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宁检验处等16个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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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1月6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0日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船舶检验,是指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强制检验。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省级、市级、县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检验人员管理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检验人员证书。

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核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人员。

13、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13、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十三、渔业船舶检验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四)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确保渔业船舶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活动。

第三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渔业船舶的安全、环保、节能和可靠。

第四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取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发的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验管理制度,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取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发的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标准,保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工作态度,不得泄露检验过程中获取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检验范围和内容第九条渔业船舶检验范围包括: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改装、维修、检验、登记、航行、作业、停泊、解散和报废等环节。

第十条渔业船舶检验内容主要包括:船体结构、船舶设备、船舶主机、船舶辅机、船舶电气、船舶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

第四章检验程序和周期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在船舶投入营运前完成。

初次检验合格的船舶,可以申请营运检验。

第十三条营运检验周期根据船舶类型、使用年限和海域情况确定。

一般船舶每年检验一次,老旧船舶、高风险船舶和事故船舶应当加大检验频率。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在发生重大改建、事故修复、主机或主要设备更换等情况后,应当进行临时检验。

第五章检验标准和规程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关于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有关事项的公告》4月20日,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切实履行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公告,就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范、规程等要求,对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和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实施法定检验和发证工作。

2018年4月20日及以后的相关检验和发证工作,将由中国船级社办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名义签发的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中国船级社在该日期前完成全部证书换发工作。

中国船级社开展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自2018年4月20日起,中国船级社对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和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实施法定检验和发证。

中国船级社设立“中国船级社渔业船舶检验中心”,负责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的审图、建造检验、营运检验等相关业务;中国船级社总部船用产品处负责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和检验业务;为服务客户,船东、船厂、设计院及相关船用产品厂家可与所在地或就近的中国船级社分支机构进行业务联系。

中国船级社全球分支机构联系方式请登陆中国船级社网站www. 查询。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4月3日,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规范进出港报告行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开展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为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专项整治的时间为2018年4月至10月底,为期7个月,分为准备部署、重点整治、总结提升三个阶段。

通过专项整治,全面落实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不断强化船舶的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海事现场监管,持续推进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切实履行水上安全监管职责;全面分析进出港报告数据,总结评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3.26•【文号】农办渔〔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行政许可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农牧(委、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渔船管理,确保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业务顺利开展,根据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未取得或违反船网工具指标的管理问题。

按照《规定》要求,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渔船,必须经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对制造渔船,其安放龙骨日期或船舶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早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签发日期,以及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渔船,其渔船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晚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的,视为未取得合法有效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渔船。

对未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或者未按照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渔船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手续,并依法依规对涉案船舶和修造船厂予以处理,坚决制止非法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行为,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渔船管控政策的有效执行,保证渔船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关于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提供的设计图纸问题。

按照《规定》要求,制造和更新改造(增加主机功率)渔船,在申请办理船网工具指标时,申请人须提供渔船设计图纸。

提供的渔船设计图纸应包括“总布置图”、渔捞设备布置图和船体说明书等主要图纸,图纸上记载的信息至少应包括船长、型宽、型深、总吨位和主机功率等船舶基本技术参数信息,且设计图纸应依法经过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在图纸上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者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7.2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24年第15号
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
报)》的公告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按规定程序已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文本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船舶技术法规”栏目下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7月22日附件:《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我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渔船是渔业生产的重要载体,渔船安全是渔业生产安全的根本保障。

我区渔港渔船数量众多,捕捞作业地点分散,经营主体成份复杂,船员队伍流动频繁,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落后,受到水上运输日益活跃以及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增多等因素影响,渔船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

特别是近年来我渔民传统作业渔场大面积缩小,大量渔船不得不走出北部湾甚至远赴南沙生产,涉外渔业管理形势严峻。

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是坚持以人为本、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平安渔业建设、构建和谐渔区的迫切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从保平安、惠民生、促发展和维护周边外交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保障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明确管理目标,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措施,完善管理体制,加大安全投入,切实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全面落实渔船安全监管责任制(一)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

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对渔船安全生产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分析渔船安全生产形势,建立健全渔船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渔船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渔船安全监管力量配置,保障渔船安全基础投入,组织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协调解决渔船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规范检验程序,提高检验质量,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选派技术精、责任心强的验船师执行检验任务,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质量。

二、船舶所有人应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防治的投入,加强对船舶的维修、保养和管理,保证救生、消防、无线电等安全设备的配备,严禁失修失养,确保安全使用。

三、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以下简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3个月通知船舶所有人申请检验。

对即将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换证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其一般船龄的24个月。

对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同时不得超过其老旧渔业船舶限制使用船龄(以下简称限制使用船龄)。

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并根据《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制定船舶维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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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宁检验处等16个检验机构认可和柳州检验处等7个检验机构业务调整的
批复
【法规类别】船舶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渔检[体][2008]84号
【发布部门】渔业船舶检验局
【发布日期】2008.08.15
【实施日期】2008.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宁检验处等16个检验机构认可和柳州检
验处等7个检验机构业务调整的批复
(国渔检(体)〔2008〕84号)
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宁检验处等16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与管理规定》,同意给予你省南宁市、梧州市、百色市、崇左市、河池市、贺州市、天峨县、西林县、东兰县、苍梧县、融安县、昭平县、鹿寨县、柳城、隆林和藤县16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颁发《中华
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证书》,认可证书有效期自发文起四年有效。

根据你区内河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的发展变化情况,我局对已认可的柳州检验处等7个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重新核定,认可证书有效期不变。

请各机构按重新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见附件)。

根据农业部《关于渔船检验机构使用对外名称的通知》以及《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有关印章使用的规定,同意南宁市、梧州市、百色市、崇左市、河池市和贺州市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分别使用“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宁检验处”、“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梧州检验处”、“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百色检验处”、“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崇左检验处”、“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河池检验处”和“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贺州检验处”;同意天峨县、西林县、东兰县、苍梧县、融安县、昭平县、鹿寨县、柳城县、隆林和藤县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分别使用“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天峨检验站”、“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西林检验站”、“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东兰检验站”、“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苍梧检验站”、“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融安检验站”、“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昭平检验站”、“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鹿寨检验站” 、“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柳城检验站” 、“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隆林检验站”和“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藤县检验站”对外名称,检验业务印章和检验签证章由你局统一制发,印模报我局备案。

上述机构使用对外名称后,原机构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请将对外名称报当地编委备案。

凡未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仍应积极争取将渔业船舶检验队伍纳入公务员管理。

附件: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
一、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宁检验处
机构名称: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宁检验处
机构代码:
检验业务范围:
1、负责辖区内县级内河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业务的指导、协调及监督管理;
2、组织辖区内验船师业务培训;
3、负责辖区内船长12m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4、负责辖区内未成立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内河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5、负责辖区内内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统计及汇总上报;
6、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柳州检验处
机构名称: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柳州检验处
机构代码:
检验业务范围:
1、负责辖区内县级内河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业务的指导、协调及监督管理;
2、组织辖区内验船师业务培训;
3、负责辖区内船长12m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4、负责辖区内未成立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内河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5、负责辖区内内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统计及汇总上报;
6、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柳城检验站
机构名称: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柳城检验站
机构代码:
检验业务范围:
1、负责辖区内船长12米以下内河小型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负责辖区内内河非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3、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统计及汇总上报;
4、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鹿寨检验站
机构名称: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鹿寨检验站
机构代码:
检验业务范围:
1、负责辖区内船长12米以下内河小型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负责辖区内内河非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3、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统计及汇总上报;
4、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融安检验站
机构名称: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融安检验站
机构代码:
检验业务范围:
1、负责辖区内船长12米以下内河小型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负责辖区内内河非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3、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统计及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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