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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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标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标准
乱倒/任意排放/任意遗弃有毒有害垃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上50-100100-150
150-200
JS061100CG-CF-
0012
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地区
50-100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
100-200
JS061100CG-CF-
0011
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警告
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地区
1000-3000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
3000-5000
JS061100CG-CF-
20㎡以上
500—1000
1000—2000
2000—3000
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JS061100CG-CF-
0017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九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行政管理处罚条例

行政管理处罚条例

行政管理处罚条例
行政管理处罚条例
1.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正常执行,健全考核机制,规范违规、违法员工行为完善机制,增进考核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平、平等氛围,鼓励和引导员工忠于职守;考核员工绩效,以提供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3.权责
3.1由各部门负责处罚提报,但是跨部门处罚由综合办公室提报。

3.2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厂员工的处罚审核、呈报和统计记录工作。

3.3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重大处罚建议的审批。

4.定义
行政处罚:对责任人进行行政管理的必要手段,由各部门进行处罚提报,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登记处罚事项和类别,并与绩效考核挂钩,种类详见5.3。

经济处罚:对责任人违规行为进行惩戒的罚款处理,由各部门进行处罚提报,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登记处罚事项和类别,可单独行使,也可与行政处罚并行,种类详见5.3。

5.内容
5.1处罚实施要求:
5.1.1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理适。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已于2008年9月19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和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市、县(市、区,下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市、县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法部门成立后,原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应当相应调整、精简。

第四条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社会效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省建设、公安、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

设区的市的执法部门应当做好对县级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

行 政 处 罚(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行 政 处 罚(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共123项)1、违反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3、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4、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5、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6、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7、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8、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给予警告,处工程造价0.5%以下的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已采取改正措施,违法情节一般。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工程造价0.5%-1%的罚款
3、逾期未采取改正措施的,情节严重的。
限期改正,处工程造价1%-2%的罚款
3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1
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逾期未改正,且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1、未完成施工,立即整改,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未完成施工,未按要求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
已完成施工,立即整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擅自占用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下、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行政人员处罚条例

行政人员处罚条例

行政人员处罚条例为规范部门员工行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特将员工失误行为分为一般失误、职务失误、重大失误和管理失误四类,详见如下:一、一般失误:指员工违犯公司个人行为准则及办公秩序的失误行为。

1级:违反个人行为准则及办公秩序,情节较轻的。

2级:违反个人行为准则及办公秩序,情节较重的,影响到正常工作的开展。

3级:违反个人行为准则及办公秩序,情节严重的,经多次指正不改,在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如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记为一般失误:1、上班期间未按公司规定身着公司制服者。

2、上班期间未按公司规定佩戴工作牌或微章者。

3、上班期间仪容仪表不符合公司要求者。

4、上班期间出现工作散漫、串岗聊天,上网打游戏、看电影、听歌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者。

5、公司内大声喧哗或嬉戏,影响正常工作或公司风气者。

6、态度傲慢、言语粗暴,与同事争吵者。

7、造谣生事、说人是非,对同事或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者。

8、不爱惜公物造成公物损坏或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9、利用办公电脑使用禁止安装的软件设备,造成网络安全隐患,情节轻微者。

10、故意吐露自身薪资或探问他人薪资,引起事端者。

11、带领非岗位人员进入自已的工作岗位者,造成不良影响者。

12、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客户不满,被客户投诉而影响公司声誉者。

13、捏造事实,骗取休假等不诚信者。

14、遇到非常事件,故意逃避者。

15、年度累计旷工1天者。

16、与上述行为类似但不仅限于上述行为的其他符合一般失误描述的行为。

二、职务失误:指员工违犯职务行为准则和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的失误行为。

1级:违反公司职务行为准则和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情节较轻的。

2级:违反公司职务行为准则和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情节较重的,在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或少量经济损失【500元以下(不含)】,但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力挽回损失的。

3级:违反公司职务行为准则和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情节严重的;或超越权限,使其他部门或客户受到影响的;对失误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也无法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调查取证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管理,维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未按照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设备;(二)未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或未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三)未制定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未配备或者未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具;(五)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标识,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六)未及时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条对于具有前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能够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罚款,并处以每日限额处罚;(三)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四)通报批评;(五)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四条对于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刑事处罚。

第五条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对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抱歉,我无法为您提供超过500字的段落。

在500字的限制内,我们可以探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行细则,包括如何收缴罚款、对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等。

如果您需要更多内容,可以根据给出的内容做进一步的扩展和细化。

谢谢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行细则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罚款,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明确罚款的收取方式和时间。

罚款应当及时收取,确保罚款的实际执行。

第九条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具体的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对单位进行停产、停业处理;对个人进行处罚,并强制实施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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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处罚条例
一、行为规范
第一条上班后不穿工服者每次罚款10元。

第二条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妨碍他人工作,每次罚款10元。

第三条不按规定开关电灯、空调,浪费电源的,处罚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各10元/人。

第四条不遵守公共卫生,乱扔果壳纸屑、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罚款10元。

第五条用水时,不关水龙头,浪费水电资源罚款10元。

第六条随意损坏名贵树种或花草、盆景、办公用品等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另罚款20元。

第七条踩踏草坪、攀摘花草树木,每次罚款20元。

第八条偷拿夹带、侵占公司财物,均按偷窃论处,除全额退回公司财物外,另罚款200-500元。

二、岗位纪律
第九条员工在上班时间睡岗、串岗、离岗等现象,每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10-50元。

第十条无故不执行工作指令或拖拉执行工作指令,或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听指挥、扯皮、推诿、拖拉、消极怠工者,每次视情节罚款10~100元,并且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十一条配电室、化验室、基酒库、车间、库房及储酒室等处均是公司的禁烟场所,工作人员不得吸烟,一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二条公司内打架的每次罚款100-500元;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作待岗或劝其辞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准时参加公司、部门召集的各种会议、培训等活动,迟到罚款1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50元。

第十四条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被盗窃、诈骗、流失,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不同损失程度予以赔偿,或作辞退处理。

第十五条个人领用的公司财物因个人原因损坏的由本人负责修复或购买更换。

第十七条公司用车未经领导签批私自调度用车,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处以事故损失的100%~200%赔款。

第十八条清洁工不按规定清洁的,一次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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