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及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监督,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建发〔2023〕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各县(市、区)平台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XX市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分别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进行考核和诚信管理。
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代理业务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内行为管理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具有与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场开展代理业务,应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程序和流程。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在指定媒介发布项目招标相关信息的同时,须在交易平台同步发布。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穿着干净整洁、注意仪容仪表、举止文明。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交易现场相关准备工作:在项目开标开始前2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确认相关设备使用性能合格,设置屏幕显示项目相关信息;组织接收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签到,开标评标所需其他相关材料,规范接收、整理移送投标文件。
代理机构考核评比办法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06〕3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相关文件备案管理和检查评审的通知》(湘建建〔2010〕217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考评范围为在湖南省境内工商注册的本省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湖南省境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外省招标代理分支机构。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考评实行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省招标协会”)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现场考核评分、结果与评先等挂钩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考评活动原则上每年度组织一次,考核期为一个考核年度(上一年10月1日—本年9月30日)。
第五条省招标协会负责考评活动的组织实施,并接受省招标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考评委员会的组成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考评工作由省招标协会组建的考评委员会负责。
考评委员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有关单位人员组成,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不少于2/3。
每参评单位限派评委1名。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选派的评委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为本单位专职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满5年;(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招标代理业务;(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八条按照区域就近、数量均衡的原则,考评委员会分成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评委数量不少于3人。
招标代理机构评委不参加本单位打分。
第九条为促进行业间学习和交流,受考评单位可自愿参加列席本组考核,但不得影响评委评分。
第三章考评方法和标准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考评包括:考评准备、现场考核评分,评分汇总并排序等工作。
招标代理评选实施方案

招标代理评选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层出不穷,而招标代理评选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招标代理评选实施方案是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估和选择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对于确保招标代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二、评选标准。
1. 资质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一定金额,拥有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证书。
2. 业绩情况,评估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情况,包括历年的业绩数据、代理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代理项目的成功率等。
3. 服务能力,考察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能力,包括专业人才的配置情况、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措施等。
4. 诚信记录,评估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记录,包括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不良诚信记录等。
三、评选流程。
1. 发布公告,招标单位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代理评选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评选标准、评选流程、评选时间、评选地点等。
2. 申报资料,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公告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包括公司资质证明、业绩资料、服务能力证明、诚信记录等。
3. 资格审查,招标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审查,排除不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
4. 组织评审,招标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审,综合考虑资质条件、业绩情况、服务能力和诚信记录等方面进行评定。
5. 结果公布,招标单位公布评选结果,并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四、监督管理。
评选完成后,招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确保招标代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五、结语。
招标代理评选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招标单位能够严格按照评选流程和标准进行评选,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专业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推动招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招标代理机构竞争性谈判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

招标代理机构竞争性谈判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评标内容及标准评分细则一、价格分:招标代理取费(30分)(一)报价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要求,以标准收费统一下浮20%为基准价A,(报价均保留两位小数)。
(1)基准价A的计算: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当场计算并宣布基准价A (2)评标价B的确定:评标价B=各投标人投标函文字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3)复合评标基准价C:复合评标基准价C计算:C=(A+B)/2式中:A—招标人的基准价(开标时公布)。
B—投标人投标函文字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C—复合评标基准价。
当投标人的投标价等于C时得满分,每高于C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C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二)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名,最高得30分,第二得20分,第三得10分,以后者不得分。
二、企业综合实力(满分30分)(一)财务状况(满分3分):1.近三年(2012、2013、2014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齐全、无不良负债、损益表盈利,得1-3分;2.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不齐或有不良负债或损益表亏损,该项不得分;(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报告为准)。
(二)企业类似工程项目业绩(满分20分)近三年内(2013年1月1日起)在甘肃省白银市范围内:每代理一个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安装工程投资≥500万,每个得1分,最高得20分;(需提供相应业绩的招标代理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否则该项不得分,需带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代理合同原件备查。
)(三)竞标人认证及信誉(满分3分):2013年度以来获得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诚信创优”先进单位的一次得1分,本项最高分3分。
(四)标书内容(满分2分):竞标文件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字迹清楚、表达明确、内容齐全。
在0~2分内合理给分。
(五)资质(满分2分):甲级资质得2分;乙级资质得1.5分;暂定级资质得1分。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含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和成果质量的量化评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以及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为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开发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网址:),发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1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负责在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各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实施评价。
第五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实施评价,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采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福建省招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企业信息。
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项目负责人存在《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且在公示期内的,每件扣6分,扣完为止;存在《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且在公示期内的,每件扣2分,扣完为止。(因同一事由被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不重复计算)
无需申报
交易现场行为(-
交易现场行为(-
近一年内,因违反交易场所现场管理规定的累计扣分。违反交易场所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每发生一次扣0.2分。
从信息管理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
(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
无需申报
5〜O分)
5〜O分)
具体扣分情形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制定。
注:项目负责人更换执业招标代理机构的,在之前所属的招标代理机构中的有关
1、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管理或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在惩戒期内的,每件扣15分,扣完为止;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直接列为C级。
从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
无需申报
重失信行为
2、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执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管理或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在惩戒期内的,每件扣8分,扣完为止。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项产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扣分。
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项产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扣分。
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
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件扣10分。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完成信用修复、不再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不再扣分。
工程招标代理评审要求

工程招标代理评审要求
工程招标代理的评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格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包括依法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以及具有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能力。
2. 组织机构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组织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 人员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包括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技术人员、商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等。
4. 办公设施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如办公场所、通讯设备、信息处理设备等,以确保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5. 质量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招标代理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
6. 信用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
7. 保密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进行保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
在评审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以上各方面因素,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同时,评审结果应作为选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之一,以确保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场内执业行为评价管理办法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场内执业行为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场内执业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等代理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市(县)公共资源局负责对本市(县)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招标代理活动进行动态评价和监督。
项目业主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对所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价。
第五条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进场从业规范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业务活动时,应签订代理机构进场承诺书,承诺书扫描件作为企业基本信息上传至“企业验证”库;登录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验证”,录入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业绩等信息,并对录入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熟悉代理业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服从交易平台各项管理。
第八条市公共资源局在评价年度内,随机抽取不少于参与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总数20%的单位对进行信息核实,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工作质量、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并及时在网上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评价与管理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场内执业行为评价采用加减分制,实行动态管理,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
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均须参与评价。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设立分公司的,其动态评价以分公司为单位参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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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及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树立我省招投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办事的典型,促进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建设,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招标代理机构评级工作,评定办法如下:
一、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权威的资信机构对全省招投标代理机构开展评级工作,委托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具体办理。
二、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评级工作,先在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员单位的招标代理机构中试点,取得经验后,将推展到全省招标代理机构。
非会员单位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先申办入会手续,再行申报参评。
三、评级基本条件:
1.机构健全。
具备与企业经营业务范围,招标业务范围和完
成业务量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2.制度完善。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企业管理良好;在招
投标活动中有监督、制约机制,分工、职责明确。
3.人员齐备。
有与完成企业经营范围和招投标业务范围相适
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专业结构合理。
4.素质优良。
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良好,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
规,正确理解和掌握招投标程序和方法,未出现重大差错。
5.遵守纪律。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
职业道德良好,近二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及有
被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法律诉讼或核实为违法行为的记录。
6.业绩突出。
在多行业或本行业、本系统或某个领域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
四、申报材料及评价标准。
评选活动采取自愿申报,监督部门推荐,第三方机构评级,组
织者公示,组织者监制发布的机制,申请单位需填写《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申领表》(附件1)并按《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指标评价标准》(附件2)规定的各项评价指标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单位对所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一)申报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企业简历
4.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劳动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6.内部管理制度(复印件)
7.年度代理业绩一览表(需提供代理合同的复印件)
8.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以书面制度或文本资料为依据,复印
件)
9.通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0.获奖证书(复印件)
11.企业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信用等级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分为三级
1.AAA 级信用企业
2.AA 级信用企业
3.A 级信用企业
(三)评选程序
1.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2.由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对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由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权威资信机构评定的方式进行评审,并确定三个信用等级的单位名单。
4.候选名单将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期满后由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发文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由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监制、资信机构评级的授版。
同时将评定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在有关媒体上公开宣传。
五、本办法由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从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附件(1):
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申报表
附件(2):
招标代理机构静态信用指标评价标准
附件(3):
招标代理机构动态信用指标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