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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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养犬管理规定

威海市养犬管理规定

威海市养犬管理规定
如下:
1. 养犬登记:威海市居民养犬须向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登记,办理养犬许可证,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2. 规定养犬数量:每户居民家庭允许养犬数量不得超过两只,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允许饲养犬只数不超过十只。

3. 链狗管理:犬只必须拴在狗链上,并由具备能力控制犬只的成年人带领。

禁止放养、无人管束或长时间绑在户外。

4. 犬只遛狗区:威海市设有指定的犬只遛狗区,允许犬只在此进行活动。

禁止在公共场所、繁忙街道、学校、医院等人群密集区域遛狗。

5. 犬只养护:兽医机构和养犬人员应及时对犬只进行疫苗接种、驱虫、体检等必要养护措施,确保犬只健康。

6. 犬只管控:犬只必须经过必要的管控,不得攻击咬伤人或其他动物,不得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7. 犬只粪便处理:犬只粪便必须由养犬人员清理,并妥善处理。

禁止随意丢弃或污染公共环境。

8. 养犬费用:养犬人员需要按规定缴纳相关养犬费用,包括登记费、犬只养护费等。

9. 违规处罚:对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如警告、罚款、没收犬只等。

以上为威海市养犬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请以当地公安机关发布的官方文件为准。

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2篇)

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2篇)

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一、基本原则1. 保护公共利益。

养犬人应尊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合理妥善养犬,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和安全。

2. 爱护动物福利。

养犬人应充分关注犬只的健康和福利,提供充足的食物、水源和良好的生活环境。

3. 尊重法律法规。

养犬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养犬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养犬行为。

二、养犬准入条件1. 具备养犬能力。

养犬人应具备相应的养犬知识和技能,能够妥善照料和管理犬只。

2. 家庭条件符合要求。

养犬人家庭的居住条件应具备合适的室内或室外养犬环境,并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 遵守限养规定。

养犬人应遵守潍坊市犬只限养的规定,不超过规定的数量。

三、养犬责任与义务1. 完善养犬登记。

养犬人应将犬只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包括品种、年龄、性别、颜色、斑点等。

2. 实施免疫接种。

养犬人应按时给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确保犬只不患传染性疾病,并及时进行更新。

3. 维持良好卫生环境。

养犬人应定期清理犬舍和周围环境,并负责犬只排泄物的处理。

4. 遛犬有序。

养犬人应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遛犬,必要时使用犬链,并防止犬只对他人造成伤害。

5. 接受犬只抽验。

养犬人应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犬只抽验工作,确保犬只的健康状况。

四、犬只管控措施1. 做好犬只标识。

养犬人应为犬只配备有效的标识,包括颈圈、牌照等,以便管理部门进行识别和管理。

2. 实施绝育措施。

养犬人应将犬只实施绝育手术,如不符合绝育条件的,需进行相应的管理措施。

3. 控制犬只噪音。

养犬人应妥善控制犬只的叫声,防止造成噪音扰民的情况发生。

4. 管理犬只行为。

养犬人应教育和训练犬只,防止其攻击他人或伤害公共设施。

五、养犬违规处理1. 警告和处罚。

对于违反养犬规定的行为,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

2. 暂扣犬只。

对于持续违规或涉嫌咬伤他人的犬只,管理部门有权暂扣犬只,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3. 强制收容和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养犬法律法规的行为,管理部门有权对犬只进行强制收容和处理,以维护公共安全。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百科名片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服务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市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严格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颁布机构】山东省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2006-10-6【实施时间】2007-5-1【效力属性】有效第五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居(村)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犬业协会、宠物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一般管理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

第七条在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对犬只均实行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还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和登记的犬只,在一般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

第八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养犬。

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养犬。

个人和单位只能在其独自占有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饲养犬只,但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和生产服务区以及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以下统称禁养区)内不得饲养犬只。

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

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

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
是指潍坊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养犬行为的管理规范。

以下是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养犬者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潍坊市有关养犬的规定。

2. 养犬者必须对犬只负有合理的照料、饲养和管理责任,保证其身体健康、不伤人伤畜。

3. 养犬者必须及时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疫苗复种。

4. 养犬者应当妥善管理犬只,禁止放养、滋生流浪犬和野生犬只。

5. 养犬者要确保犬只不扰民,不对他人和公共设施造成威胁和污染。

6. 在公共场所、文化活动场所、公园、购物中心等禁止带犬,特殊需要的犬只需经审批并佩戴必要的标志。

7. 犬只发生伤害他人或动物的,养犬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8. 养犬者发现犬只患有传染病的,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9. 养犬者必须合法登记犬只,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养犬费用。

10. 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收养犬只、暂扣养犬登记证等。

以上是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以根据潍坊市相关机构发布的正式法规进行查询。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2篇)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2篇)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环境的整洁,维护公共秩序,增强市民的文明意识和养犬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辖区内的所有犬只的养殖、管理和行为。

第三条养犬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文明养犬、有序管理、依法办理手续、消除噪声污染、确保公共卫生。

第二章养犬证管理第四条养犬人应当在犬只满30天龄的前提下,向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动物防疫部门或者人民政府办理养犬证。

第五条办理养犬证时,养犬人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犬只疫苗接种证明、犬只健康证明、犬只照片等。

第六条养犬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

第七条养犬人应当定期带犬只进行疫苗接种,并在养犬证上注明接种时间。

第三章养犬管理第八条养犬人应当保证犬只的日常生活环境干净卫生,每周至少清理犬舍或犬笼一次,保持室内和室外无尿液、粪便留存。

第九条养犬人应当每天定期遛犬,不得将犬只长时间绑在固定地点,不得将犬只放飞,确保犬只的正常运动量。

第十条养犬人应当遵守社区或居民楼的规定,确保犬只不会扰乱社区秩序并造成噪声污染。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随身携带垃圾袋,在遛犬时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得将其乱扔。

第四章犬只管控第十二条生育期间的犬只应当定期进行避孕措施,禁止私自繁殖犬只。

第十三条散养犬只不得超过3只,并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疫苗接种。

第十四条犬只不得携带传染性疾病进入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犬只不得随意攻击、伤害他人或其他动物。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养犬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动物防疫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第十七条养犬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养犬证,并没收其犬只。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动物防疫部门或者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人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养犬文明意识。

第十九条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二)一、引言养犬是一种常见的宠物养殖方式,但由于一些犬只饲养者的管理不当,导致了一系列养犬问题的出现。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根据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1. 犬只登记:养犬人必须将犬只登记,并办理犬只登记证。

未登记的犬只不得在公共场所活动。

2. 养犬场所:养犬人须提供合适的场所供犬只居住,禁止在公共场所或办公室内养犬。

3. 犬只数量限制:一户居民家庭养犬数量不得超过两只,超过数量的需得到特殊许可。

4. 犬只管束:养犬人在公共场所遛犬时,必须使用牵引绳,并随时控制犬只的动作。

禁止将犬只放养。

5. 犬只尾标:所有犬只必须佩戴尾标,以便辨别是否合法登记。

6. 犬只安全:养犬人应确保犬只接种疫苗,定期进行体检,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咬伤他人。

7. 犬只噪声:养犬人不能让犬只产生过多噪音,以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8. 犬只清洁:养犬人应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

9. 养犬人责任:养犬人应充分了解犬只的特点和行为习性,必要时要接受培训,增强养犬人的责任感。

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予以相应处罚,并有权收缴、扣押犬只,甚至予以销毁。

同时还可以对违规养犬人员进行警告、罚款甚至拘留等处罚措施。

2023年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2023年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2023年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一、引言在济南市,养犬已经成为很多家庭的选择,狗狗陪伴着我们的生活,给我们带来了欢乐和安慰。

然而,随着养犬人数的增加,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犬只咬人事件的增多、狗狗滥繁殖等。

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全,保障养犬人的合法权益,济南市政府决定制定养犬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确保人与狗的和谐相处,促进公共空间的安全与卫生。

二、养犬基本规定1. 养犬人应当依法登记并持证养犬,方可在济南市范围内养犬。

2. 养犬人应严格遵守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犬只的合法、健康养护。

3. 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单独养犬,必须在家长或监护人的监管下饲养。

4. 无论是否饲养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残害犬只,不得进行非法繁殖和销售犬只。

三、养犬环境要求1. 养犬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建议定期进行消毒,定期清理犬只排泄物。

2. 养犬场所应有合适的阳光照射和通风条件,保证犬只在室内、室外有合适的活动空间。

3. 养犬人应妥善安排犬只的休息和活动时间,不能长时间绑缚、禁锢犬只。

4. 室内养犬时,应采取防止犬只噪声扩散的措施,以避免对邻居产生影响。

四、养犬管理要求1.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必要的免疫和驱虫,确保犬只不患病传染给他人。

2. 养犬人要保证犬只的出入户、遛犬等行为不会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

3. 养犬人在家养犬时,应设置围墙或栅栏,防止犬只外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 养犬人在公共场所遛犬时,应当使用牵引绳,避免犬只随意奔跑、咬伤他人。

5. 养犬人应主动为犬只收集和清理犬只的粪便,维护公共空间的清洁卫生。

养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保障市民的身体和财产安全,也是为了宠物犬的自身健康和幸福。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自觉遵守这些规定,同时也呼吁养犬人士积极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共同推动养犬文明化进程。

五、违规行为和处罚规定1. 未按照规定登记养犬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罚款。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宠物管理和养护规定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宠物管理和养护规定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宠物管理和养护规定1. 引言宠物作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伙伴,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和重视。

然而,在物业管理中,宠物带来的噪音、污染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社区秩序,山东省政府制定了《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宠物管理和养护规定》来规范宠物的管理和养护行为。

2. 宠物的定义根据本规定,宠物指的是在住宅区域内被饲养并与人类共同生活的动物,包括但不限于猫、狗、鸟类、鱼类等。

3. 宠物的管理3.1 宠物登记和证件3.2 宠物的限制1.某些特殊种类的宠物,如蛇、大型犬等,禁止在住宅区域内饲养或放养;2.宠物不得离开其主人或监护人的控制范围,且不得在公共区域遛放。

3.3 宠物的噪音控制居民在饲养宠物时应注意防止宠物的噪音扰民。

禁止在夜间或他人休息时间过度喂食或激活宠物,导致噪音扰民的情况。

3.4 宠物的清洁和卫生养宠物的居民应当及时清理宠物的粪便,并保持其所在环境的清洁和卫生,以防止污染和滋生害虫。

4. 宠物的养护4.1 宠物的健康检查和疫苗接种居民应当定期带宠物到兽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宠物的健康状况。

同时,居民还需要按时给宠物进行疫苗接种,以防止疾病传播。

4.2 宠物的遛放和散步居民可以带着宠物到划定的宠物活动区域进行遛放和散步。

在活动区域内,居民需要注意遵守规定并确保宠物的安全。

4.3 宠物的训练和社交宠物需要进行基本的训练和社交,以减少其对他人和其他宠物的不适应和攻击性行为。

居民可以通过参加宠物训练班和社交活动来提高宠物的社交能力。

5. 宠物养护的违规处理1.警告并要求整改;2.对违规居民进行罚款;3.拒绝领取或取消宠物饲养证。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处还可向公安部门报案,并追究法律责任。

6. 结语《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宠物管理和养护规定》旨在保障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社区的安全秩序。

居民在养宠物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好宠物的养护责任。

只有通过大家共同的努力,才能实现宠物和人类和谐共处的美好社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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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狂犬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采取管理、免疫和捕杀相结合的综合措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农业、公安、卫生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

农业部门负责对城乡所有养犬进行免疫注射、登记、挂牌和发放免疫证,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并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情监测工作和进出口犬的检疫和免疫;
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城)养犬的审批和违章养犬的处理;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供应和疫苗注射、病人治疗抢救,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第五条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城)、工矿区、游览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车站和机场周围严禁养犬;
县以下农村限制养犬,限制范围和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在禁养区内,机关、部队和重要工厂、仓库饲养警卫用犬,科研、教学、医疗卫生单位饲养试验用犬,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审批,发给准养证后,方可饲养。

第七条农村养犬,需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给准养证后,方可饲养。

第八条经批准饲养的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禁养区内禁止进行养犬交易。

第九条经批准饲养的犬,必须定期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包括:
(1)满两个半月龄的幼犬;
(2)免疫后满一年的养犬。

对接受免疫注射的养犬,由免疫注射部门进行登记、挂牌、并发给免疫证,每只每次收费五元。

第十条饲养人应妥善保管准养证和免疫证,不得转让或冒用。

如有损毁或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外贸、供销、商业部门应凭有效免疫证和犬牌收购活狗、狗皮,同时收回养犬准养证、免疫证和犬牌。

第十二条凡未挂犬牌和未实行拴养圈养的犬,一律视为野犬进行捕杀。

在城市,由公安部门负责捕杀,农业、卫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捕杀。

任何公民均有权捕杀。

第十三条任何公民发现狂犬,应立即捕杀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的农业、卫生部门,一旦发现狂犬病,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迅速逐级上报,同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狂犬病疫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对疫点周围五公里以内范围的养犬一律捕杀;对十五公里以内范围的养犬施行紧急免疫注射;
对被犬咬伤的人员,应立即做好伤口处理,并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
对被狂犬咬伤的家畜,要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畜用狂犬病疫苗。

第十六条对捕杀的狂犬和因狂犬病死亡的家畜,一律进行焚烧处理,严禁、食用。

第十七条养犬咬伤人或家畜后,饲养人或管理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执行本办法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
(1)未领取准养证私自养犬的,在禁养区内由公安部门强行捕杀,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在县以下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或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三十元罚款。

(2)不接受定期免疫注射的,除限期进行免疫注射外,并处以十元罚款。

(3)未实行拴养、圈养或伪造、冒用准养证、免疫证和犬牌的,由公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成改正、补办牌证,并处以三十元罚款。

罚款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第二十条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养犬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五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家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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