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最新-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 精品

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信贷征信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技术含量高,且具有超前性与挑战性的一项系统工程,信贷征信建设具有广阔的社会性。
近日,我们对晋中市辖内2019年1—10月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载体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
通过检查,我们发现,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征信体系建设的稳步推进,应引起重视。
一、当前辖内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1、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征信体系建设涉及到政府、银行、企业、个人信息及相关活动记录,征信法规的缺失对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将产生一定影响。
目前,征信体系建设的唯一依据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性的征信法规尚未出台,使得征信业无规可循。
由于征信机构缺乏权威性及相应法律地位,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
而且,经过5年的实践检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健全,亟待完善:一是《办法》中的罚则规定不够细致,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争议。
如罚则中只规定了对商业银行违规现象的处罚额度,而未考虑违规数量的因素;对于存在多种违规现象的金融机构能否并罚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错误信息的登记上报与“登记上报虚假信息”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对不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金融机构仅给予1至3万元处罚起不到强制其参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对使用代理服务器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其迟报责任在上下级行之间未做明确的界定等。
二是对借款人不具备强有力的约束手段。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一个数据实时更新的系统,而《办法》中缺乏制约借款人基本概况信息更新的有效手段。
如当借款的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时,借款人应及时到人民银行进行变更处理,但是对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借款人,《办法》中未规定应如何处理。
贷款卡管理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当借款人不参与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时,《办法》中规定可对借款人的贷款卡给予暂停,暂停期间金融机构不能给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但同时又规定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卡解停并未对解停手续及时间给予任。
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存在问题及推进建议

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存在问题及推进建议为推动个人诚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人民银行地区中心支行配合地方政府部门,指导辖内金融机构,以建立健全个人诚信记录和推广信用惠民应用为主要手段,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全面推进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加大珍爱信用记录、保护账户安全、预防电信诈骗、防范非法集资等宣传,不断提升辖区个人诚信建设的效果。
一、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基本情况目前,地区有5个柜面个人征信查询点(人民银行网点)、2台个人征信自助查询机,自助查询点设在地区中心支行,2018年累计查询个人信用报告5056人次,同比增长303.89%。
辖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14家,主要为商业银行和法人金融机构,无人民银行代理查询网点。
个人征信系统采集地区252.3万人基础信息,其中有信贷记录自然人87.32 万人。
各县市授牌成立5个“诚信教育宣传基地”和5个“诚信文化工作站”。
为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应用,人民银行地区中心支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农户信用评级工作力度,提升“三信工程”评定比例。
截至2018年末,全地区农户数量为51.99万户,涉农金融机构已累计建立农户信用档案38.72万户,建档率为74.48%;已评定信用农户30.53万户,评级面100%;户均授信3万元;对35.46万户建立信用档案的农户累计发放贷款234.04亿元,贷款余额72.95亿元;不良贷款 5.63亿元,较初增长23.74%。
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一)个人信用体系法规制度不完善,信息安全保障难。
一是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信用修复等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共享顾虑较多,由于缺乏可操作的制度依据,要将信贷信息之外的信息采集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存在部门间协调难度大、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高等问题。
二是当前适用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不完善,如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对是否应当设置异议查询用户等一些问题缺失法律依据。
个人征信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个人征信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一、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的基本情况个人征信系统自2006年开始正式运行,应用范围越来越广。
据统计,截至2008年年末,央行的征信系统数据库已覆盖全国,并为1447万多户企业和6.4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
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个人征信系统被公认为不仅有力推动了各大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开展,并且提高了该项业务的风险防范能力。
许多银行,特别是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很重视使用个人征信系统。
目前,银行业各金融机构已将查询个人征信系统作为审办信贷业务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个人征信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个人征信系统在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社会诚信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个人征信系统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
具体表现为:第一,信息数据缺乏准确性。
一是信息核实不尽力,如有的银行未审核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就制作信用报告,有的银行在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前未尽核实义务将已经偿还贷款的信息作为未偿还信息报送或将未发生的贷款信息上报。
二是信息收集不完整,信息片面、不完整或者存在重大遗漏导致不能全面反映信用情况,可能使人对消费者的信用状况产生重大误解,造成对个人信用权的侵犯。
三是信息更新不及时,没有及时将相关信息采集到征信系统中,不良信用数据经过法定期不及时删除,不能实现实时跟踪,难以反映最新信用状况。
第二,未尽提醒和告知义务。
部分商业银行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对客户逾期还款还息,没有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
比如,有的银行系统升级,自动扣款账号发生变化,未妥善衔接,也没有及时通知客户,而形成逾期;有的银行加息后也未及时通知借款人,自动还款账户金额不足也没有得到银行的及时提醒,导致客户出现逾期记录。
上述情况发生,客户往往会认为是由于银行没有尽到提醒告知或催缴义务而造成自己出现违约记录,而要求对记录进行修改。
第三,信贷业务不规范。
信贷市场的某些不规范也是造成近年来征信涉诉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我国征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征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目前我国的征信业还比较落后,距离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还很远。
我国普遍存在的对信用状况掌握的不全面性和不充分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企业失信行为大量发生、社会交易成本增加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
因此,建立与完善征信制度,促进我国征信业的健康规范发展,特别是金融征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已成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
法律缺位、信用数据的封锁、行业自律不足与执业技术规范不统一、社会信用环境不佳等已成为我国征信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制约因素。
建立与完善我国金融征信制度的初步框架为:人民银行在金融信用建设初始阶段占主导地位,金融机构是金融信息体系的信息采集和最终使用者。
标签:征信业;问题;对策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信用经济。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
”这充分说明了当前我国对诚信问题的重视,对建立诚实信用制度的渴望。
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促进我国征信业的健康规范发展,特别是金融征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已成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当然要务。
一、征信及其作用(一)征信的含义征信一词的具体含义是指对法人或自然人的银行信用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信息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
信用联合征信(以下简称征信或信用征信)是指信用征信机构经过与商业银行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约定,把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的法人和自然人信用系统,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其客户了解相关法人和自然人信用提供服务的经营性活动。
根据实践,信用征信主要包括两大系统:一是以公司、企业为主体的法人组织的信用征信,二是与公民个人经济和社会活动相关的信用征信。
(二)征信的作用征信服务无论对于国家宏观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还是对于企业微观信用管理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可以这样说,没有完善的征信服务,企业间的信用交易行为就无法顺利进行,也不可能建立一个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建议

提高数据质量和 准确性
加强数据管理和 应用能力
推动数据创新和 应用
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
制定和完善征信法律法规,明确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 的权利和义务
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征信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 安全
建立征信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和利用,提高征信服务水平
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推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与国际 接轨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明确信用信息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建立信用信息保护机制,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存储和传输 加强信用信息使用监管,防止滥用和泄露 提高公众信用意识,加强信用信息保护的宣传教育
YOUR LOGO
THANK YOU
汇报人:XX 汇报时间:20X-XX-XX
法律法规不健全
征信法律法规不 完善,缺乏系统 性和全面性
征信数据保护法 律法规不健全, 存在数据泄露风 险
征信数据使用法 律法规不健全, 存在滥用风险
征信数据共享法 律法规不健全, 存在共享困难问 题
征信机构发展滞后
征信机构数量少,覆盖面有限
征信机构数据来源单一,数据质 量不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征信机构规模小,技术水平低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征信机构服务能力不足,不能满 足市场需求
信用信息保护不足
信息滥用:个人信用信息容 易被滥用
信息泄露:个人信用信息容 易被泄露
信息管理:个人信用信息管 理不规范
信息安全:个人信用信息安 全得不到保障
发展建议
加强数据共享和整合
建立统一的数据 标准和规范
加强数据安全和 隐私保护
推动数据开放和 共享
YOUR LOGO
征信体系建设
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内容摘要: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立起我国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进而规范并促进社会经济活动,是一项社会、经济意义深远且关系到管理体制创新、政府职能转变、法制建设规范等方面规模浩大的系统工程。
本文针对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并对如何搞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思考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
建立起我国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进而规范并促进社会经济活动,是一项社会、经济意义深远而且关系到管理体制创新、政府职能转变、法制建设规范等方面规模浩大的系统工程。
既要克服传统体制的巨大惯性,又要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一体化的要求,其复杂性和艰巨性都是空前的。
从全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来看,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有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信息收集缺乏法律支持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
这就使我国的个人征信业面临尴尬和困境:一方面,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没有法律对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加以区分,难免面临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尴尬。
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法定程序下进行的,并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
而我国目前的做法则是,信用机构从中介人(主要是银行)那里获得消费者的信息,作为信息所有者的消费者本人却不知晓,以致于涉及侵犯个人隐私。
尚未树立现代信用意识在我国传统的信用文化中,人们并没有将信用看作是一种商品,而仅仅把信用作为一种观念用道德去约束。
一个人不讲信用,只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经济利益并没受到太大损失。
因此,失信的收益远远大于其成本,以致于造成整个社会信用缺失。
特别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社会信用意识并没有随之建立,因而缺乏对失信的惩戒机制,将造成全社会严重的信用危机。
个人征信专项整治方案

个人征信专项整治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拓展,个人征信系统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个人征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关系到个人信用评价和金融风险防范的有效性,关系到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稳定运行。
然而,当前我国个人征信系统普遍存在信息不准确、泄露个人隐私等问题,亟待专项整治。
本文通过对个人征信专项整治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整治方案,以期提高个人征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护个人隐私,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稳定运行。
二、当前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存在的问题1. 信息不准确。
由于各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共享不畅、信息录入不及时等原因,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信息可能存在错误和遗漏,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
2. 泄露个人隐私。
虽然我国有关部门对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法规比较完备,但实际上,仍存在泄露个人隐私的情况,给个人隐私造成严重侵害。
3. 监管不到位。
个人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够,对于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没有明确的规范,导致信息安全问题和合规性问题。
4. 数据严重欠缺。
当前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来源不够全面,有可能导致信息不全面和不完整。
以上是当前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专项整治。
三、整治方案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并完善个人征信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个人征信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明确各个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对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保障个人隐私的安全。
2. 加强监管加强对个人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规范个人征信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确保信息安全和合规性。
同时,对个人征信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惩处,保障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3. 提高数据质量鼓励金融机构之间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完善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加强对个人征信信息的核实和校对,确保信息质量过硬。
4. 加强公众教育加强对个人征信信息的风险防范教育,提高公众对征信系统的认知和理解,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保护隐私意识。
个人征信系统运行存在问题及建议

个人征信系统运行存在问题及建议征信系统自2006年开始正式运行,应用范围越来越广,辖内大多数商业银行高度重视个人征信系统应用,纷纷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作为审贷业务必不可少的环节,个人信用报告逐渐成为以信贷信息为核心、反映个人银行借债情况、遵守合同及遵纪守法状况的“经济身份证”。
个人征信系统有力推动了各大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发展,也提高了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能力,不仅是金融机构办理信贷审批和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的有力支撑,更是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设施。
一、个人征信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个人征信系统已经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进行完善。
(一)征信系统数据报送缺乏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一是金融机构上报信息不完整,存在片面性或遗漏,不能全面反映个人信用状况,导致信息使用者对客户信用状况产生误解,侵犯了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二是征信信息更新不及时,个人征信系统更新频率一般为一个月,金融机构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贷业务信息更新情况不能及时上报到个人征信系统中,导致信用报告无法实现实时跟踪,难以反映最新信用状况;三是征信信息核实不准确,部分银行在录入客户身份信息时未尽核实义务常出现误差,或将已经偿还贷款的信息作为未偿还信息报送、将未发生的贷款信息误报等,造成个人征信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
(二)未建立良好的信用修复机制,有争议的个人负面信息保存年限未予明确。
部分商业银行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对客户逾期还款还息没有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
例如,有些商业银行加息后未及时通知借款人,导致自动还款账户金额不足而出现逾期记录;有些商业银行系统升级后,自动扣款账号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衔接,也没有及时通知客户而造成负面信息;一些客户在银行办理信用卡后,在未开卡的情况下产生了年费,银行没有及时通知,客户未能及时结清年费,导致个人信用报告产生负面信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2011级金融五班谢诵谊41104246
一、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视和支持,各种具有不同发起背景的资信公司和业界联合征信系统相继成立,国内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
效。
但是,由于国内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征信体系建设涉及的诸多环节还不尽
完善,各种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仍很突出。
(一)个人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够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如在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16项,其中以《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为代表的一些法案对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征信中介机构行为规范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仍是空白,还没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职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且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没有把管理信贷征信业写入法律,仅仅依靠“三定”方案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这一职责,将会使人民银行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
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权来看,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9种行为进行检查权的同时,也没有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违反信贷征信管理行为的检查权。
另外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尚无专门而详尽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对于哪些数据涉及隐私权需要保密,哪些数据可以向公众开放,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征信活动的建设者往往感到无所适从。
(二)缺乏有效的个人征信监管体系
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非常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此都要进行监管。
虽然国务院已于2003 年10 月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新的征信管理职能,但一方面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其监管货币体系的职责已十分繁重,随着我国个人信用的发展,其监管的难度会更大,征信局作为人民银行的内设监管机构,操作上缺乏足够的独立性。
另一方面人民银行的监管仅仅局限在信贷征信管理方面,不利于当前整个征信业的全面协调发展,不利于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征信行业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状况。
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将其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高级别管理机构——个人征信管理局,既便于今后对个人信用行业的有效监管,也便于统筹规划和协调,使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早日建立。
(三)政府的作用亟待改进
由于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政府在征信体系中虽然都扮演着积极的角色,但其发挥的作用却不尽相同。
对于征信发达的国家而言,由于相关法律健全,征信数据在法律的要求和保护下全面开放,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工作就在于解释各个相关法律的条款和监管征信业的运行情况。
相比之下,我国政府在征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则出现明显的错位。
残留的计划经济观念使政府继续做着一些已不该由其来做的工作,而忽略了一些本应由其来做的重要工作。
有些部门因担心征信数据公开会泄露“内部秘密”或丧失其控制数据的权利,常以加强管理为由控制或垄断征信数据,阻碍了征信业的市场化进程。
同时,这种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的监管模式运作成本昂贵、效率低下,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很可能造成随意监管和过度监管的混乱。
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政府部门自己不讲信用,如政策多变、出尔反尔,或从各自狭隘利益出发,纵容、助长不规范的征信行为,失信于社会,使政府威望大打折扣,
明显削弱了政府对征信行为和市场的监管力度。
(四)征信资料权威性、系统性不强
征信资料积累是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目前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大都以收集与各自业务相关的信息资料为主,局限性大、覆盖面小、可咨询性差,从数量、质量两方面来看。
都远远不能满足征信体系建设的需要。
与信用有关的大量信息目前分散在不同的行业部门,信息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如工商、税务、质监、海关、金融等行业部门都掌握了大量的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和数据,但各行业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数据既不流动也不公开,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被闲置,信息资源浪费严重。
多数企业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不愿向社会公开企业运营的原始数据,而是分门别类向银行、工商、税务提供不准确、甚至虚假信息,致使征信信息的可靠性打了折扣。
另外,目前国家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缺乏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记录的基础数据,因此居民个人信用记录采集更加困难。
(五)个人征信体系的组织机构不完善
虽然国务院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职责调整中强化的职责有推动社会信用制度及体系建设,规范和促进信贷征信业的健康发展”,将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之一,中国人民银行也成立了征信管理局来负责对整个体系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但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在关心和设计类似的征信项目,社会征信在一些地区“遍地开花”,征信市场较为混乱。
由于这些项目或机构大多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相互间缺乏必要的协调配合,自身的定位与发展规划千差万别,加上没有经过必要的市场准入和资质认证,其征信实力和专业水平也参差不齐。
征信体系建设中严重的多头管理、重复投资现象对国内社会征信体系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六)信用数据条块分割,难以共享
一是征信主体分处于不同的部门和行业,客观上造成了信息的分割局面。
如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来自于银行消费信贷、公用事业如供电、供水、电信等单位的缴费记录以及大学生助学贷款信息;而企业信用信息分别来自银行信贷信息记录、工商部门登记信息、税务部门缴税记录、质监局处罚信息、法院执行信息以及海关、统计局等政府部门的数据信息。
信息的分散性给征信体系建设带来一定的阻碍。
拥有这些信息的各个部门都有责任加强信用的保密管理,没有无偿向外提供的义务,对向外提供信息后可能引发的责任及后果缺乏必要的法律界定,因此,个体信息的征集统筹十分艰难。
二是各部门基于安全和部门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主观上也对自己所拥有的信用信息采取垄断式的保护,造成信用数据的部门、行业和区域的分割壁垒。
同时,各部门各机构在建设自身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时,在信息标识、基础技术等方面缺乏全国统一标准,造成了系统与系统之间信息无横向交流,信用数据的开放机制尚未形成,各相关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系统相互封闭,使得信用信息的公开受到阻碍,给征信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开展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从而使信用行业无法快速发展,征信体系的建设也因此进展缓慢。
二、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在日益成熟的市场经济中,信用关系不仅遍布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且与市场关系紧密相连、错综复杂,因而健全的个人征信体系不仅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更可为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还在处在建设过程中,因此我根据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现状和经济环境特点,为加快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提出了以下六点建议:(一)加快征信立法
社会信用行为与管理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
因此,必须构建社会信用的法律框架,一是强制开放有关征信数据。
立法部门要明确界定有义务公开征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