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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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检验装备水平,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结合当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局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 5年)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月十一日附件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一、编制目的为加强和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建设工作,满足依法开展保健食品检验检测工作需要,制定本基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基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下称省市级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监督检验、快速检测设备的建设工作,是指导省市级检验机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监督检验及快速检测设备建设的基本标准,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工作,参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标准执行。

三、省市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要求省市级检验机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围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节约和资源共享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确定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的规模,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等特点。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检验,应当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结合产品类别和类型,进行相应的检验工作:一、不同类别的产品,应当按照以下项目进行检验:(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表1-1、1-2、1-3、1-5和1-6确定检验项目。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表1-1、1-2、1-4、1-5和1-6确定检验项目。

二、不同包装类型、各部分配方不同、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的样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检验:(一)微生物项目,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检验;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非独立包装,应混合取样检验。

若产品为不同类别的彩妆组合,应分别检验。

(二)理化项目应当按各部分分别检验;若无法分别取样,且不涉及配方原料含量相关检验项目的,可以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检验;若涉及配方原料含量相关检验项目的,可由企业提供包装前的半成品进行检验,取样方式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可按照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检验;当存在各部分单独使用的可能性时,应当分别检验。

三、多色号系列产品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验:(一)多色号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着色剂(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含量(配合色调调整部分除外)、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此类产品毒理学试验可以采取抽样检验方式进行。

抽检比例为30%,总数不足10个的以10个计。

抽检时应当首选含有机着色剂总量最高的产品进行检验;有机着色剂总量相同时,应当选有机着色剂种类最多的产品进行检验;有机着色剂总量和种类均相同时,应当选择总着色剂含量最高的产品进行检验;总着色剂含量相同时,应当选择总着色剂种类最多的产品进行检验。

(二)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所含着色剂(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含量(配合色调调整部分除外)、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防晒化妆品。

化妆品检验标准(部分产品)

化妆品检验标准(部分产品)

化妆品行业产品检验标准(部分)GB/T 26513-2011 润唇膏GB/T 26516-2011 按摩精油GB/T 27574-2011 睫毛膏GB/T 27575-2011 化妆笔、化妆笔芯GB/T 27576-2011 唇彩、唇油GB/T 29666-2013 化妆品用防腐剂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GB/T 29667-2013 化妆品用防腐剂咪唑烷基脲GB/T 29668-2013 化妆品用防腐剂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脲GB/T 29990-2013 润肤油GB/T 29680-2013 洗面奶、洗面膏GB/T 29991-2013 香粉(蜜粉)GB/T 29679-2013 洗发液、洗发膏GB/T 29678-2013 烫发剂GB/T 29665-2013 护肤乳液GB/T 30928-2014 去角质啫喱GB/T 30941-2014 剃须膏、剃须凝胶QB 1643-1998 发用摩丝QB 1644-1998 定型发胶QB/T 1645-2004 洗面奶(膏)QB/T 1858-2004 香水、古龙水QB/T 1974-2004 洗发液(膏)QB/T 1976-2004 化妆粉块QB/T 1977-2004 唇膏QB/T 1978-2004 染发剂QB/T 2284-2011 发乳QB/T 2285-1997 头发用冷烫液QB/T 2286-1997 润肤乳液QB/T 2287-2011 指甲油QB/T 2660-2004 化妆水QB/T 1858.1-2006 花露水QB/T 2488-2006 化妆品用芦荟汁、粉QB/T 2872-2007 面膜QB/T 2872-2007 《面膜》第1号修改单QB/T 2873-2007 发用啫喱(水)QB/T 2873-2007 《发用啫喱(水)》第1号修改单QB/T 2874-2007 护肤啫喱QB/T 2874-2007 《护肤啫喱》第1号修改单QB/T 4076-2010 发蜡QB/T 4077-2010 焗油膏(发膜)QB/T 4079-2010 按摩基础油、按摩油QB/T 4126-2010 发用漂浅剂QB/T 4416-2012 化妆品用原料透明质酸钠QB/T 1857-2013 润肤膏霜QB/T 1859-2013 爽身粉、痱子粉QB/T 1975-2013 护发素。

化妆品质量检验标准

化妆品质量检验标准

化妆品质量检验标准化妆品是现代人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产品之一,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权益,化妆品质量的检验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化妆品质量检验的标准和要求,以便消费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化妆品的质量,保障自身的权益。

一、化妆品质量检验的重要性化妆品直接接触人体,对人体健康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至关重要。

化妆品质量检验的目的在于评估化妆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的健康风险。

通过化妆品质量检验,可以有效预防劣质产品的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化妆品质量检验的标准1. 外观标准:化妆品的外观应符合相关的审美要求。

外包装应无明显破损、严重污染等情况。

产品本体应无气泡、结块、沉淀等问题。

2. 成分标准:化妆品的成分应符合卫生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

成分标准包括对有害物质的限制,例如重金属、致敏物质等。

同时,化妆品的成分应清晰明确地列示在产品标签上,以便消费者了解。

3. 安全性标准:化妆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对人体不产生刺激、过敏等不良反应。

相关标准包括对防腐剂、色素、香料等物质的使用限制,以及安全性评估的要求。

4. 功能标准:化妆品的功能应符合相关的要求。

例如,护肤品的保湿效果、清洁力等功能应符合承诺。

5. 保质期标准:化妆品的保质期应明确标示在产品包装上。

保质期标准包括在适当的条件下,产品的稳定性和性能的保持时间。

三、化妆品质量检验的检测方法化妆品质量检验依靠一系列专业设备和方法进行。

常用的化妆品检测方法包括:1. 外观检测:通过目视观察和光学显微镜等设备,检测化妆品外观的完整性、杂质、沉淀等问题。

2. 成分检测:采用化学分析方法,确定化妆品中各成分的含量和种类,以评估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3. 安全性评估:通过实验室测试和临床试验,评估化妆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刺激性、过敏性等指标。

4. 功能评估:采用生物学、化学等方法,检测化妆品的保湿性能、防晒指数等功能指标。

5. 保质期检测:通过气相色谱、液相色谱等分析技术,评估化妆品的稳定性和保质期。

化妆品国家标准一览表

化妆品国家标准一览表

化妆品国家标准一览表化妆品是现代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更是关乎消费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化妆品国家标准,对化妆品的生产、包装、标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对化妆品国家标准进行一览表的介绍,以便消费者和生产企业了解相关标准,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一、GB/T 7916-2008 化妆品名称和分类。

该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的命名原则和分类方法,对于化妆品的命名和分类具有指导意义,有助于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化妆品。

二、GB/T 7917.1-2008 化妆品防腐剂的使用。

该标准规定了化妆品中防腐剂的使用范围和限量,保证了化妆品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因细菌、霉菌等微生物的污染而导致变质或对皮肤产生不良影响。

三、GB/T 7919-2008 化妆品重金属元素的限量。

该标准规定了化妆品中重金属元素的限量要求,包括铅、汞、砷等有害重金属元素的含量限制,以保证化妆品的安全性。

四、GB/T 7918-2008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的限量。

该标准规定了化妆品中禁用物质的限量要求,包括对苯二酚、甲醛、铅、砷等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制,以保证化妆品的安全性。

五、GB/T 7915-2008 化妆品标识。

该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和要求,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避免不当使用导致的不良反应。

六、GB/T 7914-2008 化妆品包装。

该标准规定了化妆品包装的要求,包括包装材料的选择、印刷标识、包装容器的卫生要求等,以保证化妆品在包装过程中不会受到污染。

七、GB/T 7913-2008 化妆品质量检验。

该标准规定了化妆品质量检验的方法和要求,包括外观检验、pH值检测、微生物检测等,以保证化妆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以上就是化妆品国家标准一览表的相关内容,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非特殊化妆品检测报告常规九项及标准

非特殊化妆品检测报告常规九项及标准

非特殊化妆品检测报告常规九项及标准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报告常规九项包括:
1. 卫生指标:包括微生物指标和有毒物质限量。

微生物指标包括细菌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等,要求细菌总数≤1000 CFU/g(儿童产品≤500 CFU/g),霉菌和酵母菌总数≤100 CFU/g,粪大肠菌群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绿脓杆菌不得检出。

有毒物质限量包括铅、汞、砷等,要求铅≤40 mg/kg,汞≤1 mg/kg,砷≤10 mg/kg。

2. 感官、理化指标:包括外观、色泽、香气、耐热、耐寒、pH、泡沫等。

外观要求无异物,色泽要求符合规定色泽,香气要求符合规定香型。

理化指标要求耐热(40±1℃)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无分离现象;耐寒:-5℃~-10℃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无分离析水现象;pH 在4.0~8.0(果酸类产品除外);泡沫(40℃)/mm要求透明型≥100、非透明型≥50(儿童产品≥40)。

有效物要求成人产品≥10.0%、儿童产品≥8.0%。

通过以上测试,方可颁发合格的质检报告,允许在市场上合法销售。

化妆品检测国家标准

化妆品检测国家标准

化妆品检测国家标准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化妆品的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因此其安全性和质量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对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标准来规范化妆品的生产和检测。

本文将就化妆品检测国家标准进行介绍,希望能够帮助相关从业人员和消费者更加了解化妆品的安全性和质量标准。

首先,化妆品检测国家标准主要包括对化妆品原料、生产过程、成品以及包装等多个环节的监管和检测要求。

在化妆品原料方面,国家标准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原料,并对原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以确保原料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在生产过程中,国家标准要求企业必须遵循严格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确保化妆品的生产过程符合卫生标准,并对生产环境进行定期检测和清洁。

对成品化妆品的检测要求也十分严格,包括对产品的安全性、稳定性、有效性等多个方面进行检测,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

此外,国家标准还对化妆品的包装进行了规范,要求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或变质。

其次,化妆品检测国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的国家标准,可以有效地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减少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国家标准的执行也可以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的竞争力和声誉,推动行业向着更加规范和健康的方向发展。

对于消费者来说,严格执行的国家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他们的权益,让他们使用更加放心的化妆品产品,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最后,化妆品检测国家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更新也是非常重要的。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不断变化,化妆品的种类和成分也在不断更新和变化,因此国家标准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行业的发展和变化。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完整版)化妆品验收标准

(完整版)化妆品验收标准

(完整版)化妆品验收标准化妆品验收标准(完整版)1. 引言该文档旨在制定化妆品验收标准,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进口和国内生产的化妆品产品。

2. 产品标识和包装2.1 产品标识要求- 化妆品产品应明确标识产品名称、生产商、原产国、净含量、保质期等基本信息。

- 标识上的文字、图案和颜色应清晰可辨,不得误导消费者。

2.2 包装要求- 化妆品产品的包装应具备良好的密封性,确保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受损。

-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得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造成影响。

3. 成分和配方3.1 成分标示- 化妆品产品应明确标示产品中所含的主要成分。

- 对于特定成分有限制或禁用的,需在标示中明确注明。

3.2 配方要求- 化妆品产品的配方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 配方中不得含有任何已禁用或限制使用的成分。

4. 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4.1 生产过程管理- 生产厂商应建立并执行适当的生产过程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控。

- 生产过程应符合卫生法规和安全操作要求,确保无污染和交叉污染。

4.2 质量控制要求- 化妆品产品应经过严格的质量控制检测,确保符合产品标准和法规要求。

- 生产厂商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记录和追踪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5. 安全性评估5.1 原料安全性评估- 化妆品产品的原料应经过安全性评估,确保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 原料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且其使用量不得超过安全使用限量。

5.2 产品安全性评估- 化妆品产品应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估,包括皮肤刺激性、眼刺激性、过敏性等测试。

- 评估结果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6. 样品检验要求6.1 采样方法- 采样应符合相关检验规范和方法,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6.2 检验项目- 样品检验应包括产品标识、包装完整性、成分含量、微生物限度等检验项目。

7. 报告与结果分析7.1 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应出具准确、全面的检验报告,包括样品信息、检验结果和分析意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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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
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建设工作,满足依法开展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需要,制定本基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基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检验机构(下称省市级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监督检验、快速检测设备的建设工作,是指导省市级检验机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监督检验及快速检测设备建设的基本标准,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工作,参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标准执行。

三、省市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要求
省市级检验机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围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节约和资源共享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确定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的规模,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等特点。

(一)总体要求
省市级检验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规划实验室能力建设,省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应包括理化、微生物、毒理学检验检测等,地(市)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应包括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检测等,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根据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等对实验室能力要求,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
2.应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 17025)》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3.应配备与其所开展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员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并持续接受相关培训;
4.实验室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其设施与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
5.应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具备化妆品检验工作所需的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及保证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与稳定的条件、设施与设备。

(二)设施环境要求
1.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与检验检测能力相适应的实验场所,结合化妆品检验检测的特点,具备开展微生物、理化、毒理学等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所必需的设施与条件,能够避免与其他产品检测工作互相干扰;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具有独立的细菌和真菌等实验区域;毒理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无菌、细胞培养、病理实验区域;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室等有特殊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2.应根据本辖区内化妆品监督检验、风险监测等检验检测工作需要,规划化妆品检验机构相关设施。

实验室建筑面积基本标准见附表1。

(三)仪器设备装备要求
1.应具备开展理化、微生物、毒理学、功能学等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能够避免与其他产品检测工作互相干扰。

2.应根据本辖区内化妆品监督检验、风险监测等检验检测工作需要配备仪器设备,基本标准见附表2。

四、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检验技术装备要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化妆品快速检验设施、设备。

应具备100平米的技术用房,其中包括:50平米的样品间和50平米的材料、试剂及设备存放间;配备车载快速检测系统,包括重金属快速检测设备、pH值快速检测设备、禁限用物质快速筛查设备和微生物快速检测设备等。

同时应配备化妆品检验信息传送及管理系统。

五、编写依据及参考标准
(一)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

(二)标准规范与技术文件
《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 17025)》;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化妆品卫生规范》;
《全国药品检验机构基本仪器配置标准》(试行);
《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79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GB7917.(1~4)-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GB7918.(1~5)-87);《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GB/T13531.(1~5)-92)。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1:
化妆品检测实验室建筑面积基本标准
附表2:
化妆品检测用仪器设备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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