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背景作为一个人口大国,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一直都很活跃。
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在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入国内的国有企业,并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但是管理外来务工人员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外来务工人员,保障他们的权益,国家发布了《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本规定适用于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外来务工人员的招聘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规定的渠道向区外招聘外来务工人员,招聘程序应当合法、公平、公正。
第三章外来务工人员的入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面试、体检等其他考核,并根据比较优胜的人选给予录用。
第四章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待遇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的工资标准向外来务工人员支付工资,确保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地劳动力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国有企业应当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确保其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七章外来务工人员的培训国有企业应当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其岗位要求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和素质,提高其工作效率。
第八章外来务工人员的离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离职处理,并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发布,对于推动国有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
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篇)

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地区以外的地方从事劳动工作的人员,包括农民工、建筑工人、家政服务员等。
第三条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防范事故发生,制定的管理措施和规定。
第四条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预防第一,综合治理,依法治理,责任落实。
第五条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用工单位、劳动者本人。
第二章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机构第六条设立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机构由政府部门和用工单位共同组成,主要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日常管理、案件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二)组织开展外来务工人员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三)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定期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四)及时处理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事故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五)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防范意识。
第三章外来务工人员安全培训第九条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地区市场劳动力资源中心登记,必须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安全培训。
第十条外来务工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知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合同法律规定等,使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二)安全知识:介绍安全生产相关知识,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三)事故案例分析:通过事故案例分析,使其认识到事故的严重性和后果;(四)应急救援知识:介绍常见的应急救援措施,提高其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一条外来务工人员安全培训的方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和现场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外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务工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用工单位。
第三条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外来务工人员登记与备案第四条外来务工人员应凭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向用工单位登记,并填写《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
第五条用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及人员信息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障第六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外来务工人员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工资。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尊重外来务工人员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不得歧视、侮辱外来务工人员。
第四章外来务工人员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外来务工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外来务工人员应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应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第十四条外来务工人员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财产。
第五章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开展外来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第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外来务工人员救助机制,及时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实际困难。
第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文化程度 | 家庭住址 | 职业技能 | 就业意向 | 用工单位 | 备注 |本制度旨在规范外来务工人员管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保护外来务工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各工程项目部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凡在本公司或各工程项目部务工。
而务工部或单位以地处外地,且常住户口又不在成都市范围内的劳动者。
第二条、外来务工人员的年龄必须是年满16岁至55周岁的健康人员,性别不限。
第三条、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当地乡镇以上政府或部门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条、从事特殊或专业工种的务工人员必须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等证明或岗位培训证明,同时还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五条、外来务工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后,应至所在工程项目治安门卫室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离开时应及时注销。
第六条、外来务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所在单位的各项管理。
第七条、外来务工人员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暂住证》和《治安责任书》。
第八条、外来务工人员或务工单位必须与所在工程项目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和治安消防责任书》。
第九条、外来务工人员认为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机益,可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条、各工种项目部应将已用人数、时间报公司行政办公室、公司行政办公室按规定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用工证》。
第十一条、各工程项目部应及时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各种《劳动合同》和相关责任书。
共同履行合约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各工种项目部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各工程项目部应坚持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并经常性地开展文明生产、安全生产、治安消防、思想道德、遵守法规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外来务工劳动者的思想素质和劳动技能。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办法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办法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从外地来到本市从事非农业劳动的人员。
第三条外来务工人员应当遵守本市的法律法规,接受本市的法律监管。
第四条外来务工人员有权依法获得工资、福利待遇和人身安全权利保护。
第五条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的安置、服务和保护,应当遵循“动员、自愿、分散、网格化、精细化、有序”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城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条本市将对依法纳税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外来务工人员利益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第二章安置第八条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在本市有合法的就业身份,接受属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九条本市鼓励企业招聘当地居民,对招聘本市居民而减少外来务工人员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财政奖励等政策支持。
第十条本市将按照政策要求实施重点企业、企业园区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场所内部安置。
第十一条对劳动力需求临时性较强的单位、项目、农村创业等,可以采用集中疏散的方式安置。
第十二条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要求,由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管理。
第十三条本市将继续推进安居工程和人才公租房建设,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力量等方式,增加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供应。
第三章服务第十四条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服务,应当遵循“创新、实用、便利”的工作原则。
第十五条本市将不断扩大园区场所内的便民服务、社区服务、教育、医疗、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增加服务供给。
第十六条所有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全天候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就业、社保、人才、法制等与人才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职业能力培训应当强化实效性和适应性,根据需求和特点开展量身定制的培训服务。
宁波市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暂行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宁波市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宁波市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4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20日施行。
市长许运鸿一九九五年一月八日宁波市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的管理,维护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施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和外来劳动力是指进城求业的农业户粮人员和其他跨市、县(市、区)求业的外来人员。
户籍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的居民,在三区范围内跨区就业的,不作为外来劳动力。
第三条凡在本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区和镇海区、北仑区、各县(市)城关镇城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工单位)临时招(聘)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必须遵守本规定。
成建制进城建筑施工队伍由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城建部门管理。
第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
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紧密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实行分级管理。
市劳动局对全市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实施宏观调控,并具体负责市属单位和部、省属、军队属以及外来驻甬单位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
各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由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公安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第六条用工单位临时招(聘)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一、背景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境外常住户口的人员来到本市,参加劳动就业的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数量大,流动性强,工作环境基础设施相对简陋,导致安全问题频发。
近年来,各地政府加强了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
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契约工制度、外包工制度、流动用工制度和非全日制就业制度等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订立明确的职业病防治协议,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外地人来沪(京、津、浙、门)劳动管理条例》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由用工单位负责。
用工单位应当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签订安全协议,并对其劳动过程实行有效监控。
”三、安全管理规定1.用工单位要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在聘用外来务工人员时,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并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技能。
2.签订安全协议。
用工单位在聘用外来务工人员时,应当与其签订明确的安全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
3.重点领域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监管。
用工单位应当对特殊行业和重点岗位的外来务工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外来务工人员实行专业培训。
4.加强安全生产宣传。
用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强化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5.加强食品卫生监管。
用工单位应当落实食堂、伙食、住宿等方面的卫生管理工作。
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用工单位提供的伙食、住宿时,用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食品卫生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四、结论外来务工人员是当前经济发展中一个重要的群体,但他们也是安全事故的重要来源。
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4篇)

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暂时性劳动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外来务工人员指在本地区从事暂时性劳动、非户籍人口,并已取得工作许可的人员。
第四条: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尊重人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建立统一的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具体安全管理措施,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知识、劳动保护常识等。
第八条: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并对不同岗位的工人进行相应的特殊培训。
第九条: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鉴定,注重岗位技能与安全技能相结合。
第十条: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向外来务工人员发放安全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措施第十一条: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场所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工作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工作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工作场所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工作场所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安全演习和培训。
第十五条: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生活设施安全管理,提供安全卫生的住宿和食品,保护其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住宿场所应符合消防、卫生和安全等相关标准,并设有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七条:外来务工人员的食品安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给予次品或过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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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
l 总则
1.1 为适应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根据市劳务派遣企业管理规定和《无锡市外来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1.2 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前提是:用工部门必须严格定岗定员,基本员工必须满负荷工作。
1.3 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控制人数,严格审批手续,严格日常管理。
各用工部门、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齐抓共管,对外来务工人员思想上严格要求,生产上指导传授,生活上关心帮助。
2 外来务工人员对象
2.1 劳务派遣人员
2.2 其他人员
3.劳务派遣人员
3.1劳务派遣人员的隶属: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解除合同手续;负责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等。
公司负责使用和日常管理。
3.2 录用、进离公司的手续程序
3.2.1 部门确因生产能力不足需要补充劳务派遣人员,应事先提出申请计划,经劳资部门生产能力平衡、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
3.2.2 劳务派遣人员的补充,必须通过合法的、具有相当担保能力的社会劳动服务部门进行。
3.2.3 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临时户口登记证)”、学历证书。
进公司前必需由职工医院体检合格,进食堂的另需到市卫生防疫中心体检取得健康证。
3.2.4 劳务派遣人员进入公司,由公司劳资部门审核,然后办理进入公司的有关手续,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3.2.5 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法纪法规教育,方能上岗。
3.2.6 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内部跨部门工作调动,必须经劳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2.7 劳务派遣人员离开公司,应当提前一个月报告所在部门,所在部门必须在十五日之内上报劳资部门,并及时通知本人前往劳资部门办理离开公司手续。
具体方式:由所在部门填报“外来务工人员离职通知书”,到相关部门盖章后方可离开公司。
4 管理
4.1 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职能管理
4.1.1 进出公司由劳资部门、保卫部门统一扎口办理有关手续。
4.1.2 生产安全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和监督管理。
4.1.3 劳资部门负责劳动技能培训。
4.1.4 保卫部门负责治安保卫管理。
4.1.5 财务部门负责劳务费用管理。
4.1.6 后勤部门负责宿舍管理。
4.1.7 用工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4.2 用工部门应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对劳务派遣人员予以关心、教育、指导和帮助,并对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下列情况承担管理责任(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4.2.1 违法犯罪;
4.2.2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各种事故;
4.2.2 无理取闹,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4.3 用工部门应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人员台帐,并对本部门发生下列情形承担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4.3.1 私招乱雇人员;
4.3.2 人、帐不清,管理混乱;
4.3.3 弄虚作假,虚报工时;
4.3.4 发生事故不及时报告。
4.4 公司生产区域范围内严禁劳务派遣人员住宿(基建项目外来施工人员另行规定)。
4.5 劳务派遣宿舍区域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严禁使用包括煤球炉、煤油炉、电炉、电饭锅、电水壶在内的各种加热器具。
5其他人员
5.1 基建项目外来施工人员,因看守工地、材料等必须在施工现场临时居住的,其居住区域严格限定在施工区域范围内;严禁携带家属、小孩进入公司。
其居住人数、地点、时间由部门统一提出书面报告,报请保卫部门同意后方能进入。
本条规定精神,由工程基建部门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对承建方提出明确要求。
5.2 保洁公司、绿化维护、常住公司内的其他协作、合作单位等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归口部门负责管理,人员名单必须报劳资部门、保卫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