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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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0日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扶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

人社、公安、教育体育、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妇联、工商联等社会团体,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

第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条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10至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规定支付:(一)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支付一半;只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支付全部;(二)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规定-岳政发[2009]18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规定-岳政发[2009]18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规定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规定(岳政发[200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一、建立健全规范、合法的政府运行机制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上来。

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自我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解决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行政管理方式解决。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政府运行机制,推进政府行政行为合法化、程序化、科学化。

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一)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1、涉及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决策,须经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2、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要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湘人口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人口发〔2008〕24号)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良好政策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口计生委对本委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关于印发〈湖南省计生委关于计生合同保证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对武冈市政府关于违反湖南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可否进行处罚请示的回复意见》等3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入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通知》等4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四、《关于被拐卖妇女获救后有关生育问题的复函》等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重新公布。

以上宣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执行省人口计生委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市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省人口计生委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岳政办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06]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岳阳市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岳阳市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严厉打击传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打击传销活动,事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传销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传销条例》,继续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打击传销违法活动,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揭批传销行为的本质及其危害,有力遏制传销蔓延势头。

二、整治重点(一)打击传销活动。

各地要突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下列传销行为:1、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岳政办发[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岳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岳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岳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隋国庆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峰、市科技局局长谢春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龚卫国、市工商局局长王星耀、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李正国任副组长,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廖迪文、市科技局副局长柳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朱六斌、市发改委副主任XXX、市经信委副主任曾曙光、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罗小康、市司法局副局长刘铭竹、市商务局副局长熊树林、市卫生局副局长徐伟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亚明、市财政局纪检组长彭坚、市农业局总农艺师高家枚、市教育局工会主席张诗文、市林业局总工程师李洪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刘光辉、市国资委纪委书记余良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陈胜根、市广播电视台副总编周泽柱、市质监局副局长赵奇志、岳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林建军、岳阳海关党组成员朱建平、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陈敏为成员,主要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严厉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严厉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严厉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岳政办函[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严厉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函[2007]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严厉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岳阳市严厉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精神,为严厉打击传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以岳阳县、汨罗市、岳阳楼区、屈原管理区等4个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县、市、区为重点进行全面整顿。

(四)通过专项行动,使重点地区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其他地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得到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外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一)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

打击两非工作情况总结

打击两非工作情况总结

打击两非工作情况总结打击两非专项行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教训。

下面是搜集整理的打击两非工作情况总结,欢迎阅读。

打击两非工作情况总结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督导检查的通知》晋卫办妇社[20xx]3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治理力度,使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为和谐**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现就我局一年来打击“两非”行为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意见》下发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提高对打击“两非”行为专项行动重要性的认识,认真部署专项行动工作,将打击“两非”行为工作列为我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打击“两非”行为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成立了**市卫生局打击“两非’”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二、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取得实效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打击“两非”行为工作的认识,在全市医务人员中广泛宣传,尤其是组织妇产科、B超医师《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打击“两非”行为工作的相关文件,提高医务人员对打击“两非”行为工作的认识,使其充分认识到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性。

二是建章立制,用规范行医行为。

按照我局要求,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拥有B超的医疗单位,都建立了B超室,做到制度上墙。

并在人流室、产房、B超室等醒目位置张贴“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标志,警示医护人员,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严格计划生育技术准入。

对所有妇科诊所的诊疗范围仅限于妇科诊疗,不得从事产科和计划生育手术。

四是严格规范B超的管理。

对拥有B超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均在主管卫生局备案,对拒不备案的,予以封存设备。

对开展人工终止妊娠和B超诊断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求在相关科室醒目位置张贴禁止“两非”的警告标志。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的通告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的通告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5•【字号】岳政告[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的通告(岳政告[2006]8号)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7月中旬开始,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

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许可证或批准证书。

二、凡已开业但未办理证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办理证照。

住所不在我市,但分支机构或营业场所设在我市的经营单位,均应经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方可开业。

三、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低保户、下岗职工、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者办理证照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不需办理营业执照。

四、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依法查封、扣押当事人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规模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职能部门也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违者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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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岳政办函[2005]54号
【发布部门】岳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21
【实施日期】2005.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联
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岳政办函[2005]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进一步加大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力度,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于4月至6月,在全市开展一次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联合执法行动。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联合执法行动是依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重要举措,是一基需要部门整体联动、上下通力协作的系统工程,任务艰巨。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岳阳市集中整治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副市长康代四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林霞辉、市人口计生委主任谢晓玲、市委督查室主任徐重林、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张翎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谢晓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指挥和协调联合执法行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联合执法行动的领导,成立相应机构,并报市集中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办公室备案。

联合执法行动纳入年终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

对有案不查、不处理或降低标准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
㈠整治工作目标
1、依法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行为。

2、加强对生育全过程的跟踪和服务,加强B超管理、妊娠14周以上引产管理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

3、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制度和机制,标本兼治,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趋势,使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

㈡查处的重点对象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
止妊娠的;
2、个体诊所、非法行医机构和个人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
3、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4、非法购置、使用B超和购置、使用B超及染色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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