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企业法律制度案例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11个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案例1】1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
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
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
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
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企业犯罪法律案例

企业犯罪法律案例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竞争的加剧,企业犯罪问题日益凸显。
企业犯罪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探讨企业犯罪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市场操纵案某上市公司在发布虚假公告后,操纵其股票市场价格。
该公司通过发布错误的财务信息和夸大其业绩,引导投资者对其股票滞留并购买。
随后,在操纵股价达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后,该公司高层出售自己持有的股票,获得巨额利润。
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虚假陈述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
根据该法律,证券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应当如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案例二:环境污染案某制造业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将其废水直接排放到附近河流中,导致附近居民和动植物受到了环境污染的威胁。
相关部门经过调查后发现,该企业的排放行为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对废水进行合理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不仅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损害,也损害了公民的健康权益。
案例三:商业贿赂案某跨国企业为了在某国家争取到一个大型基建项目的合同,采取了商业贿赂的手段。
该企业通过行贿获得了该国政府官员的支持,成功中标该项目。
然而,这一行为被揭露后,该企业受到了严重的法律制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规定,企业贿赂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也损害了商业伦理和道德。
该企业的行为既涉及了商业活动领域的法律问题,也涉及了刑事犯罪。
针对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企业犯罪问题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在解决企业犯罪问题时,需要依靠各种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和制约。
同时,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也是防止企业犯罪的重要手段。
总结起来,企业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威胁了企业的发展和可持续性。
各方面都应该积极参与到企业犯罪问题的解决中,共同努力创造一个公正、透明、诚信的商业环境。
价格垄断协议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价格垄断协议案例篇一:关于20xx年国家对日本12家企业价格垄断进行罚款的经济法案例分析关于20xx年国家对日本12家企业价格垄断进行罚款的经济法案例分析—工商管理2班13912215钱静雯背景介绍: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日宣布,对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8.3196亿元,对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4.0344亿元,合计罚款12.354亿元。
经查实,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
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束等13种。
经价格协商的零部件用于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
截至2013年底,当事人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与中国市场相关的多数订单仍在供货。
2000年至2011年6月,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
当事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亚洲研究会、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信息,实施了涨价行为。
八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四家轴承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了汽车零部件、轴承的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不正当地影响了中国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中国消费者利益。
两个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0年,违法情节严重,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对主动提供重要证据的相关当事人适用了《反垄断法》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款。
分析:12.354亿的处罚,这是中国反垄断法调查以来开出的最高金额罚单。
12个典型案例,看执行案件中如何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李用华律师))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指在公司设立的时候,股东(发起人)只需要认缴出资额即可,并不需要立即实际出资至对公账户并验资。
这样,公司设立时股东并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待公司发展壮大的时候,再根据实际需要缴纳,可以降低投资门槛,优化资金配置。
自2014年3月1日推行认缴制以来,大量的公司股东都将认缴期限登记在几十年以后,导致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后,一方面公司本身经常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一方面股东因享受期限利益而不需承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其中对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增设了除公司破产或强制清算外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两种例外情形(《九民纪要》第二节第六条),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这一规定的现实意义在于:该两种例外情形在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打开了一个口子,为债权人在不通过《破产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和程序的情况下,实现对债务人公司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从而主张股东承担责任提供了新的依据。
上述第一种例外,从文字表述看,前段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与强制执行程序存在较大的关联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在执行阶段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和《九民纪要》第二节第六条,请求追加认缴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全国各地法院到底持何种态度和理由呢?笔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和“加速到期”为关键字在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下载了部分裁判文书(绝大部分案由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日期均为2020年-2022年间),并对部分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进行提炼和评析。
二十个法律案例名称例(3篇)

第1篇2.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与处罚研究——以某化工厂污染事件为例》3. 《婚姻法视角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纠纷处理》4.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争议解决与案例分析》5.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研究——以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为例》6.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7. 《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判决分析》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电商领域的应用与案例分析》9. 《公司法在股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与案例分析》10. 《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与刑罚适用研究——以某非法集资案为例》11.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策略与案例分析》12.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比较研究——以某企业劳动争议案为例》13. 《刑法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14. 《行政诉讼法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15. 《合同法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16.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的计算与确定》17.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责任认定与保险理赔》18. 《公司法在股东权利义务纠纷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19. 《行政诉讼法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20. 《刑法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与判决分析》以下是对上述案例名称的简要概述,以供参考:1. 本文通过对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诉讼过程进行分析,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途径和策略。
2. 以某化工厂环境污染事故为例,分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及刑罚适用。
3. 从婚姻法的角度,探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的处理原则和具体案例。
4. 分析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如何解决劳动合同争议。
5. 以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为例,研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
6. 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证据收集和运用的方法与技巧。
7. 分析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以警示社会。
8. 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电商领域的应用,以及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劳动法经典案例大

双
方
观
点
原告高先生认为,比德创展公司的
行为违背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 乙肝‘小三阳’为由拒绝录用”的原则, 属于就业歧视。
被告比德创展公司始终辩称,高先
生并不是因为乙肝体检结果被拒绝录用的 ,而是因为培训不合格以及其他综合因素 ,不符合上岗要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比德创展公司要求高 先生进行体检时,公司的培训已经结束,如其 公司确实是因为培训原因而拒绝录用,则其在 培训结束一段时间后要求高先生进行入职体检 与常理不符。而且,比德创展公司也没有提供 其他证据充分证明其在邀请原告应聘后又拒绝 录用存在其他合理理由。因此,法院确定,比 德创展公司就是因为高先生体检结果为乙肝“ 小三阳”而拒绝录用。
平等就业权案例
高先生曾是上海一家单位的助理工程师,最初 比德创展公司找到他,希望他能去工作。经过 慎重考虑,高先生表示同意。此后,高先生还 完成了由比德创展公司经理发来的一份测试卷 ,该经理在看过测试卷后称可以接收其任职。
不久后,高先生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体 检,体检结果显示其为乙肝“小三阳”。当高 先生拿着体检结果及相关材料到比德创展公司 报到时,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 高先生将比德创展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单位 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比德创 展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 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 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
休息休假权
案例 妊娠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续 延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28日职工入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约定职工工作岗位为人事主管,合同期限 为3年,自2011年2月28日至2014年2月27日。 2013年1月1日起职工月工资3000元。劳动合同 履行期内职工怀孕,现仍在妊娠期间。2014年2 月27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与职工解 除了劳动关系。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9•【分类】其他正文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撤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意见书【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以拥有优质资产、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23年7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到投资人名下,至此该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终结。
在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期间,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逾期未上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申请人在重整后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申报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再度陷入困境。
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营业执照。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
因企业未申报变更经营场所,被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实际听取其陈述意见,仅公告程序后即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也因有关部门之间未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遗漏查明作出行政处罚时该企业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事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留 置 权 案 例12例

留 置 权 案 例 12例【案例 1 】某汽车修理厂诉杜某修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被告杜某从事汽车租赁业务,长期以来将其车辆送至原告某汽车修理厂处修理。
2017 年4 月 28 日,经双方对账,杜某累计拖欠该汽车修理厂修理费 56150元。
之后,杜某继续将车辆送至该汽车修理厂处修理,又产生修理费 4460元,至此,杜某共计拖欠修理费 60610元。
某汽车修理厂多次催款,杜某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付。
2019 年 3 月 15日,杜某将其所有的车牌为 Dxx2号的车辆送至该厂修理,该厂将该车留置,要求将车变现以行使留置权,杜某不配合并拒绝支付所欠修理费,故该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杜某支付某汽车修理厂汽车修理费 60610 元及利息;2.某汽车修理厂在Dxx2号车辆变现价款中优先受偿。
【 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立了事实上的修理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修理义务,被告应支付修理费用 56150 元。
被告确认欠付原告车辆维修费用 56150元,至今未支付,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的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被占用资金的利息,其主张自2017 年4 月 29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 2017年4月28日之后又为被告维修车辆产生修理费 4460元却无相关证据证明,对该事实法院不予确认。
原告因被告未支付修理费,于 2019年3 月15 日将被告所有的Dxx2号汽车留置在原告处,该留置合法有效。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之规定,原告对案涉 Dxx2号车辆享有留置权,有权对拍卖、变卖该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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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制度案例
案例1
一、基本案情
1996年10月,某市汽车运输公司与该市某水泥厂经协商一致,决定由双方出资50万元,共同发起设立某市君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山公司)。
运输公司与水泥厂作为发起人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协议规定:
(1)水泥厂出资30万元,运输公司出资20万元;
(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
(3)出资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4)公司筹备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及公司的登记注册均由水泥厂负责。
同年11月,运输公司按协议规定将20万元投资款汇入水泥厂账户。
之后,运输公司与水泥厂共同制定了君山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
此后,君山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运输公司经查问,才知君山公司尚未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运输公司向水泥厂催办数次,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
1997年4月,运输公司以君山公司没有进行注册并开展业务活动为由,要求水泥厂退还其全部投资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
水泥厂则认为,双方已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董事会,至今已逾半年,虽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故运输公司不能抽回出资。
如运输公司要求退还投资款,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是否可以抽回出资,而这一问题又与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成立的规定相关。
首先,应当确认君山公司是否已经成立。
关于公司成立,各国法律规定中有自由成立主义、特许成立主义、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
一般而言,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分别采取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
故应以此原则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确认君山公司是否成立。
其次,如果君山公司尚未成立,那么运输公司与水泥厂作为发起人仍处于公司成立过程之中。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严禁发起人抽回出资,而在公司尚未成立时,发起人可否抽回出资呢?对此,《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规定,又按公司法理论,发起人协议是被视为合伙协议的,而合伙人的退伙是法律所允许的,基于上述理由,应当认为运输公司在君山公司成立前是可以抽回出资的。
本案可适用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27条的第3款:“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法》第34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案例2
一、基本案情
王某是某市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
1四年11月,王某以某建材商城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了一批高级装修材料,总计价值为380万元,后王某又将该批装修材料全部销售给某建
股份公司董事会获悉上述情况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并作出决议,责成王某取消该销售合同,将这批建材改由股份公司经营销售。
销售中心则认为,这批建材的购销合同是在其与建材商城之间签订的,与股份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该销售合同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因此,这是一份已经生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至于王某作为股份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而以建材商城的名义经营同类业务,这是股份公司的内部事务,与建材商城及销售中心无关。
二、案例评析
本案所涉及法律问题主要是关于公司董事责任、公司董事或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以及与第三人的关系等。
首先应注意《公司法》对公司董事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指《公司法》第59条至第63条、第123、第214条和第215条。
其次,公司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在经营过程中与他人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这正是本案的焦点。
王某以建材商城的名义与销售中心签订的购销合同应被认为是建材商城与销售中心的合同,其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和合同内容均合法,故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应当认为销售中心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公司法对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具体规定。
参见《公司法》第123条、第61条和第215条,主要可归纳为:由此所得的收人归公司所有,由公司给予处分,公司并可由此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