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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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际工程承包中的索赔

第八章国际工程承包中的索赔
(2)如果设计资料完全按设计进程提供,开始提供 设计资料后,即可开始施工工作,则主要结构的施工 开始期应为1987年9月。 (3)其他轻型结构和零星工程的施工很迟,而且具 有独立性,这些设计工作推迟并不影响施工进度,不 应考虑它对总工期的影响。
• 2、工程变更的影响分析 • 工程变更有如下几种情况 • (1)如果工程量的增加超过合同规定的承包商 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可进行工期索赔。通常可 按工程量增加的比例同步延长网络活动的持续 时间。 • (2)增加了新的附加工程。增加合同中未包括 的、在合同范围内新的工程分项,导致网络中 新活动的增加。合同双方应商讨确定新活动的 持续时间和新活动与其他活动间的逻辑关系。 • (3)对因业主责任造成的工程停工、返工、窝 工、等待变更指令等事件,可按经工程师签字 认可的实际工程记录延长相应网络活动的持续 时间。
合计:
53760 (美元)
(3)新增额外工程使工期延长1.5个月,要求补偿现场管理费。
现场管理费:24000(美元/日) 1.5(月) 36000 (美元)
经工程师和计量人员的检查核实,工程师原则上同意该三项 费用索赔,但对承包商的计算有分歧。
• 2、工程师的计算和分析:
(1)图纸错误造成工程延误,有工程师暂停施工的 指令,承包商仅计算受到影响的设备停工损失(而 非全部设备)是正确的,但工程师认为不能按台班 费计算,而应按租赁费或折旧率计算,故该项费用 核减为5200美元(具体计算过程略)。
• 总工期索赔 5.5月+6.2月 11.7月 这里将原计划工作量增加10%作为计算基数,一方面考 虑到合同规定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工作量的增加,工作效 率会有所提高。这种分析师基于合同总工期的计算上的匡算, 而不是对工程变更引起工期延长的精确分析,这是一种粗略 的分析方法。

国际工程索赔的方法及案例

国际工程索赔的方法及案例

国际工程索赔的方法及案例国际工程索赔是指在跨国工程项目中,合同双方因为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而需要进行索赔的过程。

国际工程索赔可能涉及工程延期、成本增加、品质问题等方面的争议,通常需要借助国际仲裁来解决。

本文将探讨国际工程索赔的方法,并通过一些案例加以说明。

一、国际工程索赔的方法1.仲裁2.诉讼如果在国际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诉讼途径,例如选择在一些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则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诉讼相较于仲裁来说程序较为复杂,周期较长,但具有公正、公开等特点。

3.协商协商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争议发生时,双方可以通过直接对话、会议等方式进行协商,尝试找到满意的解决方案。

协商的优点在于可以减少成本、缩短时间,有利于维护合作关系。

二、国际工程索赔的案例1.苏伊士运河扩建工程纠纷苏伊士运河扩建工程是埃及政府为了提高运河的通行能力而发起的一项庞大工程。

在该工程中,中资公司参与了港口码头的建设。

然而,由于多种原因,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造成了成本增加、工期延误等问题。

中资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索赔损失。

最后,法院判定中资公司胜诉,获得了巨额赔偿。

2.中缅油气管道项目纠纷中缅油气管道项目是中国与缅甸之间的重要合作项目。

由于工程设计、施工等方面存在争议,导致项目延期、成本增加。

中方与缅方通过协商和仲裁的方式解决争端,最终达成了补偿协议,缅方同意支付中方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3.航空工程项目纠纷航空工程项目是一家中国企业与一家外国企业合作开展的国际工程项目。

在该工程中,由于工期延误、施工质量等问题引发争议。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通过国际仲裁解决争议。

最后,国际仲裁庭对争议进行评估,裁定外国企业需向中国企业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

综上所述,国际工程索赔可以通过仲裁、诉讼和协商等方式解决。

这些方法在国际工程项目中有各自的优势和适用条件。

通过案例可见,在跨国工程项目中,争议往往不可避免,但合同双方可以通过明确的索赔机制和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有效的争议解决方法,实现公正合理的索赔。

国际工程索赔-4

国际工程索赔-4

二、引起施工索赔的原因: 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索赔经常发生,而且 额度较大,主要以下原因: 1、工程量大、工期长、技术和质量要求高、 工程环境有许多不确定性:地质条件变化、 建筑市场、货币贬值、自然条件等。 2、承包合同是基于对未来的预测,对于复杂 的工程和环境,不可能全面准确考虑。 3、业主对工程的要求总有变化,导致工程变 更,业主管理的疏忽,未履行合同责任。 4、大型工程有多方参与,互相影响,各方技 术和经济关系复杂,一方失误,殃及他方。
7.4 工期索赔值的确定 一、工期索赔计算依据及思路 计算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 计划、以及相关文件。 基本思路:工期索赔值可通过原网络计划 与事件发生后的新网络计划对比得到,重 点是工程的关键线路。新工期与原工期之 差即为干扰事件对总工期的影响,为工期 索赔值。 注意事件是否在关键线路上,如果在非关 键线路上,而且影响后仍在非关键线路上, 则视为对工期无影响,不能索赔。
三、工程拖期索赔 拖期的责任不在承包方,而是业主责任时: 1、未按规定时间向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道 路、干涉施工进度,大量工程变更等。 2、监理工程师的原因:修改设计,不按规定 时间提供施工图纸,或图纸错误引起返工。 3 3、客观原因:特殊恶劣气候、政局动荡等。 可原谅的拖期(Excusable Delay):双方都无 责任的客观原因,仅可要求工期延长(EOT)。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责任,不仅可得到工期 延长,而且有经济补偿(Compensation for Additional Costs)。
二、工程范围变更索赔 新增工程,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以工程变更指 令(Variation Orders,VO)形式通知承包商。 分两种:附加工程;额外工程 1、附加工程(Additional Work):该合同项 目所必不可少的工程,如果缺少了,则不能 正常发挥预期的作用。承包商必须完成。 工程款的申报和获取,一般按合同规定计算。 2、额外工程(Extra Work,A New Project): 合同文件未包括的工作,缺少它,工程项目 可正常运行。经济计算需要协商。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下达通知。

国际工程施工施工索赔案例分析讲解

国际工程施工施工索赔案例分析讲解

国际工程施工施工索赔案例分析讲解在国际工程施工中,索赔案例是一个常见但也非常复杂的问题。

施工索赔是指承包商或供应商要求工程业主支付额外费用或赔偿因施工延误、变更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损失。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国际工程施工索赔案例,探讨索赔的原因、解决方法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一:施工延误索赔在某国际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因为工期延误而提出索赔。

延误的原因包括设计变更、供应商延迟交货和施工现场问题。

承包商主张工期延误是由于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和供应商的失职导致的,因此要求业主支付额外费用。

解决方法:1. 仔细审查合同:首先,需要仔细审查合同中关于工期的规定,确定业主是否有权要求加快工期,以及承包商是否有义务按时完成工程。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

2. 调查原因:承包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并排除自身责任。

这可能需要收集施工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和供应商交货延迟的证据。

3.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比如调整工期或支付额外费用。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需要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工期调整对其他工程的影响以及双方的利益。

法律问题:1. 合同解释:如果合同中关于工期的规定存在歧义,可能需要法院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

2. 证据要求:承包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索赔,包括书面证据、专家意见和证人证词。

3. 法律适用:施工索赔案件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

案例二:设计变更索赔在另一个国际工程项目中,业主要求承包商进行设计变更,承包商因此提出索赔。

承包商认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和工期延误,要求业主支付额外费用。

解决方法:1. 合同规定:首先,需要仔细审查合同中关于设计变更的规定,确定业主是否有权要求设计变更以及承包商是否有权要求额外费用。

2. 变更管理:业主和承包商应共同管理设计变更过程,包括评估变更的影响、确定额外费用和调整工期。

3.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比如调整工期或支付额外费用。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内容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内容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内容我是(公司名称)的法律代表,我们代表公司提出此次索赔请求。

在这封信中,我将向您详细说明我们公司对国际工程施工项目的索赔请求。

1. 项目背景(公司名称)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工程施工的公司,我们在全球范围内承接各种规模的工程项目。

在这次索赔中,我们代表公司申请索赔的项目是位于(项目地点)的一座大型工程项目,该项目由(客户名称)委托我们承建。

该项目的总价值为(金额)。

由于一系列不可抗力和客户原因,项目已经延迟超过(时间),导致我们公司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 索赔原因2.1 不可抗力原因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我们公司遇到了一系列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地质条件不佳、政治动荡等。

这些因素造成了工程进度的严重延误,使得我们不得不增加人力物力投入,导致了公司成本的大幅提升。

2.2 客户原因除了不可抗力因素外,客户的行为也给项目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延误。

客户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频繁修改设计方案、违约违约等行为,严重干扰了我们公司的施工计划,导致工程进度无法按时完成。

3. 经济损失计算由于项目的延误和客户行为的影响,我们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延误增加的人力物力成本、利润减少、合同履行能力受损、名誉受损等。

根据相关文件和数据,我们公司的经济损失总计为(金额)。

4. 索赔要求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公司要求客户支付给公司的经济赔偿为(金额),以弥补公司因工程延误和客户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5. 结语作为一家专业的国际工程施工公司,我们一直本着诚信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与客户合作。

然而,由于项目的不可控因素和客户的行为,我们公司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我们决定提出此次索赔请求。

我们相信法庭会给予公正的判决,并维护我们公司的权益。

感谢您对此次索赔请求的关注。

此致敬礼(公司名称)法律代表(日期)。

国际工程合同索赔

国际工程合同索赔

国际工程合同索赔一、背景某国际工程项目,甲方为业主,乙方为承包商。

双方根据《国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规定,就本项目的施工、管理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延期,乙方因此遭受了一定程度的损失。

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决定向甲方提出索赔。

二、索赔内容1. 延期索赔: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项目延期,乙方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延期赔偿金。

2. 成本增加索赔:由于项目延期,乙方需要承担额外的人力、物力等成本支出,因此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成本增加赔偿金。

3. 利息索赔:由于项目延期,乙方需要承担额外的财务费用,因此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赔偿金。

三、索赔依据1. 合同条款:乙方的索赔请求均基于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延期赔偿、成本增加等方面的约定。

2. 法律法规:乙方的索赔请求符合相关国家和国际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证据材料:乙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索赔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四、索赔程序1. 乙方应在发现索赔事项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详细说明索赔原因、依据和金额。

2. 甲方收到乙方的索赔通知后,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核实,并与乙方协商解决。

3.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如仲裁或诉讼。

五、结语在国际工程合同中,索赔是一种正常的权益保障手段。

通过本文提供的国际工程合同索赔范本,希望能为您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提供一定的参考。

在实际操作中,请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确保合同的公正、客观执行。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方式(3篇)

第1篇一、工期索赔1. 因业主或其他相关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延误,承包人可以要求延长工期。

这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况下:(1)业主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图纸、资料或场地;(2)业主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3)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程延误。

2. 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规定,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的申请。

业主在接到申请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延长工期的具体事宜。

二、费用索赔1. 由于业主或其他相关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可以要求增加费用。

这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况下:(1)业主要求增加工程量或改变施工方案;(2)由于设计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导致工程成本增加。

2. 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规定,向业主提出增加费用的申请。

业主在接到申请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增加费用的具体事宜。

三、损失索赔1. 由于业主或其他相关方原因导致的工程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这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况下:(1)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受损;(2)由于业主或其他相关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停工、延误或损失。

2. 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规定,向业主提出赔偿损失的申请。

业主在接到申请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赔偿损失的具体事宜。

四、反索赔1. 当业主认为承包人违约,导致业主遭受损失时,业主可以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

2. 反索赔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2)承包人未按时交付工程;(3)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3. 业主可以依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的申请。

承包人在接到申请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反索赔的具体事宜。

五、索赔证据的收集与整理1. 承包人在提出索赔时,应收集并整理以下证据:(1)合同文件;(2)施工现场记录;(3)工程进度表;(4)工程照片;(5)工程检查和验收报告;(6)工资单据和索款依据。

2. 索赔证据的收集与整理是索赔成功的关键。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管理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管理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合作的日益频繁,国际工程施工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也越来越大。

在这个过程中,施工索赔问题也日益突出。

施工索赔是指承包商因为某些原因要求业主支付额外费用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往往会导致项目延误、成本上升、质量下降等问题。

因此,对于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管理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施工索赔的原因施工索赔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导致施工索赔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方案的变更,承包商需要重新调整工程进度、人力物力等资源,从而导致成本增加。

2.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也是导致施工索赔的原因之一。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承包商需要重新调整工程进度、人力物力等资源,从而导致成本增加。

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政治因素等因素。

这些因素无法由承包商控制,但却会对施工进度和成本产生影响,从而导致施工索赔。

4.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导致施工索赔的另一个原因。

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或者存在漏洞,承包商就有可能利用这些漏洞要求业主支付额外费用。

二、施工索赔的影响施工索赔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延误施工索赔会导致项目延误,从而影响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2.成本上升施工索赔会导致成本上升,从而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

3.质量下降施工索赔会导致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一些不当的措施,从而影响工程的质量。

三、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管理的主要内容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管理的核心。

在签订合同之前,业主和承包商需要充分了解合同条款,避免合同条款存在漏洞。

在施工过程中,业主需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管理,避免承包商利用合同条款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2.变更管理变更管理是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或者工程变更,业主和承包商需要详细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工程进度、人力物力等资源,并明确变更后的费用。

国际工程索赔明细(以FIDIC为准)


15 件
的外界条件,因此遭到了延误和 (或)导致了费用
√√
4.20雇主的 由于业主提供的设备或材料不符合合 16 设备和免费 同规定,导致承包商工期延误及费用 √ √ √
提供的材料 损失
默示 默示 默示 默示
工程师发出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
17 4.24化石 。如果承包商由于遵守该指示而引起 √ √

使用除外,)而使承包商招致了费用
26 10.3对竣工 延误进行竣工检验致使承包商遭受了

检验的干扰 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
27
11.2修补缺 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缺陷所修补 陷的费用 的费用

28
11.6进一步 进一步检验结果表明责任方非承包商 的检验 原因,由此产生的费用

11.8承包商 应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应在其指导下
序号 条款
事由
工期 (T)
费用 (C)
利润 (P)
(明示/默示)
1.4通讯联 批准、证书、同意及决定被无理扣压
1
√√√

或拖延造成工期延误及损失
默示
2 1.8文件的 在用于施工的文件中发现了技术性错 √ 保管和提供 误或缺陷造成工期延误
默示
3
1.9拖延的 当因必要的图纸或指示不能在一合理
图纸或指示
的特定时间内颁发给承包商,从而引 起工程延误或中断
9
3.4工程师 未经承包商确认更换工程师造成的损 的撤换 失


默示
4.1承包商 按照合同的规定以及工程师的指示
10 的一般义务 (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的错误或修 √ √ √
默示
改造成承包商的损失
11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方式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是承包商在承包工程项目过程中,由于业主或其他相关方面的原因,导致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增加额外费用或遭受损失,依据合同条款,通过合法程序向业主或其他相关方面要求赔偿的行为。

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施工索赔是常见且必要的现象,合理的施工索赔对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方式。

一、延长工期索赔延长工期索赔是指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承包商依据合同条款要求延长工期并相应增加工程成本的索赔。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工期延误往往会导致承包商承担额外的经济损失,如人员成本、设备租赁费用等。

因此,承包商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索赔。

二、额外费用索赔额外费用索赔是指由于业主或其他相关方面的原因,导致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增加额外费用,承包商依据合同条款要求业主赔偿的行为。

这类索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恶劣自然条件或环境导致的额外费用:如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特殊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等,使得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遭受额外费用。

2. 工程变更导致的额外费用:由于业主或其他相关方面的要求,导致工程变更,从而增加承包商的施工成本。

3. 第三方责任导致的额外费用:如由于设计失误、监理不力、安全事故等原因,导致承包商遭受额外费用。

三、工程质量索赔工程质量索赔是指由于业主或其他相关方面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商依据合同条款要求业主赔偿的行为。

这类索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计质量问题:由于设计失误、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2. 材料质量问题:由于业主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3. 施工质量问题:由于承包商的施工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四、合同争议解决在国际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双方理解不一致等原因,可能导致合同争议。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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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索赔时效及其影响(摘自品博国际工程咨询)1 FIDIC合同索赔时效的规定FIDIC合同1999年版新红皮书、黄皮书、银皮书、国际多边发展银行协调版2005年版、2006年版和2010年版合同通用条件第20.1款规定:“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如果承包商认为他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工期延长和/或任何额外付款,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

该项通知应尽快在承包商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件或情况后的28天内发出。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不得延长竣工时间,承包商亦无权获得额外付款,而业主应免除有关索赔的全部责任。

否则,应适用本款的下述规定。

”按照FIDIC合同第20.1款的明示规定,承包商提出索赔的时效为28天,即自承包商知道或应当知道引起索赔事件后的28天发出,否则,承包商丧失任何工期延长索赔和/或额外付款的权利,而业主可以免责。

因此,根据第20.1款的规定,28天的书面索赔通知是索赔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

在使用FIDIC合同1987年第4版的情况下,第53.1款规定:“尽管本合同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承包商根据本条款的任何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索偿任何额外付款,他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递交给业主”。

对于1987年第4版第53.1款的规定,英国普通法中存在两种解释,一是此类规定不能构成索赔的前提条件,即使承包商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18天提交书面索赔通知,也不能因此否决承包商的索赔权利;二是此类规定构成索赔的前提条件,即承包商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则丧失索赔权利。

在实践中,(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对此项规定存在上述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

在使用1987年第4版FIDIC合同时,(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没有将28天视为索赔时效,但在作者索赔的也门公路项目中,在使用类似的FIDIC合同1977年第3版时,(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因此丧失索赔权利。

在使用FIDIC合同1999版、2005、2006和2010版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均将28天视为承包商索赔的索赔时效,并要求承包商出示证明28天提出书面索赔通知的证据,用以证明承包商在28天内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从而有权索赔工期延长和/或额外费用。

2 中国承包商的主要问题在索赔事件或情况发生后的28天内未能提交书面索赔通知的现象,造成承包商因此丧失索赔权利,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于中国企业从事的国际工程项目中。

通过对10多个国际工程项目中10多万封业主和承包商的往来信函、会议纪要和合同文件的分析,中国承包商未能在索赔事件或情况发生后的28天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的主要原因在于:(1)中国企业国际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存在缺失,重技术,轻管理,不懂或不理会合同和法律。

中国企业在国际工程项目中,普通存在的技术过硬,管理能力弱,合同管理差的现象。

(2)国内外对法律和合同的巨大文化和观念差异,导致了中国企业在国际工程项目中合同管理成为弱项。

国内施工企业将国内轻视合同的文化和观念带到国际工程项目中,必然与国外重合同、讲规范和严格执行监理制度的施工制度形成巨大反差。

(3)中国企业合同管理观念淡薄,索赔意识弱化或缺失。

在上述12个实证索赔案例中,中国企业普遍存在在出现索赔事件或情况时,根本无法意识到这些事件或情况将会导致索赔,因此,错失了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提出书面索赔通知。

以某实证索赔案例为例,业主在项目开工直至1年后才提供符合要求的GPS基准测量点,但中国承包商在与业主长达半年的工地会议中,每次要求业主提供GPS基准测量点,但直至半年后聘请了国外的合同专家,才向业主发出了书面索赔通知,(监理)工程师根据FIDIC合同第20.1款的规定,以承包商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提出书面索赔通知为由,否决了承包商的工期延长和额外费用索赔。

(4)中国很多企业普遍存在怕提出索赔得罪业主和影响与业主关系的心理,或者害怕或胆怯提出索赔要求,主动放弃索赔权利。

但当发生工期延误,承包商无法按时完工,业主提出巨额工期罚款或误期损害赔偿费时,承包商没有可以与业主谈判和对冲的筹码,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合同管理人才短缺,合格的合同管理人员缺乏。

在中国大型承包企业中,集团总部或公司总部级的合同管理人员十分缺乏。

在项目经理部层级,则更是出现了大多数合同管理人员不懂合同,或者合同管理能力弱,或是出现了业主违约而不敢维权的现象。

与技术不同,合同管理是复合型知识体系,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不仅需要知识、能力和语音,还需要阅历、经验和胆识,中国企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 索赔通知的成立FIDIC合同第20.1款规定承包商发出书面索赔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但FIDIC合同并未明示规定索赔通知的格式,或者什么样的通知才能构成一份合格的索赔通知。

在实践中,常常会发生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对书面索赔通知认定的问题。

承包商认为其提交的信函构成了一份合格的索赔通知,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提交的信函不能构成索赔通知,因此否决承包商的索赔权利。

从实证索赔案例看,按照FIDIC合同的规定,下述情况构成一份合同的索赔通知:(1)信函标题标注为“索赔通知”,或者“索赔意向通知”等含有索赔文字的信函。

(2)信函标题没有标注“索赔通知”或“索赔意向通知”文字,但信函内容中写有“承包商保留索赔权利”,或“该函件将视为第20.1款项下的索赔通知”,或“索赔不可避免”等此类文字的信函。

(3)信函中某处只要写有“索赔”或“要求补偿或赔偿”之类文字,哪怕仅有一个此类文字的信函。

如果信函内容仅说明事件或情况,而承包商没有在信函中出现“索赔”文字,则可能出现此函是否构成索赔通知的争议。

一般而言,如果承包商仅仅描述事件或情况,而没有明示提出索赔要求,则应认为此函不构成索赔通知。

建议中国企业规范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在发生索赔事件时,以索赔通知为标题发出索赔通知,避免出现是否构成索赔通知的争议。

根据FIDIC合同规定,承包商不能采取防御性的措施,在项目开工时,在索赔事件尚未发生之前,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一份声明,主张无论何时发生索赔事件,本声明均构成索赔通知。

4 索赔事件发生时间的界定FIDIC合同第20.1款规定索赔通知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提出通知。

在多个实证索赔案例中,特别是在工程实践中,索赔事件的发生可分为两类:(1)瞬间发生或持续时间短暂的事件;(2)持续发生的事件。

对于瞬间发生的事件或持续时间短暂的事件,例如爆炸、当地居民的非持续性干扰或暴雨等,承包商能够在FIDIC合同规定的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

但对于持续性的事件,例如时长为一个月、两个月、六个月或更长时段的事件,何时起算索赔时效成为业主和承包商双方争执的焦点。

承包商能否在持续发生事件的过程中,即超过首次发生的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或者在持续性事件结束日期之后,主张自己的索赔权利,在实证索赔案例中,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否决了这项主张。

因此,承包商应该在持续发生的事件首次发生后的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否则,丧失索赔权利。

英国普通法判例支持这项主张,即承包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索赔通知,则丧失索赔权利。

在Tersons Ltd Stevenage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1963)案[1]中,根据ICE合同条款第52(2)款规定,承包商负有义务在索赔额外付款时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

根据第52(4)款,进一步要求承包商递交额外付款的月索赔金额的通知。

在收到工程师图纸的大约6个月后,承包商向工程师发出了打算索赔额外付款的通知。

上诉法院判决仲裁庭的裁定符合合同第52条规定的,对任何变更提出索赔须递交书面通知的前提条件,即使没有递交月索赔金额的通知,但承包商应尽快地就特定事件发出充分的通知。

法院判决承包商未能遵守索赔的时间要求,无权就图纸中的变更提出索赔。

FIDIC合同2005、2006和2010版对1999版FIDIC合同第20.1款进行了修订,明示规定在持续性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保存当期记录,按月递交索赔详情,并在持续性事件结束时递交此项事件的最终索赔报告。

5 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验证FIDIC合同第20.1款规定“该项通知应尽快在承包商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件或情况后的28天内发出。

”在上述12个实证索赔案例中,承包商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就“知道或应当知道(became aware, or should have become aware of)”产生争议。

产生争议的焦点是承包商是否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由,主张其未能在28天发出索赔通知,是否依然有权进行索赔。

在此类争议中,从法律实践和普通法判例看,“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很难成为一个客观标准,在索赔权利人在没有按时行使权利时,以“知道或应当知道”为理由延长索赔时效,主张索赔权利仍然成立,作为索赔权利人免责的理由将无法成立。

索赔权利人不能以“我在事件发生28天后,我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由,主张其在28天后递交索赔通知的行为仍然有效。

6 索赔时效对承包商索赔权利的影响在上多个实证索赔案例中,由于普遍存在中国承包商没有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从而导致丧失索赔权利的现象,因此,FIDIC合同第20.1款中的索赔时效对中国承包商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中国承包商在项目建设初期不关注或不知道索赔时效的规定,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的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造成在项目建设中后期无法按时竣工,导致巨额工期罚款或误期损害赔偿费时,而再想起索赔权利时,由于索赔时效条款的限制,承包商已丧失了索赔权利。

在国际工程实践中,索赔时效规定还将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

引起承包商索赔的索赔事件可分为两类:(1)显性事件,是指承包商容易判断的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例如当地居民的干扰、业主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爆炸、战争、恐怖活动等。

(2)隐性事件,是指在事件或情况发生时使承包商不易察觉的事件或情况,例如工效损失索赔、施工方法的改变事件、某些技术问题可能导致的索赔事件、变更导致的索赔等。

在实证索赔案例中,中国承包商对于显性事件,例如当地居民的干扰,均能够在事件发生当日或次日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

但对于隐性事件,例如工效损失、施工方法的改变、变更导致的索赔和图纸改变等,均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从而导致承包商丧失索赔权利。

在承包商无法对隐性事件根据FIDIC合同第20.1款的规定在28天发出索赔通知时,承包商丧失了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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