“海事”的含义——它泛指一切有关海上的事物:如航海、造船、验船、海运法规、海损(水上)事故的调查处理、港口建设及营运、海洋开发利用及防污染、船员教育及培训、海洋气象观测及预报等等。
各沿海国家针对其进行的活动,即:“海事行政管理”,都只是国家海洋事务管理的一部分。
国家的海洋权利属于国家主权范畴,是国家的领土向海洋延伸所形成的权利。
主要包括:海上领土主权、海上交通、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海洋渔业、海上人命救助、海上保安、海上缉私、打击海上偷渡、海洋测绘等,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是一种专属权利。
从管理方式和手段上,国家海洋管理主要包括——行政、司法、外交、军事等管理。
行政、司法、外交是国际社会处理和解决海洋事务的主要管理手段。
这其中“行政管理”是处理海洋事务、解决海上纠纷、维护海洋权益的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手段。
我国的海事机构就是国家行政管理海洋性事务的最主要机构。
另外,在我国涉及海洋性事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有:交通、海洋渔业、环保和海关等五个行政职能部门,在我国称之为“五龙治水”。
海事管理机构的产生是航运发展的产物海事管理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海上运输活动的初期。
由于航海的高风险性决定了需要制定海上安全的规范和实施海上安全管理。
在17世纪的1681年,法国路易十四就颁布了《海事条例》,并建立海事当局,在18至19世纪随着工业革命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增长,从而促进了航运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在“泰坦尼克“号沉船事件之后,国际相关组织通过了第一部有关全面的船舶安全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之后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一系列的有关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
公约的形成和完善极大的推进了世界范围内各国海事管理的规范与发展。
当代的海事管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逐步发展、形成的体系。
我国海事管理的历史雏形:——最早在唐代,当时朝廷设置机构名称为“市舶司”。
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书

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责任书,确立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各方责任。
一、企业责任1.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
成立专门的安全部门,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明确责任并落实到位。
2. 制定并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并确保相关人员理解并遵守。
3. 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能力。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
4. 负责水上交通设施和设备的维护、检修保养工作,保障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及时处理设施设备的故障和隐患,并及时整改。
5. 加强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6. 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组织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
7. 加强对加工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等特殊物品的管理,确保操作规范,设立专人负责使用、保管和储存,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8. 加强对重要岗位、重点环节和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管,做好安全风险排查和处理。
二、管理人员责任1. 组织和主持相关会议,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落实到位,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2. 监督和检查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3. 督促员工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进行操作,确保操作规范,防止事故发生。
4. 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协调各岗位、各部门之间的安全工作,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6. 及时处理和彻查安全事故,确保伤员及时救治,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三、员工责任1.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和超负荷工作,确保自己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
海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海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海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是确保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
根据不同的职责和监管范围,海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
首先,海事局是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之一。
海事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和标准,对船舶、设施、人员等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组织开展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其次,海洋与渔业部门也是海上交通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之一。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渔船的安全监管,包括对渔船进行检验、登记、发证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组织开展渔船之间的交通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此外,交通运输部门也是海上交通安全监管的参与部门之一。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海上运输企业的资质审核和安全管理,以及对海上运输船舶的检验和发证等工作。
另外,海关、边防等部门也涉及到海上交通安全监管的职责。
海关负责对进出口船舶和货物进行监管,防止走私和非法出入境等行为;边防部门则负责对沿海边防事务进行管理,包括对非法越境、偷渡等行为进行打击。
总之,海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需要各个部门和机构的协作和配合,共同维护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秩序。
在具体实践中,各个部门和机构应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应对海上交通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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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4•【文号】交办发[2001]750号•【施行日期】2001.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2001年12月14日交通部交办发[2001]750号文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部属各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和协调配合。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形成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合力,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责任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交通部是全国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拟订和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宏观管理、协调、指导和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部属各海事局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是各地区的水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划,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备、经费,组织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及其他活动,把好运力审批或审核的安全关,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督促港航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等。
三、部属各海事局是交通部设置的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所辖水域内实施水上安全执法监督工作。
四、各地方海事局(港航监督)是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所辖水域内实施水上安全执法监督工作。
除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职责外,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赋予其其他职责,具体职责由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自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工作,部属各海事局要主动配合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交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各直属海事局:今年以来,全国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1-2月份,全国共发生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41件,死亡26人,分别比2005年同期下降46.1%、72.6%。
但是,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现象比较严重,已造成多起重特大沉船事故。
1月13日,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新甸镇魏湾村一艘农用船非法载人,在白河与溧河交叉处翻沉,造成12人死亡。
3月15日,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一艘农用船非法载人,在嘉陵江支流酉溪河(非通航水域)翻沉,造成28人死亡。
上述两起农用船非法载人引起的重、特大沉船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
国务院领导针对四川广安沉船事故要求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救援、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各级领导,特别是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增强政治责任感,以对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安全工作涉及面广,关键在地方政府的领导。
地方政府责任落实与否,关系到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系到水上安全形势能否持续稳定。
各级交通部门、海事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督促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严厉查处非法载客行为,切实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要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的要求,督促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乡镇非运输船舶的监管责任。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编制说明(网上征求意见稿)(2009.10)10目次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 (2)二、立项背景 (2)1、规范船舶设计市场需要标准的出台 (2)2、条例的出台需要相应的配套标准 (2)3、落实船舶设计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需要有标准为依据 (2)三、标准制定的思路和原则 (2)1.总体思路 (2)2.标准编制原则 (3)四、编制过程 (4)1、资料收集和整理 (4)2、召开听取标准初稿意见座谈会 (5)3、召开标准编写工作会议确定,确定标准编制组 (6)4、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6)五、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 (6)1、关于标准的编写框架 (6)2、关于船舶设计单位的分级 (6)3、关于评价要素的选取 (6)6、关于评价方式及评分标准的确定 (7)7、关于营业执照问题 (7)8、关于注册资(本)金问题 (7)9、关于工作场所面积的确定 (7)10、关于机构职能的确定 (7)12、关于人员问题 (7)六、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关系 (8)- 1 -1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根据原国防科工委科工计[2007]526号文《关于下达2007年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计划(第一批)》的要求,《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船舶行业标准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负责组织制定。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中心、中国船级社、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长江船舶设计院、国家海事局、上海交通大学船建学院、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舟山渔业船舶检验处、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江苏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中船重工船舶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江苏科技大学、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单位作为参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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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5]9号
颁布日期:20050304
实施日期:20050304
颁布单位: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体育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船舶安全监管职责:渔船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均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由国防科工部门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水域安全监管职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水上交通情况复杂,监管任务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
责,共同把好船舶“造、检、航”全过程安全管理关,对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能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农业(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体育部门要在交通(海事)部门对体育运动船艇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比赛活动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国防科工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船舶建造质量监管法规、标准及相关制度,并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
二○○五年三月四日
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农业部交通部农(渔政)字[1989]19号
1989年8月7日
交通系统各港务监督、港航监督、船舶检验部门:为了理顺部门之间的业务交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交通部和农业部就港航监督、船舶检验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问题进行了协商,并就其分工达成一致意见,规定如下:
一、关于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1.凡在国内(包括内陆水域和海洋)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其船舶登记、检验、船员考试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渔港监督、渔船检验部门负责。
2.渔业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生产,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运输许可证。
长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渔业船舶,改变了为渔业生产服务的性质,应经其经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渔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注销登记手续,交回有关证书后,改由交通部门负责其船舶登记、检验、船员考试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渔业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系指该船既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空闲时也从事营业性运输)时,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持渔港监督、渔船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登记、检验、船员职务等证书向交通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许可证。
3.远洋渔业船舶,其船舶国籍证书、船员职务证书由渔港监督机构签发,船员的海员证按国家规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审,由交通部门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核签发。
远洋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属于渔业捕捞船舶、渔政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实习船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负责,其他渔业船舶由交通部船舶检验局负责。
4.外国渔船进入我国渔港,或者需要联检的我国远洋渔业船舶,按国务院规定,由交通部门的港务监督机构及其他联检机构实施船舶进出口联合检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管理,其他管理和接待工作由渔港监督机构和水产部门负责。
二、关于港口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1.纯商港由交通部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管理。
2.纯渔港由渔港监督部门负责管理。
3.以商为主的港口,由交通部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管理;其中渔业专用的码头、水域、渔船专用锚地和渔业船舶进出口签证工作由渔港监督部门负责管理。
4.以渔为主的港口,由渔港监督部门负责管理;其中交通专用的码头、水域、锚地和商船进出口签证工作由交通部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管理。
5.对渔港认定有不同意见的,依照港口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三、请各地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船舶检验和港口监督机构遵照上述分工贯彻执行。
今后交通和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分工所签发的船舶和船员的有关证书证件要相互认可。
工作中应互相支持、分工协作,共同努力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