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的有关要求
各地绿色企业补贴标准

各地绿色企业补贴标准作为工业制造过程的核心单位,绿色工厂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实现绿色转型升级的核心对象,也是绿色改造的重要抓手。
企业要想在未来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走绿色工厂之路,否则将会面临淘汰。
因此创建绿色工厂为大势所趋,是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中国制造2025》提出要在2020年完成千家绿色工厂的创建。
在绿色发展主旋律的大背景下,绿色工厂创建便成为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迈进的重要标志。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开发银行共同推进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合作协议》中提到,“十三五”期间国开行将提供不低于3000亿元融资支持,并提供贷款、投资、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
目前,从北京、天津、河南、广东、浙江、江苏等多地工信部门了解到,除了中央级别的资金支持,各地也根据各自的产业禀赋和经济转型升级目标,对中国制造2025重点项目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支持。
各省/市绿色工厂补贴相关政策如下。
北京市:《北京绿色制造实施方案》出台部门:经信委出台时间:2016年6月补贴方案: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统筹整合利用转型升级、节能减排、污染防治、产业退出等各类财政支出政策,重点向绿色制造技术改造倾斜。
对接国家绿色制造工程实施,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库,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本市绿色制造重大项目的支持。
通过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加大对绿色制造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
完善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等支持政策,落实相关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
并提供绿色金融支撑。
天津市《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部门:工信委出台时间:2017年12月补贴方案:市节能专项资金对备选单位实施的节能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对市级绿色工厂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对国家级绿色工厂给予60万元资金奖励。
重庆市《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出台部门:经信委出台时间:2018年9月补贴方案:授予“重庆市绿色工厂”称号并授牌。
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级绿色工厂与国家绿色制造专项项目。
2020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汇总表

附件3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汇总表申报单位(公章):填表说明:1.申报奖励事项填写技术创新提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项目、现代化工工业性试验装置、智能制造创新、服务制造创新、绿色制造创新、两化融合、重大装备技术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应用其中之一,不得多头申报。
2.企业(单位)性质填写央企、省属国企、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其他;3.企业(单位)专题填写技术创新领军企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合资企业、出口创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龙头产品企业、典型示范性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军民融合创新企业,符合多项的填写多类,不属于以上类别的填写无;4.项目所在地具体到所在市县、区,属于贫困县的请标明,如“吕梁市岚县(贫困县)”;5.所属行业填写冶金、焦化、建材、食品、轻工、纺织、化工、医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其他其中一项;6.项目名称按以下要求分别填写。
创新领军企业:填写“创新领军企业—新获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领军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为优秀等级”、“创新领军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前50名”、“创新领军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发明专利拥有量前50名”、“创新领军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70分以上”、“创新领军企业—新获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填写“创新平台建设—新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平台建设—新获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平台建设—新获批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创新平台建设—新获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创新平台建设—新获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平台建设—“企业创新板”挂牌”、“创新平台建设—从“企业创新板”转板”;创新能力提升:填写“创新能力提升—研发投入奖励”;创新成果产出:填写“创新成果产出—新获批国家质量标杆示范企业”、“创新成果应用—新获批工业领域国家标准化试点企业”、“创新成果应用—国际、国家、地方标准的具体名称”、“创新成果应用—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运用试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2月29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2月29日新华社北京2月29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中的“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三、将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公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2004年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及有关规定

2004年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及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二○○四年四月一、前言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结合国家环境保护宏观政策、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地方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指南编制本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指导各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二、支持对象(一)申请2004年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中规定的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范围;2、项目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企业除正常治理污染,排放污染物超标以外无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4、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
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开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
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5、申请拨款补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60%的资金。
(二)2004年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已经获得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支持或承诺的项目。
鼓励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项目。
(三)2004年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1、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2、已获得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污染治理项目;3、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5、与污染防治无关的绿化、环境卫生项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和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等。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6(000)018
【摘要】<正>晋财建二[2016]81号各市财政局、环保局:为有效落实《山西省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3]38号),加强和规范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
据《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
【总页数】2页(P39-4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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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4年度省级地方标准补助项目的通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4年度省级地方标准补助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4年度省级地方标准补助项目的通知省直各有关单位:为提升标准质量和标准实施效果,以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企事业单位与各类机构参与省级地方标准研制的积极性,切实增强先进标准的有效供给,依据《标准化战略资金分配管理办法》(晋市监发〔2020〕159号)有关规定,现征集2024年度省级地方标准补助项目。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补助范围和条件(一)标准补助范围1.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山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为重点,围绕“重点产业链”“特色专业镇”和智能制造、能源革命、煤化工以及服务业、社会公共管理等领域关键技术环节和管理服务方面研制的省级地方标准;2.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批准发布的省级地方标准;3.申请补助的单位为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且为省级地方标准项目的主要起草单位(应位列标准前言排序前三的单位);4.标准制定项目未获得本省省级财政经费支持的。
(二)补助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符合山西省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2.填补标准空白,标准水平达到同类标准省内先进水平;3.标准中采用了先进的研究成果;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5.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6.有利于促进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提升行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三)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1.不符合上述补助范围和条件的;2.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3.申请单位近两年内被执法部门查处,正在接受调查的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的;4.标准未经宣传推广运用或实施效果不明显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兴能源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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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兴能源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3.01施行日期2013.03.01文号晋政办发[2013]25号主题类别节能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兴能源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新兴能源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日山西省新兴能源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新兴能源产业是以新能源资源开发、传统能源生产利用方式变革为主要内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实现转型跨越发展的总体部署,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形势(一)发展状况。
我省风能、太阳能、煤层气资源丰富,黄河北干流水电资源尚待开发,据估测,风能资源≥200w/m2的技术可开发量在3000万千瓦以上;全省年日照数在2200-2900小时之间,年日照百分率为51.67%,有约三分之一的地区在2800小时以上,属于日照充足的地区,2000米以浅的煤层气资源总量约10万亿立方米,占全国煤层气资源量的1/3。
具备新兴能源产业发展的较好条件和市场空间。
2010年,我省一次能源生产总量6.33亿吨标煤。
其中,非化石能源生产总量占一次能源生产总量的0.55%;新兴能源发电装机317万千瓦(其中,风电37.05万千瓦、水电182.14万千瓦、生物质发电6.6万千瓦、煤层气发电18.1万千瓦、焦炉高炉煤气及工业余热发电72.45万千瓦),占全省发电装机容量的6.74%;煤层气(瓦斯气)抽采量达44亿立方米,占全国抽采总量的61%,煤层气利用率达40%,居全国首位。
农药乳油中有害溶剂限量标准及实施方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农药乳油中有害溶剂限量标准及实施方案篇一:3.2120XX年中国农药制剂年度回顾及发展趋势20XX年中国农药制剂年度回顾及发展趋势15年,对于整个农药行业来说,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的一年,农药制剂行业也是如此。
这一年,“零增长”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未来农药行业发展的方向,原药进入微利期,制剂行业增速放缓。
与此同时,国家加强了对高毒高风险农药的监督和管理,与农药行业相关的特别是安全与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加大了监督和处罚力度。
另外,“互联网+”在农药行业的广泛应用,尤其在制剂行业热度不减,各种创新模式的不断涌现正在逐渐改变着农药行业的发展模式与趋势。
总之,规范化、规模化、精细化、专业化将会成为今后农药行业发展的热点与亮点。
120XX年农药制剂登记情况20XX年登记产品3,294个,与上年基本持平。
20XX年登记杀虫剂954个,占比28.96%,同比减少4.0%;杀菌剂1,000个,占比30.36%,同比增加了1.7%;除草剂933个,占比28.32%,同比增加了1.7%;卫生杀虫剂235个;植物生长调节剂94个;其他78个。
杀菌剂增速显著,且成为登记总数量中的首位,与20XX年发生了较大变化,这与20XX 年吡唑醚菌酯等专利到期产品登记数量多有着直接的关系。
登记结构变化与产品专利过期之间的关系值得研究和跟踪,同时也值得警惕,知识产权、同质化等或许是未来的主要矛盾之一。
20XX年按剂型统计:悬浮剂767个,原药403个,可湿性粉剂359个,水分散粒剂270个,水剂245个,乳油180个,水乳剂159个,可分散油悬浮剂126个,微乳剂122个,悬浮种衣剂122个,颗粒剂91个,电热蚊香液46个,悬乳剂40个,可溶粉剂35个,可溶粒剂35个,其他294个(见图1)。
从剂型角度分析,乳油从20XX年的第4位变为第5位,排名前两位的依然是悬浮剂和水分散粒剂。
按毒性统计:低毒2,524个,微毒464个,中等毒184个,低毒(原药高毒)76个,中等毒(原药高毒)36个,其他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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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的有关要求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申报资金奖励项目的范围:电石法聚氯乙烯、荧光灯、体温计、电池、铅冶炼、再生铅、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并达到相应的汞、铅削减和高毒农药替代条件要求的项目。
具体申报条件要求如下:
(一)一般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2、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2013年(含)以后开工的项目(以核准或备案时间为准),项目整体(含子项)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4、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二)具体要求
1、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产能)应全部使用低汞触媒,且项目实施后排出氯乙烯车间废水中汞含量不超过3微克/升,含汞废水排放量不超过0.05立方米/吨聚氯乙烯,并提供相应的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
2、荧光灯生产企业实施改造后,单支荧光灯产品汞含量应
满足如下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国家级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功率≤30W紧凑型荧光灯汞含量不超过0.8毫克
(2)功率>30W紧凑型荧光灯汞含量不超过1毫克;
(3)长效荧光灯汞含量不超过2.5毫克;
(4)管径≤17mm其他荧光灯汞含量不超过1毫克;
(5)管径>17mm其他荧光灯汞含量不超过0.8毫克。
3、纸板锌锰、糊式锌锰、扣式氧化银、锌空气电池生产企业实施改造后,电池中汞含量达到无汞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国家级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体温计生产企业实施改造后,所生产的非电子类体温计中汞含量达到无汞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国家级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5、铅冶炼(矿产铅)企业实施改造后,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废水中总铅含量不超过0.4毫克/升,废水排放量不超过8立方米/吨铅;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废气中铅及化合物含量不超过6毫克/立方米;并提供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
6、再生铅生产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废气中铅及铅化合物含量不超过0.6毫克/立方米,并提供相应的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
7、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实施改造后,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废水中总铅含量不超过0.4毫克/升,废水排放量不超过0.2立方米/千伏安时;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废气中铅及化合
物含量不超过0.2毫克/立方米,废气排放量不超过660立方米/千伏安时;并提供相应的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
8、实施高毒农药品种替代改造的农药生产企业,要分别提供原产品和替代品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复印件;实施农药剂型优化升级改造项目,生产的产品中有害溶剂含量要优于《农药乳油中有害溶剂限量标准》(HG/T 4576-2013)指标值的10%,并提供省级以上农药监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
申报资金奖励项目单位应按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点如下:
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项目法人等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采用的清洁技术工艺和装备、技术来源及先进性、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及竣工稳定运行等情况。
3、实施效果自评
重点分析项目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特点、解决的主要问题,提供必要的关键工艺环节能耗、物耗、污染物指标参数,对项目的环境和经济效益进行自评。
4、提出实施效果评估申请
5、附件(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核准或备案文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有新增土地的项目);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项目达到实施效果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检测报告等);
(7)项目实际投资证明材料(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8)企业对项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对项目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