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投诉决定书
招投标投诉决定书

招投标投诉决定书篇一投诉人:济南xx经贸有限公司,地址:xx,联系电话:0531-58xxx。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x,住址:xx,联系电话:13615xx。
被投诉人:x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xx,联系电话:0531-67xxx。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xx年6月14日对山东建筑大学材料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EiTCL-Sd-CZHW-130503,B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xx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经审查,本机关于20xx年6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竞争性谈判的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并征询了被投诉人意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却使用综合评分的评审方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xx〕2号)第三条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定,山东建筑大学材料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EiTCL-Sd-CZHW-130503,B包)所采用评审方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省财政厅年7月29日招投标投诉决定书范文篇二投诉人:xx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姓名:王xx联系方式:1581074xx被投诉人:xx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姓名:王xx联系方式:010-67117xx20xx 年 8 月 16 日,本局收到投诉人关于“北京市通州区农村工作委员会通州区“煤改电”储能式电暖器设备及安装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34号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3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9.20•【字号】琼财采处〔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34号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海南黄金繁布艺装饰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金贸西路7号华宝雅苑首层10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燕玲职务:总经理被投诉人1:海南省中医院地址:海南省中医院(江东院区)法定代表人:卓进盛职务:院长被投诉人2: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会展楼2楼法定代表人:徐秀裕职务:主任相关供应商1:云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富康路6号深业物流平湖中心厂房B (宝能智创谷B栋)721法定代表人:龙兴虎职务:总经理相关供应商2:深圳市达丽雅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富裕路6号厂房101法定代表人:洪加松职务:总经理相关供应商3:广东嘉瑜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王园路15号(部队319)法定代表人:方继红职务:总经理投诉人就海南省中医院江东新院区(含职业病医院)平面布置办公家具配置、办公配套用品、病床单元被服配套采购项目(第二次)2包(编号:HNGP2022-045R,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2年7月28日向被投诉人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8月5日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
8月10日本厅收到投诉材料。
8月15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重新投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后重新投诉,8月19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本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
8月29日本厅分别向海南省中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云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达丽雅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广东嘉瑜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至2022年9月28日。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琼财采处〔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浪潮路1036号浪潮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王彦功职务:总经理被投诉人1:海南宗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街道海甸一东路23号滨江海岸3期14栋406室法定代表人:韩治会职务:总经理被投诉人2: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13-15楼法定代表人:陈铁军职务:厅长相关供应商: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青园街220号法定代表人:乔辉职务:总经理投诉人就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一部手机游海南”平台升级改造项目A包(编号:ZRZB-2023-017,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3年12月14日和12月19日向被投诉人海南宗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2月18日和12月28日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
12月29日本厅收到投诉人现场提交的投诉材料,1月4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重新投诉通知书。
1月5日本厅收到投诉人提交修改后的投诉材料,并于当日正式受理。
1月5日本厅分别向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一)投诉事项1。
我司在本项目演示环节之前被告知因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未通过,我司被取消业务能力演示资格。
根据质疑答复函得知具体原因是分项报价明细表品名名称中合同签约机和签到二维码识别设备等无品牌型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海南美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海南美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海南美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68号金海酒店用品城2楼202F法定代表人:王学利职务:总经理授权代表:刘春瑜被投诉人1: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会展楼2楼法定代表人:徐秀裕职务:主任被投诉人2:海南省农业学校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41号法定代表人:张毅生职务:校长相关供应商:海口鸿誉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坡博村南边通宝大厦B座1605房法定代表人:孙丽职务:总经理投诉人就海南省农业学校学生宿舍及教室设施采购项目(2021年)(第四次)(编号:HNGP2021-22RRR,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投诉人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6月29日给予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6月30日向本厅投诉,7月5日本厅分别向海南省农业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海口鸿誉贸易有限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
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一)投诉事项1。
成交供应商海口鸿誉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椅子样品是方形管,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扁圆形钢管,属于虚假响应行为,应按无效响应处理。
事实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是扁圆形钢管,现场样品椅子的靠背钢管为方形管。
(二)投诉事项2。
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于6月28日发布更正公告,公告了成交供应商海口鸿誉贸易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但该声明函中未声明成交供应商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事实依据: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二、被投诉人1(代理机构)称:(一)关于投诉事项1。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粤财采决〔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粤财采决〔2020〕23号投诉人: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250号银海大厦A904室被投诉人1: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珠海大道南侧被投诉人2:广东国和采购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2号华盛大厦北塔18楼相关供应商:联奕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1栋501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广东国和采购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组织的“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智慧物流综合实训中心建设项目(包组1重招)”(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2005-156068-0111)的政府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于2020年8月13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9月3日组织开标和评标,9月7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联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奕科技)为中标供应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根据招标文件中商务评审表得知:“相关业绩”方面要求“投标人2017年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同类项目的,每个业绩得1分,最高得10分”。
同类项目业绩应是指与招标采购的内容、标准、专业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本项目的招标采购内容为物流实训室。
联奕科技根本不是物流实训室行业的公司,且通过企查查对该公司2017年以来的招投标业绩查询也得知,联奕科技根本没有物流实训室行业的业绩,则该部分实际得分应为0分。
投诉人请求:1.依法调查联奕科技在本次政府采购中提供的业绩合同的真实性以及是否为物流实训室行业的同类业绩合同。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粤财采决〔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粤财采决〔2020〕21号投诉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清华大学同方大厦A座2层被投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599号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组织的“广东省会城监狱‘十二五’项目基本配套(安全警戒设施)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2007-201027-0071)政府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对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的投诉。
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因投诉人对该项目采购过程的投诉事项与对采购文件的投诉事项具有关联性,将两个投诉合并处理,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是本次招标项目所采购的X光车辆安检系统,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Ⅱ类射线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本项目仅要求制造商出具《辐射安全许可证》是不够的,同时应要求投标人的“销售Ⅱ类射线装置”许可证。
否则就违反了“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等相应的法律法规。
二是投标人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成熟度证书得4分,损害公司权益。
三是商务评审表评审标准2拟派的项目经理:1.具有信息系统管理师资格(高级)得1分、2.具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得2分、3.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证书或PMP认证证书得1分,损害公司权益。
四是商务评审表评审标准3体系认证:1.投标人具有ISO20000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包括“向外部合约客户提供测控数据处理服务”得3分、2.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包括“环境保护在线监测系统的设计、开发安装和售后服务”得3分、3.投标人具有GB/T29490-201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包括“监视控制系统、数据采集系统”得3分,损害公司权益。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4〕21号)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4〕2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19•【字号】琼财采处〔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海南长弘医疗产业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大英山东一路7号国瑞城雅士苑3栋1单元301房法定代表人:林君茹职务:执行董事被投诉人1: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椰海大道368号法定代表人:徐剑职务:负责人被投诉人2: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26号汇通大厦704、706、707室法定代表人:张红职务:董事长相关供应商:海南庆和欣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东路丽花城别墅E栋法定代表人:韩茵茵职务:总经理投诉人就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海南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海医二附院)医疗设备(三)4包(编号:SCIT-HNZG-2023100003,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3年11月23日向被投诉人海南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2月7日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
12月21日本厅收到投诉人现场提交的投诉材料,12月27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重新投诉通知书。
2024年1月2日本厅收到投诉人提交修改后的投诉材料,并于当日正式受理。
1月4日本厅分别向海南省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海南庆和欣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一)投诉事项1。
相关供应商投标响应存在虚假应标。
招标文件要求业绩为投标人业绩,相关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均为应标产品业绩。
事实依据:代理机构12月7日回复给我司的质疑答复中做出如下答复: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是哪类业绩,相关供应商提供的应标产品销售业绩符合要求。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风格一)正文:一、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政府采购活动发生纠纷,投诉人向我们申请投诉,我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二、调查情况我们组织了专门的工作组,对投诉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经过调查,我们检查了相关的采购文件、报价函和有关证明材料,并对双方进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投诉事项根据投诉人的申诉和调查结果,投诉事项具体如下:1. 投诉人声称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有关的规定。
2. 投诉人指控中标人存在虚假报价、串标以及行贿等违法行为。
四、调查结果及决定1. 针对投诉人的第一项投诉事项,经过调查,我们发现招标文件在某些规定上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决定撤销该次招标结果,并重新进行招标程序。
2. 针对投诉人的第二项投诉事项,我们调查发现中标人存在虚假报价、串标以及行贿等违法行为的事实。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我们决定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五、处理建议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建议相关单位按照我们的决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处理,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六、附件1. 《政府采购法》:法律文件,规范了政府采购的程序和原则。
2. 投诉人的申诉材料:包括投诉信、证明文件等。
3. 调查工作组的调查材料:包括调查报告、听证记录等。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活动中发布的供潜在投标人使用的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附录等。
2. 虚假报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以不真实的报价方式故意得到中标的行为。
3. 串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个供应商以不同的名义经营、组织或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提供虚假证明等方式,达到获得中标的目的。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风格二)正文:一、投诉事项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们收到了投诉人关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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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投诉决定书
篇一
投诉人:济南xx经贸有限公司,地址:xx,联系电话:0531-58xxx。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x,住址:xx,联系电话:13615xx。
被投诉人:x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xx,联系电话:0531-67xxx。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xx年6月14日对山东建筑大学材料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EiTCL-Sd-CZHW-130503,B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xx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经审查,本机关于20xx年6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竞争性谈判的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并征询了被投诉人意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却使用综合评分的评审方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xx〕2号)第三条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定,山东建筑大学材料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EiTCL-Sd-CZHW-130503,B包)所采用评审方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省财政厅
年7月29日
招投标投诉决定书范文篇二
投诉人:xx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姓名:王xx
联系方式:1581074xx
被投诉人:xx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姓名:王xx
联系方式:010-67117xx
20xx年8月16日,本局收到投诉人关于“北京市通州区农村工作委员会通州区“煤改电”储能式电暖器设备及安装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
1、投诉人于20xx年6月30日向被投诉人就该项目相关事项进行了质疑,被投诉人于20xx年7月5日向投诉人就相关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不存在不合理回复情况。
上述情况有质疑函、回复函及专家复审意见、行业专家意见及法律专家意见作为佐证。
2、被投诉人针对该项目开展的招投标组织过程清晰严谨,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对政府采购招标流程要求。
招标文件制定符合流程要求,内容符合我市“煤改电”相关工作要求,无指向性、歧视性等条款。
上述情况有我市“煤改电”相关工作文件、招标文件及组织过程记录等资料作为佐证。
3、该项目评标小组通过初审、符合性审查和打分排序对22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开评标流程完整、规范,各环节均有相关人员书面签字确认,专家评审意见、打分记录清晰规整,未见异常和有失公平、公正情况。
上述情况有开评标过程记录、专家打分记录、专家评审意见等资料作为佐证。
4、该项目6家中标单位营业范围中涉及的“储热式电暖器”、“蓄热式电暖器”、“蓄热式电暖气”、“电热电器”、“电热取暖器”符合招标文件中“储能式电暖气或相关产品”的要求。
上述情况有市、区相关工作文件、评标专家小组的复审意见、该行业专家意见及该行业权威机构意见作为佐证。
我局认为,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投诉人进行了相关事项的合理回复;该项目招标文件及开评标环节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根据相关事实证据材料,涉及的6家中标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北京源深联众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市通州区农村工作委员会通州区“煤改电”储能式电暖器设备及安装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xx区财政局
年9月22日
招投标投诉决定书范文篇三
投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关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xx职务:经理
单位:
住址:
电话:13802xxx
被投诉人: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机场北路476号
法定代表人:周培坤职务:总经理
投诉人广州昌利信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利信公司”)参与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翔公司”)代理的“流动注射分析仪”项目公开招标(招标编号:MX20xx-TCT5007C1)过程中,对万翔公司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
经查,本项目采购人为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采购标的为流动注射分析仪一批,预算金额70万元。
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20xx年1月8日开标,经评审上海宝中盈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中盈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昌利信公司于20xx年1月25日就中标结果向万翔公司提出质疑,万翔公司针对质疑问题向有关供应商进行了核查并于20xx年2月1日作出质疑答复。
昌利信公司因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我局提出投诉。
我局正式受理投诉后,按规定向被投诉人万翔公司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宝中盈公司发出调查通知并转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就投诉事项做了相关说明,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投诉人昌利信公司认为:
中标供应商宝中盈公司的中标产品德国SEALAnalyticalGmbH的QU招投标投诉决定书TRO仪器,多处参数和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涉嫌提供伪造的证明材料,损害了昌利信公司的利益。
昌利信公司要求重新组织专家对中标候选人的技术参数进行评审,核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并对原件真伪进行司法鉴定,考察中标人所投型号的实际机器,如发现有虚假应标,应依法取消中标人资格,进行处罚,对本项目废标再次招标。
针对投诉人的意见,被投诉人万翔公司认为:
本项目招标程序及质疑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万翔公司收到质疑后已向中标人宝中盈公司调查核实,结合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依法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首先,评标委员会认可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
各项响应;其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及综合比较,并未对被质疑人的投标文件真实性提出质疑,且中标人已在核查回复中再次明确对其投标响应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人无法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
据此,应认定为中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因此,万翔公司逐一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维持原评审结果。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供应商宝中盈公司认为:
其公司中标产品各项参数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人提出的各项质疑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产品彩页及操作手册等宣传资料,并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技术指标及性能,而且宣传资料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其公司会根据市场的状况及客户的需求不断改进优化技术,具体技术说明均已在投标文件中列明。
根据以上情况和各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我局认为:
本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中标人宝中盈公司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响应,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响应已作出综合评价,并未发现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情况。
投诉人认为中标产品多处参数和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其陈述的各项理由仅提供产品彩页和操作手册佐证,证据来源不明,内容也无法证明中标产品完整的技术参数情况。
因此,投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广州昌利信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财政局
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